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自2000年9月发布以来,在防范电力生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电厂和电网安全运行以及可靠供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类事故均呈下降趋势。
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特高压、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新能源、新技术不断发展,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电力安全生产面临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提出了迫切要求;2006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新划分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2011年9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进一步规定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标准、调查处理权限,强化了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2013年11月,《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国能安全[2013]427号),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需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完善电力生产事故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国家能源局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各电力企业近些年来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反事故措施经验,制定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在内容上增加了“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大面积脱网事故”、“防止发电机励磁系统事故”、“防止电力电缆损坏事故”、“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事故”、“防止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事故”、“防止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和并联电容器装置事故”、“防止直流换流站设备损坏和单双极强迫停运事故”的要求,修编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他18项重点要求的条款和内容,并在附录中列出了对应各项重点要求应遵循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目 录
1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6
1.1防止高处坠落事故 6
1.2防止触电事故 7
1.3防止物体打击事故 9
1.4防止机械伤害事故 10
1.5防止灼烫伤害事故 11
1.6防止起重伤害事故 12
1.7防止烟气脱硫设备及其系统中人身伤亡事故 13
1.8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伤人事故 14
1.9防止中毒与窒息伤害事故 16
1.10防止电力生产交通事故 17
2防止火灾事故 18
2.1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 18
2.2防止电缆着火事故 19
2.3防止汽机油系统着火事故 21
2.4防止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着火事故 22
2.5防止制粉系统爆炸事故 23
2.6防止氢气系统爆炸事故 23
2.7防止输煤皮带着火事故 23
2.8防止脱硫系统着火事故 24
2.9防止氨系统着火爆炸事故 25
2.10防止天然气系统着火爆炸事故 25
2.11防止风力发电机组着火事故 28
3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29
4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31
4.1电源 31
4.2网架结构 32
4.3稳定分析及管理 33
4.4二次系统 34
4.5无功电压 36
5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大面积脱网事故 37
5.1防止机网协调事故 37
5.2防止风电机组大面积脱网事故 43
6防止锅炉事故 45
6.1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45
6.2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51
6.2.1防止锅炉灭火 51
6.2.2防止锅炉严重结焦 54
6.2.3防止锅炉内爆 55
6.2.4循环流化床锅炉防爆。 55
6.3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56
6.3.1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56
6.3.2防止煤尘爆炸。 59
6.4防止锅炉满水和缺水事故 60
6.4.2汽包水位计的安装 60
6.5防止锅炉承压部件失效事故 64
6.5.3防止超压超温。 64
6.5.4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65
6.5.5防止炉外管爆破 67
6.5.6防止锅炉四管爆漏。 68
6.5.7防止超(超超)临界锅炉高温受热面管内氧化皮大面积脱落 69
6.5.8奥氏体不锈钢小管的监督 71
7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 72
7.1防止承压设备超压 72
7.2防止氢罐爆炸事故 73
7.3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 74
7.4加强压力容器注册登记管理 74
8防止汽轮机、燃气轮机事故 75
8.1防止汽轮机超速事故 75
8.2防止汽轮机轴系断裂及损坏事故 77
8.3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事故 78
8.4防止汽轮机、燃气轮机轴瓦损坏事故 82
8.5防止燃气轮机超速事故 84
8.6防止燃气轮机轴系断裂及损坏事故 85
8.7防止燃气轮机燃气系统泄漏爆炸事故 89
9防止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保护失灵事故 91
9.1分散控制系统(DCS)配置的基本要求 91
9.2防止水电厂(站)计算机监控系统事故 93
9.3分散控制系统故障的紧急处理措施 96
9.4防止热工保护失灵 98
9.5防止水机保护失灵 100
10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102
10.1防止定子绕组端部松动引起相间短路 102
10.2防止定子绕组绝缘损坏和相间短路 102
10.3防止定、转子水路堵塞、漏水 103
10.4防止转子匝间短路 105
10.5防止漏氢 106
10.6防止发电机局部过热 107
10.7防止发电机内遗留金属异物故障的措施 107
10.8防止护环开裂 107
10.9防止发电机非同期并网 107
10.10防止发电机定子铁芯损坏 108
10.11防止发电机转子绕组接地故障 108
10.12防止次同步谐振造成发电机损坏 108
10.13防止励磁系统故障引起发电机损坏 108
10.14防止封闭母线凝露引起发电机跳闸故障 109
11防止发电机励磁系统事故 110
11.1加强励磁系统的设计管理 110
11.2加强励磁系统的基建安装及设备改造的管理 110
11.3加强励磁系统的调整试验管理 111
11.4加强励磁系统运行安全管理 112
12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事故 113
12.1防止变压器出口短路事故 113
12.2防止变压器绝缘事故 114
12.3防止变压器保护事故 117
12.4防止分接开关事故 118
12.5防止变压器套管事故 118
12.6防止冷却系统事故 119
12.7防止变压器火灾事故 120
12.8防止互感器事故 121
13防止GIS、开关设备事故 126
13.1防止GIS(包括HGIS)、六氟化硫断路器事故 126
13.2防止敞开式隔离开关、接地开关事故 130
13.3防止开关柜事故 131
14防止接地网和过电压事故 133
14.1防止接地网事故 133
14.2防止雷电过电压事故 135
14.3防止变压器过电压事故 136
14.4防止谐振过电压事故 137
14.5防止弧光接地过电压事故 137
14.6防止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事故 138
15防止输电线路事故 139
15.1防止倒塔事故 139
15.2防止断线事故 141
15.3防止绝缘子和金具断裂事故 141
15.4防止风偏闪络事故 142
15.5防止覆冰、舞动事故 143
15.6防止鸟害闪络事故 144
15.7防止外力破坏事故 145
16防止污闪事故 146
16.10防污闪涂料与防污闪辅助伞裙 147
16.11户内绝缘子防污闪要求 147
17防止电力电缆损坏事故 148
17.1防止电缆绝缘击穿事故 148
17.2防止外力破坏和设施被盗 149
17.3防止单芯电缆金属护层绝缘故障 150
18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151
18.7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应注意以下问题: 155
18.9新建、扩、改建工程与验收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58
18.10继电保护定值与运行管理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59
19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事故 161
19.1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事故 161
19.2防止电力通信网事故 164
19.3防止信息系统事故 169
20防止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和并联电容器装置事故 171
20.1防止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事故 171
20.2防止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事故 175
21防止直流换流站设备损坏和单双极强迫停运事故 178
21.1防止换流阀损坏事故 178
21.2防止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事故 180
21.3防止失去站用电事故 182
21.4防止外绝缘事故 183
21.5防止直流控制保护设备事故 184
22防止发电厂、变电站全停及重要客户停电事故 185
22.1防止发电厂全停事故 185
22.2防止变电站和发电厂升压站全停事故 186
22.3防止重要用户停电事故 193
23防止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事故 196
23.1防止机组飞逸 196
23.2防止水轮机损坏 197
23.3防止水轮发电机重大事故 201
24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 208
24.1加强大坝、厂房防洪设计 208
24.2落实大坝、厂房施工期防洪、防汛措施 208
24.3加强大坝、厂房日常防洪、防汛管理 209
25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11
25.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保“三同时”原则 211
25.2加强灰场的运行维护管理 212
25.3加强废水处理,防止超标排放 212
25.4加强除尘、除灰、除渣运行维护管理 213
25.5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214
25.6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215
附录引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录 217
1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1.1防止高处坠落事故
1.1.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凡不适宜高空作业的疾病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防晕倒坠落。
1.1.2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在牢固物件上,防止脱落。在高处作业必须穿防滑鞋、设专人监护。高处作业不具备挂安全带的情况下,应使用防坠器或安全绳。
1.1.3高处作业应设有合格、牢固的防护栏,防止作业人员失误或坐靠坠落。作业立足点面积要足够,跳板进行满铺及有效固定。
1.1.4登高用的支撑架、脚手架材质合格,并装有防护栏杆、搭设牢固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严禁超载,防止发生架体坍塌坠落,导致人员路空或失稳坠落,使用吊篮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配重及可固定措施。
1.1.5基坑(槽)临边应装设由钢管+48mm×3.5mm(直径×管壁厚)搭设带中杆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上除警示标示牌外不得拴挂任何物件,以防作业人员行走踏空坠落。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采用定型卡带进行固定。
1.1.6洞口应装设盖板并盖实,表面刷黄黑相间的安全警示线,以防人员行走踏空坠落,洞口盖板掀开后,应装设刚性防护栏杆,悬拄安全警示板,夜间应将洞口盖实并装设红灯警示,以防人员失足坠落。
1.1.7登高作业应使用两端装有防滑套的合格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并在距梯顶Im处设限高标志。使用单梯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0左右,梯子有人扶持,以防失稳坠落。
1.1.8拆除工程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正确的拆除程序,不得颠倒,以防建(构)筑物倒塌坠落。
1.1.9对强度不足的作业面(如石棉瓦、铁皮板、采光浪板、装饰板等),人员在作业时,必须采取加强措施,以防踏空坠落。
1.1.10在5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1.11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应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1.2防止触电事故
1.2.1凡从事电气操作、电气检修和维护人员(统称电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及触电急救培训并合格方可上岗,其中属于特种工作的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进入电网作业的,还必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带电作业人员还应取得“带电作业资格证”。
1.2.2凡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高压绝缘鞋(靴)、高压绝缘手套等必须选用具有国家“劳动防护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资质单位的产品且在检验有效期内。作业时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安全帽,穿绝缘鞋(靴)、戴绝缘手套。
12.3使用绝缘安全用具一绝缘操作杆、验电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等必须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的产品,使用前必须检查是否贴有“检验合格证”标签及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1.2.4选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具有国家认可单位发的“产品合格证”,使用前必须检查工具上贴有“检验合格证”标识,检验周期为6个月。使用时始须接在装有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上,并不得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使用,严禁将电缆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2.5现场临时用电的检修电源箱必须装自动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接线柱或插座,专用接地铜排和端子、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接地、接零标识应清晰,并固定牢固。对氢站、氨站、油区、危险化学品间等特殊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检修电源箱,并使用防爆插头。
1.2.6在高压设备作业时,人体及所带的工具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1要求。
在低压设备作业时,人体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不低于0.1m。
当高压设备接地故障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应戴绝缘手套。
1.2.7高压电气设备带电部位对地距离不满足设计标准时周边必须装设防护围栏,门应加锁,并挂好安全警示牌。在做高压试验时,必须装设围栏,并设专人看护,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物上。
1.2.8电气设备必须装设保护接地(接零),不得将接地线接在金属管道上或其他金属构件上。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雷电时严禁进行就地倒闸操作。
1.2.9当发觉有跨步电压时,应立即将双脚并在一起或用一条腿跳着离开导线断落地点。
1.2.10在地下敷设电缆附近开挖土方时,严禁使用机械开挖。
1.2.11严禁用湿手去触摸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1.2.12为防止发生电气误操作触电,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停电:断路器在“分闸”位置时,方准拉开隔离开关。
(2)验电:先检验验电器是否完好,并设监护人,方准进行验电操作。
(3)装设地线:先挂接地端,再挂导体端。拆除时,则顺序相反。严禁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
1.2.13严禁无票操作及擅自解除高压电器设备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严禁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路器(隔离开关)及带负荷合(拉)隔离开关,严禁误入带电间隔。
1.3防止物体打击事故
1.3.1进入生产现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掌握相关安全防护知识,从事手工加工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从事人工搬运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撬杠、滚杠、跳板等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
1.3.2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人工搬运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穿好防砸鞋,必要时戴好披肩、垫肩、护目镜。
1.3.3高处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止物件掉落的防护措施,下方设置警戒区域,并设专人监护,不得在工作地点下面通行和逗留。上、下层垂直交叉同时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栅或其他隔离设施。高处作业必须佩带工具袋时,工具袋应拴紧系牢,上下传递物件时,应用绳子系牢物件后再传递,严禁上下抛掷物品。高处作业下方,应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看护。
1.3.4高处临边不得堆放物件,空间小必须堆放时,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高处场所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
1.4防止机械伤害事故
1.4.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掌握机械(设备)的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1.4.2操作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衣服、袖口应扣好,不得戴围巾、领带,女同志长发必须盘在帽内,操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戴防尘口罩、穿绝缘鞋。操作钻床时,不得戴手套,不得在开动的机械设备旁换衣服。
1.4.3机械设备各转动部位(如传送带、齿轮机、联轴器、飞轮等)必须装设防护装置。机械设备必须装设紧急制动装置,一机一闸一保护。周边必须划警戒线,工作场所应设人行通道,照明必须充足。
1.4.4输煤皮带的转动部分及拉紧重锤必须装设遮栏,加油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两侧的人行通道必须装设固定防护栏杆,并装设紧急停止拉线开关。
运行或停运备用侧皮带上严禁站人、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皮带运行过程中严禁清理皮带中任何杂物。
1.4.5严禁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设备的旋转和移动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严禁将头、手脚伸入转动部件活动区内。
1.4.6给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做好设备防转动措施后方可清理塞物。严禁用手直接清理塞物。钢球磨煤机运行中,严禁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钢球、杂物等。
1.5防止灼烫伤害事故
1.5.1电工、电(气)焊人员均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除灰(焦)人员、热力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符合上岗要求。
1.5.2除焦作业人员必须穿好防烫伤的隔热工作服、工作鞋,戴好防烫伤手套、防护面罩和必须的安全工具。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穿好焊工工作服、焊工防护鞋,戴好工作帽、焊工手套,其中电焊须戴好焊工面罩,气焊须戴好防护眼镜。
化学作业人员[配置化学溶液,装卸酸(碱)等]必须穿好耐酸(碱)服,戴好橡胶耐酸(碱)手套、防护眼镜(面罩)以及戴好防毒口罩。
1.5.3捞渣机周边应装设固定的防护栏杆,挂“当心烫伤”警示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外置床事故排渣口周围必须设置固定围栏。循环流化床排渣门须使用先进、可远方操作的电动锤型阀,取消简易的插板门。
1.5.4电(气)焊作业面应铺设防火隔离毯,作业区下方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看护,作业现场照明充足。
1.5.5发电厂锅炉运行时,工作需要打开的门孔应及时关闭。不得在锅炉人孔门、炉膛连接的膨胀节处长时间逗留。
观察炉膛燃烧情况时,必须站在看火孔的侧面;同时佩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盖眼睛。
除焦时,原则应停炉进行。确需不停炉除焦(渣)时,应设置警戒区域,挂上安全警示牌,设专人监护。循环流化床除焦时,必须指定专门的现场指挥人员,开工前必须制订好除焦方案,并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确保除焦人员安全。除焦人员严禁站在楼梯、管子或栏杆等上面。
1.6防止起重伤害事故
1.6.1起重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2从事起吊作业及其安装维修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从事起吊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安装维修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经县级以上医疗要机构体检合格,合格的(含矫正视力)双目视力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疾病及生理缺陷)方可上岗。
1.6.3吊装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不得兼做司索(挂钩)以及其他工作,应认真观察起重作业周围环境,确保信号正确无误,严禁违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规范。
1.6.4起重工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无破损。工作起吊时严禁超负荷或歪斜拽吊。
1.6.5起重吊物之前,必须清楚物件的实际重量,不准起吊不明物和埋在地下的物件。当重物无固定死点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吊点并捆绑牢固,使重物在吊运过程中保持平衡和吊点不发生移动。工件或吊物起吊时必须捆绑牢靠。
1.6.6严禁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的物体。吊装作业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监护。严禁吊物从人的头上越过或停留。
1.6.7起吊现场照明充足,视线清晰。
1.6.8带棱角、缺口的物体无防割措施不得起吊。
1.6.9在带电的电气设备或高压线下起吊物体,起重机应可靠接地,注意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制订好防范措施,并设电气监护人监护。
1.6.10起吊易燃、易爆物(如氧气瓶、煤气罐)时,必须制订好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吊装。
1.6.11遇大雪、大雨、雷电、大雾、风力5级以上等恶劣天气,严禁户外或露天起重作业。
1.7防止烟气脱硫设备及其系统中人身伤亡事故
1.7.1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厂的吸收塔及内部支撑架、烟道、浆液箱罐、烟气挡板、浆液管道、烟囱做防腐处理时,应选择耐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对浆液泵及搅拌器、浆液管道、旋流器、膨胀节要做防磨处理,并加强日常监视、检查、检修、维护,防止由于设备腐蚀、卡涩带来的安全隐患。
1.7.2防止脱硫塔进口烟气温度过高损坏防腐层。及时修复损坏的防腐层和更换损坏的衬胶管。
1.7.3加强石灰石粉输送系统防尘措施,防止粉尘飞扬对作业人员造成职业健康伤害。在脱硫石膏装载作业时,必须在确认运输车厢(罐)内无人后才能进行装载作业。
1.7.4加强浆液池等盛装液体的沟池的安全防护,有淹溺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盖板,并做到盖板严密,以防作业人员落入沟池。
1.7.5进入脱硫塔前,必须打开人孔门进行通风,在有毒气体浓度降低到允许值以下才能进入。进入脱硫塔检修,必须在外设专人监护。
1.7.6加强保安电源的维护,发生全厂停电或者脱硫系统突然停电时,保安电源能确保及时启动并向脱硫系统供电。
1.7.7加强对脱硫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工人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和运行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巡检到位,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
1.8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伤人事故
1.8.1液氨储罐区须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储罐、管道、阀门、法兰等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并定期检验、检测、试压。
1.8.2防止液氨储罐意外受热或罐体温度过高而致使饱和蒸汽压力显著增加。
1.8.3加强液氨储罐的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液氨储罐充装量,液氨储罐的储存体积不应大于50%~80%储罐容器,严禁过量充装,防止因超压而发生罐体开裂或阀门顶脱、液氨泄漏伤人。
1.8.4在储罐四周安装水喷淋装置,当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淋水装置启动,防止液氨罐受热、爆洒。
1.8.5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吸烟、火种和穿带钉皮鞋进入罐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原料储存场所。
1.8.6检修时做好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动火票审批制度,并加强监护和防范措施,空罐检修时,采取措施防止空气漏入管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8.7严格执行防雷电、防静电措施,设置符合规程的避雷装置,按照规范要求在罐区入口设置放静电装置,易燃物质的管道、法兰等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1.8.8完善储运等生产设施的安全阀、压力表、放空管、氮气吹扫置换口等安全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严禁使用软管卸氨,应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卸氨。
1.8.9氨储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1.8.10加强管理、严格工艺措施,防止跑、冒、漏;充装液氨的罐体上严禁实施焊接、防止因罐体内液面以上部位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气体发生爆炸。
1.8.11坚持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因外环境腐蚀发生液氨泄漏。
1.8.12槽车卸车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卸车过程应有专人监护。
1.8.13加强进入氨区车辆管理,严禁未装阻火器机动车辆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区,运送物料的机动车辆必须正确行驶,不能发生任何故障和车祸。
1.8.14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风向标,及时掌握风向变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撤离影响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氨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并及时撤离影响范围内的人员。
1.8.15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服装,作业人员实施操作时,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品,避免因正常工作时或事故状态下吸入过量氨气。
1.8.16建立氨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使用和储存人员必须熟悉氨的性质;杜绝误操作和习惯性违章。
1.8.17液氨厂外运输应加强安全措施,不得随意找社会车辆进行液氨运输。电厂应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专项液氨运输协议。
1.8.18由于液氨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密度比空气大的蒸气云,为避免人员穿越“氨云”,氨区控制室和配电间出入门口不得朝向装置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8.19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等均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IIATI。
1.9防止中毒与窒息伤害事故
1.9.1在受限空间(如电缆沟、烟道内、管道等)内长时间作业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缺氧窒息。
在沟道(池)内作业时(如电缆沟、烟道、中水前池、污水池、化粪池、阀门井、排污管道、地沟(坑)、地下室等),为防止作业人员吸入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沼气等中毒、窒息,必须做好以下措施:
(1)打开沟道(池、井)的盖板或人孔门,保持良好通风,严禁关闭人孔门或盖板。
(2)进入沟道(池、井)内施工前,应用鼓风机向内进行吹风,保持空气循环,并检查沟道(池、井)内的有害气体含量不超标,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范围内。
(3)地下维护室至少打开2个人孔,每个人孔上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确保通风畅通。
(4)井下或池内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安全绳的一端必须握在监护人手中,当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在关闭人孔门或盖板前,必须清点人数,并喊话确认无人。
1.9.2对容器内的有害气体置换时,吹扫必须彻底,不留残留气体,防止人员中毒。进入容器内作业时,必须先测量容器内部氧气含量,低于规定值不得进入,同时做好逃生措施,并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向容器内输送氧气。容器外设专人监护且与容器内人员定时喊话联系。
1.9.3进入粉尘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进入有害气体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罩。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套头式防毒面具。进入液氨泄漏的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好重型防化服。
1.9.4危险化学品应在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购买,不得购买无厂家标志、无生产日期、无安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无”危险化学品。
1.9.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装设机械通风装置、冲洗水源及排水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台账,并有出入库登记。化学实验室必须装设通风和机械通风设备,应有自来水、消防器械、急救药箱、酸(碱)伤害急救中和用药、毛巾、肥皂等。
1.9.6有毒、致癌、有挥发性等物品必须储藏在隔离房间和保险柜内,保险柜应装设双锁,并双人、双账管理,装设电子监控设备,并挂“当心中毒”警示牌。
1.9.7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必须装设机械排风装置,其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排气口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3m,并装有六氟化硫泄漏报警仪,且电缆沟道必须与其他沟道可靠隔离。
1.9.8化验人员必须穿专用工作服,必要时戴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酸(碱)手套、穿橡胶围裙和橡胶鞋。化学实验时,严禁一边作业一边饮(水)食。
1.10防止电力生产交通事故
1.10.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交通安全监督及考核。严格执行车辆交通管理规章制度。
1.10.2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严禁违章驾驶。叉车、翻斗车、起重机,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起重机、翻斗车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
1.10.3加强对各种车辆维修管理,确保各种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1.10.4加强对多种经营企业和外包工程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1.10.5加强大型活动、作业用车和通勤用车管理,制订并落实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
1.10.6大件运输、大件转场应严格履行有关规程的规定程序,应制订搬运方案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事前应对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2防止火灾事故
2.1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
2.1.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止火灾事故组织机构,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配备消防专责人员并建立有效的消防组织网络和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演练和火灾疏散演习,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1.2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禁止使用过期和性能不达标消防器材。
2.1.3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离,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设施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未设置保安电源的应按Ⅱ类负荷供电。消防水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2.1.4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并应进行使用培训,确保其掌握正确使用方法,以防止人员在灭火中因使用不当中毒或窒息。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应每月检查一次。
2.1.5检修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在禁火区动火应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变压器现场检修工作期间应有专人值班,不得出现现场无人情况。
2.1.6电力调度大楼、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设施,无人值守变电站其火灾报警信号应接入有人监视遥测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警。
2.1.7值班人员(含门卫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能熟练操作厂站内各种消防设施;应制订具有防止消防设施误动、拒动的措施。
2.2防止电缆着火事故
2.2.1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2.2.2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2.2.3对于新建、扩建的变电站主控室、火电厂主厂房、输煤、燃油、制氢、氨区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
2.2.4采用排管、电缆沟、隧道、桥梁及桥架敷设的阻燃电缆,其成束阻燃性能应不低于C级。与电力电缆同通道敷设的低压电缆、控制电缆、非阻燃通信光缆等应穿入阻燃管,或采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
2.2.5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同一通道内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应按照电压等级的高低从下向上排列,分层敷设在电缆支架上。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2.2.6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2.2.7非直埋电缆接头的最外层应包覆阻燃材料,充油电缆接头及敷设密集的中压电缆的接头应用耐火防爆槽盒封闭。
2.2.8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在电缆通道内敷设电缆需经运行部门许可。对贯穿在役变电站或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并由运行部门验收。
2.2.9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主控室或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2.2.10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变电站夹层内在役接头应逐步移出,电力电缆切改或故障抢修时,应将接头布置在站外的电缆通道内。
2.2.11在电缆通道、夹层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在电缆通道、夹层内使用的临时电源应满足绝缘、防火、防潮要求。工作人员撤离时应立即断开电源。
2.2.12变电站夹层宜安装温度、烟气监视报警器,重要的电缆隧道应安装温度在线监测装置,并应定期传动、检测,确保动作可靠、信号准确。
2.2.13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运行规程规定对电缆夹层、通道进行定期巡检,并检测电缆和接头运行温度,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2.2.14电缆通道、夹层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采取安全电压的照明应充足,禁止堆放杂物,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发电厂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2.2.15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2.2.16发电厂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
2.2.17电缆通道临近易燃或腐蚀性介质的存储容器、输送管道时,应加强监视,防止其渗漏进入电缆通道,进而损害电缆或导致火灾。
2.3防止汽机油系统着火事故
2.3.1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2.3.2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2.3.3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2.3.4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2.3.5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
2.3.6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2.3.7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2.3.8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串联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识牌。
2.3.9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油管道支吊架。
2.3.10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2.4防止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着火事故
2.4.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中第6章有关要求。
2.4.2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2.4.3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2.4.4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明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2.4.5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2.4.6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2.3.4、2.3.6、2.3.7的规定。
2.4.7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2.5防止制粉系统爆炸事故
2.5.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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