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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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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已有50多年历史,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程度是衡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随着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逐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出发, 论述其发展的必要性,分析其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涵,发展,问题,完善目 录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特征1(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涵义1(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的性质特征1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2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3(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3(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存在缺陷4(三)人大议事公开存在不足5(四)人大监督力度不足,缺乏实效6四、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议7 (一)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7(二) 推进人大议事的公开化8(三)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实效9五、结束语11六、参考文献11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特征(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涵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3、,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不仅包括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的有关制度,而且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称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直接联系在一起,二是我国国家政权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特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

4、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如果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会议,就不能称为人民代表大会。这种选举,实质是一种委托,即把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代表他们去行使国家权力。可见,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它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渊源,即这种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5、。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立法权、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选举和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力由它自己行使,同时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把人民委托给它的一部分权力授予由它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这些国家机关决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一条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主要指选举工作)。国务院对地方各

6、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决定了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样就能够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会议规则和工作制度,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一)我国人民代

7、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革命烽火之中,是人民自己创立起来的政治制度。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就讲到了江西苏区的代表会议。抗日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召开的“三三制”的参议会,以及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召开的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国初期采取:在中央,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痛定思痛,深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性。于是团结一心,致力于人民

8、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健全。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近25年来得到了不断的完善。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通过修宪决议的同时,通过了新的选举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 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同时通过了新的组织法。宪法和组织法有许多规定使人大制度进一步完善。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又制定了人民代表法。2004年3月,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25条,在原条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 组成”的规

9、定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据此,宪法确认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显示全国人大的代表性更为广泛更为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年来的发展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隆重开幕。这次会议制定、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根据宪法,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标志着我国人大制度的正式建立。从那个时候算起,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过近60年的历程了。60年的历程很不平凡。虽然有过挫折,但总的是向前发展的。特别是从

10、上世纪进入八十年代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现行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与前三部宪法相比,现行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行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在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的职权,并完善了宪法修改的程序。现行宪法首次提出“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概念,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职权进行了划分。第二、现行宪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方面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在广义立法职权方

11、面,现行宪法继承了1978年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的职权,以及前三部宪法都规定的法律解释权,但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对于狭义的立法权,把前三部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令的权力修改为“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在对政府的监督权方面,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在现行宪法体制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不是通过宪法修改,而是通过一系列宪法性法律

12、的制定获得发展的。 1982年12月1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新增了全国人大有关提案权、罢免权和质询权的具体程序;新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提案权和质询权的程序;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作了全面规定。 1987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质询权的对象扩展到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并增加了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规定。 1989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于全国人大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作了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1979年通过并经历1982、1986和1995年三次修改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13、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较大发展,完善了有关一般议案提案权、候选人的提名、选举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罢免案、质询案的具体程序;新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的职权。 1999年通过的立法法对我国人大制度作了较大发展,这表现在:列举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这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主体之间立法权力的具体配置,是中国宪政发展的一大标志,在一定程度上为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的解决原则作了规定。 我国将会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进民

14、主与法制建设,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使之全面符合现代民主原则的要求;从而取代美国模式,成为日后世界各国民主建制的首选。(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存在缺陷选举制度关系人大代表的产生,是人大制度运行的重要基础,然而其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1、选举缺乏公正和平等的竞争。当前选举制度存在着选举缺少平等竞争甚至存在民主选举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不够民主,更多体现的是少数领导者的意图;差额选举特别是正职领导人的差额选举没有得到落实,选举还缺乏竞争性,选举人选择余地太小:党组织对候选人的介纪过于简单,候选人缺少自我展示的舞台,代表很难鉴别,投票往往变成一种盲目服从组织意图的例行公事

15、。2、直接选举程度低。在我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人会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我国采用这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法是我国特妹国情的产物,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选举制度还不成熟,且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完全直接选举还难以普遍采用。直接选举程度不高直接影响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由于直接选举更能有效地制约强势组织对选举的控制,也更能反映真实的民意。而间接选举存在着不能全面、正确表达选民意愿,甚至有歪曲选民意志的情况,同时,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三)人大议事公开存在不足人大议事公开是

16、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人大议事公开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拓展,但与人大制度性质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1、从理念上看,还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大议事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宪法法律没有旗帜鲜明地提出议事公开的原则。在实践中对议事公开也缺乏足够的重视。2、从内容上看,不够全面和明确。会议文件没有全部公开,预算案只能在通过后公布部分重要数据,审计报告各地公布的情况不平衡。会议议事记录和会议表决票数等基本没有公开。公民旁听内容过于程序化和形式化,群众参与不够,并且局限于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3、从方式上看,基本上以会后公布为主

17、,会前公布、过程公布不够。立法听证、监督听证、公民座谈会等在实施中存在随意性,且过多追求媒体轰动效应,缺乏可持续性和实效性。会议对媒体并没有完全开放,新闻宣传存在诸多“纪律”。4、从制度上看,缺乏法律规定和机制保障。公开的范围、保密的内容、公开的程序等方面,都缺乏制度规定,导致一些具体要求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公开后的配套措施,如言论免责、应急机制等都比较缺乏。5、从保障上看,目前设区的市以上人大大多设置了新闻宣传工作机构,但主要从事媒体联络,缺乏对议事公开的重视,且经费、人员、技术等保障上面也不够有力。总的看,目前人大议事公开不全面、不彻底、不规范,亟待改进。(四)人大监督力度

18、不足,缺乏实效监督制度关系人大制度施行的有效性,关乎能否真正实现人民民主。然而现行人大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1、监督的观念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人们对人大监督的认识逐步提高,但是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认识人大监督权和监督工作,无论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来说,都存在着意识弱化的问题。一些被监督者还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在行为上还有时规避人大监督。有的认为人大的监督是例行公事,对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因此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听之任之;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人大让其汇报工作不到场,人大评议其工作不参加的现象。作为监

19、督主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监督的意识也不强,在具体实施监督时放不开手脚,思想不够解放,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存在畏难情绪,有的还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敢监督;遇到疑难问题,不会监督”的苦恼;有的抱着做“老好人”的态度,担心认真监督搞僵了关系,怕得罪人;有的怕越权、怕麻烦,往往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从监督制约方面考虑少,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2、监督的体制问题 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部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致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现行体制有些不太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人大的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不包括党

20、委。但是现实中,由于党政职能尚未真正分开,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作出决定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对这种党委行为和政府行为共为一体的做法,人大难以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监督的同级地方政府,不仅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还要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人民法院也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改变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存在着行政服从的管理关系。这种现存的纵向领导和监督体制,给人大监督带来一定的难题。 3、监督的能力问题 人大监督的对象是政府及其部门、法院和检察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加快,人大

21、的监督任务也必然越来越繁重。但是人大面对庞大的政府各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显得机构不够,人员缺乏。而且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素质上也存在与人大监督工作衔接不到位的现象。在人大的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代表阶层,而忽视其参政议政能力,造成了少数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不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差。人大探索的监督方式明显带有行政色彩。 4、监督的手段问题人大质询制度是人大监督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监督手段。它是指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

22、权利。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程度上要比询问严厉得多。中国的人大质询制度,确立于1954年宪法。质询制度写入之初,其称谓还是“质问”,直到1978年才改为质询。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有质询权,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进一步对质询规范化、程序化,质询制度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然而,这一监督方式却没有很好的运行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有:人大代表的构成不合理,官员的比例太高;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官员在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中影响极大;我国的人

23、大代表都是兼职的,人大代表没有时间研究,自然就拿不出有分量的“质询案”,底气不足。 质询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下列问题需要改进或完善:质询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质询应在会议期间进行,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质询姑且可以,可是要求人大代表只能在人大会议上提出质询就未免有失妥当。因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为一年召开一次,每次会期约三个星期左右,会议的议程紧张,几乎没有时间质询。质询案的人数。现行法律对提出质询案的最低人数作了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质询案质量,防止滥用质询权。随着我国人大代表素质的不断提高,最低人数限制应逐渐放宽,自至每一位人大

24、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可以提出质询案,如果一名代表的单独提出质询案,他掌握了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 律依据证明被质询者违法,被质询者也无可辩驳,质询的结果。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质询,被质询者应当答复,可是,对于答复结果不满意时该作何处理没有规定,似乎意犹未尽,实践中就造成了你提你的质询,我作我的答复,会议散了,依然如故,质询几乎变成了询问,实效不明显。5、监督的效果问题 总的来看,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的运用,还基本上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或者工作汇报、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等程序性的监督,像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实质性的监督运用不多。甚至还存在走过场、形式主义的现象。对

25、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多停留在提出批评建议上,纠正并得到解决的很少,以致群众反映的违法事件得不到及时处理,损害了人大监督的权威和形象。四、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议(一)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1、切实推行竞争、公正的选举。选择性和竞争性是任何民主选举的内在属性,如果没有竞争就无所谓选举。首先要改进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介绍办法。在提名中,扩大选民的提名权限,对团体的提名加以一定限制,平等对待选民和团体提出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减少指选、派选和组织部门内定,这样使人大代表真正从群众中产生,反映群众意愿。其次是实行严格的差额选举。为了增强选举的民主性和竞争性,应尽可能多提一些候选人,应扩大副职的差额,

26、条件具备时,正职也应搞差额选举。再次,进行适度竞选。大会期间,候选人可以在大会上作演讲,向代表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政绩,宣传自己的施政纲领等。2、适当扩大直选范围。直接选举是相对间接选举而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而间接选举是代表选代表,相比而言直接选举是一种更为民主的选举方式。它便于选民选择自己所了解和信任的人进入人大,代表自己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便于代表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便于增强选民的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邓小平说过,我们现在没有条件搞全国范围的直选。那样搞,只会分散人们的精力,影响安定团结。当然扩大直选范围需要随着条件的具备逐步予以推行,

27、可先由县级直选扩大到市级范围再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二)推进人大议事的公开化人大议事公开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宪法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人大议事公开透明有利于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更好地树立人大权威。以下是我对人大议事公开的几点建议:1、宪法法律应切实有效地提出议事公开的原则。举办类似人大论坛,人大讲堂,评选“最直言不讳” 奖等活动,借助新媒体为平台,提升人大代表的议事能力和水平,做好宣传,从思想观念上,向社会、向人大代表、向监督群体,宣传人大议事公开的重要性,转变旧观念。在实践中对议事公开引起足够的重视。2、.逐步从单一形式向多形式多

28、渠道公开发展,从对内公开向对外公开发展。人大议事公开的形式早期主要是人大杂志、公报和报纸、广播、电视。在发展中,各级人大积极探索,公开的手段和方式逐步丰富完善。一是新闻发布、新闻通气、集中采访等制度使其常态化。二是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通人大门户网站,人大议事微博,微信平台,加强人大工作宣传,主动公布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议事情况,一些重要文件也应逐步向社会公开,推进了人大议事更加公开、民主、透明。3、逐步从事后公开向事前过程公开发展。人大议事公开在发展初期,主要是静态的事后公开,集中在会后的相关文件公布上面。但随着议事公开化透明化的推进,公开的重点逐步延伸、内容不断丰富。一是

29、通过事前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推动会议议题的事前公开。三是通过改进新闻报道工作,推动议事的全过程公开。在坚持对人大程序性报道的同时,加强对人大会议、重点工作的跟踪全过程报道和深度报道,注重反映会议审议焦点和不同意见,反映代表议案建议和履职情况,反映人大工作过程和成效,便于全方位了解人大议事情况。4、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应当保密的内容,赋予人大议事公开更加全面、真实的意蕴。健全新闻报道制度。完善人大工作宣传报道机制,培养一批从事人大报道工作的新闻队伍,更客观、深入地报道会议审议情况。加强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沟通,在宣传人大制度和弘扬主旋律的同时,注重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报

30、道,注重反映会议审议情况包括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注重公布决策的形成过程和相关背景,使新闻报道的过程成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过程。深化直播制度,扩大直播的范围,探索直播分组会议。特别要重视网络视频直播对人大议事公开的现实意义,逐步加以推进。5、人大所设置的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应改变以前单一的媒体联络工作,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才,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国家财政应对人大议事公开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三)、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实效1、加强监督法的宣传,改变旧的监督观念监督法的出台实施,使新时期的人大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监督法的宣传,对改变旧的监督观念,提高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认识,将起

31、到积极的作用。要以监督法的实施为契机,做好宣传工作,从思想观念和监督力度上,向社会、向人民、向被监督群体,宣传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转变旧的监督观念。目前,在监督法的宣传方面,还存在着宣传力度不强,宣传效果不好,甚至出现某些领导干部敷衍了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其原因就是过去的人大监督观念在作怪。观念一旦形成很难在短时间理彻底改变,所以,监督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需要持之以恒,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2、强化人大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监督体制.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监督职权。因此,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监督工作。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围绕人民群众的愿望,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监督。要大胆地行使监督权,充

32、分运用听取汇报、调查、视察以及质询、罢免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要克服畏难情绪和不敢碰硬的思想,抛开私心杂念,轻装上阵,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大胆地进行监督。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切实担负起监督这一神圣职责,不断地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高人大监督能力。要有计划地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特别要提高法律水平,这样开展人大监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得心应手。要加强调研。每召开一次

33、会议或开展一次活动,特别是对会议议题或会议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人大常委会都要组织人员围绕议题认真、及时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标准,确保人大作出决策的正确性和可行性。要加强交流。每届每年考察调整干部时,应将人大干部的交流使用列入计划,将具备条件、在人大工作时间比较长的中青年干部交流出去;有计划地向人大机关输送一些年青的优秀干部。值得一提的是,绝不能将人大看成是二线机构或“第二老干局”,而将一些年纪比较大、临近退休的老同志往人大机关塞,这与人大在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不相适应,不相协调。要

34、加强常委会的自身建设,逐步扩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比例。在考虑人大常委会委员人选时,既要注重结构,更要突出素质。把那些有时间和精心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特别是要把人大机关中具备条件、业务熟悉的同志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以确保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专业化水平。 4、完善人大监督手段,使人大监督落到实处。质询在人大监督工作中起着关键作用,如何使质询常态化,是摆在我们面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在明确质询主体方面。一是增加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质询提出的主体。专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具有经常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联系较

35、多,了解并掌握大量的资料,可以提出具有专业性的质询。二是赋予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个人名义提出质询的权力。相比书面质询,口头方式更加便捷灵活,易于发起,特别是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下,唇枪舌剑的口头质询既有利于代表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质询案,也能使质询案的提出增添及时性和灵活性。三是建立质询主体回避制度。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如果各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与质询对象有利害关系,抑或与所质询问题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或联名的形式提出质询,以此保证质询的客观公正性。 在界定质询监督对象方面。现行质询制度关于质询对象的规定不统一且有疏漏。笔者认为,只要是宪法法律规

36、定的人大监督对象均应成为质询对象。具体包括“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在规范质询的内容方面。质询内容应当界定为:有关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行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广泛的问题,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性群体事件及社会恐怖事件等,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会议认为需要质询的其他内容。同时,也应当规定不应受到质询的事项,如,当质询内容涉及外交、国防等机密事项时,质询对象有权以“涉及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理由拒绝回答。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法院进行质询时,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法律应对质询的内容作出特殊的限制

37、性规定,除非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行为,应尽量避免对尚未审结案件的实体问题提出质询。 在完善质询程序方面。一是确立“紧急质询制度”。即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重大事件,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不当,或可能处理不当时,为了及时补救、纠正失误,人大代表可以按照非常程序提出“紧急质询案”,提出后由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受理。二是赋予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质询权。可以比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如下规则: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人大常委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38、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对质询答复进行表决。三是规定质询答复制度。对质询的答复,一般的质询可口头答复,而正式质询可以选择口头或书面。答复除一般性的答复外,还可以进行辨论,如美国国会的听证会,对书面答复不满意的也可能进一步要求口头答复与辨论。答复的期限,口头答复应是当场进行;书面答复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四是明确质询的法律后果,将质询制度与人大的其他监督方式联合使用。赋予质询主体享有提案权、答复决定权和追查权,强化对政府实质性的“问责”职权,把质询落到实处。如,质询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联合,质询与罢免衔接等。可以规定,质询的答复结果需要

39、过半数以上的参加会议的代表通过,否则进行二次答复;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将对受质询机关及其由人代会选举或者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启动调查程序,成立“调查委员会”或者责成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进行专项调查;对于弄虚作假、搪塞、拖延甚至拒不接受调查的,或态度恶劣,作虚假答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追究其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人依法提出罢免案或者撤职案。5、创新人大监督方式,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人大监督要突出重点。要把那些事关国计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老百姓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在人大开展的监督工作中,既要做到年初工作安排有重点,开展活动有重点,执法检查有重

40、点,调查、视察有重点,每次开展的人大监督工作,都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要坚持依法办事。在人大监督工作中,要始终围绕一个“法”字来开展监督工作。要突出法律监督,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把是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和尺度,来进行衡量和评价;要发挥代表作用。在人大开展的监督工作中,既要借助外力作用,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因为人大代表来自于社会各阶层,代表不同阶层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多邀请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广大代表的作用,来加强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要注重监督效果。人大每召开一次会议,每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每开展一次调查、视察等活动之后,对活动

41、中发现的问题都要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或交办函,交由“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在整改过程中,人大要派出力量、明确责任,跟踪督办,力争问题的解决,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 结束语今年两会召开,让人耳目一新,开创很多先河。人大质询不管内容如何,效果如何,终究开始尝试质询监督,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一项制度没有监督那才是真正可怕。如习总书记所说: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当下体制下,改革是渐进式的,不能一蹴而就,不能苛求。还是渐进式推进,我们需要耐心,相信社会的进步,相信公民的权利觉醒。参考文献1、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

42、年版;3、浦兴祖:人大制度20年的五个启示,南风窗,2002年3月20日;4、朱国斌: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5、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理解与应用,法律出版社;6、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7、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8、李龙、潘传表: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必然性与优越性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9、方曙兵: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选举制度的设想,理论界,2009年,第2期;10、周小梅:关于人大代表制度的反思和重构,人大研究,2003年9月13日;11、王春英:当代中国政府,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2、孙哲:全国人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3、李凡: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4、谢岳:完善人大制度: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学术月刊,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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