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文件法工委发200962号)目录一、法律结构规范.目录.定义条款.过渡性条款.法律适用关系条款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适用法律的表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部门的表述.数字的使用.标点符号的使用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和,以及,或者.应当,必须.不得,禁止.但是,但.除外,除以外.依照,按照,参照.制定,规定.会同,商.缴纳,交纳.抵销,抵消.账,帐.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日,工作日四、当选修改形式规范.法律修正.法律修订五、法律废止形
2、式规范.法律废止一、法律结构规范.目录1.1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示例:第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X章附则1.2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示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附则2.定义条款2.1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2.2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2.3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
3、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2.4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2.5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示例: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是指(包括)。(二),是指(包括)。3.过渡性条款3.1过渡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对新法施行(颁布)前相关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效力的确定;新法对某种特殊情形所做出的特别生效时间或者依法特别办理的规定;对依据旧法获得的权利、资格、资质效力的承认或者处理等。示例: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4、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3.2过渡性条款一般在附则中规定。但是,只涉及某章节或者某条文的,可以在相应的章节或者条文中规定。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新法颁布后,涉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时,一般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难以全部列举的,在具体列举之后,再作概
5、括表述。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在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5.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5.1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制定本法”,用“为了”,不用“为”。立法目的的内容表述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5.2法律一般不明示某部具体的法律为立法依据。但是,宪法或者其他法律对制定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明示宪法或者该法律为立法依据。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或者“根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制定本法。”5.3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需要规定立法依据时)一般在第一条一并表述,先表述立法目的,再表述立法依据。6.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6.1引用本法时,表述为:“本法”。6.2引用其他法律时,在特指具体法律时,所引法律的名称用全称加书名号。示例: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6.3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不用全称,也不加书名号,直接表述为“宪法”。7.适用法律的表述7.1具体指明适用某部法律的,表述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为了避免以后法律修改可能出现的条文不对应问题,一般不出现具体条文的序号。7.2
7、概括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表述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3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表述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或者“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7.4优先适用本法的,表述为:“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8.1“情形”用于表示事物所表现出来的外在形态和状况。8.2“行为”用于表示人的活动8.3如果列举的内容既包括“情形”又包括“行为”时,统一用“情形”。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和“有下列行为之
8、一的,”中的“的”字不能省略,其所列各项末尾是否用“的”字,根据下列三种情况确定:8.4.1所列项是名词时,不用“的”。示例: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8.4.2所列项是主谓结构时,视为名词性短语,不用“的”。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8.4.3所列项是动宾结构时,应当用“的”。示例: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9、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9.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9.1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项”,不表述为:“第()项”。9.2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9.3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9.4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条第项至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和第项”。10.部门的表述10.1法律中一般不写部门的具体名称。10.2法
10、律中行政机关的表述,一般使用“主管部门”。示例: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10.3对某些部门,实践中已有固定表述的,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等,仍保留原来的表述方式。示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10.4对少数情况特殊的部门,应当表述准确,如司法部就不能表述为“司法部门”,而应当表述为“司法行政部门”。这里“行政”与“主管”不能并用。示例: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10.5法律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表述为:“机构”。示
11、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11.数字的使用11.1序数词、比例、分数、百分比、倍数、时间段、年龄、人数、金额,以及表示重量、长度、面积等计量数值的数字,均用汉字数字表述。示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11.2公历年、月、日,统计表中的数字,需要精确到小数点后的数字,法律条文中“目”的序号等,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示例: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
12、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计算单位,示例: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12.标点符号的使用12.1主语和谓语都比较长时,主语和谓语之间加逗号。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12.2一个句子内部有多个并列词语的,各
13、个词语之间用顿号,用“和”或者“以及”连接最后两个并列词语。示例: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2.3一个句子存在两个层次以上的并列关系时,在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顿号,没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逗号。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批准、国务院年月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年月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2.4在多重复句中,各并列分句内已使用逗号的,并列分句之间用分号。示例:人员,有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5在修
14、正案、修改决定中,使用引号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12.5.1引用内容是完整的条、款的,条、款末尾的标点符号标在引号里边。示例: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5.2引用内容是条文中的局部或者是名词、短语的,在引号内引用部分的末尾不加标点符号,但是在引号外的句末,应当加注标点符号。示例:将本法其他各条款中的“全民所有”改为“国家所有”,“国营”改为“国有”。12.5.3引用内容是分款(项)的条文,每款(项)的前面用前引号,后面不用后引号,但是
15、在最后一款(项)的后面,应当用后引号。示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裁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13.和,以及,或者13.1“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
16、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示例2: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13.2“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示例1: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示例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13.3“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
17、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示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4.应当,必须“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15不得,禁止“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示例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示例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
18、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不再使用“不准”“不应”“不能”“严禁”等与“不得”和“禁止”相近的词语。16但是,但“但是”、“但”二者的含义相同,只是运用习惯的不同。法律中的但书,一般用“但是”,不用单音节词“但”。“但是”后一般加逗号,在简单句中也可以不加。17除外,除以外“除外”和“除以外”搭配的句式用于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或者扩充规定的表述。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表达的,置于句首或者条文中间,表述为“除外,”或者“除以外,”;对条文内容作扩充表达的,置于条文中间,表述为“除以外,还”。示例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示例2:农村和城
19、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示例3:买卖合同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18依照,按照,参照18.1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示例: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18.2“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示例1: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示例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
20、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18.3“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示例: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19.制定,规定19.1表述创设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时,用“制定”;表述就具体事项作出决定时,用“规定”。示例1: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示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19.2在表述制定或者规定的语境
21、下,与“规定”、“制定”相近似的用语“确定”、“核定”、“另订”等,今后立法中一般不再使用,统一代之以“规定”、“制定”或者“另行制定”、“另行规定”。20.会同,商20.1“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示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20.2“商”用于前面的主体是事情的主办者,后面的主体是提供意见的一方,在协商的前提下,由前面的主体单独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示例: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2、。21缴纳,交纳“交纳”较“缴纳”的含义更广,涵盖面更宽。法律中规定当事人自己向法定机关交付款项时,一般使用“交纳”。但是在规定包含有强制性意思时,可以用“缴纳”。示例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2抵销,抵消“抵消”用于表述两种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抵销”用于表述账的冲抵。法律中表述债权债务的相互冲销抵免情形时,用“抵销”,不用“抵消”。示例: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
23、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3.账,帐表述货币、货物出入的记载、账簿以及债等意思时,用“账”,不用“帐”。示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示例1:盗窃、作骗、哄抢、抢夺、敲作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示例2:公安机关
24、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示例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5.日,工作日“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时限中的区别是:“日”包含节假日,“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权力可能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权利
25、的,应当用“日”,不用“工作日”。示例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示例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四、法律修改形式规范26.法律修正法律修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修正案,一种是法律修改决定。26.1采用修正案形式的,修正案单独公布。公布修正案,一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文本。在表述方式上,按照通过时间先后标明序号,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二),每修改原法律一条内容,在修正案中就列为一条。修正案增加或者删除法律条文,不改变原法律条文的序号。增加的条文排序在内容最相关的条文之后,表述为:“第条之一”,“第条之二”。26.2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法律文本。在表述修改的内容时,表述为:将第条修改为:“”。增加条文的,表述为:“增加一条(一款或一项),作为第条(第条第款或第项)”。删除某条、款、项的,单列一条表述。示例:、删去第条第款第项。删除两条以上的,被删除条文为连续排列或者虽然不是连续排列,但是被删除条文之间的其他条文没有被修改的,汇总表述为一条。示例:、删去第条(至第条)、第条
27、。26.3对多部法律或者一部法律的多处文字作相同修改的,对修改的文字单列一条,集中表述。示例:、将法、法、(本法)相关条文中的”修改为“”,“”修改为“”。27法律修仃采用法律修订形式的,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实施日期为修订后的实施日期。修订的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原相关法律停止施行,表述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同时废止。”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28.法律废止28.1制定法律时,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废止相关法律的,表述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同时废止。”28.2单独通过一个决定废止法律的,表述为:“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自年月日起废止。”废止法律的决定由主席令公布。17 /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