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2015年版)
说 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有序疏解xx非首都功能,加快推进xx市行政副中心建设,围绕xx区功能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的产业结构,依据《xx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市级目录》),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环保局、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委、xx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经过研究讨论,在《xx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的基础上,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编制了《xx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目录》中管理措施分为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新迁移法人单位、新设立产业活动单位、新设立个体工商户;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二、适用范围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①、新设立或新迁入、迁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在途项目②、改造升级项目③不适用《目录》,但要结合疏解xx非首都功能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尽可能调整项目功能,优化建设方案。教育资源的整合和学校的合并不适用《目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市级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目录》中管理措施分为全区和新城范围两个层面,全区层面的管理措施须在全区范围内普遍执行;新城范围的管理措施须在执行全区层面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三、管理使用
(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迁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各乡镇、园区投资促进部门在引进项目时须参照《目录》先予以把关。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工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应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建立《目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化委、xx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市规划委xx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交通委、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市政管委、区商务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文化委、区民政局、xx工商分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为联席会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
(三)为更加有效地执行《目录》,区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可依据此《目录》制定本部门的有关程序管理办法。
(四)《目录》未列出的行业条目,原则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制造业类项目,须入驻区级以上工业开发区;新城范围内商业类项目注册场地须为商业产权设施;具体准入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五)本目录为2015年版,根据有序疏解xx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要求,结合xx市及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六)《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全区禁止和限制目录
门类
(名称)
大类
(名称)
管理措施
主管部门
农、林、牧、渔业
(01)农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011)谷物种植(育种、研发类项目除外)
(012)豆类、油料和薯类种(育种、研发类项目除外)
(013)棉、麻、糖、烟草种植(育种、研发类项目除外)
(0149)其他园艺作物种植中草皮种植
(016)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育种、研发类项目除外)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
(02)林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024)木材和竹材采运
(025)林产品采集
(03)畜牧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和休闲观光等农业经营项目除外)
(04)渔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和休闲观光等农业经营项目除外)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0523)林产品初级加工服务;
(0530)畜牧服务业(对籽种繁育提供支持性服务除外)
(0540)渔业服务业(对籽种繁育提供支持性服务除外)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
采矿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xx国土分局
制造业
(研发、设计、采购、营销、技术服务、财务等非生产制造环节除外)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本地出产的鲜活农副食品加工(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除外]
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
(14)食品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保障城市基本运行和符合卫生规范的现场制作类经营除外)
(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16)烟草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17)纺织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18)纺织服装、服饰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21)家具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水性漆工艺、红木家具除外)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中涉及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等领域,且使用非溶剂型油墨和非溶剂型涂料的印刷生产环节,(2320)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2330)记录媒介复制除外]
(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241)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37)地毯、挂毯制造
(2441)球类制造
(2450)玩具制造
(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27)医药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2720)化学药品制剂制造除外,(2730)中药饮片加工的精制环节除外,(2740)中成药生产的制剂环节除外,(2760)生物药品制造除外]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2829)其他合成纤维制造中的高性能纤维、特种纤维、生物基纤维材料制造除外]
(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为航空航天、军工等配套的特种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除外)
(30)非金属矿物制品
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涉及国家和xx市鼓励发展的新材料制造除外④)
(33)金属制品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34)通用设备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3412)内燃机及配件制造中燃气轮机除外,(342)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中的超精密、智能装备除外,(343)物料搬运设备制造中的智能装备除外]
(35)专用设备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节能、智能、成套设备制造除外,(3544)制药专用设备制造除外,(3562)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除外,(358)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除外,(359)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除外]
(36)汽车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新能源汽车除外,(361)汽车整车制造中的自主品牌乘用车、高端品牌整车、产品结构优化升级除外,(362)改装汽车制造中的兼并重组、产品结构与企业布局调整升级除外,(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的动力总成系统、汽车电子等除外)]
(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3713)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除外,(3714)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除外,(3720)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除外,(37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等除外]
(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38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除外,(3841)锂离子电池制造除外,(3891)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除外)
(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军工电子制造除外(3913)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除外;(3919)其他计算机制造除外;(392)通信设备制造除外;(393)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除外;(3940)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除外;(395)视听设备制造除外;(3962)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除外;(3963)集成电路制造除外;(3969)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除外;(3971)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除外]
(40)仪器仪表制造
禁止新建和扩建:
(4042)眼镜制造
(41)其他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412)煤制品制造中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的、保障城市运行的项目除外]
(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的、保
障城市运行的项目除外)
区商务委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4411)火力发电中的燃煤、燃油火力发电
(4412)水力发电
(4413)核力发电
(4414)风力发电
(4420)电力供应中在规划新城城市道路范围内以及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新设置架空线
(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中燃煤、燃油热力生产
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
(45)燃气生产和供应
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450)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沼气生产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供应除外)
区市政市容委、区燃管办
批发和
零售业
(51)批发
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商品交易市场设施(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对城市运行及民生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除外)
(5191)不符合相关布局要求的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区商务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安全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52)零售
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商品交易市场设施(符合规划的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零售网点以及对城市运行及民生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除外)
(525)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连锁经营除外)
(526)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配件专门零售中的未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的成品油加油站⑤
禁止新建和扩建:
(5297)生活用燃料零售中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并用于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经区政府批准进行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资源整合和升级改造的除外)
区市政市容委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道路运输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543)道路货物运输(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货物运输除外)
区交通委
(58)装卸
搬运和运输
代理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5810)装卸搬运中的未列入相关规划的区
域性物流中心⑥(xx马驹桥物流基地除外)
区商务委
(59)仓储
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5990)其他仓储业中的未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的物流仓储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城市物流配送节点除外)
住宿和
餐饮业
(62)餐饮
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
区环保局、xx工商分局
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65)软件
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6540)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中的银行卡中心、数据中心(PUE 值⑦在 1.5 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⑧除外)
(6592)呼叫中心
区经济信息化委
房地产
业
(70)房地
产业
禁止新建:
(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容积率小于 1.0(含)的住宅项目(文保区、风景名胜区风貌保护除外,但禁止建设独户独栋类房地产项目)
市规划委xx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禁止新设立:
(7040)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集中办公区(市政府和xx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xx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的经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中办公区除外)
xx工商分局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2)商务
服务业
(7211)企业总部管理中,禁止京外中央企业总部新迁入
区商务委
禁止新设:
(7291)市场管理中的从事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市场主体(经营符合规定的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零售网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对城市运行及民生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的市场主体除外)
区商务委
居民服
务、修理
和其他
服务业
(79)居民
服务业
禁止新建、扩建、新设立:
(7950)洗浴服务中的高档洗浴设施⑨
xx工商分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委
(7930)洗染服务中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服装干洗
区环保局、xx工商分局、区商务委
(80)机动
车、电子产
品和日用产
品修理业
(801)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中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机动车维修
教育
(82)教育
(8236)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不再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办学规模
不再新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不再新增占地面积
(8241)普通高等教育:
不再新设立或新升格普通高等学校
不再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规模
高等教育学校不再新增占地面积
(8242)成人高等教育:
不再扩大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考助学的面授教育规模
不再新增招收京外生源的成人教育机构和办学功能
(829)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
禁止新设立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
区教委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85)新闻
和出版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8521)图书出版中的采用丝网印刷技术的出版物印刷,以及作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丝网印刷
区发展改革委
(88)体育
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8830)体育健身活动中的高尔夫球场
第二部分 新城范围禁止和限制目录
门类
(名称)
大类
(名称)
管理措施
主管部门
农、林、牧、渔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环境绿化除外)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林业局
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区经济信息化委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4415)太阳能发电(配套用项目除外)
(4419)其他电力生产(配套用项目除外)
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
(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450)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供应除外)
区市政市容委、区燃管办
批发和
零售业
(51)批发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区商务委
(52)零售
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528)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
禁止新设专门零售市场主体
交通运
输、仓储
和邮政
业
(54)道路运输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544)道路运输辅助活动中的省际公路客运
枢纽站
(55)水上运输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水上娱乐活动除外)
区交通局
(56)航空
运输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59)仓储
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规划的城市物流配送节点除外)
区商务委
(60)邮政
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便民服务、快递配送网点除
外)
住宿和
餐饮业
(61)住宿业
禁止3000平米以下新建和扩建
区旅游委、xx工商分局
(62)餐饮
业
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
禁止未使用管道天然气从事相关经营
禁止使用民用电力从事经营
禁止使用居民用水从事经营
禁止新建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边界水平距离小于9 米的项目
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 60 平方米的餐饮企业(xx市统一配建的规范化的便民商业设施除外)
xx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委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6540)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中银行卡中心、数据中心
区经济信息化委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租赁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7112)农业机械租赁
(7113)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区商务委
居民服
务、修理
和其他
服务业
(79)居民
服务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不符合通用要求的(7910)家庭服务、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7940)理发及美容服务⑩
(80)机动
车、电子产
品和日用产
品修理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不符合经营规范要求的(803)家用电器修理⑩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89)娱乐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
(8913)网吧活动
区文化委
注 释
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包括新建和扩建,其中新建是指新选址建设,新增产品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增加《目录》涉及的经营范围以及企业在合并、分立、重组过程中,原企业的经营项目被其他企业承接的,视为新增项目;扩建是指既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增加产品生产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②改造升级项目
指通过产品质量提升、清洁生产改造、节能节水改造、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等,在本区区域内不新增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变既有项目性质(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的项目,不属于改造升级的项目。
③在途项目
指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
④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
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材料产业发展相关规划中明确的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等产品。
⑤未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的成品油加油站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xx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的规定》(京政容发〔2010〕132号),新建和扩建(含建筑类改造)加油站,必须符合xx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企业在取得规划、国土、发展改革、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前期批准手续后,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未取得规划、国土、发展改革、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手续的成品油加油站,市商务委不予受理。
⑥未列入相关规划的区域性物流中心、未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的物流仓储设施
相关专项规划指xx市物流发展规划、物流仓储用地等专项规划。
⑦PUE值
即电能利用效率,指数据中心年度总耗电与数据中心中IT设备年度总耗电的比值。
⑧云计算数据中心
指依靠基于网络的计算方式,共享软硬件资源和信息,按需提供系统、平台和软件信息服务,以云计算服务为主要收入的数据中心。
⑨高档洗浴设施
指市商务委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场所。
⑩不符合通用要求的家庭服务、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理发及美容服务、不符合经营规范要求的家用电器修理
主要指新设市场主体,便民预约点除外。有关网点的设立和市场主体的进入应符合区主管部门及街道(乡镇)对规划布局和经营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工商登记部门依据街道(乡镇)出具的意见办理登记,对未经街道(乡镇)认定符合行业布局的,不予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可供参考的行业标准有:《家政服务通用要求》(DB11/T41D7-2007)等规范标准、《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等规范标准、《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服务经营规范》(GB/T28841-2012)等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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