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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概述(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的分类,2课时)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1.要求了解法的概念
2.要求掌握法的特征和分类
能力目标:1.能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
2.能正确区分国内法和国际法。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法的特征、国内法和国际法
教学难点:
区分各种法律的属性
教学途径:
1.多用具体案例解释法律关系,以便于学生接受和理解。
2.使用教材中的小知识、资料卡、和想一想等栏目引导学生互动。
【教学媒体及教学方法】
使用本教材配套PPT。
讲授法、提问法、分组讨论法。
【课时安排】
2课时(90分钟)。
【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 导入(5分钟)
通过举例,使学生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中国法律制度概述,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使学生对一些与国际商法关系密切的法制史基础知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第二环节 新授课(70分钟)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35分钟)
[讲解]
1.概念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分析]
法和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分不开的。
[分组讨论]
学生根据教师所给的具体事例,分组讨论法的概念。
[讲解]
2.特征
法的特征:法具有规范性,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实施。
法律的一般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四个基本方面:
1.法具有规范性,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2)法律的规范性。。
2.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2)法律的国家性。法律主要体现在: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第三,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3)法律的普遍性。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法律的利导性。
4.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实施
(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二、法的分类(35分钟)
国内法与国际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公法和私法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分组讨论]
学生根据教师所给的图例,分组讨论划分法的分类的意义。
第三环节 课堂练习(5分钟)
采用配套习题集中案例分析题1-4。
第四环节 小结(8分钟)
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法律的概念、特征、分类的有关基础知识,使学生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第五环节 布置作业(2分钟)
使用教材复习检测题及《商贸法律与案例》配套案例集。
【板书设计】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法具有规范性,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律的一般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四个基本方面:
1.法具有规范性,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2)法律的规范性。。
2.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2)法律的国家性。法律主要体现在: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第三,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3)法律的普遍性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法律的利导性。法律的利导性是以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前提的。
二、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照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第一节 法律概述(法律规范、法律关系,2课时)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 要求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2. 要求掌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能力目标:1.能区分标准性规范和规范性规范
2.能区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具体的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法律规范的构成、法律关系
教学难点: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教学途径:
1.用教材中分析问题的栏目启发学生,以便于学生接受和理解。
2.用教材中的想一想栏目引导学生分析法律基础关系。
【教学媒体及教学方法】
利用本教材配套PPT。
讲授法、案例分析、提问,分组讨论法。
【课时安排】
2课时(90分钟)。
【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 导入(5分钟)
提问:法律具有什么特征?以巩固上节课内容。
从教材第四页内容导入新课。
第二环节 新授课(70分钟)
[讲解]
三、法律规范(35分钟)
(一) 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 法律规范的构成
法律规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其构成主要有两种学说:
1.二要素说。其将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2.三要素说。其将法律规范分为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假定是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这一规范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范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从法律规范内容上看可以将其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提问]
教师用教材第四页所给的分析问题的内容进行提问,并对学生回答进行评价。
[讲解]
四、法律关系(4分钟)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分组讨论]
教师用教材中第七页的二个案例,分组讨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
第三环节 课堂练习(5分钟)
采用配套习题集中案例分析题5-6。
第四环节 小结(8分钟)
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法律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有关基础知识,使学生对如何分析案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第五环节 布置作业(2分钟)
使用配套习题集《商贸法律与案例》案例进行分析。
【板书设计】
三、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 法律规范的构成
法律规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其构成主要有两种学说:
1.二要素说
2.三要素说。其将法律规范分为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假定是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这一规范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范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从法律规范内容上看可以将其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2. 法律规范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其分为规范性规范和标准性规范
3.从法律规范的功能上看,可将法律规范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4.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可将其分为强行性规范和指导性规范
四、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概念: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是依法产生,体现了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的形式出现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享有的是法律上的权利,承担的是法律上的义务,法律关系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通过行为主体的行为与特定行为主体联系在了一起。
3.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法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有:
(1)物。(2)行为。(3)精神财富。。
第二节 法系 (共2课时)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1.要求了解法律责任的概念
2.要求掌握法律责任的特征
3.要求了解法系的概念,掌握法系分类
能力目标:1.能明确个人享有那些权利和义务
2.能区别两大法系
3.能准确地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责任的构成
教学难点:
法律责任的分类
两大法系的区别
教学途径:
1.用教材分析问题栏目的内容进行讲解。
2.以配套案例分析集的案例指导学生讨论。
【教学媒体及教学方法】
使用配套PPT。
讲授法、分组讨论法。
【课时安排】
2课时(90分钟)。
【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 导入(5分钟)
通过举例,使学生明确法律是通过明确法律责任来调整法律关系的
第二环节 新授课(55分钟)
五、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责任的概念: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其它授权机关依法负责追究,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职权。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可将法律责任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五个方面。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与其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承担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
(四)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责任相当原则、责任平等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分析]
采用教材第9页案例分析法律责任的构成
第二节 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和种类
法系是指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以及渊源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一般公认的分类方法是将法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罗马法—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德国法律以及模仿前述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海洋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
(一)法律渊源不同
(二)法律推理方式不同
(三)法律结构不同
(四)法律分类不同
(五)诉讼制度不同
第三环节 课堂讨论(20分钟)
采用配套习题集中案例分析题。应以4-6人一组,要求每组派代表发言。
第四环节 老师评价:(8分钟)老师对每组讨论评价
第五环节 布置作业(2分钟)
使用配套习题集对学生知识的横向关系及交叉点进行能力性考查。
【板书设计】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五、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主要有:
1.法律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其它授权机关依法负责追究,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职权。
2.法律责任必须事先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必须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追究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任何违法者都不得逃避或拒不承担。但在法律责任的履行上,国家强制力只是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
(二) 法律责任的构成
1.责任主体。
2.违法或违约行为。
3.损害结果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与其实现方式
1.法律责任的分类
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将法律责任分为: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
2.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承担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
(1)惩罚。(2)补偿。(3)强制。。
(四)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主要有: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自负原则。
(3)责任相当原则。
(4)责任平等原则。
(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法系的概念和种类
法系是指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以及渊源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一般公认的分类方法是将法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罗马法—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德国法律以及模仿前述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海洋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
(一)法律渊源不同
(二)法律推理方式不同
(三)法律结构不同
(四)法律分类不同
(五)诉讼制度不同
【课题】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熟悉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分类。
2.了解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能力目标:
1. 能了解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2. 能知道通过合同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好途径。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
合同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途径:
1.采用教材中的“小知识”、“分析问题”栏目,分别阐,以便于学生接受和理解。
2.以配套“案例集”中的案例讲解,引导学生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了解。
【教学媒体及教学方法】
制作PPT。
讲授法、提问,分组讨论法。
【课时安排】
2课时(90分钟)。
【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 导入(5分钟)
通过联系生活实际,使学生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掌握合同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使学生对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分类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第二环节 新授课(70分钟)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30分钟)
[讲解]
1.概念
合同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分析]
合同中必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分组讨论]
学生根据教师所给的具体事例,分组讨论合同的概念。
[讲解]
2.特征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多方民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合同的分类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分组讨论]
学生根据教师所给的图例,分组讨论划合同法的分类的意义。
二、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25分钟)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调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变更、解除、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调整合同问题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分组讨论]
学生用教师所给的案例,分组讨论哪些了解合同法的概念。
[讲解]
第一,平等原则。
第二,自愿原则。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公平原则。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法这几项原则之间的关系。列举相应案例所对应的原则,帮助学生了解其五项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三环节 课堂练习(5分钟)
采用配套习题集中案例分析题2-1。
第四环节 小结(8分钟)
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使学生对合同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第五环节 布置作业(2分钟)
使用配套习题集《商贸法律与案例》案例进行分析。
【板书设计】
第一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多方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为的行为,其可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只有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才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
3.合同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合同一经订立,不管其有效与否,都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而且一般都具有财产内容。
4.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别,下面叙述六种比较重要的分类方法: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主合同和从合同。
(6)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三、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合同法是指调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变更、解除、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调整合同问题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课题】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1.熟悉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先合同义务。
2.掌握合同的形式。
能力目标:
1. 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2. 能使用格式合同文本和非格式合同文本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先合同义务,合同的形式。
教学难点:
合同的形式。
教学途径:
1.采用具体案例分别阐述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先合同义务,以便于学生接受和理解。
2.联系案例讲解先合同义务和合同的形式。
【教学媒体及教学方法】
使用教材配套PPT。
提问,分组讨论法。
【课时安排】
2课时(90分钟)。
【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 导入(5分钟)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于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首先涉及的就是当事人的缔约资格问题。其次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同时合同又有多种形式,其订立也要遵循一定的格式、条款以及一些程序,二其条款、形式,尤其是程序是我们着重需要去掌握的。
第二环节 新授课(75分钟)
合同的订立
一、当事人的缔约资格(20分钟)
[讲解]
概念
当事人的缔约资格: 参与合同签订的当事人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但无论是哪一类当事人要想参与合同签订都必须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于法人与其他组织成立时产生,于法人与其他组织注销时消灭,而且法人与其他组织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大小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都是一致的,都由其营业执照限定。
[分析]
通过概念了解当事人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而无论是哪一类当事人要想参与合同签订都必须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再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细分,并熟悉各点之间的练习找出区别所在。
[课堂提问]
通过一问一答的实行让学生切身体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区别。
二、先合同义务(20分钟)
[讲解]
(一)先合同义务的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注意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承担条件与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其他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法定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的形式(30分钟)
[讲解]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以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具体有:
(1)合同书。
(2)信件。
(3)数据电文。
合同的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有作为的默示形式和不作为的默示形式。
第三环节 课堂练习(10分钟)
采用配套习题集中案例分析题2-2。
第四环节 小结(8分钟)
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先合同义务,熟悉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条款,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使学生对合同法订立有一个基本的掌握。
第五环节 布置作业(5分钟)
使用配套习题集《商贸法律与案例》案例进行分析。
【板书设计】
第一章 合同法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当事人的缔约资格
参与合同签订的当事人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但无论是哪一类当事人要想参与合同签订都必须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于法人与其他组织成立时产生,于法人与其他组织注销时消灭,而且法人与其他组织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大小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都是一致的,都由其营业执照限定。
二、先合同义务
(一)先合同义务的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注意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承担条件与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其他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法定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以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具体有:
(1)合同书。
(2)信件。
(3)数据电文。
合同的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有作为的默示形式和不作为的默示形式。
【课题】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条款、合同订立的程序)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1.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
2. 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
能力目标:1. 能书写主要合同条款
2. 能按照合同订立顺序依法完成合同签订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合同的条款、合同订立的程序。
教学难点:
合同条款的作用、要约和承诺。
教学途径:
1.采用书中分析问题栏目,引导学生掌握合同条款内容。
2.联系配套案例集案例讲解合同的条款、合同订立的程序。
【教学媒体及教学方法】
使用配套PPT。
提问、案例分析法、课堂实训。
【课时安排】
2课时(90分钟)。
【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 导入(5分钟)
要很好地履行合同首先要制定一个权利和义务都十分明确的合同,所以合同的条款的制定,合同制订程序的合法就尤其重要,大量的合同纠纷,多数问题就出在这两个环节上。
第二环节 新授课(75分钟)
合同的订立
四、合同的条款(20分钟)
[讲解]
合同的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分组讨论]
首先对学生分组,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合同样本分发给各组,并要求学生根据样本,联系合同条款拟定分别拟定一份合同,并进行各组之间比较。找出差距,以便学生掌握合同的基本形式。
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五、合同订立的程序(20分钟)
[讲解]
合同的订立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个意思表示要成为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主要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不具备要约条件的)等。
3.要约的效力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5.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与必须具备的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是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要约的内容完全同意,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最完善的承诺。
二是对要约的内容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
2.承诺的方式
(1)通知。
(2)行为。
3.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承诺的生效主要有这些规定:
(1)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承诺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迟到
[注意]
此点是一个难点需要与学生进行双向沟通,通过图形展示等直观方法让学生迅速掌握,并在下一个课时进行提问。
第三环节 课堂练习(28分钟)
采用配套习题集中案例分析题2-2。
第四环节 小结(5分钟)
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先合同义务,熟悉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条款,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使学生对合同法订立有一个基本的掌握。
第五环节 布置作业(2分钟)
使用配套习题集《商贸法律与案例》案例进行分析。
【板书设计】
第一章 合同法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四、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五、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个意思表示要成为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主要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不具备要约条件的)等。
3.要约的效力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5.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与必须具备的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是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要约的内容完全同意,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最完善的承诺。
二是对要约的内容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
2.承诺的方式
(1)通知。
(2)行为。
3.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承诺的生效主要有这些规定:
(1)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承诺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迟到
【课题】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 了解合同的成立的必要条件。
2. 掌握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能力目标:
1. 能正确判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
2. 能在经济活动中正确处理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
教学难点: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形式
教学途径:
1.使用教材中的“想一想”“资料卡”等栏目,启发学生接受和理解相关内容。
2.采用教材中的“分析问题”栏目,让学生熟悉合同的效力。
【教学媒体及教学方法】
使用教材配套PPT
讲授法,课堂提问,分组讨论。
【课时安排】
2课时(90分钟)。
【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 导入(5分钟)
通过案例,使学生了解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讲授法使学生深入熟悉合同的效力。
第二环节 新授课(70分钟)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30分钟)
[讲解]
1. 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讲解]
2. 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成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采用合同书形式和确认书形式成立合同的,则以双方签字盖章地和签订确认书之地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的效力(40分钟)
[讲解]
1.合同的生效要件:
(1)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讲解]
2.合同的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a.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在附条件的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这种事实在合同成立时还没有发生,即须为将来的事实。
(2)这种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这种事实应该是可能发生的。
(4)这种事实何时发生是无法预知的,即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确定其何时发生。
(5)这种事实必须是合法的,标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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