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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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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1: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团队的人才集聚效应和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建设充满活力、富有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实现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省科技厅决定启动实施“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培育建设工程”。根据国家及省有关科技创新人才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围绕共同的科研目标和方向,由团队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所组成,在较长时期持续合作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群体。第三条 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重点支持以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

2、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基地为依托,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在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发的科技创新群体。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的宗旨是:引深产学研用合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集聚创新人才队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支撑引领作用、助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相互协同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创新机制。第五条 创新团队建设的

3、原则是:目标导向、统筹规划、培育为基、择优支持、动态管理、协同推进。按团队水平和建设层次分为“山西省科技创新领军团队”(以下简称领军团队)、“山西省科技创新重点团队”(以下简称重点团队)、“山西省科技创新培育团队”(以下简称培育团队)和“山西省科技创新区域团队”(以下简称区域团队)四种类型。第六条 创新团队建设的目标是:培育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结构合理、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持续创新能力强、团队带动效应突出、在省内外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创新团队,凝聚带动一批覆盖全省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打造形成一批产学研用相互协同、技术与人才等创新要素合理流动的高水平

4、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研发取得一批对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和综改试验区建设具有显著支撑引领作用的标志性自主创新成果。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第七条 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应在我省地域范围内,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优先支持以企业为主导,跨单位整合、产学研联合和多学科融合所形成的创新团队。第八条 创新团队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研发方向和明确的研发目标。团队应有稳定且特色鲜明的、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需求的研发领域与方向。优先支持围绕高端装备、现代煤化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及对未来具有战略意

5、义的新兴领域,开展重大基础前沿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战略性产品开发及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二)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团队应有较长时间的持续合作基础,或以重大科技研发项目为支撑,有良好的协作运行机制和相对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凝聚力强,学术氛围浓厚,团队效应明显,合作取得过代表性科技成果。(三)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团队在所从事的技术领域与研发方向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发展潜力,代表性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效果好,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具备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四)具有合理的团队结构。团队应在专业、能力、经验、年龄等

6、方面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成员人数一般应在10-15人,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其中核心成员应有3-5名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区域团队可适当放宽要求),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团队科技研发活动。(五)具有创新能力较强的团队带头人。团队带头人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隶属高校的应获得博士学位),身体健康,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长期在科研一线工作,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宽广的科技视野、较强的创新能力、较高的领军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团队应有良好的科研平台和环境条件,具备从事科技研发所必备的实验条件和装备基础;团

7、队依托单位应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产学研合作和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方面具有较好基础,能提供创新团队建设和发展所需的配套经费支持。第九条 领军团队在满足创新团队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具有国际一流或国内顶尖水平。团队带头人入选国家级高端人才或优秀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或为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首席专家或主持人,作为主持人获得过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属海内外引进人才的,在依托单位每年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签约年限3年以上。(二)团队研发方向处于国际前沿。研发领域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我省重点发展领域,研发方向符合全球产业和科技发展趋势,且处于领域前

8、沿。(三)团队合作取得过标志性科技成果。团队合作从事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重大科研项目,取得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第十条 重点团队在满足创新团队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一)团队带头人领军能力和创新能力突出。团队带头人应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持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作为主持人获得过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或作为核心成员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学术造诣高,创新能力、领军素质及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领域、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二)团队科技成果及转化实施效果突出。团队从事的研发方向处于领域前沿,发展潜力大,代表性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9、,在本领域、本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成果转化应用效果突出,对推动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第十一条 培育团队旨在扶持形成时间虽短、但有重大科技项目支撑的创新团队,加快推进学科交叉、产学研合作及团队融合。培育团队总体上应满足创新团队规定的基本条件,且研发方向符合全省重点发展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在产学研结合、学科交叉融合及持续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培育团队培育期为2年,之后可推荐升级为重点团队。第十二条 区域团队旨在引导和支持地市创新团队建设,促进形成省市联动、协同推进的创新团队建设局面。区域团队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从本地立项支持的创新团队中进行推荐,纳入

10、省创新团队择优给予扶持。区域团队总体上应满足省创新团队规定的基本条件,且研发方向符合本地重点发展领域、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在产学研合作、科技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第三章 推荐与遴选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牵头申报和依托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团队带头人应根据推荐通知,认真如实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推荐书,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和配套经费等承诺意见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推荐条件,对本地、本部门的推荐团队进行初选,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材

11、料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并根据推荐团队的专业领域和研发方向,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评审组评审。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定性定量评价相结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必要时创新团队应到会进行现场答辩。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推荐票数超过规定比例的,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实地考察意见,报总体评审组。第十八条 总体评审组结合实地考察意见,以会议评审方式,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创新团队进行审核,并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提出创新团队建议名单。第十九条 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无

12、异议的,正式下达创新团队建设立项通知并授牌。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建设以3年为一周期,省科技厅根据创新团队的建设层次和研发活动特点,给予相应的建设经费资助。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资助经费额度,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并在省科技厅资助经费下达后当年予以落实。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梯队建设、人才培养、国内外培训、国内外合作交流、产学研合作、条件平台与运行机制建设等支出,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省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第二十三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依托单位根据立项通知,与省科技厅签署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

13、任务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科技厅,作为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依托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创新团队的建设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协助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为创新团队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二十五条 创新团队应努力加强团队自身建设和梯队人才培养,积极拓展合作领域、引深合作层次、创新合作机制、强化协同创新,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入选的创新团队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创新团队应按年度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年度进展报告,经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科技厅。第二十七条 省

14、科技厅对执行不力、进展迟缓、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创新团队将予以警告,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取消创新团队,停止资助,并按相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第二十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核心成员发生工作调动等变化,依托单位应在与创新团队主要成员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科技厅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和继续予以资助。第二十九条 创新团队建设期满3个月内,团队带头人应负责组织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验收报告,经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依据计划任务书对创新团队的建设成效和资金落实使用情况

15、进行验收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新一轮支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创新团队称号。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第三十条 加强创新团队建设与科技计划的结合。依托省科技计划给予创新团队持续、稳定的项目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创新团队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第三十一条 加强创新团队建设与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的结合。积极协助创新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大力支持创新团队整合相关科技资源,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第三十二条 支持和推荐创新团队及其带头人申报国家有关高层次人才计划、重大人才工程和科技创新团队,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为创新团队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第三十三条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创新团队建设作为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逐步设立本地、本部门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从政策、资金、项目、条件等方面对创新团队给予大力支持。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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