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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第十四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四)
第六节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与旅游部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考点六:(熟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及其建设理念,申报与设立、建设与管理的规定。
一、概念: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二、建设理念: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三、申报与设立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1.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1)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2)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4)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5)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6)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7)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2.申报程序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3.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2)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3)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4)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4.编制规划纲要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其内容:
(1)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2)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3)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4)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5)其他有关资料。
5.审批与设立
(1)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2)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3)编制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4)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四、建设与管理制度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1.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严格管理制度;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理论与实践研究;形成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评估管理制度。(每年自评,每五年动态管理评估。)
2.加强传承实践能力建设制度:加强调查工作,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纪录工程;开展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激励制度。
3.建立传播宣传制度:建立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
4.强化引领带动作业制度:推动传统工艺振兴,助力区域扶贫;积极开展旅游活动;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七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考点七:(熟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与传播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保护原则
1.概念
我国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如昆曲、安徽宣纸、《格萨尔》史诗、书法、剪纸、端午节、羌年、京剧、中医针灸、珠算、二十四节气。中国已有39个项目跻身世界级非遗,项目总数位居世界第一。
具体内容包括:
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如《格萨尔》史诗等;
②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如京剧等;
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如中医针灸;
④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如端午节、中秋节;
⑤传统体育和游艺;如武术;
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多选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制度
(一)代表性传承人
1.认定条件
①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②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③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2.支持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支持措施
①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②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③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④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3.传承义务
①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②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③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④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二)传播教育
1.宣传展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研究出版
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二)传播教育
3.宣传教育
学校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4.民间传承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境外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相关违法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相关违法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责任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刑事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节 保护世界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考点八:(熟悉)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及缔约国义务的规定
1.世界遗产的含义和类别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世界遗产的基本特征包括:稀缺性、不可替代性、杰出性、多样性。
截至2019年7月中国世界遗产已达55项,位居世界第一。
类别:
①世界文化遗产;
②世界自然遗产;
③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④文化景观。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分类
(1)含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2)分类:
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②表演艺术;
③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⑤传统手工艺。
3.缔约国义务
文化和自然遗产为确保公约各缔约国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1)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2)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3)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定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4)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5)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
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并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
(1)拟定清单。
(2)保护措施。
(3)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
(4)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
补充:中国自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至2019年7月6日,共有55个项目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位居世界第一,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3处,世界自然遗产14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4处,世界文化景观遗产4处。
第54个: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 2019.7.5 世界自然遗产
第55个:良渚古城遗址 2019.7.6 世界文化遗产
良渚古城遗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是太湖流域一个早期区域性国家的权力与信仰中心。 良渚古城遗址展现了一个存在于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的以稻作农业为经济支撑、并存在社会分化和统一信仰体系的早期区域性国家形态,印证了长江流域对中国文明起源的杰出贡献;
最近五年的世界遗产:
53.贵州梵山 2018.7.2 世界自然遗产
52.厦门鼓屿 2017.7.8 世界文化遗产
51.青海可可西里 2017.7.7 世界自然遗产
50.湖北神农架 2016.7.17 世界自然遗产
49.广西左江花山岩画 2016.7.15 世界文化景观遗产
48.中国土司遗址 2015.7.4 世界文化遗产 (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湖北恩施唐崖土司城址、贵州遵义海龙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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