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定级规范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是信息系统本身的客观自然属性,不应以已采取或将采取什么安全保护措施为依据,而是以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为依据,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针对不同的信息系统,建议参考以下原则定级。第一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某些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的信息系统。第二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县级某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第三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
2、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重要企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重要领域、重要部门跨省、跨市或全国(省)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作业、指挥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重要信息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联接的网络系统等。第四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全国铁路、民航、电力等部门的调度系统,银行、证券、保险、税务、海关等几十个重要行业、部门中的涉及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第五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