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
1. 四川省2015定额说明 7
1.1 总说明 7
1.2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8
1.2.1 A 土石方工程 23
1.2.2 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27
1.2.3 C 桩基工程 30
1.2.4 D 砌筑工程 34
1.2.5 E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39
1.2.6 F 金属结构工程 47
1.2.7 G 木结构工程 49
1.2.8 H 门窗工程 52
1.2.9 J 屋面及防水工程 56
1.2.10 K 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59
1.2.11 L 楼地面 61
1.2.12 M 墙柱面工程 63
1.2.13 N 天棚工程 68
1.2.14 P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70
1.2.15 Q 其他工程 76
1.2.16 R 拆除工程 78
1.2.17 S 措施项目 82
1.3 仿古建筑工程 91
1.3.1 A 砖作工程 93
1.3.2 B 石作工程 95
1.3.3 C 琉璃作工程 97
1.3.4 D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98
1.3.5 E 木作工程 104
1.3.6 F 屋面工程 115
1.3.7 G 地面工程 118
1.3.8 H 抹灰工程 119
1.3.9 J 油漆彩画工程 121
1.3.10 K 措施项目 130
1.4 通用安装工程 132
1.4.1 A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38
1.4.1.1 A.1 切削设备安装 141
1.4.1.2 A.2 锻压设备安装 142
1.4.1.3 A.3 铸造设备安装 143
1.4.1.4 A.4 起重设备安装 144
1.4.1.5 A.5 起重机轨道安装 146
1.4.1.6 A.6 输送设备安装 147
1.4.1.7 A.7 电梯安装 148
1.4.1.8 A.8 风机安装 151
1.4.1.9 A.9 泵安装 153
1.4.1.10 A.10 压缩机安装 155
1.4.1.11 A.11 工业炉安装 157
1.4.1.12 A.12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159
1.4.1.13 A.13 其他机械安装 162
1.4.2 B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167
1.4.2.1 B.1 中压锅炉本体设备安装 169
1.4.2.2 B.2 中压锅炉分部试验及试运 178
1.4.2.3 B.3 中压锅炉风机安装 180
1.4.2.4 B.4 中压锅炉除尘装置安装 181
1.4.2.5 B.5 中压锅炉制粉系统安装 183
1.4.2.6 B.6 中压锅炉烟、风、煤管道安装 186
1.4.2.7 B.7 中压锅炉其他辅助设备安装 188
1.4.2.8 B.8 中压锅炉炉墙砌筑 191
1.4.2.9 B.9 汽轮发电机本体安装 194
1.4.2.10 B.10 汽轮发电机辅助设备安装 199
1.4.2.11 B.11 汽轮发电机附属设备安装 202
1.4.2.12 B.12 卸煤设备安装 204
1.4.2.13 B.13 煤场机械设备安装 205
1.4.2.14 B.14 碎煤设备安装 206
1.4.2.15 B.15 上煤设备安装 207
1.4.2.16 B.16 水力冲渣、冲灰设备安装 210
1.4.2.17 B.17 化学水预处理系统设备安装 211
1.4.2.18 B.18 锅炉补给水除盐系统设备安装 213
1.4.2.19 B.19 凝结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 214
1.4.2.20 B.20 循环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 215
1.4.2.21 B.21 给水、炉水校正处理系统设备安装 216
1.4.2.22 B.22 低压锅炉本体设备安装 217
1.4.2.23 B.23 低压锅炉附属及辅助设备安装 222
1.4.3 C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226
1.4.3.1 C.1 静置设备制作 228
1.4.3.2 C.2 静置设备安装 231
1.4.3.3 C.3 工业炉安装 237
1.4.3.4 C.4 金属油罐制作安装 241
1.4.3.5 C.5 球形罐组对安装 246
1.4.3.6 C.6 气柜制作、安装 247
1.4.3.7 C.7 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 248
1.4.3.8 C.8 铝制、铸铁、非金属设备安装 251
1.4.3.9 C.9 撬块安装 252
1.4.3.10 C.10 无损检验 253
1.4.3.11 C.11 其他项目 255
1.4.4 D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256
1.4.4.1 D.1 变压器安装 261
1.4.4.2 D.2 配电装置安装 262
1.4.4.3 D.3 母线安装 264
1.4.4.4 D.4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 266
1.4.4.5 D.5 蓄电池安装 269
1.4.4.6 D.6 电机检查接线及调试 270
1.4.4.7 D.7 滑触线装置安装 272
1.4.4.8 D.8 电缆安装 274
1.4.4.9 D.9 防雷及接地装置 277
1.4.4.10 D.10 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路 280
1.4.4.11 D.11 配管、配线 285
1.4.4.12 D.12 照明器具安装 289
1.4.4.13 D.13 附属工程 295
1.4.4.14 D.14 电气调整试验 296
1.4.5 E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305
1.4.5.1 E.1 计算机应用、网络系统工程 306
1.4.5.2 E.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307
1.4.5.3 E.3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工程 309
1.4.5.4 E.4 有线电视、卫星接收系统工程 310
1.4.5.5 E.5 音频、视频系统工程 310
1.4.5.6 E.6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311
1.4.6 F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312
1.4.6.1 F.1 过程检测仪表 314
1.4.6.2 F.2 显示及调节控制仪表 316
1.4.6.3 F.3 执行仪表 318
1.4.6.4 F.4 机械量仪表 319
1.4.6.5 F.5 过程分析和物性检测仪表 321
1.4.6.6 F.6 仪表回路模拟试验 323
1.4.6.7 F.7 安全监测及报警装置 324
1.4.6.8 F.8 工业计算机安装与调试 326
1.4.6.9 F.9 仪表管路敷设 330
1.4.6.10 F.10 仪表盘、箱、柜及附件安装 331
1.4.6.11 F.11 仪表附件安装 333
1.4.7 G 通风空调工程 335
1.4.7.1 G.1 通风及空调设备及部件制作 安 装 338
1.4.7.2 G.2 通风管道制作安装 340
1.4.7.3 G.3 通风管道部件制作安装 343
1.4.7.4 G.4 通风工程检测、调试 346
1.4.8 H 工业管道工程 346
1.4.8.1 H.1 低压管道 352
1.4.8.2 H.2 中压管道 354
1.4.8.3 H.3 高压管道 355
1.4.8.4 H.4 低压管件 356
1.4.8.5 H.5 中压管件 357
1.4.8.6 H.6 高压管件 357
1.4.8.7 H.7 低压阀门 358
1.4.8.8 H.8 中压阀门 359
1.4.8.9 H.9 高压阀门 360
1.4.8.10 H.10 低压法兰 360
1.4.8.11 H.11 中压法兰 361
1.4.8.12 H.12 高压法兰 362
1.4.8.13 H.13 板卷管制作 362
1.4.8.14 H.14 管件制作 363
1.4.8.15 H.15 管架制作安装 364
1.4.8.16 H.16 管材表面及焊缝无损 探 伤 364
1.4.8.17 H.17 其他项目制作安装 365
1.4.8.18 H 附录 367
1.4.9 J 消防工程 384
1.4.9.1 J.1水灭火系统 386
1.4.9.2 J.2气体灭火系统 389
1.4.9.3 J.3泡沫灭火系统 391
1.4.9.4 J.4管道支架制作安装 392
1.4.9.5 J.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93
1.4.9.6 J.6消防系统调试 395
1.4.10 K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397
1.4.10.1 K.1 给排水 ?采暖 ?燃气管道 399
1.4.10.2 K.2 管道支架制作安装 401
1.4.10.3 K.3 管道附件 402
1.4.10.4 K.4 卫生器具 403
1.4.10.5 K.5 供暖器具 405
1.4.10.6 K.6采暖 ?给排水设备 406
1.4.10.7 K.7燃气器具及其他 408
1.4.10.8 K.8医疗气体设备及附件 409
1.4.10.9 K.9 辅助项目 410
1.4.10.10 K 附录 410
1.4.11 L 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418
1.4.11.1 L.1 移动通信设备工程 420
1.4.11.2 L.2 通信线路工程 421
1.4.12 M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422
1.4.12.1 M.1除锈工程 427
1.4.12.2 M.2 刷油工程 428
1.4.12.3 M.3 防腐蚀涂料工程 428
1.4.12.4 M.4 手工糊衬玻璃钢工程 429
1.4.12.5 M.5 橡胶板及塑料板衬里工程 430
1.4.12.6 M.6 衬铅及搪铅工程 430
1.4.12.7 M.7 喷镀( 涂 )工程 431
1.4.12.8 M.8 耐酸砖 ?板衬里工程 431
1.4.12.9 M.9 绝热工程 432
1.4.12.10 M.10 管 道补口补伤工程 434
1.4.12.11 M.11 阴极保护及牺牲阳极 434
1.4.12.12 M 附录 435
1.4.13 N 措施项目 469
1.4.13.1 N.1 专业措施 473
1.5 市政工程 477
1.5.1 A 土石方工程 480
1.5.2 B 道路工程 487
1.5.3 C 桥涵护岸工程 493
1.5.4 D 隧道工程 497
1.5.5 E 管网工程 497
1.5.6 F 水处理工程 508
1.5.7 G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15
1.5.8 H 路灯工程 515
1.5.9 J 钢筋工程 524
1.5.10 K 拆除工程 526
1.5.11 L 措施项目 527
1.6 园林绿化工程 534
1.6.1 A 绿化工程 534
1.6.2 B 园路、园桥工程 538
1.6.3 C 园林景观工程 541
1.6.4 D 措施项目 547
1.7 构筑物工程 548
1.7.1 A 混凝土构筑物工程 549
1.7.2 B 砌体构筑物工程 553
1.7.3 C 措施项目 555
1.8 爆破工程 557
1.8.1 A 露天爆破工程 557
1.8.2 B 地下爆破工程 559
1.8.3 C 硐室爆破工程 559
1.8.4 D 拆除爆破工程 559
1.8.5 E 水下爆破工程 559
1.8.6 F 挖装运工程 559
1.8.7 G 措施项目 560
1.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60
1.9.1 A 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 562
1.9.2 B 高架桥工程 565
1.9.3 C 地下区间工程 573
1.9.4 D 地下结构工程 576
1.9.5 E 轨道工程 578
1.9.6 F 通信工程 582
1.9.7 G 信号工程 593
1.9.8 H 供电工程 599
1.9.9 J 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604
1.9.10 K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607
1.9.11 L车辆基地工艺设备 608
1.9.12 M 拆除工程 608
1.9.13 N 措施项目 609
1.10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 612
1.10.1 A 土石方工程 614
1.10.2 B 砖石工程 617
1.10.3 C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620
1.10.4 D 木结构工程 623
1.10.5 E 金属构件 626
1.10.6 F 屋面及防水、保温工程 627
1.10.7 G 装饰工程 630
1.10.8 H 维修加固措施 636
1.1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638
1.12 附录一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652
1.13 附录二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654
1. 四川省2015定额说明
1.1 总说明
一、编制依据
2015年《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
房屋建筑与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仿古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
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构筑物工程:适用程;
爆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备以及拆除工程等;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及局部改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用;
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
规费:适用项目相配套的规费;
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
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
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凡使用国有资工程应执行本定额。
三、定额作用
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定额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本定额是投标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
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消耗量标准
本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是根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艺为基础,结合四川省的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机械装备程度进行编制的,它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后方可调整。
五、综合单价
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施项目的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
(一)人工费:
1.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量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其他操作用工。每工日人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等。综合计算人工单价如下: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不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路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建筑工程)物工程:普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技工人工单价为85元/工日,混凝土工人工单价为75元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维(装饰工程):普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抹灰技工为85元/工日,细木工为120元/工工为95元/工日。
(3)通用安装工程(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城市轨道安装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安装):普工、技工综合为85元/工日。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
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
1.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
(6)燃料动车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综合费:本定额综合费包括润。
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
(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4)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2.利润:是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五)综合单价调整: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调整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建标[199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原省建委《关于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4]464号)以及原省建委、省物价局印发的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川建委发[2000]0205号)的规定,综合单价的各项内容按调整:
1.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各地可根据本地劳动力单价的实际情况,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附文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后调整人工费。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人工费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格自主确定人工费调整,但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标准;编制和办理竣工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调整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他。
2.材料费调整。本定额取定的材料综合单价的基价,调整的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底)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工程造价信,参照市场价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自主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确认整材料费。
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工程的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设备、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园林绿化工程中绿地喷装等安装工程的计价材料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统一调整。
3.机械费调整。本定额对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机械费表示,定额注明了机械油料消油价变化时,机械费中的燃料动力费按照上述“材料费调整”的规定进行调整,并调整相应定额械费中除燃料动力费以外的费用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进行统一调整。调整的机械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
4.综合费调整合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整。
六、费
措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一)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
除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外,安全文明施工及其容包括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等。
2.夜间施工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二)有关
1.具体措施项目的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详见的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
2.本定额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补充。
3.措施项目费计算:
措施项目费应执行“13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的规定。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即:单价措施项目)按本定额措施项目”章相应项目计算,国家计量规范规定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即:总价措施项目)按20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规定计算。
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七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费以外的项目费用。
(一)其他项目费包括: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出现上面未列其他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
(二)其他项目费计算:
其他项目费应按“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3]44号)的规定,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定计算。
八、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一)规费项目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出现上面未列的规费项目,应根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按实际发生计取。
(二)规费计取:
规费应按本定额规定标准以及《四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规费的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14]17号)”。
2.本定额规定标准详见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九、税金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税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
十、补充定额
在执行中如遇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管理总站备案。
十一、工作内容
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指主要施工工序,除另明者外其他工序虽未详列,但定额均已考虑。
十二、材料用量
本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材料的用量,材料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以“元”表示,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不得调整。
十三、本定额以成品编品的制作,运输不再单列,成品单价包括制作及运杂费等。
十四、本定额若定额未编制的项目,应按各专业册说明及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定额相关项目。
十五、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专业工程定额“册说明”或“章节说明”。
1.2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册说明
一、本定额所使用土壤分类见表1。
表1 土壤分类表
土壤分类
土壤名称
开挖方法
一、二类土
粉土、砂土(粉砂、砂、粗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冲填土
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三类土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不能满载者
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掘。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二、本定额所使用岩石分类见表2。
表2 岩石分类表
石分类
性岩石
开挖
极软岩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种半成岩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软质岩
1.坚硬岩或较硬岩;
2.中等风化—强风
3.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较软岩
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未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泥岩等
用爆破
硬质岩
1.微风化
2.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岩、钙质砂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未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质石灰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三、本定额木材分类:
一类:红松、杉木。
类:白松、杉松、杨柳木、椴木、樟子松、云杉。
松、水曲柳、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榆木、柏木、樟木、苦练子、梓木、楠木菠萝、椿木。
四(稠木、青杠)、檀木、色木、红木、荔木、柚木、麻栗木、桦木。
四、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费和损耗纳入材料预算价格,定额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五、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换算,但定额中各种配合比的材料用量不得调整。
六、本定和砂浆是按中(细)砂、特细砂编制,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砂的种类分别套用相应定额
七、本定额现件是按现场搅拌非泵送编制的,商品混凝土以成品基价(含泵送费)的形式表现。件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商品混凝土价差进行单项价
八、本定额预拌砂浆项目是按干混砂浆编制的,干品基价的形式表现。各地应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干混砂浆价差进行调整
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按成品编制项目外)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点至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但垂直运输机械费应按“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项目中未考虑高层建筑施工增加的费用,发生时,按“超高施工增执行。
十一、本定中如遇缺项,可按其他册相应定额项目执行。若仍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地造价站审批,并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十二、本册未编制的构筑物工程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构筑物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石方爆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的1/2计算面积。
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十、立体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一、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二、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三、窗台与室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面积计算1/2面积。
十四、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
十五、门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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