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通瑞嘉苑项目北京通瑞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工 程 质 量 验 收管 理 制 度 编制单位:北京通瑞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 编制日期:2015年 3 月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开发公司工程质量验收及移交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满足项目各种既定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工程建设法律、规范及开发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包含了建安、市政及环境工程等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同时还包含了专业分包及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四条 开发公司建设的所有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第五条 原则
2、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由开发公司授权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第六条 开发公司项目部工程主管人员必须参与下列分部分项及重点部位的验收,地基验槽、基坑支护、基础验收、结构验收、防水验收、屋面、回填土、样板间,节点、做法验收、节能保温、二次结构及二次设计、新技术及特殊工艺、设备基础验收、外墙等重点部位的水电预留预埋验收、防雷接地系统验收、水暖通风空调专业试压通水及漏光漏风等系统试验、水泵及电梯等设备试运转、楼内电气系统送电、市政道路及管线基础验收、市政管线试压、市政道路及管线回填等。 第七条 开发公司项目部还需对下列重点材料设备的进场重点监督检查如商品砼、防水材料、保温材料、门,户门、单元门等、铁艺护栏装、
3、窗,铝合金、塑钢等、幕墙,玻璃、石材、铝板等材料、锅炉、水泵、风机、空调机组、散热器、管材、配电箱、柜、电线电缆、电梯、高级装修材料等。重点检查材料、设备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物理性能指标、防火等级等,是否符合图纸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需要二次复试的材料设备应督促监理单位核查,必要时直接参与掌控。 第三章 建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专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一、由开发公司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分包或签订三方合同,桩基础、幕墙、门窗、装饰、通风空调、消防、对讲、智能化、信报箱、电梯工程、壁挂炉工程等的工程需要进行质量验收。 二、项目部负责组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工作重点工程开
4、发公司技术质量部参加。 三、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各方签认-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四、专业工程验收一个月内项目部负责组织专业分包单位制作三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报监理公司初审合格,移交总包单位整理单位工程竣工档案并办理相关档案验收手续,开发公司技术质量部配合。 第九条 单位工程验收 一、 项目部负责组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重点工程开发公司技术质量部参加。 二、验收准备工作 1、项目部于竣工前两个月开始组织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各总包、分包人员,整理各项竣工资料、绘制竣工图、工程保修协议等必要文件资料,起草竣工验收报告等各种文件
5、表格,做好竣工验收的基础准备工作。 2、工程验收前项目部应组织进行分户验收并填写分户验收报告,于竣工前一个月要求监理单位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承包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经复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分户验收报告由项目经理签署,在正式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可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4、项目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好市政环境工程的收尾工作,具备规划验收条件时,书面通知规划设计部组织规划验收。 5、项目部
6、应在工程验收前1个月内分别做好规划、电梯、消防、人防、水质化验、室内气体检测、节能验收、档案预验收等各专项验收。 6、项目部应在工程验收前1个月内分别做好室外园林绿化、小市政工程验收做到通水、通电、通气,条件允许。 三、项目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5天,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向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四、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四方验收 组成竣工验收小组,组织召开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组成,质量监督部门的代表到场监督。竣工验收小组职责是:一、听取和审议项目部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7、的汇报。 二、听取和审议勘察、设计单位关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情况的汇报。 三、听取和审议施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情况的汇报。 四、听取和审议监理单位关于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汇报。 五、检查有关竣工资料、进行现场工程质量检查。 六、签认竣工验收单。 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部负责组织总、分包单位制作三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报监理公司初审合格,项目部最终审核后负责移交开发公司档案室归档及相关管理单位,配合开发公司技术质量部移交给城建档案馆。 第十条 单位工程竣工备案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
8、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批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等: 1、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住宅网上申报抽检、公建组织验收 4、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报告 5、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6、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7、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以上文件内容以北京市最终竣工备案文件要求内容为准。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以上文件内容以北京市最终竣工备案
9、文件要求内容为准。 第四章 人防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应向市民防局提出申请质量验收,并书面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总包单位、人防工程分包单位,人防门、通风、消防等,设计、监理单位共同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具体程序基本同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部负责向区、县民防局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手续,组织总包单位、人防工程分包单位,人防门、通风、消防等,设计、监理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共同参加区、县人防的认可验收,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人防工程竣工图及资料等,合格后取得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部按照北京市人民
10、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01京防办字第74号的相关要求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资料并提供以下文件: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区、县民防局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后,项目部需到区、县民防局领取移交协议并负责办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的竣工移交工作需在单体工程竣工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市政、环境等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验收 一、市政、环境工程,自来水、中水、燃气、雨污水、道路、热力、高低压电力、路灯、电视、电信电话、园林绿化、环境围墙大门工程等,的工程需要进行工程验收。特殊行业工
11、程以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要求为准。 二、项目部负责组织市政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工程验收工作。 三、市政工程验收合格后各方签认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四、项目部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负责组织市政施工单位制作三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报监理公司初审合格,项目部最终审核后负责移交给相关管理单位,并交开发公司档案室归档,开发公司技术质量部配合。特殊行业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档案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部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要求,进行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5771001
12、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
13、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