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XK08-002
输水管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2023-12-29公布 2023-02-01实行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2)
3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4)
4.1 申请和受理……………………………………………………………………………(4)
4.2 公司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5)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
5 审查规定…………………………………………………………………………………(6)
5.1 公司生产输水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
5.2 公司生产输水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输水管产品出厂检查项目……………………………………………………………(6)
5.4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7)
5.5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7)
6.1 证书……………………………………………………………………………………(7)
6.2 标志……………………………………………………………………………………(8)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9)
8 监督检查…………………………………………………………………………………(9)
9 收费 ……………………………………………………………………………………(10)
10 工作人员守则…………………………………………………………………………(10)
11 附则……………………………………………………………………………………(10)
附件1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机构名单…………………………………… (45)
附件2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50)
附件3 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64)
附件4 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65)
附件5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重要内容对照表……………………………………………(66)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输水管产品的,合用本实行细则。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输水管产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输水管产品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
1.3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调水工程、引水工程、城市给水排水工程、农田灌溉及各种水利工程等所用的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混凝土低压排水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输水管产品共计8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示例
示例说明
1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GB4084-1999)
Z(Ⅰ)
Z(Ⅰ) 600×4 6
产品代号(Z)、类别(Ⅰ或Ⅱ、Ⅲ)、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工作压力(×0.1MPa)
Z(Ⅱ)
Z(Ⅱ) 200×3 4
Z(Ⅲ)
Z(Ⅲ) 800×4 6
2
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
(GB5696-2023)
YYG(或YYGS)
YYG 800×5000/P0.8/H4(或YYGS 600×5000/P0.6/H2)
产品代号(YYG或SYG)、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工作压力P×.×(MPa)/覆土深度H×(m)
3
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
(GB5696-2023)
SYG(或SYGL)
SYG 2023×4000/P0.4/H6(或SYGL 1200×5000/P0.6/H4)
4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GB/T19685-2023)
PCCPL
PCCPL 1400×5000/P1.0/H4
产品代号(PCCP)、类别(E或L)、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工作压力P×.×(MPa)/覆土深度H×(m)
PCCPE
PCCPE 4000×6000/P1.6/H6
5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
(JC/T923-2023)
DY-RCP
DY-RCP φ500×2023 P1 Ⅰ
产品代号(DY-RCP)、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静水压力P×(×0.1MPa)、外压级别(Ⅰ或Ⅱ)
DY-ZG
DY-ZG φ400×4000 P2 0.4
产品代号(DY-ZG或DY -YYG、DY -SYG、DY -PCCP)、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静水压力P×(×0.1MPa)、抗裂压力(Ⅰ或Ⅱ、Ⅲ,或数值,MPa)
DY-YYG
DY-YYG φ1600×5000 P4 Ⅲ
DY-SYG
DY-SYG φ1200×5000 P3 Ⅱ
DY-PCCP
DY-PCCP φ2800×5000 P4 Ⅲ
6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GB/T11836-2023)
RCP(或DRCP)
RCP Ⅱ 2400×2023
(或DRCP Ⅱ 2400×2023)
产品代号(RCP或DRCP)、外压级别(Ⅰ或Ⅱ、Ⅲ)、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
7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640-1996)
DRC
DRC 1200×2023 Ⅰ
产品代号(DRC)、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外压级别(Ⅰ或Ⅱ、Ⅲ)
8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GB/T21238-2023)
FRPM-Ⅰ
FRPM-Ⅰ-2023- 0.6- 5000
产品代号(FRPM)-生产工艺(Ⅰ、Ⅱ或Ⅲ)-公称内径(mm)-压力等级(MPa)-环刚度等级(N/m2)
FRPM-Ⅱ
FRPM-Ⅱ-2023- 0.6- 5000
FRPM-Ⅲ
FRPM-Ⅲ-2023- 0.6- 5000
备
注
一、与本细则4.1.1.1有关的填写说明:
1、混凝土管生产公司按所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分别填写;每个产品品种填写公司申请的最大公称内径和在此公称内径时的最高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及最大覆土深度(有规定期);
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生产公司按所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分别填写;每个产品品种可以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产品系列,每个系列按其最大公称内径和该公称内径时的最高压力等级填写。
二、对于本细则6.1.1证书副本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的解释:
1、混凝土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明示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表达公司发证产品所具有的最高生产能力,同时也表达公司具有生产该规格型号及其以下规格型号产品的能力。当公称内径超过证书范围、或公称内径与证书相同但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超过证书范围、或公称内径和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均与证书相同但覆土深度超过证书范围时均应作为“增项产品”解决。
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明示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表达公司发证产品具有该公称内径和该压力等级及以下公称内径和压力等级产品的生产能力。当公称内径或压力等级超过证书范围时均应作为“增项产品”解决。
1.4 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定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输水管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组织对输水管产品申请公司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公司的有关材料;推荐拟承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负责培训、推荐注册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完毕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查部工作机构设立在国家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国家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担任审查部主任单位,负责审查部的平常工作;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担任审查部副主任单位。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输水管产品审查部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禾家塘岸64号
邮政编码:215004
电 话: 65094627 68284223 68271667 68272641
传 真:0512- 68284223 65094627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田华、谢彪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检疫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附件2)。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输水管”,“产品名称”栏填写“输水管”,“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根据公司生产产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生产工艺以及拟申请的规格级别按表1中所列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示例”以及“备注”栏的规定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
4.1.1.4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公司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相关产品单元的检查抽样规则及其检查项目和鉴定标准的规定批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测员参与实地核查,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时应核算公司的申请材料,公司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留存公司,并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公司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
4.2.8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2.9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公司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需要现场检查的,由公司自主选择的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行现场检查,也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查机构应当在自实地核查合格之日起30日内完毕现场检查工作,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毕室内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一式四份(公司、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现场检查及室内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3.6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毕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公司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 公司生产输水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5.2 公司生产输水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5.3 输水管产品出厂检查项目(见表5):
表5 公司出厂检查项目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检查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号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水压检查、保护层厚度、外观和规格尺寸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GB4084-1999)8.2.1款
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渗性、抗裂内压、混凝土强度
《预应力混凝土管》(GB5696-2023)8.2.1款
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渗性、抗裂内压、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强度、水泥砂浆吸水率
《预应力混凝土管》(GB5696-2023)8.2.1款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管体裂缝、内压抗裂性能或外压抗裂性能、管芯混凝土抗压强度、保护层水泥砂浆抗压强度、保护层水泥砂浆吸水率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GB/T19685-2023)9.2.1款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
混凝土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抗渗性和接头密封性、外压荷载或抗裂压力、保护层厚度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JC/T923-2023)8.2.1款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混凝土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涉及保护层厚度)、内水压力、外压荷载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2023)8.2.1款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混凝土强度、外压裂缝荷载、内水压实验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640-1996)6.1款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外观质量、巴氏硬度、树脂不可溶分含量、直管段管壁组分含量、水压渗漏、初始环刚度、初始环向拉伸强力、初始轴向拉伸强力、初始挠曲性、初始环向弯曲强度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GB/T21238-2023)9.2.1款
5.4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抽样规则(见表6)
5.5.1.2 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抽样规则(见表7)
5.5.1.3 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抽样规则(见表8)
5.5.1.4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抽样规则(见表9)
5.5.1.5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抽样规则(见表10)
5.5.1.6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抽样规则(见表11)
5.5.1.7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抽样规则(见表12)
5.5.1.8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抽样规则(见表13)
5.5.1.9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14)
5.5.2 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5.5.2.1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见表15)
5.5.2.2 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见表16)
5.5.2.3 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见表17)
5.5.2.4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见表18)
5.5.2.5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见表19)
5.5.2.6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见表20)
5.5.2.7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见表21)
5.5.2.8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见表22)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生产地址等必要的信息,其表达方法和含义详见本细则表1中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示例”及“备注”栏说明。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需要增长规格,比如改变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压力等级)或覆土深度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实地核查办法中的“二、生产资源提供”、“四、技术文献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查中6.1.2、6.2、6.3、6.4”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规定中7.3”进行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其中补充实地核查时5款否决项目必须合格,其余的非否决项目中轻微不符合项不超过4款。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定。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行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在产品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注位置与标准中规定的产品标志位置一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8-002-×××××。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公司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平常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8.1公司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过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公司是否具有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行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待出厂的产品是否按本实行细则规定的产品出厂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8.4公司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8.5公司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公司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8.7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长了生产场点,假如发生改变,公司是否及时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8.9公司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10 公司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不符合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公司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公司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长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交付。
9.2 产品检查费:由公司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质检科[2023]481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查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规定的标准向检查机构支付。
9.3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查费。
9.5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公司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服务公司,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行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本实行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实行,原实行细则作废。
表2 公司生产输水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标 准 编 号 及 名 称
产 品 单 元
自应力管
一阶段管
三阶段管
钢筒管
排水管
顶管
低压管
玻璃钢管
产 品 标 准
1
GB4084—1999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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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B5696—2023 预应力混凝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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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B/T19685-2023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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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B/T11836-2023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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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C/T640-1996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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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C/T923-2023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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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GB/T21238-202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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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标 准
1
GBJ107-1987混凝土强度检查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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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B175-2023 通用硅酸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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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B/T228—2023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实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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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B/T238—2023 金属线材反复弯曲实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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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B/T239—1999 金属线材扭转实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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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B/T 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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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GB/T700-2023 碳素结构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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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B748-2023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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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GB/T912-2023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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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GB/T 1447-2023 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实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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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GB/T 1449-2023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实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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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GB/T 1458-2023 纤维缠绕增强塑料环形试样拉伸实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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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GB1499.1-2023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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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GB1499.2-2023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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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GB 1499.3-2023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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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GB 1596-2023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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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GB/T 1634.2-2023 塑料 负荷变形温度的测定 第2部分:塑料、硬橡胶和长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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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GB/T 2576-2023 纤维增强塑料树脂不可溶分含量实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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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GB/T 2577-202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实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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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GB/T 2649-1989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实验取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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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GB/T3274-2023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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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GB/T 3854-2023 增强塑料巴柯尔硬度实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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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GB/T5223.3-20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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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GB/T5223-20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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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GB/T5224-20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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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GB/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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