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车辆出入矿区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搞好矿区治安管理,规范矿区各单位、职工个人、驻矿外来施工单位及矿属工程车辆管理,确保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加强车辆出入矿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禁各种类型的出租车出入矿区。
二、进入矿区的送货车辆,必须登记,出矿时停车检查。收货单位及负责人对送货车辆在矿区的安全行驶负责。
三、出矿的载货车辆必须办理出门手续,登记放行。
四、出门证必须有矿主管领导和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矿主管领导不在时,由当天值班矿领导签字。
五、杜绝用出租车送材料,用其它车辆送材料时,货主及司机必须遵守出入矿规定。
六、本矿车辆或载货(拉煤、拉渣)出矿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检查,基层单位材料出矿时,必须有用料单位和供应部门门领导的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矿。
七、凡地面各转点清理新落地煤需要拉运时,有关单位必须事先同煤场门卫并办理有关出门手续。
八、通勤车辆不准拉载任何财物,否则对司机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
九、矿行驶的车辆必须由持有驾驶证司机驾驶,驾驶证必须审验有效,所驾驶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险。
十、矿区内的工程车辆必须由持有操作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工程车辆只允许在指定的区域行驶,非经允许工程车辆不得驶入生活区。夜间行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不得人货混装、混运否则,每次处以驾驶人员500元处罚,所属单位领导处以200元罚款。
十一、严禁酒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否则,处以驾驶人员100元处罚,单位领导处以300处罚。造成事故者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矿区内车辆行驶速度度的超过20公里,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2000元处罚。
十三、进入矿区的单位和个人小轿车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在指定车位,严禁乱停乱放,违者处以50—2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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