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业主合同编号: 【如有】 工程 采购合同甲 方: 乙 方: 业 主: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61 定义62 合同标的83 合同价格和支付94 货物交付115 包装与标记126 技术服务和联络147 监造与检验158 安装、调试和验收179 质量保证1810 转让2011 违约责任2012 合同的变更、调整和终止2113 不可抗力2214 履约保函2315 通知2316 备件2317 适用法律2418 争议解决2419 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2420 税费2521 保险2522 供应方的协调2523 故障的调查研
2、究及处理2624 合同语言2625 合同生效2626 其他26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271 定义272 合同标的273 合同价格和支付274 货物交付329 质量保证3211 违约责任3214 履约保函3218 争议解决33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35附件1:技术协议36附件2:交货进度表37附件3:价格汇总表及各分项价格表38附件4:生产函(格式)39附件5:履约保函(格式)40*工程 *采购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鉴于乙方参加 的竞争性谈判并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工程简况1.1 工程名称: 1.2 建设地点: 1.3 业主单位
3、: 1.4 建设规模: 1.5 项目整体进度要求: 1.6 其他: 1.7 总包单位: 【如有】2 本合同的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 文件组成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情况说明或中标通知书(如有);(3) 专用条款;(4) 通用条款;(5) 响应文件(含乙方在评标期间递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有);(6) 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应资料(如有);(7) 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解释顺序: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述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为准;图纸与文字发生矛
4、盾时,以文字说明为准;标准有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准。3 合同货物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合同货物为 * 。该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等以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和附件3价格汇总表及各分项价格表的约定为准。交货进度应符合合同附件2的交货进度表。4 合同价格(1)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具体价格构成见合同附件3价格汇总表及各分项价格表。(2)合同价格含17%增值税、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为固定总价。(3)因设备、材料价格发生市场变动等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甲方有权调整合同价格等合同内容且不视为违约。5 货物交付(大部分设备货物交付)5.1 本合同货物的具
5、体交货进度见合同附件2交货进度表。5.2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方式为 A:车板交货(含卸车费)B:台上交货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甲方保留随时调整交货日期的权利,如甲方要求提前交货,要保证乙方的合理生产周期;如甲方要求推迟交货,则乙方应无条件答应并保管好合同设备。5.3 其他收货单位: 收货地址: 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收货人: 电 话: (塔筒交付)5.1本合同货物的具体交货进度见合同附件2交货进度表。5.2 本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为 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
6、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甲方保留随时调整交货日期的权利,如甲方要求提前交货,要保证乙方的合理生产周期;如甲方要求推迟交货,则乙方应无条件答应并保管好合同设备。5.3 其他收货单位: 收货地址: 收货人: 电话: 6 质量要求6.1 乙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6.2 合同货物所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应满足的质量要求以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中约定为准。7 其他7.1 甲乙双方认可,签订本合同的授权代表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发出的短信、邮件、传真等内容是代表该方作出
7、的,其在向对方出具或提供材料上的签字是代表该方作出的确认,授权代表做出的上述意思表示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7.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7.3 本合同正本一式 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副本 捌 份,甲方执 伍 份,乙方执 叁 份。正副本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签 署 页本页为 项目 设备采购合同签署页甲方:(盖章)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税号: 税号:
8、业主: 【如有】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定义在所有合同文件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应即为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工程”: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工程。1.2 “业主”:该工程的所有方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1.3 “甲方”: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继承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4 “乙方”: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继承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5 “工程设计单位”:总承包人或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 “监理单位
9、”: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事项进行确认的人。1.7 “工地”: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8 “部件供应商”:为乙方提供本合同所需部件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1.9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派出的在工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代表。1.10 “监造工程师”:受甲方委托派往乙方生产车间,代理甲方对合同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的工程技术人员。1.11 “现场”: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12 “合同”:甲方、乙方(以下称“合同双方”)之间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10、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13 “服务”: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发货、运输、保险等;与技术有关的附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接受检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14 “收货人”:甲方或者甲方指派的在合同货物交付地点从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的货物承运人手中接管合同货物的人。1.15 “工程设备”:乙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构成永久性工程部分的设备(包括设备本身、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以及母线、高压管道等设备性材料。1.16 “备品备件”: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甲方根据
11、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1.17 “技术协议”:本合同所附的对合同货物技术性能、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尺寸、荷重等技术要求文件,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技术资料提交要求、技术服务要求等内容。1.18 “技术资料”: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1.19 “技术服务”:由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20 “交货验收”:合同货物运抵交付地点,由甲方和/或收货
12、人、乙方和/或乙方委托的承运人、业主和/或业主委托的监理人参加,对合同货物包装、外观、数量进行查验、清点并填制交货验收文件的验收活动。1.21 “工地开箱验收”:合同设备运输到达工地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开箱验收。1.22 “试运行试验”:为检验本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23 “工程初步验收”:工程通过240小时试运行试验后,业主签发给甲方的阶段性验收证明,甲方交付给乙方签发的工程初步验收证书之日为初步验收日。1.24 “最终验收”:从工程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合同设备按合同要求通过了24个月的试运行后的验收。1.25 “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
13、合理的危险。1.26 “不合格”:合同货物不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或国家、行业标准,包括合同货物存在缺陷的情形。1.27 “合同总价”: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后的合同金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设备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该是乙方在投标书所报的数额。1.28 “书面形式”: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9 “甲方图纸”:甲方、工程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向乙方提供的图纸。1.30 “乙方图纸”:乙方提供的,描述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作和需要供应的永久性设备的图纸。1.31 “人”:法人或自然人,如无特殊说明,可以根
14、据上下文进行合理解释。1.32 “元”:合同计价货币单位。1.33 “日(天)”:日历日。1.34 “供应方”:为本工程提供相关设备材料、工具并与甲方签订相应合同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1.3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2 合同标的2.1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并提供相关的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详见
15、技术协议。2.2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乙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3乙方响应文件明确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部件供应商的,乙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部件供应商名单提交甲方确认。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擅自确认部件供应商。2.4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到期后,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继续免费向甲方提供为完善合同货物所需的所有技术资料。合同终止后,在甲方要求时,乙方应以优惠的价格向甲
16、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3 合同价格和支付3.1 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为乙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所有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货款、设计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调试费用、保修费用、技术资料(含邮寄费用)、技术服务费、乙方技术人员的差旅费用,以及乙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等。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3.2 合同价格的支付(大部分设备支付方式)合同价格分为预付款、到货款、试运行款和质保金四部分(上述款项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具体比例为10%:50%:30%:10%。3.2.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乙方凭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17、、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甲方在乙方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40日内支付预付款(合同总金额少于100万的,预付款转为到货款,乙方也不需开具履约保函)。3.2.2 到货款:全部合同货物交付现场并安装完成后,乙方凭货物交货验收文件、运输保险凭证等向甲方申请支付到货款,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文件、到货款收据并审核无误后40日内向乙方支付到货款。3.2.3 试运行款:240小时试运行移交生产后,乙方向甲方提出试运行款支付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试运行款收据及付款申请文件并审核无误后4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试运行款。3.2.4 质保金: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由乙方提出质保金付款申请,
18、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文件及质保金收据,审核无误后的40日内支付剩余的质保金。3.2 合同价格的支付(塔筒设备支付方式)合同价格分为预付款、备料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五部分支付,具体比例为10%:20%:40%:20%:10%。3.2.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乙方凭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甲方在乙方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40日内支付该批次预付款。3.2.2备料款:乙方按交货批次备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成备料的证明文件材料及备料款收据后40日内支付该批次备料款。3.2.3到货款:合同货物交付现场后,乙方凭货物交货验收文件、运输保险凭证等向甲方申请支付到货款,甲方在收到
19、付款申请文件、到货款收据并审核无误后4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到货款。如果采用分批次发货,应根据每批货物的价值,按比例进行支付。3.2.4 投运款:工程初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出投运款支付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投运款收据及付款申请文件并审核无误后4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投运款。3.2.5 质保金: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由乙方提出质保金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质保金收据及付款申请文件并审核无误后的40日内支付合同剩余的质保金。3.2 合同价格的支付(电力电缆采购支付方式)合同价格分为预付款、到货款、试运行款、验收款和质保金五部分支付,具体比例为20%:40%:20
20、%:10%:10%。3.2.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乙方凭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甲方在乙方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40日内支付该批次预付款。3.2.2到货款:合同货物交付现场后,乙方凭货物交货验收文件、运输保险凭证等向甲方申请支付到货款,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到货款收据及付款申请文件并审核无误且后4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到货款。3.2.3试运行款:240小时试运行移交生产后,乙方向甲方提出试运行款支付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试运行款收据及付款申请文件并审核无误后4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试运行款。3.2.4验收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款支付申请,甲方在收到乙
21、方提供的验收款收据及付款申请文件并审核无误后4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验收款。3.2.5 质保金: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由乙方提出质保金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质保金收据及付款申请文件并审核无误后4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质保金。3.3其他要求3.3.1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在实际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3.3.2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4 货物交付4.1 乙方应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向甲方交付合同货物。4.2 如甲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10日(含本数)采用传真或函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交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22、,乙方应尽量满足,由此可能增加的赶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要求推迟合同货物发货时(设备或材料已制造完毕),由此可能增加的仓储费及必要的保养费等由乙方承担。4.3 乙方如需提前交货,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征得甲方同意。4.4 合同货物实际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交付日为准。4.5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内,乙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号/产品工号;(2) 货物发运日;(3) 货物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4) 货物总毛重;(5) 外形尺寸;(6) 总包装件数及箱号;(7) 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
23、船号)和配送验收单号;(8)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9) 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4.6 乙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货物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4.7 所有货物的装运方式均应便于卸货、搬运和现场就位安装,标有千斤顶支架位置、吊索布置的起吊图和安装顶升图,应与装运文件一起提供。4.8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或危险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4.9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等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向甲方送达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4.10 乙方应按照技术协议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纸质
24、版和电子版)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协议的时间要求提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合同编号等信息通知甲方和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4.11 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4.12 技术资料到达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甲方原因,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急用者在3日内)
25、无偿向甲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乙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立即无偿向甲方提供正确的图纸,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急用者在3日内)向甲方补充提供,费用由甲方承担。4.13 乙方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甲方交运日期和承运人信息。甲方有权派遣代表到乙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甲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乙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甲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4.14 乙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在完成交付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
26、险责任由乙方承担。4.15 乙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或业主方,保险范围应包括乙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4.16 乙方委托承运人送货,乙方人员未到现场的,承运人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交付合同货物的,视同乙方亲自到交付地点办理交付手续,各当事人签署的交货验收文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5 包装与标记5.1 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最新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乙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
27、腐蚀、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合同货物包装前,乙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5.2 乙方应对合同货物本体(含所有零部件)与合同货物资料(含全套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等)分开单独包装,防止受潮,保证合同货物及其资料完好无损。5.3 乙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5.4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开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5.5 任何在装运中可能散失的合同货物,应用箱式包装等或按照甲方
28、要求包装,确保合同货物不散失,并标志以清晰的记号以便识别。5.6 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 合同号/产品工号;(2) 到货站;(3) 收货人名称;(4) 设备规格型号及部件名称;(5) 箱号/件号;(6) 毛重/净重;(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8) 货物运输警示标识;(9) 工程名称。5.7 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
29、用符号和直观标记。5.8 对于裸装的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5.9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5.10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小件合同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5.11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5.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
30、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5.13 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5.14 乙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乙方对可循环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保护盖、油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甲方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乙方自行收回,回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5.15 乙方应在技术资料及合同货物包装物外表明确标注货物的仓储保管要求,包装物外表的标注应清晰、牢固、防水、耐磨。如乙方未标记保管要求或保管要求不满足需要而发生
31、损坏的,乙方应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6 技术服务和联络6.1 乙方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全部问题。乙方应按照技术协议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若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技术人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6.2 当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现场服务时,乙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6.3 乙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
32、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甲方或监理的监督下进行,必要时须经过监理或甲方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因乙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6.4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执行技术协议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6.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6.6 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
33、致,并按第12条的约定办理。6.7 若乙方的部件供应商需要参与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费用由乙方或其部件供应商自行承担。6.8 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乙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甲方要求。6.9 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乙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件分发给与工程有关的各方,但双方均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本工程的资料。7 监造与检验7.1 甲方有权指派监造代表或委托监造单位派出监造
34、代表按照技术协议的约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出厂前检验。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监造代表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7.2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4日内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7.3 乙方应为甲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1) 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2) 将合同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甲方监造代表;(3) 为甲方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乙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供方
35、便;(4) 为甲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7.4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甲方监造代表及相关人员有权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监造代表的意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7.5 由乙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合同相关条款有要求时,还应提供由甲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7.6 不论甲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甲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7.7 合同生效后,乙方应
36、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和甲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相关信息定期向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报送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监造单位和甲方。7.8 乙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 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2) 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3) 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4) 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5) 甲方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6) 原材料到货情况;(7) 生产进度计划;(8) 实际生产进度;(9) 出厂交、验货情况;(10)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7.9 乙方应提供生产进度计划,原材料材质和性能检测报告,外购零部件试验报告
37、及合格证,关键工艺说明,货物检验和试验报告等资料,其中对关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有供货批次、日期记录和质量控制标准。7.10 合同货物试验过程中,试验不合格的,乙方应将处理过程及原因如实填写,提交甲方。7.11 乙方应根据货物所配用元器件的重要性,提供相应的检测标准和项目,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原始检测报告,并根据甲方要求完善检测标准与增加检测项目。7.12 甲方有权对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成品等)进行抽检,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偿提供合格的试验仪器、配合人员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7.13 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厂内抽检,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
38、备合格的试验资质。7.14 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抽检的,如抽检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抽检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扩大检验范围及次数,视检测结果,在保证甲方工程正常运转情况下作修理、重新生产、终止合同等处理,同时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7.15 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乙方应与甲方和/或收货人一起根据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件数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交货验收。7.16 交货验收时,如果发现合同货物非甲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双方应做好并签署验收记录。如果甲方在合理的时
39、间通知乙方参加验收,而乙方无故未参加,甲方有权自行进行验收,但自行验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7.17 乙方未指派人员参加到货验收,且对甲方根据上述约定提出的索赔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甲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合理理由及合理书面依据,否则视为接受甲方的索赔要求。7.18 如双方代表对交货验收中的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提出错误意见的一方承担,双方各有错误的,依责进行分担。7.19 如果交货验收后,发现合同货物非甲方原因存在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在发现之日起
40、3日内自费完成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情节严重的(影响甲方项目正常运营时),甲方可另选第三方设备更换。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8 安装、调试和验收8.1 本合同货物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乙方应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8.2 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按照技术协议的约定进行。8.3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乙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调试所需时间应按合同约定为准。8.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乙方原因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乙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做好
41、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8.5 安装、调试、验收中,合同货物的本体或任何组件如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及时处理。乙方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安装过程中,乙方处理合同货物不合格问题超过甲方要求期限(3天)的,应按延迟交货赔偿甲方损失。9 质量保证9.1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为工程初步验收之日起24个月。质量保证期的届满不能视为乙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应负责任的解除。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以内,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缺陷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货物及时进行无偿修理或更换。质量保证期结束5年后,合同货物寿命期内,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
42、缺陷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货物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乙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在合同货物寿命期内,乙方发现合同货物存在潜在性缺陷或原理性故障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9.2 合同货物存在缺陷,导致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9.3 自合同货物交付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不合格时,甲方有权要求且乙方需按要求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修理:乙方对不合格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乙方承担。(2)更换:乙方以符合
43、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合格的合同货物,费用由乙方承担。(3)退货:甲方将不合格的合同货物退还乙方,乙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货物的货款并承担甲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同时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第三方以此向甲方的索赔)。(4)削价:在甲乙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不合格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乙方应将不合格的合同货物的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甲方。(5)赔偿损失:除已有约定外,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合同货物存在缺陷而遭受的损失。9.4 甲方选择任何以上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9.5 在
44、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乙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不合格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的,质量保证期自乙方消除该不合格因素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货物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不合格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9.6 在货物使用寿命期内,乙方在发现合同货物存在缺陷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9.7 对于合同货物,乙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乙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甲方事先同意。甲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9.8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乙方应立即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需更换货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