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个人信息权立法完善的路径与选择.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3116017 上传时间:2024-06-18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2.9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人信息权立法完善的路径与选择.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个人信息权立法完善的路径与选择.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个人信息权立法完善的路径与选择.pdf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学术论文DOl:10.12379/j.issn.2096-1057.2024.03.10ResearchPapers个人信息权立法完善的路径与选择王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430 0 7 3)()The Path and Choice of Improving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Wang Can(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3)Abstract At present,information

2、leakage has become a global problem,prompting manycountries to enact legislation on safeguarding the righ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Although theintroduc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optimized th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

3、t,the relevant normativedocuments are 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 while the rank of some normative documents is unclear.Besides,th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in special fields is not systematic,and some local legislatures lack legislative initiative,with loopholes in the sup

4、ervision of publicpower.In contrast,the United States has accumulated much experience and lessons in theproblem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protection.By conducting a comparative analysis,thispaper identifies both the legislati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perso

5、nal inform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Subsequently,proposing some suggestions on thelegisla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aiming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the right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China.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spe

6、cial field;legislative protection;United States experience摘要当前,信息泄露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各国纷纷就个人信息权进行立法保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优化了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但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未能有效衔接,某些规范性文件位阶不明,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不成体系,部分地方缺乏立法能动性,对公权力的监管规定存在漏洞.相较而言,美国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积累了较多经验和教训.通过比较分析法,对美国就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优势、劣势加以辨别,对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提出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关

7、键词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特殊领域;立法完善;美国经验中图法分类号TP309.2收稿日期:2 0 2 3-0 5-3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 3BFX119)引用格式:王璨。个人信息权立法完善的路径与选择。信息安全研究,2 0 2 4,10(3):2 6 3-2 6 7网址http:/ 263信息安全研究第10 卷第3期2 0 2 4年3月Journalot Informatien Security ResearchVol.10No.3Mar.2024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 0 2 2 年8 月发布的第5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 0 2 2 年6

8、月,个人信息泄露占网民遭遇的网络安全问题的比例最大.因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成为我国近年来关注的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提升到新的高度,但是由于我国对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起步较晚,仍需进一步完善.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较早地关注到信息开发与保护的博奔,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与教训.本文将从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其主要问题,接着引人美国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的优势和不足,对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路径提供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1个人信息权的涵义关于个人信息权的涵义,学界存在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是将个人信息权

9、理解为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等相关的权利;另一种见解将个人信息权理解为个人信息自决权2 ;还一种见解将个人信息权理解为个人信息受保护权3.本文认为,无论从实践情况出发,还是从我国的立法取向出发,都应当将个人信息权理解为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就性质而言,其兼备私人性与公共性、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4.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对象为个人信息,因而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体现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34条第2 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7 6 条第5项都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将“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核心。然而,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常常

10、被混为一谈,有必要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隐私权的保护对象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根据民法典第10 34条的在实践中,由于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地位的不对等性,信息主体鲜有机会行使个人信息自决权.因而相较于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才是信息主体所需要的,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网络安全法第6 4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 条等法律内容都是将个人信息权解释为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体现,2641规定,个人信息被划分为私密信息和一般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则被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普通个人信息.这两部法律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提供了指引,因此,在本文

11、看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是交叉关系,而非包含关系。就保护规则的适用而言,隐私权的保护规则有时会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规则发生竞合,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选择保护规则.当个人信息属于私密信息时,应当适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则.当个人信息属于非私密信息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2手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现状及其问题2.1手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现状我国就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数量较多,种类丰富,涵盖多个特殊领域.相关立法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不同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为多个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权提供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上升到新的台阶,几乎将个

12、人信息权的权利基础提升至基本权利范畴51,向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的体系化、统一化迈进,并走向公私法协同保护的局面.具体而言,保护信息权的私法主要为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公法主要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属性,学界存在争议,本文采用公法属性说),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就个人信息权已形成公私法协同保护的局面6 .然而,尽管我国有关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已取得较大成就,但仍存在进步空间.2.2手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2.2.1相关规范性文件未能有效衔接一方面,我国在近年

13、才开始重视个人信息权保护问题,因而在以往的立法中有关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规定并不细致谨慎,由此产生了衔接上的学术论文.ResearchPapers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0 条仅对个人隐私权作了特别保护的规定.另一方面,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凝结着近年来我国有关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先进成果,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却并未及时根据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因而也存在衔接上的问题.例如,某些法律规范就个人信息分类、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等的规定并不统一,导致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竞合或冲突.2.2.2相关规范性文件位阶不明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的诸多规范性文件中,全国人

14、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性质十分特殊,是属于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网络安全法第47 条规定针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消除等措施.部分学者认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情况不宜一概而论7。2.2.3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不成体系从现行法律来看,我国着意对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例如,在经济法领域,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以金融业态为分类依据,制定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15、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尽管某些法律较为全面地涵盖了相关领域的个人信息权保护,但并未形成以某部法律为中心的特殊领域信息权保护体系,2.2.4部分地方缺乏立法能动性我国地方就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存在2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就个人信息权保护进行创制性立法的地区数量少.就地方立法现状来看,我国仅有少部分地区就个人信息权保护进行了创制性立法,这与我国的行政区域数量是不成比例的.另一方面,中央立法与地方性立法未能形成良好互动.尽管我国部分地区早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之前就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信息权的立法

16、保护作了探索,如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但自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之后,地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陷人停滞局面.具体而言,已颁布地方立法的地区有些未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出及时调整,而尚未颁布本地区个人信息权保护创制性立法的地区有些未能跟进立法.2.2.5公权力主体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存在监管漏洞关于国家机关这一公权力主体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相关规定并不具体,一方面,我国部分法律对收集个人信息的授权规定不够清晰,在部分事宜上以内部文件为执法依据,导致个人信息收集过程不透明,无助于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8.此外,某些法律仅规定某些公权力主体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职责,但既未对其

17、保护方式作具体规定,也未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过程作到全程监管.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对监管主体的规定不甚明确,即使有法律明确指出了监管主体,但没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则,缺乏操作性。3美美国对个人信息权立法的优势和不足与我国不同,美国并未区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因而与个人信息权保护相关的立法大多冠以隐私权的名称.作为较早关注个人信息权并对其进行立法保护的国家之一9,美国就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有助于我国选择性参考借鉴.3.1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优势其一,就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较为完善.美国为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权保护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包括信息自由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权法案家庭教

18、育权利和隐私权法案电子资金转移法金融隐私权法案隐私保护法电缆通信政策法案电子通信隐私法视频隐私保护法案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司机隐私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金融现代法案以及公平和准确信用交易法等,基本形成了相应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均有法可依的局面10 1。其二,各州具有立法能动性,使联邦立法与各州立法形成了良性互动.美国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不仅体现在美国宪法中,还体现在各州的法律中。网址http:/1265信息安全研究第10 卷第3期2 0 2 4年3月Journalot Informatien Security ResearchVol.10No.3Mar.2024美国宪法第4、第5和第14条

19、修正案都体现了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而各州则通过了适用于本州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法规.由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州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不同,例如,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对本州的个人信息权进行了强有力的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较为出色,其出台的加州在线隐私法案对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框架的构建起到了重要作用11.由此,美国各州立法与联邦立法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助力美国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3.2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不足其一,美国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采取分散立法的形式,缺乏“单一的、总体的隐私法”12 ,导致其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既不系统,也不全面.分散的立法形式和特定行业保

20、护系统决定了其具有狭窄的信息权保护范围.同时,分散立法模式引发了多头监管的困境,因而美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特定行业的自我监管13.然而,当个人信息利用带来巨大价值而个人信息保护要付出高昂成本时,行业通常会选择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权无法得到有力保障。其二,相关立法模糊公权力主体收集信息与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边界.在197 6 年的美国诉米勒案中,法官根据多数意见得出结论称:“当(个人)选择使用银行时,就是选择自愿将私人金融活动暴露于银行及政府之下”然而,这一判决招致了公众的不满14.作为回应,美国于197 8 年通过了金融隐私权法案.该法案虽然禁止金融机构在未通知客户和未征得其同意的情

21、况下披露客户记录,却允许金融机构在对搜查令、传票或政府当局的书面请求作出响应时,披露客户记录.因而,虽然该法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金融信息,但它仍未消除公权力恣意侵犯个人信息权的风险151.为加强政府对个人信息的监管,美国在法律规范和判例中承认政府有权干预个人信息,给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带来了风险.例如,美国于2 0 0 1年颁布的爱国者法案中规定: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政府间可以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共享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而不必通知消费者、法院或公众,这无疑为政府不经个人同意而收集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背书。26614手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立法路径的建议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体系道阻

22、且长,可以在取美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我国实际的国情进行相应调整。4.1注重诸法之间的衔接为形成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合力,应当注重诸法之间的衔接.例如,针对相关法律,立法机关可以将个人信息纳人保密职责范围之内,使诸法更好地衔接.此外,还要注重诸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衔接.例如,关于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学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当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16 ;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的关系较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17 ,本文倾向于后者.同时认为,适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秉持并存协调原则,采取得当方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18 .4.2明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应

23、当尽快出台法律解释,以明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性质,厘清其法律位阶,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体系.此外,我国与个人信息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处于不同的效力位阶,并未形成以某一部或者某几部法律为中心的统一法律体系,缺乏体系性.应当遵循统一立法模式,注重同位法之间的互补关系、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协调关系.最终就个人信息权保护形成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中心、其他相关法律为辅助支撑的体系,并力求做到各领域法律与个人信息权相关的术语概念、保护原则、立法目的等一以贯之,从而使每部法律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19.4.3京就特殊领域个人信息形成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应当就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形成专门的法律文件,

24、这样既便于公众洞悉某领域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情况,又便于司法者、执法者开展司法、执法活动.但同时,分散性的立法会使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狭窄,同时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因此,应在对特殊领域个人信息权进行立法保护的同时,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地位,使立法模式从分散趋向于统一.例如,就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而言,应当注重使用类型化思维使不同金融业态有关个人金融信息学术论文ResearchPapers保护的法律规定相互协调.4.4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能动性我国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能动性,使中央和地方立法形成良性互动2 0.地方可以结合自身经济发展情况,充分发挥创制性立法的优势以及地方立法

25、的能动性,出台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与个人信息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本地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4.5在立法中完善对公权力主体的监督必须在立法中明确公权力主体对个人信息权的监管义务以及具体的监管主体.就我国的立法而言,对义务内容的规定要同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协调,并且处理个人信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同时,个人信息收集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5结语我国近年来对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已取得长足的进步2 1.不过,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起步较晚,在立法上仍有诸多不足.但只要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借鉴先进经验,就一定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之路.参考文献1孙平.系统构筑个人信息

26、保护立法的基本权利模式J.法学,2 0 16(4):6 7-8 02 李伟民.“个人信息权”性质之辨与立法模式研究一以互联网新型权利为视角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18,47(3):6 6-7 43王锡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J中国法学,2021(1):145-1664邢会强.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与利用门.东方法学,2 0 2 1(1):47-6 05秦倩.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基础的体系性理路以“个人信息权”概念表达的统一为视角J。宁夏社会科学,2 0 2 2(5):72-816汪庆华.个人信息权的体系化解释一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公法属性J.环球法律评论,2 0 2

27、2,44(1):6 9-8 37刘政、边森岭、程湘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辞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8程雷.大数据背景下的秘密监控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J.法学论坛,2 0 2 1,36(3):15-2 69黄如花,李楠.美国开放政府数据中的个人隐私保护研究JI.图书馆,2 0 17(6):19-2 4,7 610Kuhn M L.147 million social security numbers for sale:Developing data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fter mass cybersecuritybreachesJ.Iowa Law Review,

28、2018,104(1):417-44611Hyman D A,Kovacic W E.Implementing privacy policy:Who should do what JJ.Fordham Intellectual Property,Eedia&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2019,29(4):1117-115012Boyd V.Financial privac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European Union:Path to transatlantic regulatory harmoni-zation J.Berke

29、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6,24(3):958-95913(Colon-Fung I.Protecting the new face of entrepreneurship:Online appropriat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Internationalconsumer-to-consumer online transactions JJ.FordhamJournal of Corporate&.Financial Law,2007,12(1):233-25814 Brennan W.State constituti

30、ons and the protection ofindividual rights JJ.Harvard Law Review,1977,90(3):489-504;Hufstedler S M.Invisible searches for intangiblethings:Regulation of governmental information gatheringJJ.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1979,127(6):1483-1523151Herman S N.The USA PATRIOT act and the subma-jor

31、itarian fourth amendment JJ.Harvard Civil Rights-Civil Liberties Law Review,2006,41(1):67-13216王利明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湖湘法学评论,2 0 2 1,11):2 5-3517程啸.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 0 2 2,40(3):19-3018龙卫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法定位与保护功能基于新法体系形成及其展开的分析J.现代法学,2 0 2 1,43(5):84-10419梁西圣.立法“真理”与“方法”之辩J.政法论丛,2 0 2 1(5):85-9420陈明辉。我国央地分权的模式及类型.地方立法研究,2021,6(4):25-4321Pernot-Leplay E.Chinas approach on data privacy law:Athird way between the U.S.and the Eu?Jl.Penn StateJournal of Law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2020,8(1):49-117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王璨网址http:/1267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