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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分析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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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分析与思考内容提要 近来媒体曝光、披露的多起冤案揭示,冤案何以不断重演,其头号元凶当属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容易引发冤假错案,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防范刑讯逼供,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在制度机制方面做出了许多改进和完善,包括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但是,为了进一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必须在侦查权力的控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两个方面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落实、兑现现有的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防止其异化、虚置,而且应当进一步建立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的权利制度。关键词 遏制刑讯逼供;冤案;新刑事诉讼法;制度机制;权利保

2、障一、从几起典型的冤案说起:冤案何以不断重演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相继曝光、披露的多起冤错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随着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冤案,李怀亮强奸杀人冤案,福建福清陈科云、吴昌龙等人爆炸冤案,浙江萧山的陈建阳等五人抢劫杀人冤案等冤假错案的陆续披露,刑事错案、刑讯逼供、冤案纠错平反机制等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震惊的热议,更成为舆论焦点。-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冤案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程序对5.19强奸杀人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以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男性dna混合物经鉴定排除两张而凶手另有其人为主要依据,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此案不能排除系

3、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对该案被告人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作出了宣告无罪的再审刑事判决。但是,此时距离张氏叔侄入狱已经近10年。这起案子错得简单得不能再简单、其实是离谱得不能再离谱-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1冤案的酿成,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不重证据、却重口供以至于出现原本可以排除张氏叔侄作案的关键证据dna鉴定(该dna经鉴定与俩嫌疑人无关,却与另一名勾姓男子的dna相吻合)却视而不见,而张氏叔侄俩的口供原本就是靠刑讯逼供取得的-在这种只有口供、没有任何物证和人证的案件中却被神探看作是无懈可击的铁案。事后,浙江高院有关人士认为该冤案的造

4、成有五个方面需要反思,其中包括侦查人员都知道,只要口供突破,办案效率就会提高,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有的办案人员就会有意无意地靠一些刑讯逼供的办法来突破口供。甚至对已经发现的有利于被告人、可能证明其无罪的证据,也不愿随案移送。2-李怀亮奸杀幼女冤案 今年4月25日,曾两度对杀人嫌犯李怀。对被告人进行了10天11夜的刑讯,刑讯的手段极为残忍,包括不让睡觉、毒打、呛水、蹲马步等,结果导致佘祥林只得违心供认杀人。8他还发现,20起冤案中,没有一起是司法系统主动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而主动纠正的,所有案件都是因极其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纠正。具体而言,因出现真凶而纠正的有1

5、7起,占85%;因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复活而被纠正的有3起,占15%。9由此,陈永生教授的研究证实了伸冤基本靠真凶和死人复活的民间说法。相近时期内,刑事诉讼学者何家弘主持进行的关于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也表明,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在各类证据中,被告人的虚假口供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首要原因,而造成被告人虚假口供的主要原因是刑讯逼供。在2007年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中,选择被告人口供是最容易导致刑事错案的一种证据的调查对象占37%;选择刑讯逼供是最可能导致被告人做出虚假供述的因素的调查对象占60%;在分析的50起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涉嫌杀人的刑事错案中,存在被告人虚假口供同时也肯定或可能存在刑讯

6、逼供的案件占94%。这表明,被告人虚假口供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首要原因,而造成被告人虚假口供的主要原因是刑讯逼供。10因此,无论是透过具体冤案还是学者的实证研究,我们都可以看到的是,冤案之所以不断重演,其头号元凶当属刑讯逼供。以此为出发点,为了避免、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显然应当建立起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这其实也是本文的研究主旨及其意义之所在。二、为了遏制刑讯逼供,新刑事诉讼法在制度机制上做了些什么毫无疑问,长期以来以刑讯逼供为代表的非法取证行为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毒瘤。刑讯和变相刑讯-赤裸裸的、残酷的严刑拷打式(典型的有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的刑讯逼供和隐蔽的、巧妙的软暴力式(典型的有车轮战

7、、不让睡觉、人格侮辱、恐吓等手段)的刑讯逼供-以及诱供、骗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而且大大增了冤案的出现概率。为此,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遏制刑讯逼供一直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不可否认的是,96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和地方性探索试点都为防范刑讯逼供,完善证据制度和具体诉讼制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2年第二次大修我国刑事诉讼法时,在吸收学界研究成果和实务界实践经验、司法改革成果、已有司法解释的良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体系。其中,新刑事诉讼法第2

8、条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以制度确立影响观念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传统,人权保障观念的淡薄被认为是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层面原因-从而有利于从思想观念上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同时,为了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在具体诉讼制度、证据制度上作出很多进步性的规定。这说明,新刑事诉讼法为了防范刑讯逼供做了相当大的努力。(一)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则,有利于预防、减少刑讯逼供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目的,是为进一步禁止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

9、供述。从正向理解,是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取得有罪供述时的权力限制,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做有罪供述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予以强迫;从反向的角度看,这一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被强迫做出有罪供述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明文规定:受刑事诉追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是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规定,有些国家甚至规定在宪法中(例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加拿大宪

10、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不得被强迫在指控本人犯罪的诉讼中作为证人的权利)。我国新刑事诉讼第50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尽管只是作为要求侦查人员合法收集证据的技术规则而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无疑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有利于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并且将推动刑事诉讼法走向更进一步的民主和文明。然而,新刑诉法中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并不等于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而第118条的规定仍然承袭了如实回答的一贯做法,要求犯罪嫌疑人不仅要回答,而且要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并没有拒绝回答

11、的权利,这实际上有意或无意架空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无罪推定原则。而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说法也过于空泛,讯问者本人不可能承认自己的问题与案情无关,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然没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从这一点上讲,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认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同时顽固不化地不承认沉默权,并且自相矛盾地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可谓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块很大的木桶短板,明显体现了修法的不彻底性,也是技术性修补这种司法改良指导思想下各方妥协的产物。(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源头上减少了刑讯逼供的发生机会新刑诉法第54到58条吸收了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将两高三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

12、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成果吸纳进去,以法律的形式较为完整地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排除程序和法律后果。具体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对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相对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是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

13、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三是比较详细具体地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包括启动程序、法庭审查并进行法庭调查、控方举证和证明方法、法庭经过审查的处理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于侦查人员采用刑讯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等证据,因为违反了程序规定,如果不能有足够合理的解释,该证据就不能进入下一步的司法程序,不能成为定案证据,这样也就在源头上减少了刑讯逼供的发生。不过,威慑非法取证的关键性要素就在于排除证据的可能性有多大,无法定罪的成本对警察而言有多大。11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抑制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非法取证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要注

14、意到的是,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相比于原刑诉法第43条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相应范围有所缩小。原刑诉法规定中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一经查实就必须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新刑诉法删除该内容之后,通过引诱、欺骗方法获得证据便不一定是非法证据,可能不会排除在外。这可能是基于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的侦查技巧与威胁、引诱、欺骗难以区分,而且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也几乎没有因引诱、欺骗而将获得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缘故。(

15、三)及时送所、所内讯问与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权的控制,减少了刑讯逼供的空间为了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性的规范,以保障讯问程序的正当性。1讯问时间、地点、方式的改进,即及时送所和所内讯问制度,减少了刑讯逼供的空间。新刑诉法第83、89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些规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者逮捕后及时送入看守所,并通知其家人,使得犯罪嫌疑人不至于失踪,避免其中间环节,减少刑讯逼供的空间。第1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精选资料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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