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第 期总第 期治理研究,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滢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基金项目:中央财经大学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金融系统安全与区块链监管科技”。邓建鹏马滢滢 摘要:碍于事前预防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交易环节的管理漏洞,数字作品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中心化平台运营风险以及违背金融监管法制的风险。层出不穷的交易乱象不断挑战既有的法律体系,也侵蚀着 的确权价值。为治理上述风险,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应当在明确 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构建法治化的风险治理路径。首先,在立法层面为各
2、类交易主体设定法定权利与义务,完善全流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第二,落实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明确其权责属性;第三,优化金融监管原则,逐步推进合规的二级交易市场,激励交易平台主动寻求合规,形成自下而上的预防性治理体系。关键词:;数字作品;风险治理;平台责任;网络虚拟财产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数字作品是通过数字设备创建或加工的作品,既包括以数字化方式创作的原生型数字作品,也包括将有形作品数字化转换的衍生型数字作品。在区块链技术及()兴起之前,数字作品的复制成本低,极易被盗版却无法举证,长期以来难以成为交易客体。近年来,作为区块链的新兴应用场景,为数字作品的确权与交易带来了希望。意为非同
3、质化通证,国内又称数字藏品,可通过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与数字作品产生唯一的映射关系,以智能合约记载数字作品的版权权属信息并追踪其流转路径,为数字作品的确权与交易创造了可能。数字作品交易有利于刺激数字作品创DOI:10.15944/ki.33-1010/d.2023.04.005作,丰富数字作品的供给,推动数字艺术市场的繁荣。研究者进一步指出,建立在非同质化通证标准之上的元宇宙能更好地确立虚拟数字资产的产权归属、交易历史、交易价格以及现状,非同质化通证也能够为用户的虚拟身份提供有效的保障,这种虚拟数据本身即是数字财富和收入的一种形式。综上,存在巨大的应用价值。一、研究检视与问题提出 数字作品作为新兴
4、文化业态,在活跃数字艺术市场的同时也面临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实困境,这对我国网络治理的能力与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 的专门性法律,以致风险治理的主体责任不清、法律框架不明,极易被不法分子监管套利,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年我国 消费者的维权诉求高达.万件(上一年度仅 件),主要集中在恶意哄抬价格、延迟发货退款等恶性事件。年 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 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指出 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倡导 数字作品的去金融化发展。但上述倡议并非法律规范,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数字作品交易仍
5、存在诸多监管的空白地带。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有必要从实践中系统透视并治理 数字作品在交易中的各类法律风险,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既有研究分别从版权侵权、交易平台责任、金融风险、法律属性等视角切入 数字作品相关的法律问题,为 数字作品在某一领域的风险治理提出有益的法学思考。相比之下,数字作品交易全流程各类风险的综合研究相对薄弱。例如,虽然有学者针对 数字作品的权利流转风险、侵权铸造风险和平台监管风险等领域进行研究,但总体聚焦于版权方面的交易风险,未能全面分析 数字作品交易的风险。有学者以“胖虎打疫苗”案为例,探讨交易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以及平台注意义务的承担边界,但忽视了交易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的
6、其他风险,如限制消费者权利、涉嫌刑事犯罪等。基于此,本文旨在聚焦整个交易环节,从 数字作品的铸造、发行和流转等完整流程入手,系统分析 数字作品交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平台运营风险以及违背金融监管法制的风险,构建 数字作品交易流程的风险治理路径,为此类新兴文化业 治理研究 年第 期欧阳日辉、李翔宇:元宇宙金融的理论机制与演化逻辑,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年消费者投诉举报呈现十大特点,年 月 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 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年 月 日,:。黄波:非同质化代币数字艺术作品的版
7、权风险与防范,出版发行研究,年第 期;余俊缘:数字作品 交易的本质、规则及法律风险应对,科技与出版,年第 期。王江桥: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平台责任,财经法学,年第 期;张惠彬、于诚:数字出版平台视野下“必要措施”规则的检讨 以“侵权第一案”为镜鉴,新闻界,年第 期。态的治理方式提供参考。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而通过明晰与构建 数字作品交易中平台、铸造者、消费者及著作权人等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有助于提升行业的风险治理水平,而且也将为落实互联网
8、企业主体责任及提高网络治理能力提供有价值的示范。二、数字作品交易及其法制挑战(一)数字作品的交易流程 数字作品交易流程包括铸造、发行、支付和流转等环节。铸造是交易的前置环节,其合规渠道是由铸造者在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完整授权后,将数字作品的复制件上传至交易平台的服务器中,生成相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即指向数字作品存储位置的链接。继而由服务器托管方提取数字作品的名称、外观、权属信息等元数据,利用哈希算法将上述元数据转化为哈希值,并将其映射上链,最终形成与数字作品唯一对应的数字化通证()。发行环节即发行方将已上链的 数字作品在平台公开,潜在的消费者可在线浏览 数字作品的公示信息,据之选择合意的商品
9、。支付即消费者向平台支付 数字作品的对价与服务费,区块链节点对已支付的订单进行验证后,可实现 数字作品的流转。流转即将 数字作品由卖方地址转入买方地址,在数字作品存储位置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签名和记账更新 的权属信息,消费者获得相应的财产权益。国内外 数字作品交易在区块链选择、流动性和支付手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国内交易平台大多依托联盟链运营,中心化程度高,如鲸探的蚂蚁链、的星火链等;但其流动性较低,用户交易时多需要实名认证,并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国外交易平台多依托公链运营,未直接限制 数字作品交易的流动性与支付币种。(二)数字作品对法制的挑战元宇宙正在生成新型财产权利关系,奠定前所未有的权利义
10、务结构、复杂法律属性和金融业态。作为基于区块链架构的新型数字财产,正成为元宇宙中的重要财产形态。数字作品交易体现为“准”有形作品的流转,在有形作品线下转让所有权与数字作品线上许可著作权之外,构建了新的版权交易机制。在以实体作品为标的的交易中,消费者可以直接取得实体作品的所有权,而 数字作品交易则体现为数字资产 治理研究 年第 期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年 月 日,:。邓建鹏:元宇宙金融规制理论,财经法学,年第 期。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东方法学,年第 期。法律关系的链上交易。其直
11、接交易的不是数字作品,而是 本身。除专门约定外,所映射数字作品的版权与所有权并不随 数字作品交易而当然移转,消费者可以获得访问 所映射的正版数字作品的权利。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规范不完备,面临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实困境,亟需立法与司法部门予以回应。年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胖虎打疫苗”案终审判决,基本案情如下。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漫画家马千里授权拥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的独占性财产权,但其发现某用户未经授权即在 平台(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铸造并发售“胖虎打疫苗”数字作品,遂将原与宙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平台不仅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
12、审查机制,该平台在拥有较强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需赔偿版权持有人的经济损失。二审法院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认为 交易平台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有别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制的服务类型,基于 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控制能力、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以及营利模式,其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相对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负有较高的法律注意义务。本案作为我国 侵权第一案,为 法律属性的界定、交易平台法律责任及交易风险治理的建构等层面提供了有益参考,因此,它入选“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但是,司法案例并不能替代法律规范,数字作品交易依旧面临如下法制
13、挑战。首先,的法律属性不清。“胖虎打疫苗”案两审法院分别将 交易定性为“数字商品的所有权流转”与“财产性权益的移转”。学界对 的法律属性存在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权益凭证说等诸多观点,远未达成共识。近年,包括 等在内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数字资产法律属性存在明显的认知分歧,严重影响金融监管执法和司法裁判。治理 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应从立法层面明确 的法律属性。每个 都拥有独特的编码,具有唯一性和稀缺性,持有人可以通过密钥实现对 的绝对控制,实现一物一权的基本法理;数字作品的购买者可以取得 的所有权,实现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本文倾向于将 认定为物权的观点。其次,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不明。“
14、胖虎打疫苗”案否认了 交易平台以避风港原则为由,逃避事前审查的抗辩,指出其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 治理研究 年第 期邓建鹏、李嘉宁: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凭证 的价值来源、权利困境与应对方案,探索与争鸣,年第 期。具体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浙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参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法院网:年度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年 月 日,:。邓建鹏、张夏明:区块链金融司法治理的困境及其化解 以稳定币相关司法文书为视角,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义务。但上述判决当前尚属鲜见的个案,对整个行业缺乏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交易平台逃避法律
15、责任的状况屡见不鲜,尤其是自 年下半年以来,行业风险不断,交易平台的责任范畴与落实方式有待普适性的司法与法律指引。最后,针对 数字作品交易的传统法制保护存在不足。个别案件的判决指出,具备稀缺性、排他性、可支配性等财产属性,是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客体范畴。但其作为无形财产,对传统财产观念造成了挑战。传统民法对财产的保护方法以有形财产为对象,且在功能上多为事后救济,并不注重事前预防。数字作品交易不可逆转,仅凭事后“通知删除”规则难以杜绝侵权风险,也难以实现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一旦忽视事前审查,则可能严重影响整个交易的合法性基础。三、交易环节的法律风险分析(一)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16、首先,数字作品未必取得合规授权。铸造者可能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即利用盗取的数字作品复制件,冒用著作权人合法身份或以其他身份铸造数字作品的 并在平台发售,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如美国艺术家 在 平台发现了接近.万个基于她的 作品创建的 数字作品,而她本人从未进行过 相关的任何操作。另外,铸造者可能仅拥有作品的部分权利,存在超越授权范围铸造的风险。如 的作品 以 数字作品的形式于 售卖不久,即被 的遗产管理部门举报下架,原因系铸造者仅拥有实体作品的所有权,其自行将实体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铸造上链,侵犯了原权利人的著作权。其次,数字作品可能涉嫌盗版、剽窃。比如,“”系列衍生作品的铸造者仅对原作“”进行镜像化
17、处理、颜色替换等操作,这种行为在传统版权法中通常不被视为具有独创性,应纳入原作版权范畴,但二者在区块链上的哈希值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此类衍生作品映射的 可能被区块链判定为各自不同的 数字作品,并由平台售卖。同样,在商标侵权领域,美国艺术家 以爱马仕著名的“”系列产品为原型,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标志性品牌设计,抢先铸造了一系列名为“”的 数字作品,侵犯了爱马仕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品牌稀 治理研究 年第 期具体参见: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浙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王利明:迈进数字时代的民法,比较法研究,年第 期。,:,:,:,:释与域名抢注。通常而言,区块链只是将作品的哈希值而非作品本身记录
18、在区块链之上,仅可起到作品登记的证据效力,无法甄别数字作品本身的合法性与独创性。一旦交易平台忽视事前审查,已铸造的 数字作品极有可能存在上述各类权利瑕疵,进而动摇 数字作品交易的合法性基础,减损消费者对 数字作品交易的信赖利益。(二)中心化平台运营的法律风险首先,交易平台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胖虎打疫苗”案中,平台用户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擅自铸造 数字作品并发售,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平台方在拥有较强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被法院判处构成帮助侵权,需赔偿版权人的经济损失。本案作为国内 侵权第一案,在实践中为交易平台履行知识产权审查等法律义务提供了参考。、和鲸探等交易平
19、台对交易过程享有相对中心化的控制权,受利益驱使,一些交易平台试图逃避 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审查义务,滥用规制权能,最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等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并未直接参与数字作品内容的创作,但其作为联盟链的搭建方或公有链的重要参与节点,仅履行事后“通知删除”义务无法避免源头造假,无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一旦 数字作品被证实侵权,平台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交易客体的价值可能被平台不当减损,侵犯消费者权益。年 月 日,幻核平台公开预售的“唐鎏金双蛾团花纹银香囊”与 元宇宙平台重合,这两个平台发售的 数字作品依托于同一作品铸造,却分别定价 元与 元,使得 的稀缺性受到贬损,影响了
20、消费者的权益。国内 数字作品交易依托联盟链运行,可通过特定的节点对区块链进行共同管理,相较公有链而言具有多中心化特征。但不同联盟链之间难以互通,联盟链难以保障 数字作品的永续存储,信息流动受阻,存在版权审查的信息壁垒,可能诱发某些 版权持有人一物多卖的行为,出现“跨链不唯一”的窘境。再次,消费者对 数字作品的所有权可能受限。为响应我国 数字作品去金融化及合规发展的倡议,鲸探平台于用户协议蚂蚁链数字藏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款约定:“您需持有该数字藏品达到 天后才能转赠。”.款约定:“我们严格禁止任何人利用数字藏品进行售卖、炒作、场外交易、欺诈或以任何其他非法方式进行使用。”以延长持有时间的方式降低
21、了 数字作品首次发售后的流动性,严格禁止用 治理研究 年第 期具体参见:,:张金平:元宇宙对著作权法的挑战与回应,财经法学,年第 期。具体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浙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数字藏品“打架”为哪般:版权隐患与应对,年 月 日,:。鲸探:蚂蚁链数字藏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版本)。户之间任何形式的有偿交易,仅允许无偿转赠。此类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对 数字作品进行处分、收益的权利,使得 数字作品沦为一次消耗性的“服务”而非“商品”,既无益于区分金融与非金融行为,又实质阻碍数字经济发展,“名为转赠,实为买卖”的私下交易也难以根本杜绝。如陈某诉丁某信息网络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待幻核平台开通
22、转赠等相关流通功能后有偿转售 数字作品,但幻核自 年 月 日起停止 数字作品发行,合同无法履行,丁某拒绝向陈某退还资金,由此产生纠纷。在本案中,虽然用户间私下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平台的用户协议,但平台的用户协议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并不具有使得民事法律合同必然归于无效的强制性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合法有效,平台规则与司法认定冲突。最后,交易平台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风险。近年来,市场中存在众多以诱导式营销与虚假宣传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交易平台。如“藏宝阁”利用公众对 数字作品的认知偏差虚构 价值,实际将未上链的虚拟卡通图片宣传为 数字作品,以定期回购、现金奖励、实物奖励为噱头
23、利诱消费者,利用“伪区块链”非法募集公众资金,共获取 万余元。这类违法行为具有典型的利诱性、涉众性等特点,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为目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触及法律红线。平台未能兑现向消费者允诺的元宇宙权益,且临时关闭寄售市场,涉嫌网络诈骗,被海南省、广州市、成都市等多地警方立案侦查。交易平台以资产质押、空投等购买者权益诱导消费者购入 数字作品,平台控制人 和 却在作品售罄后关停网站,携带集资逃匿,并将项目收益资金转移至多个以太坊账户,被美国司法部门以涉嫌诈骗和洗钱为由起诉。上述刑事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亟需严格防范与监管。(三)违背金融监管法制的风险 年 全球交易总量
24、为 亿美元,环比增长,但据报道,其中 的交易额涉嫌炒作、对敲,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对于以金融科技创新为名,实际冲击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实践,我国监管部门通常采取坚决 治理研究 年第 期刘飞虎、马其家:论数字藏品的双重属性、金融风险与监管因应,经贸法律评论,年第 期。具体参见: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浙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陈卿媛:数字藏品涉刑第一案,涉嫌诈骗资金 万,成都商报,年 月 日第 版。澎湃新闻:数字藏品头部平台 被指涉嫌诈骗,多地警方立案,年 月 日,:。,(“”),:,?,:禁止的态度。但不加区分的全面禁令型政策,可能抑制新兴业态的合规化转型,迫使部分
25、金融科技的从业者由“主动寻求监管”转向“地下”或“出海”发展,加剧监管的难度。目前我国倡导 数字作品的去金融化发展,诸如鲸探之类的平台严格限制 数字作品的二次流转,力求在合规的框架下运行。但无可避免的,为牟取最大利益,被监管者可能利用技术优势所形成的信息差异规避监管,与法制目标相背离。首先,交易者可能规避金融监管。国内部分平台开设寄售市场,如、等,推动了 数字作品的流转。但此类平台以“寄售”或“转卖”的名义提供二级交易市场,涉嫌变相设立交易所,可能触及金融监管红线,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年 月,平台发布公告,除东方红卫星等 种 数字作品之外,其余全部藏品临时关闭寄售。该平台目前在逐步恢复其他藏品
26、的寄售业务,但此类业务变动无疑为消费者带来价值损失。其次,数字作品交易存在炒作、洗钱和欺诈等金融风险。一方面,数字作品多属于非标准化虚拟商品,尚未形成公认的价值确认体系,价格存在巨大波动。年 月,映射世界上第一条 的 从 年 月 万美元的成交价跌至 美元,价格缩水明显。另一方面,交易参与者存在匿名交易的可能,知名交易平台 在服务条款第 条载明:“您负责全权验证账户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我们对其不作任何保障或承诺。”该平台并未强制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且允许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币种,交易参与者的身份具有匿名性,存在洗钱等犯罪隐患。此外,在国内外的 数字作品拍卖中,网上竞拍者身份相对匿名,易诱使利益相关人员
27、相互串通并参与竞拍,相互对敲炒高 数字作品的价格,诱导不知情的竞买人冲动出资,使其沦为“击鼓传花”游戏的接盘者,存在明显的欺诈风险。四、数字作品交易风险治理路径综上所述,数字作品作为近年新兴行业,在铸造、发行、流转环节存在各种监管漏洞,监管态度模糊,监管政策空白,这些因素使之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中心化平台运营风险以及违背金融监管法制的风险,这将直接贬损 对数字作品的确权职能,损 治理研究 年第 期袁康:金融科技风险的介入型治理:一个本土化的视角,法学论坛,年第 期。邓建鹏、马文洁:虚拟货币整治的法治思考与优化进路 兼论对金融科技的“禁令型”监管,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
28、房慧颖: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规制困局与破解之策,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关于对平台现有藏品体系进行全面优化升级的说明,年 月 日,:?。新浪科技:熄火了?“史上第一条推特”转售价 万美元,年 月 日,:。,: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剧交易市场的混乱。为此,本文在明确法治化风险治理路径的前提下,分别从完善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保护机制、落实交易平台主体责任与优化金融监管方式三个层面提出交易环节风险治理的具体路径,以维护良好的交易市场秩序,提升针对此类新兴文化业态的治理效能。(一)明确 法律属性,构建法治化治理路径要治理 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风险,首先务必明确 的法律属性。财产权的客体随社会发
29、展始终处于扩张状态,物权的规制对象不应局限于有体物,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实现排他性的占有与支配,符合一物一权的基本法理,可以被纳入物权范畴。法治化风险治理路径重点在于“良法善治”,从而有效减少行业风险。考虑到立法机关在充分调研行业实践的基础上出台法律、行政法规等权威性法律文件耗时甚长,我们建议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相关典型案件及裁判要旨,明确界定 的内涵与法律属性,为 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适用及交易主体责任提供司法指引。其次,在后续正式立法过程中,我们建议立法机关明确 交易平台、铸造者、著作权人等多元主体的法律地位,为其设立具有针对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相关立法中,我们建议应重点
30、强调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明确其责任边界,从源头治理 数字作品交易风险。最后,要设立完善的侵权预防规范与事后救济措施,充分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上述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监管机构可鼓励一些具备相应技术与市场条件的地方政府先试先行,就地域发展状况先行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监管政策与法律规范等,继而向全国推广成熟的监管规则。(二)设立法定权利义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数字作品交易以数字作品合法授权为前提,但碍于区块链去中心化或多中心化的技术特征,数字作品的铸造环节缺乏中心化的审查主体,难以从交易源头防范侵权风险。且 数字作品交易不可逆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事前预防显然比事后补偿更有效果。为维护交
31、易的合法性基础,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效能,我们建议立法机关与市场监管机构转变思路,分别在交易前后为交易平台、铸造者和著作权人等相关主体设定必要的法定权利与义务,明确其具体的权利义务边界。在事前审查环节,交易平台应当履行知识产权审查的法定义务。据电子商务法第 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义务,并在履行相关义务方面接受政府、社会及利益相关人的广泛监督。交易平台作为设置铸造规则的关键主体,除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知识产权事前审查等义务,避免无序铸造或非法铸造。其一,平台要构建完善的 数字作品形式审查细则,依照 数字作品权利转让的范畴审查铸造者是否已取得完整授
32、权,从源头杜绝侵权风 治理研究 年第 期险。其二,设定平台对数字作品内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平台可以采取人工与智能机器结合检索的方式审查铸造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关联,如以关键词检索和图像识别技术的方式检查作品的名称与外观和驰名商标、网络作品的相似度,以减少剽窃、侵权的情形。同时,如果 数字作品所反映的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平台应杜绝将其上链。如果平台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其三,铸造者则应当在铸造前签订担保协议,若 所映射的数字作品被证实侵权,铸造者应当自行承担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向著作权人履行赔偿义务,以激励铸造者树立谨慎铸造的意识,最大限度防范 数字作品的权
33、利瑕疵。其四,著作权人就作品向铸造者授权时,应当避免重复授权或碎片化授权,以保证 的确权效能,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消费者财产权益。在事后救济环节。著作权人有权主张交易平台对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 数字作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交易平台应保存并备份 数字作品完整的交易记录,为可能的侵权行为提供溯源性证明,并完善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行为标准,在收到 数字作品的侵权指控后,平台应依据铸造记录及时核查通知内容的真实性,一旦属实,应立即断开 指向特定数字作品的链接,防止侵权结果蔓延。最后,交易平台可以为著作权人设置司法救济基金,并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即使侵权铸造者不能及时弥补版权人的损失,其合
34、法权益也能得到有效救济。(三)落实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界定责任边界 交易平台完整参与交易环节,是治理风险的关键抓手。如学者所述,平台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是数字时代的必然要求。平台经济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而法律规则时常滞后甚至缺位,法律条款难免存在漏洞,法律内容经常过于模糊,平台积极承担主体责任可以弥补数字时代法律治理的缺陷。主体责任可以克服传统的法律责任过于强调不利后果的弊端,有利于发挥平台的主观能动性而实现预防式治理。我国在将来的市场监管与立法中应重点强调 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有益于实现良好的交易平台治理效果,适当减少法律与政策空白和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全面有效治理
35、交易平台的风险,应穿透互联网创新商业模式的面纱,直指 数字作品交易法律风险的关键源头。年施行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交易平台作为以新型财产客体为交易对象的经营主体,主体责任亟需细化。交易平台在数字经济时代同时具备“公”和“私”的属性,既是规制平台内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主体,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 治理研究 年第 期王江桥: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平台责任,财经法学,年第 期。刘权:论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市场主体。因此,确立 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责任边界,应当从交易平台的不同功能着手,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治理路
36、径。交易平台作为规制主体,除承担事前审查义务之外,还要充分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不应滥用平台的规制权能,不当地限制消费者权利。在交易合法性审查环节,平台作为掌握交易流程的信息优势方,理应主动承担事前审查义务,而非将 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审查义务赋予弱势一方的消费者,诸如“由平台用户全权验证 数字作品与卖家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平台对此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之类的格式条款应予以适当调整。另外,平台发行 数字作品时应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标准,向消费者明确其所能获取的权利范围与平台方的免责条款,避免向消费者允诺虚假权益,避免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表述恶意诱导消费者参与交易。交易平台作为市场
37、主体,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优化技术治理水平。在存储的安全性方面,要完善数字作品元数据的多点存储方式,保障消费者对 数字作品的长期持有与支配的权利。在版权审查方面,以 基础网络等技术打通联盟链环境下不同区块链间的知识产权信息壁垒,推动联盟链间版权信息的跨链互通与检索,杜绝铸造者将同一作品多次铸造 发售的情形。(四)优化金融监管方式,激励平台主动合规 数字作品交易不可逆转,面对为数众多的平台,政府监管能力有限,有必要转变自上而下的结果型监管模式,以风险预防为基本原则,激发交易主体主动寻求合规的积极性,实现自下而上的风险治理效果。首先,应为交易平台设立适当的准入许可或技术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将来
38、可考虑为 数字作品交易平台设立准入许可或技术标准,依法审查交易平台的区块链技术标准、网络安全维护能力和反洗钱监测水平等指标,预先甄别合法合规的平台与机构,提高准入门槛。在日常经营中,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市场中的各类交易平台合规稳健运营,及时处罚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平台;对于有退出倾向的交易平台,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预警并加强监管,避免实际控制人逃避法律责任。对于经营不善且无法继续运营的交易平台则应及时清退,并强化事后追责,为其设立类似于破产清算的补偿规则,避免损害消费者财产利益。其次,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适度纠正完全去金融化的监管风向。行政监管的关键在于监管能否与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
39、更为长远的利益相契合,形成激励守法的机 治理研究 年第 期刘权:论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程啸:数字艺术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版,第 页。制。单一的禁令式监管固然可以取得控制风险的成效,但削弱了 数字作品的流通性与实用性。法律规制技术风险的线性监管逻辑无法真正回应和解决不断涌现的新型信息技术难题。对 数字作品交易风险的治理不宜照搬一刀切的禁令式金融监管模式,而是要合理平衡技术创新、交易安全与企业利益,允许 数字作品在合规的框架下有序流动,推动 数字作品交易健康可持续发展。年 月 日,我国首个国家级合规数字资产二级交易平台 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已经启动。
40、我们建议以此为基石,探索建立合规的 数字作品二级交易市场,推动 数字作品在市场中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促成交易安全与商业目标的耦合。例如,可以在部分地区开展 数字作品二级交易市场试点,为二级市场交易的全面风险治理提供有益的局部实践经验。再次,在允许 数字作品二次流转的前提下,要着重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应敦促交易平台预先明确归责主体,完善交易参与者的身份审查机制,验证用户所提交的身份信息与本人的对应性,排除冒用身份的可能性;引导交易平台积极承担反洗钱义务,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披露交易过程中监测到的可疑交易与人员信息,着重关注严重偏离价值标准、短时间内频繁交易的 数字作品,审查其资金来源与市场操作主
41、体,防范洗钱风险;引导交易平台构建防炒作机制,依据行业标准为 数字作品制定合理的价格浮动区间,防范过度炒作,使得 数字作品回归合理定价;提醒消费者理性参与 数字作品交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甄别非法金融活动。最后,要合理平衡平台自治与外部监管,提升风险治理水平。坚持落实交易平台主体责任,体现了监管部门从“管内容”向“管主体”的转变,有利于从源头治理交易风险,完善产业治理规范化的长效管理机制,符合治理现代化的理念。相较于监管部门而言,交易平台拥有 数字作品交易的信息优势,允许 数字作品在合规的框架下有序流动,有利于提高该行业的商业利润,为交易平台自我约束提供了实质性激励;有利于激发交易平台主动探索
42、构建 数字作品铸造、发行和流转的合规体系,推动行业自律,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治理效能。面对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法律与监管机制天然具有滞后性,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现行法律通常缺乏治理 数字作品交易风险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激励平台自治有利于实现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良性互动,形成自下而上的自治治理路径,真正实现预防式风险治理。例如,年 月以来,以阿里、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为代表的平台与行业协会陆续发布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数字藏品自律公约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等一系列自律公约,在缺乏专门法律规范的背景下激发了平台主动寻求合规的热情,也为后续相关立法提供了科学的参考 治理研究 年第 期杨伟东:行政监管
43、模式变革,广东社会科学,年第 期。赵精武:破除隐私计算的迷思:治理科技的安全风险与规制逻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王林生、金元浦: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建构与治理趋势,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依据。五、结语平台企业是当下数字经济价值生产的中心环节,也是各类伴生社会矛盾聚集的焦点。数字作品是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兴组成部分,对该领域中的交易平台、铸造者及著作权人等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的落实,不仅有助于提升该行业风险治理水平,也将为提高网络治理能力提供有价值的示范。改变了数字作品交易难、确权难的困境,为数字作品创作与交易带来希望。但是,在缺乏有效风险
44、治理的基础上,此类新兴消费热点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风险,挑战法律底线,侵蚀区块链技术与 应有的价值。作为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构建的数字资产,数字作品交易的风险治理尤其要注重事前预防。交易平台可以联动多方主体,在铸造环节发挥有效的法律风险预防与审查作用,维护整个交易的合法性基础。同时,立法机关与市场监管机构也应合理配置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治理交易平台的经营风险,谨防刑事犯罪与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不当经营行为。最后,市场监管机构要合理平衡技术创新、交易安全与商业利润的多重目标,建立合规的二级交易市场,形成创作、交易、应用、创作的产业生态圈。数据财产制度应当是以实践中的商业惯例或成熟的数据交易模式为起点,而
45、不是由立法者来代替交易主体设计具体的交易制度和权益归属模式。在充分激发交易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的基础上,发挥监管部门的引导作用,合理平衡平台自治与外部监管,构建完善的预防式风险治理体系,有助于推动 数字作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 的确权职能,也有助于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立法提供实践经验,为此类新兴文化业态的治理提供有益参考。(责任编辑:苏腾飞)治理研究 年第 期戴昕:平台责任与社会信任,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赵精武:民法上安全原则的确立与展开:以风险社会治理转型为视角,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治理研究 年第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