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法课程教案授课时间第 周 授课方式(请打)讲授 上机 实验/训 其它课时安排4授课题目(章节或单位课时):第一章 金融法导论教学目的与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本章要求学生从总体上把握金融法课程的内容体系,理解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了解金融法的渊源,掌握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保护途径,掌握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为进一步学习金融法的基本内容打下良好的基础。教学重点与难点:金融法概念、调整对象、金融法基本原则、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途径、诉讼时效,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教 学 内 容备 注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述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
2、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用以规范金融组织和金融行为的所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根据金融关系的范围来看,金融法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因为金融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来实现的,银行处于金融体系的主体地位,因而银行法是金融法的最核心组成部分,是金融法的龙头法。广义的金融法除了银行法外,还包括证券法、保险法、金融信托法、金融租赁法等。(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即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货币流通、信用活动相关联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过程中产生的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即为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
3、关系既包含不平权的纵向关系,也包含平权的横向关系,是二者的融合。2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是监督和管理的简称,即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规制和管控。金融监管机构在对金融经营机构市场准入、营运、变更、退出及金融市场秩序的监管中,形成了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即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关系是一种不平权的纵向关系。3金融交易关系金融交易关系是金融经营机构在平等、自由、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开展各类金融业务所形成的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拆借关系、结算关系、代理理财关系、证券发行买卖关系、承销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证券投资咨询关系、期货期权交易关系、财产保险业务关系、人
4、身保险业务关系、金融信托关系、融资租赁关系等。金融交易关系是一种平权的横向关系。二、金融法的渊源金融法的渊源,一般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一)国内渊源金融法的国内渊源,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和法律效力。2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是金融法的主要渊源。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5、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3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等。4金融地方性法规金融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金融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5金融规章金融规章包括金融部委规章和金融地
6、方政府规章两类。金融部委规章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关根据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授权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这些规定多体现技术性、操作性的特点,为我国金融活动提供了较为翔实的依据,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管机构履行各自职责的有力保障。金融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出于金融业全局性、统一性的考虑,地方政府不宜也基本没有制定在本辖区范围内适用的金融地方政府规章。6金融司法解释金融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金融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
7、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金融司法解释广泛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有效地弥补了我国金融法律的缺漏。(二)国际渊源金融法的国际渊源是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金融领域中的国际条约、协定和国际惯例。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我国在国际金融活动所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等。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实践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且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承认的,一经双方确认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做法或常例。如国际商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世界银行的贷
8、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及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等。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法的基础性真理、原理,其贯穿于金融法律法规的始终,体现金融法律法规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是金融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守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基本行为准则。(一)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原则稳定币值就是保持市场货币流通情况和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使货币的总供求保持平衡,避免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促进经济增长不仅要扩大经济总量,也要优化经济结构。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二者最佳结合就是在稳定币值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这是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内在要求和重要标志。实践也证明,只有币值稳定,才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
9、、快速、健康发展。(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原则是指金融业务开展中,任何金融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在金融活动中,客户是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任何金融机构都不能脱离客户而存在;不维护客户权益,必然就会失去客户,必然导致金融机构无法生存。因此,金融法必须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原则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我国金融法无论是对金融业务的规范,对金融组织的构建,还是对监督管理制度的设计,都始终没有脱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这一原则。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
10、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对这一原则加以了具体化。如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以安全性作为“三性”经营原则之首。又如银行业监管法直接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四)公平、适度竞争原则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之一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为了提高金融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各种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竞争就在所难免。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不是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而应该是在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基础上的公平竞争。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商品市场金融不同,金融业的竞争还必须是适度竞争。金融业的危机具有传染性,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过度、任意竞争,必然会频繁发生金融机构退出
11、问题,从而可能引发连锁反应,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出于对整个社会利益的考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必须是适度的,而非充分竞争。(五)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各自业务分工许可范围内,各营其业,互不交叉,并分别接受不同的监督管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有利于专业分工细化,避免金融风险扩散,而且比较容易进行监管管理。应该承认,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金融法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也必将发生改变。四、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又称网络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
12、金融业务模式。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成本低。(2)即时性。(3)覆盖广。(4)高风险。第二节 金融法律关系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存在必须以金融关系和金融法律规范的同时存在为条件。(二)金融法律关系的特征1.金融法律关系中一般以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主体。2.金融法律关系具有纵横统一性。3.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4.金融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化往往具有要式性。二、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金融
13、法律关系的主体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金融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金融机构可以分为两大类: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经营机构。2各类普通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普通经济组织是指除金融经营机构之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种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成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4
14、国家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金融活动,成为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发行国债、发行货币等。(二)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有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调控、监管、服务等行为。(三)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因存款合同行为而在商业银行和储户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了改变,如
15、存款合同的权利义务随存款金额的变化而增加或减少。金融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灭,如因贷款合同履行完毕而使借款人和商业银行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案例:李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甲商业银行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前年李某将该房屋卖给张某,并与甲商业银行达成协议,剩余贷款由张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来由于张某投资一个项目获得成功,赚了100多万元,其便与甲商业银行协商后,提前将剩余贷款在今年6月一次性全部还清。请问:如何理解本案贷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解析:因李某与甲商业银行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便在二者之间形成
16、贷款法律关系;后因张某购买该房屋而成为新的还贷者,使已经生效的贷款法律关系发生了主体方面的改 变,即主体变更;最后由于张某提前清偿所有贷款本息,从而使贷款法律关系终止。四、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一)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1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既是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进行金融法律关系保护的最重要机构。2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构有权对金融监管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等措施。3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17、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为此,金融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存款、贷款、结算、保险、证券交易、信托、租赁等合同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调解或仲裁,从而实现平等主体之间金融纠纷的公平解决。4司法机构司法机构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金融民事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和金融犯罪案件行使审判权,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纠纷。人民检察院对金融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司法是金融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司法机关对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二)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途径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包括行政
18、、仲裁和诉讼三种途径。1行政保护行政保护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者,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2仲裁保护仲裁保护是指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对民事金融纠纷依法实行裁决,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3民事诉讼程序金融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纠纷的活动。金融民事诉讼中还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民法总则已将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4行政诉讼程序金融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行政监管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
19、通过对被诉金融监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金融监管行政争议的活动。金融行政诉讼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金融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金融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刑事诉讼程序金融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金融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其中公安机关负责金融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金融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金融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金融刑事案件的审判。金融刑事诉讼一般包括立
20、案、侦查、公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审判监督几个阶段。【思考】(1)对互联网金融,在宏观监管思维上,应持什么样的态度?(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定性,定性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3)法律案例分析的方法论该如何把握?复习思考题:1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内容?2 简述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简述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4简述我国金融法的渊源。5简述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途径。推荐阅读书目:1 郭英,张文辉,2018金融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 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3 彭冰.互联网金融实践的法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4
21、刘少军.金融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5 朱大旗.金融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6 徐孟洲,2019金融法4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7 魏敬淼,2017金融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 唐波.金融法学案例评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9 刘少军,2016金融法学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金融法课程教案授课时间第 周 授课方式(请打)讲授5 上机 实验/训 其它课时安排4授课题目(章节或单位课时):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本章要求学生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了解中国人民银行
22、的职责和组织机构;掌握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和工具;掌握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了解人民币的发行原则和程序;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教学重点与难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律性质、地位、职能与职责,货币政策、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人民币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业务。教 学 内 容备 注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居于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国家金融监管机关。(一)中国人民银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区别于一般的政府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因其职能的重要性和业务的特殊性
23、,不像一般政府机关那样直接隶属于政府,而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二)中国人民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这与普通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属性截然不同。中国人民银行不经营普通金融机构的业务,只对政府、普通金融机构办理业务,而不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任职期限等,规定较为严格,与其他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的任命程序相同。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一)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行政隶属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须报国
24、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二)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享有相对独立性,其体现在三个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
25、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监管的银行。(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1)发布和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和控制货币供给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和。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最重要的职责。(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
26、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黄金市场是指黄金买卖和兑换的交易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外汇储备是一国政府所持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一般包括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可兑换货币。黄金储备是一国政府为了应付国际支付和维护货币信用而储备的金块、金币的总额。(8)经理国库。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指专门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的专门机构。(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四、中国人
27、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将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咨询机构人民银行还设有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一、货币政策的内容货币政策的内容包括政策目标、实现目标的政策工具、监测和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操作指标和中介指标、政策传递机制和政策效果等基本内容。二、货币政策的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
28、或效果,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一)最终目标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即“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二)中介目标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又称中间指标,是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中间性或传导性金融变量。中介目标要具备可行性、可测性、相关性、抗干扰性、适应性。(三)操作目标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能够直接影响或控制的金融变量指标。操作目标介于政策工具和中介目标之间,是货币政策工具影响中间目标的传送点。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是基础货币。三、货币政策的工具货
29、币政策工具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一)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从自己吸收的存款中,依照规定的比率,提取一定的金额,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一种必要的准备。这个规定的比率称存款准备金率。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实现收缩或者扩张信用规模,进而影响到社会的资金供应量。存款准备金主要可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类。1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存款类别和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的法定准备金率,按时计提和上缴的存款准备金。2超额准备金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应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
30、法定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二是金融机构营运资金中的现金准备。(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在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信贷市场等基本上都已培育了各自的指标性利率,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债券回购利率(DR)、国债收益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等在相应金融市场中都发挥了重要的基准作用,为观测市场运行、指导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较好的参考。(三)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1)再贴现的对象和期限
31、。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2)再贴现的操作体系。(4)再贴现票款的收回。(四)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的提供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注入市场的基础货币增加;反之,再贷款的回收则意味着基础货币的减少。再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
32、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五)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以改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进而影响货币供给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可以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是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包括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证券市场信用控制、道义劝告等。近年来,我国央行还创设了SLF、SLO、MLF等货币政策工具。第三节 人民币管
33、理制度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一)法定货币(1)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即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强制性通用的货币。(二)人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即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案例:黄某到一公交公司IC卡服务点,为其公交IC卡充值。当她拿出一沓5角的零钱时,负责充值的中年妇女马上拒绝接收这沓零钱。黄某甚是不解:“我这钱没什么问题,不缺不烂的,为什么不收?”而该中年妇女始终坚持不肯收。最后大家闹得不欢而散,黄某的公交IC卡也无法充值。后来了解得知,该公交公司财务要求充值员“化零为整”后再上交充值款,这大大增加了清点、兑换等工作量,导致充值员拒收零钱。请问:公交公司
34、IC卡服务点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解析:公交公司IC卡服务点拒收零钱的行为违法。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尽管5角的零钱是辅币,但也是国家的法定货币,同样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为此,公交公司IC卡服务点拒收零钱属违法行为。二、人民币的发行管理(一)发行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人民币发行机关,其根据法律授权负责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二)发行原则人民币的发行应当坚持以下三项原则。(1)集中统一发行。(2)计划发行。(3)经济发行。(三)发行程序三、人民币的流通管理(一)残缺、污损人民币的管理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
35、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1兑换规则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2兑换主体和程序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应无偿为公众
36、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3异议权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4销毁(二)人民币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或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或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2)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3)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
37、场上流通。(5)禁止人民币样币流通。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6)禁止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超过限定数额。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六千元调整为二万元。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一、直接检查监督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
38、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二、其他权限(一)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对其建议认真研究,并且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二)全面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
39、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三)要求报送报表资料权为了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了解金融业的运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应了解人民银行法的修订情况,并能结合超级央行及未来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案例分析:本案例适用范围:我国中央银行监管中“金融监管的目”的案例,作为课堂讨论使用。本案例涉及的知识面:客户信息安全 非法查询 中央银行的行政处罚江苏银行泄露数万顾客信息 侵害到银行客户的信息安全江苏银行违规,侵犯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于2012年2月至4月间,凭借宜信普惠提供的查询授权书,在未与客户发生
40、业务关系的情况下,查询了3.2万余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部分查询结果提供给宜信。为此,江苏银行的行为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梅俊彦 每日经济新闻 2012年08月14日)法律依据:1、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审核个人贷款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和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等业务时,才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除此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以及制定和
41、查询管理程序。而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此时,如果有申请查询,则须核实申请人身份。同时,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原因等,该数据库都有记录。 2、商业银行法第30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9条也有类似规定上述案例中,该商业银行只是凭借宜信普惠提供的查询授权书,非法查询,已经侵害到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侵害到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复习思考题:1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2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3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4简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
42、策工具。5试述人民币保护的法律制度。6.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推荐阅读书目:1 郭庆平.中央银行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2 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3 彭冰.互联网金融实践的法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4 刘少军.金融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5 朱大旗.金融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金融案件审判指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7 巫文勇.金融证券法案例研究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4.8 唐波.金融法学案
43、例评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9 皮剑龙.律师金融法律实务:创新与操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金融法课程教案授课时间第 周 授课方式(请打)讲授 上机 实验/训 其他课时安排6授课题目(章节或单位课时):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学生应当了解商业银行的概念、特征、职能,熟悉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变更的内容,掌握商业银行的法定经营原则、存款法律规则、贷款法律规则、银行卡业务规则、理财业务规则、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破产规范,掌握银行业监管原则、监管措施。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难点: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存款法律规则、贷款法律规则、银行卡业务规则
44、、理财业务规则、商业银行的接管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解决办法:通过介绍现实案例,使学生学会处理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贷款业务、银行卡业务、理财业务纠纷。教 学 内 容备 注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概述(一) 概念与特征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商业银行是企业。(2)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法人。 二、业务范围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45、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思考:保管箱业务是保管法律关系还是租赁法律关系?三、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一)“三性”原则所谓“三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
46、经营原则。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必须充分防范和化解各种经营风险,确保资产安全。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可以随时变为现款,以便及时、充分地满足客户提现和发放正常贷款的需求。效益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以营利为目标,努力使营利最大化,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四自方针”原则所谓“四自方针”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三)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进行的业务活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理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允许一方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双方完全受自己意志的支配,不受他人的左右和干涉。同时双方要诚实守信用,不欺不诈,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上要对等、合理,不能失当。(四)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五)公平竞争原则。(六)依法接受监管原则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