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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劳动关系-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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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了解劳动关系的概念、特点、要素和分类。 了解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途径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则。 掌握劳动就业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相关知识。 了解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 了解各类社会保险。 掌握劳动争议的概念、分类、处理原则。 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程序。 教学重点 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途径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则、劳动就业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各类社会保险 教学难点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程序 教学手段 小组讨论 案例教学 教学学时 4 教 学 内 容 与 教 学 过 程 设 计 注 释 第八章 劳 动 关 系 第一节 劳动关系概述 一、 劳动关系的含义和性质 (一) 含义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关系,包括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管理关系、劳动服务关系等。狭义的劳动关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为准。《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 性质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主要方面,劳动关系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性质: 1. 具有对等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的对等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2) 劳动关系的建立一般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保证。 2. 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性质 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的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 二、 劳动关系的特点 1. 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企业和员工3方面的利益关系 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的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国有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企业职工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同时具有职工和主人的双重身份。 2. 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劳动力的需求主体、用工主体,在劳动过程中处于支配者地位;劳动者让渡自己的劳动力,处于被支配者地位。两方主体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3. 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 平等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的过程中,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进行协商和谈判。 4. 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都应遵循劳动法律规范 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形成和调整,属于法律关系的一种,因此,有关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都要由法律规范调整。我国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是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在内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 劳动关系的要素 劳动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3个方面。 1. 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在劳动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主体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工会3方构成。 2. 劳动关系的客体 关于劳动关系的客体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目前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认识至少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的客体有主客体和从客体之分,主客体是劳动行为,从客体是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 3. 劳动关系的内容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 劳动关系的分类 1. 根据劳动关系的主体划分 根据劳动关系的主体划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 2. 根据劳动关系产生的行业性质划分 根据劳动关系产生的行业性质划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公共部门劳动关系与私营部门劳动关系。 3. 根据劳动关系建立的地域划分 根据劳动关系建立的地域划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国内劳动关系与国际劳动关系。 4. 根据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划分 根据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划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与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五、 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途径 1. 劳动法律体系 2.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3. 企业内部劳动标准 4.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六、 劳动关系的处理原则 1.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2. 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在先原则 3. 公平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与向弱势劳动者倾斜原则 七、 改善劳动关系的方式 1. 完善劳动立法 2. 发挥工会及企业党组织的作用 3. 培训管理人员 4. 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质量 第二节 劳 动 管 理 劳动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力资源进行开发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员工招聘与解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与奖惩等方面的工作。 一、 劳动者就业管理 (一) 就业条件 通常来说,劳动者就业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劳动者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2) 劳动者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3) 劳动者具有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劳动意愿。 (二) 就业形式 劳动者的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2) 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3) 国家安置就业。 (4) 其他就业形式。 (三) 就业原则 1. 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所谓平等就业,是指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均享有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就业机会的平等和衡量尺度的平等。 2. 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 特殊就业群体是对因特殊原因而在就业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员的总称,包括残疾人、退出现役军人和少数民族人员。 (1) 对残疾人的就业保障。 (2) 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保障。 (3) 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保障。 (四) 解聘条件和解聘限制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同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劳动合同及其管理 (一) 劳动合同的含义及特点 劳动合同也可以称为劳动协议、劳动契约或劳动合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 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 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 (5)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 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约定条款的内容。 1. 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也称法定条款,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必备条款主要有以下几项: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 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七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三) 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符合法律法规原则。 (2) 平等自愿原则。 (3) 协商一致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2. 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 无效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五)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集体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三、 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 (一)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1. 工作时间 所谓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它通常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 我国的工时制度分为以下3种: (1) 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2) 特殊工时制度,主要包括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 缩短工时制度。 2. 休假制度 法定节假日为带薪的公共假期。按《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下: (1)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和组织管理工作的总称。 劳动保护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保护的管理体系 劳动保护的管理体系是指进行有关劳动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确立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2) 制定和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 (3) 制定和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 (4) 建立合理的组织管理机制。 (5) 制定和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种劳动保护规章制度。 (6) 制定各种劳动条件的规划和计划。 (7) 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调查处理和分析预测。 (8) 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培训。 (9) 关于工时和休假及特殊职工的特殊保护等。 2. 劳动安全体系建设 劳动安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针对生产中各种机械、工具造成的伤害,研究制定各种防绞碾、防物体打击、防器物倒塌的措施。 (2) 针对生产中的明火、各种高温表面、熔融金属、热液、热气以及电流等造成的伤害,研究制定各种防灼烫、防触电措施。 (3) 针对锅炉及各种压力容器易发生物理爆炸,研究制定出防范措施。 (4) 针对各种燃爆危险品,研究制定预防火灾、化学爆炸的措施等。 3. 劳动卫生工程体系建设 针对生产劳动过程中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研究其发生、发展的规律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情况和程度,制定控制和防范措施,以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四、 劳动纪律 1. 劳动纪律的概念和内容 劳动纪律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则。 劳动纪律一般包括时间纪律、组织纪律、岗位纪律、协作纪律、安全卫生纪律、品行纪律,以及其他纪律等。 2. 劳动纪律的实施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和实践,劳动纪律的实施过程至少包括下面几个环节: (1) 调查取证。 (2) 进行批评教育。 (3) 经正式会议讨论。 (4) 征求工会意见。 (5) 听取本人申辩。 (6) 报请审查或批准。 (7) 制定并公布或送达书面纪律处分决定。 (8) 上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备案。 五、 劳动报酬 (一) 劳动报酬的概念和法律原则 广义的劳动报酬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而获得的货币收入或有价物。狭义上的劳动报酬指劳动法中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 劳动报酬的构成形式 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形式主要有奖金和津贴等。 (三) 劳动报酬分配的有关规定 1. 基本工资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 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 工资支付保障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三节 社 会 保 险 一、 基本养老保险 1. 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义 所谓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 二、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对劳动者由于疾病、非因工负伤引起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的制度。根据国务院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种类型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 工伤保险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伤害,包括工业事故造成的伤害、职业病造成的伤害。 (一) 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 1. 工伤保险费的负担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不须缴纳任何费用。 2. 无过错补偿原则 无过错补偿原则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受害者均应得到必要的补偿,用人单位即使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应当对受害者承担补偿责任。 (二) 工伤认定的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 故意犯罪。 (2) 醉酒或者吸毒。 (3) 自残或者自杀。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失业保险 1. 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2.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 失业保险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包括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运用多种形式获取的失业保险金储备金的增值收入,以及滞纳金等。 4. 失业保险金的支出 (1) 失业保险津贴。 (2) 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 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 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 生育保险 (一) 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 生育保险的内容 1. 产假 根据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 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 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和与生育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 4. 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5. 生育女职工的职业保障 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关系。 (三) 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 (1) 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 (2) 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 (3) 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4) 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5) 产假有固定要求。 (6) 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第四节 劳 动 争 议 一、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以下几种: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 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 根据劳动争议的主体不同划分 根据劳动争议的主体不同,劳动争议可以分为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团体争议。 1. 个别劳动争议 个别劳动争议是指个别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 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当事人达到法定的人数且具有共同的争议理由的劳动争议。 3. 团体争议 团体争议是指以工会组织为一方,代表职工与企业或事业单位因签订和执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二) 根据劳动争议的客体不同划分 根据劳动争议的客体不同,劳动争议可以分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因确定或者变更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1) 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是指对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的实现进行的争议,即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而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也称权利争议。 (2) 因确定或者变更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为确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或变更原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引起的争议。 (三) 根据劳动争议的内容不同划分 根据劳动争议的具体内容不同,劳动争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因执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2) 因录用、调动、辞退、辞职而引起的争议。 (3) 因劳动报酬、津贴等引起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引起的争议。 (5) 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引起的争议。 (6) 因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问题引起的争议。 (7) 因职业技能培训引起的争议。 (8) 因社会保险、福利待遇问题引起的争议。 (9) 其他有关劳动权益引起的争议。 三、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 调解原则 2. 及时原则 3. 合法原则 4.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2)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四、 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 1. 协商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解决争议的具体方案。 2. 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3.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如下: (1) 申请仲裁。 (2) 申请受理。 (3) 答辩。 (4) 开庭和裁决。 4. 诉讼 劳动争议产生后,员工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1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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