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政治思想史 2023 年第 3 期经济政策、政治构想与私人财产权作为重农主义反对者的卢梭任 鑫(北京大学法学院)摘 要:重农主义是 18 世纪下半叶欧洲重要的政治经济改革思潮,兼有政治经济学和宪制规划的特点,而卢梭的相关思想不同于重农主义者的关键主张。他以与米拉波的书信往来为契机,在经济政策、政治构想和私人财产权三个方面与重农学派展开正面交锋。卢梭认为,重农主义的经济政策会导致农业破产,其政治构想不仅不符合语言使用习惯,在实践中还会陷入两难,而且私人财产权的性质要远比自然权利复杂。这些批判也展示了卢梭对自然法的重新界定。关键词:经济政策;合法专制;私人财产权;自然法一、引 言1767 年
2、5 月,卢梭结束了英格兰流亡生活返回法国。里克蒂(Victor de Riquetti),也就是老米拉波侯爵(marquis de Mirabeau,下文简称米拉波)一度时常造访卢梭,并与卢梭保持着频繁通信。()他再三请求卢梭阅读自己有关重农主义的著作,并将“开创重农()雷蒙特鲁松:卢梭传,李平沤、何三雅译,商务印书馆,1998 年,第 363 页。2023 年第 3 期Vol.14 No.3政 治 思 想 史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总第 55 期Sum No.5563任鑫:经济政策、政治构想与私人财产权主义 第二时代”()的拉里维
3、埃(Pierre Francois Mercier de la Rivire)出 版 的 新 书政 治 社 会 的 自 然与基本原理(L Ordre Naturel et Essentiel des Socits Politiques)推荐给卢梭,希望他能接受重农学派的理论。重农主义是在反对重商主义和法国旧制度封建特性的过程中产生并盛极一时的,其学说也对后世经济和宪制思想的发展贡献良多。通常来讲,虽然重农学派代表人物的思想并不完全一致,但他们理论中所包含的一系列核心要素是将其作为一个学派联系起来的重要纽带。他们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由一种自然秩序主宰,人们有义务发现其中的自然法,并依其而行;就
4、人类社会而言,自然法赋予人们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然权利,农业生产是这种财产的源泉,而要能够源源不断地产生财富,就离不开大农经营和自由放任的政策,即将农业与商业相结合,允许谷物自由贸易,保证谷物价格;政府收入(主要)源自对地产主征税;同时,需要一种关于政治的“新科学”,即君主虽然掌握绝对权力,却要自缚手脚,职能限于调节各种利益摩擦,保障财产和安全。()卢梭在 7 月 26 日写信回应了米拉波寄来的短笺和拉里维埃的新书。这封回信是卢梭唯一正面挑战重农主义思想的手稿。他在信中坦陈自己虽然细读了米拉波的著作,但却因时间所限只是阅读了拉里维埃书中“直言不讳”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几章。()卢梭在信中明确表示,
5、米拉波要使其接受重农主义思想的打算注定会落空,除了年纪使然,还因为他发现,“我的旧思想的陈迹已固着()张慧:在保守与激进之间拉里维埃政治思想研究,政治思想史,2019 年第 4 期,第 145 页。()参见 Ronald L.Meek,The Economics of Physiocracy:Essays and Translations,London:George Allen&Unwin,1962,pp.18 22;默瑞N.罗斯巴德: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思想奥斯利学派视角下的经济思想史第一卷,张凤林等译,商务印书馆,2012 年,第 567589 页;斯坦利L.布鲁、兰迪R.格兰特:经济思想史
6、,邸晓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年,第 2939 页;詹姆斯博纳:哲学与政治经济学历史关系的考察,张东辉、夏国军译,商务印书馆,2021年,第 149163 页。()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Victor Gourevitch ed.&tra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p.268,271.64政治思想史 2023 年第 3 期于脑中,无法允许这种新思想在其中留下深刻印象”(),并且米拉波的苦口婆心只会唤起他头脑中“几乎已
7、经淡忘的种种观念”()。这提示我们,要全面理解卢梭与重农学派的真正分歧,我们不能囿于这封信,而是要借助信中的线索,从卢梭此前的其他作品中寻找答案。如果暂时跳脱出此信,根据其中线索综览卢梭的理论,我们会认识到他对农业贸易、宪制设计、私人财产权以及自然法等方面都有着相对完整的表述,从而可以全面呈现卢梭对重农主义这一“如此庞大、各部分之间联系如此紧密的改革体系”()的反对。对这一交锋,中文学界却长期以来缺乏重视。()本文则从上述信件出发,结合卢梭此前的作品进行阐释:首先,着眼于卢梭能够理解甚至表示部分赞同的米拉波的经济体系,讨论双方认识的一致之处,以及卢梭为何会担心这种体系付诸实践会事与愿违;其次,
8、针对卢梭最难以理解的“合法专制”,分析双方的真正分歧所在;最后,解释卢梭对作为重农主义核心和基石的私人财产权理论的反对意见,并尝试理解双方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方面认识的异同。()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68.()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71.()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 年,第 201 页。()现有研究将卢梭的回应只是作为其生平的一件轶事或重农主义高
9、歌猛进时期的一段不起眼的插曲,例如 Michael Sonenscher,Before the Deluge:Public Debt,Inequality,and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7,pp.237 239;或是重农主义在当时引发的猜疑情绪的微不足道的表达,例如 Thophile Pnigaud,“The Political Opposition of Rousseau to Physiocracy:Government,Intere
10、st,Citizenship,”The European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Vol.22,No.3,2015,p.473。学者的研究中提及卢梭的回应,与其说是为了彰显两种思想的张力,不如说是引为例证,以佐证在重农主义付诸实践时引发了大多数思想家的反对,例如马克戈尔迪、罗伯特沃克勒编:剑桥十八世纪政治思想史,刘北成等译,商务印书馆,2017 年,第 451 页。目前不多的对卢梭和重农学派思想的比较研究侧重于双方在某些思想要素上的异同,例如贝特朗仅用很小篇幅讨论了卢梭与重农学派针对市场的不同态度。参见 Lucas Beltrn,“
11、Rousseau s Influence on Economic Thought,”Jahrbuch fr die Ordnung von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Vol.31,1980,p.37。65任鑫:经济政策、政治构想与私人财产权二、适得其反的经济政策针对米拉波提出的经济体系,卢梭在 7 月 26 日的信件里给出了少见的正面评价,甚至丝毫不吝溢美之词“无与伦比的深刻、真确、充满洞见和大有裨益。其中饱含的伟大崇高的真理令人欣喜若狂。”()米拉波重视土地的价值,将依托土地的农业生产看作个体和国家的收入来源,并把这种土地产生的财富与商业中流动的财富相对立,认为
12、商业产生的货币财富会侵蚀农业生产。他还赋予农业生产一种道德价值,视其为社会稳定的基础。()在 18 世纪的法国,社会秩序依赖于土地制度,后者将这种秩序展现为由种种财产形式所支撑的等级制,而该等级制以作为最大地产主的法国国王为顶点。米拉波虽然注意到了农业与商业之间势如水火的关系,但他依旧同意对谷物的自由买卖,因为大型君主国最为适宜的贸易品是农产品而非奢侈品,谷物的自由贸易会“使冗余物市场急剧萎缩,必需品和有用之物的市场扩展”,最终使经济维持“自然平衡”(),只是商人只能由产出了多余谷物的地产主充任。()卢梭同样看重农业,但他更偏向于这种生产方式的道德意涵。在 1765 年开始撰写的科西嘉宪政规划
13、中,卢梭指出,发展农业可以促进人口增长、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塑造公民军人,也有助于使国家摆脱政治依附关系。()与此同时,卢梭尽管承认商业和农业()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71.()参见 Elizabeth Fox-Genovese,The Origins of Physiocracy:Economic Revolution and Social Order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76,
14、pp.155 157。()Michael Kwass,“Consumption and the World of Ideas:Consumer Revolution and 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Marquis de Mirabeau,”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Vol.37,No.2,2004,p.199.()参见 Fox-Genovese,The Origins of Physiocracy:Economic Revolution and Social Order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p.162。
15、()参见卢梭:政治制度论,刘小枫编,崇明等译,华夏出版社,2013 年,第 194195 页。66政治思想史 2023 年第 3 期各有所长“商业产生财富,但农业却确保自由”(),且人口的增长必然会使超出农业生产需要的多余人口投身工业、商业或艺术,但他又明确表示“任何商业对农业都是毁灭性的”(),财富和自由不可兼得。他还希望人口增长到需要人们被迫转行那天能够无限期推迟到来。()依卢梭之见,农业与商业构成了经济和政治领域冲突的核心,任何一种农业和商业的结合都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农业的毁灭,谷物贸易也概莫能外“旦有毫厘你称作财富或可自由支配价值出现,旦有首次交易发生,人口增长便会停滞。”()而在社会契
16、约论中,卢梭认为,虽然无法判断何为最好的政府,但治下公民繁衍增多却是好政府的重要标志。()由此可见,“农业加商业”的模式不应当是政府致力推行的经济政策。卢梭虽然曾为百科全书撰写“政治经济”词条,但他绝非专业的经济学家。不过,如果将卢梭相对简略的商业对农业破坏的原理与当时法国农业经济状况结合来看(),那么便可以大致勾勒出他怀疑米拉波的经济政策最终会与初衷相悖的原因。与农业国和商业国在国际关系上的依附关系恰相颠倒,一旦商业和农业在一国出现,后者必将依附于前者,“其中一方不受限制,而另一方总是被迫,前者总是给后者立法”()。虽然米拉波不像魁奈那样主张对土地所有者征收单一直接税,但向土地所有者征税依然
17、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农民来说,税收或地租一旦采用货币形式,他们就必须去城市兜售农产品,从而转化为“一个小商人、一个小贩、()卢梭:政治制度论,第 195 页。()卢梭:政治制度论,第 214 页。()参见卢梭:政治制度论,第 197、206209 页。()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71.()参见 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105。()参见 E.E.里奇、C.H.威尔逊主编:
18、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五卷):近代早期的欧洲经济组织,高德步、蔡挺、张林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第 552557 页。()卢梭:政治制度论,第 214 页。()许建国、蒋晓蕙、蔡红英:西方税收思想,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 年,第 37 页。67任鑫:经济政策、政治构想与私人财产权一个无赖汉”(),在受到其他商人盘剥的同时,其子女也会因此堕落,热衷于城市生活。至于重农学派所推崇的,而当时法国尚不多见的大农经营或大型集约化农业生产,卢梭看到,其中的租地农场主、农业雇工和投资土地的商人无论初始状况的优劣,由于自然不平等与对土地及附着其上的特权和地位的偏爱,最终要么转化为“富有的懒汉”,
19、要么成为“悲惨的农民”,“前者拥有土地,而后者虽然耕种却难以糊口”(),甚至重农主义者内穆尔(Pierre Samuel Dupont de Nemours)也坦言:“新的重农主义秩序只会增加而非减少不平等。”()那些难以实现温饱的农民会从农业生产中逐渐流失。“个人的富裕,整体变得日益贫穷”,农业破产,社会动荡,“最终就会导致一个民族的毁灭”。()米拉波对农业能够产生财富、保证社会稳定的期待会因商业的介入而沦为镜花水月。另外,对土地地租直接征收比例税实际上是按比例缴纳农田收成,地产主会趋利避害,听任土地抛荒或减少土地产出(),以致动摇国家的根本。虽然重农主义者声称存在支配经济运行的自然法,这些
20、法则独立于人的意志,人却可以凭借理性来发现它们,但如果他们尤其是米拉波的经济政策会引发上文卢梭得出的结果,那么姑且不论这种自然秩序或自然法是否真的存在,显然重农学派尚未发现真正的法则。而他们很可能是基于错误的法则,要求法国国王专注于保卫财产和自由贸易,对抗“垄断者的自私自利、下级官僚机构的桀骜不驯和谷物价格高企所激发的叛乱”()。但国王现实中还具有其他身份,他是法兰西这一世袭家产的主人,王权以这种封建领主特权为基础,“领主”的本意即“养育者和保护者,引领他()卢梭:政治制度论,第 213 页。()卢梭:政治制度论,第 213 页。()J.Q.C.Mackrell,The Attack on F
21、eudalism in Eighteenth Century France,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73,p.143.()卢梭:政治制度论,第 214 页。()参见卢梭:政治制度论,第 179 页。()Yves Charbit,Arundhati Virmani,“The Political Failure of an Economic Theory:Physiocracy,”Population,Vol.57,No.6,2002,p.878.68政治思想史 2023 年第 3 期人的长者”(),同时他也是“民族之父”(father of the natio
22、n),不能对子民遭受饥馑置之不理(),而重农主义者却要求国王放弃之前基于“道义经济”的做法,对自由贸易所引发的谷物价格攀升袖手旁观。有学者甚至指出,重农学派“以技术专家专业知识的名义取消了政治”()。因此,该学派最为典型的宪制安排“合法专制”便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三、“合法专制”的名与实尽管重农学派在其时代以“经济学家”(conomistes)著称,但在博纳眼中,“他们的体系是与政治经济学相关联的政治哲学”()。换言之,“法国的理论家必须像关注纯粹的经济一样,从根本上关注国家的角色”,“协调王室政府与财产(广义上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重农主义“是一种骨子里的政治学说”。()在政治社会的自然与基
23、本原理一书中,拉里维埃对“合法专制”概念作了详细说明,为重农主义者主张的君主制理论确立起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但这一概念甫一提出就引发了汹汹众议,批评者们很快指出,专制和通常理解的法律或自然法之间存在明显张力,同时重农主义的政治构想源自其经济理论的演绎和推导,因此在实践中难免水土不服。()而卢梭在致米拉波的回信中就是循沿以上两条进路展开反驳,笔者将之概括为“对 合法专制 名与实的批判”。我们首先来看看卢梭如何反对“合法专制”之“名”。卢梭之所以不满此概念之“名”,是因为他认为拉里维埃有意()伊波利特泰纳:现代法国的起源:旧制度,黄艳红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第 86 页。笔者
24、虽然赞同泰纳对法国国王作为领主的身份界定,但不同意他认为在旧制度时期,法国国王行使特权全然出于自利的判断。()参见 Steven L.Kaplan,Bread,Politics and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Reign of Louis XV,2nd ed.,London:Anthem Press,2015,pp.1 51。()Charbit,Virmani,“The Political Failure of an Economic Theory:Physiocracy,”p.878.()博纳:哲学与政治经济学历史关系的考察,第 149 页。()戈尔迪、沃克勒编:剑
25、桥十八世纪政治思想史,第 404、409 页。()参见戈尔迪、沃克勒编:剑桥十八世纪政治思想史,第 417 页。69任鑫:经济政策、政治构想与私人财产权改变“合法”与“专制”两词的通常用法,而生造出了这一合成范畴,因此卢梭便要重新厘清何为“合法”与“专制”。有学者指出,“合法专制”理论与拉里维埃对“明证”(evidence)的确信密不可分。()而在信的开篇,卢梭便揭露了其中的悖谬之处。魁奈在百科全书中将“明证”界定为“道理已经明确和肯定到了人类精神无法抗拒的程度”(),而卢梭却抱怨自己根本无法理解“合法专制”的“明证”所在,明言其含混不明。在他看来,这一范畴之所以令人迷惑,是由于“两个相互矛盾
26、的单词结合在一起对我来说毫无意义”()。卢梭认为,“合法”与“专制”实则代表了两种相悖的“政府形式”,即“人在法下”和“人在法上”,这两种政府形式相互对立,明显不可能在一地同时存在。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两种理想的政府形式“最为严格的民主”和“上帝之治”。前者可以直接等同于上文提到的“人在法下”形式,但“人在法上”却可以有程度不同的表现,而卢梭心中的理想政府则是其最为极端的形式“最专制的政府”(),也就是如旧约中选扫罗为王之前的犹太人那样,由“拟人化”的上帝直接统治。在卢梭看来,霍布斯主张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存在本性上的差异,后者有义务近乎无条件地服从前者。()因此,上帝独治是一种“最彻底的霍布
27、斯主义”()。有意思的是,在百科全书“霍布斯主义”这一词条中,狄德罗(Denis Diderot)认为卢梭和霍布斯的思想分别是哲学两种对立的极端表现,而只有在两种体系之间才可能发现真理。()但卢梭不仅主张“最为严格的民主”,而且将被推向极端的霍布斯理论作为可以接受的()参见张慧:在保守与激进之间拉里维埃政治思想研究,第 151 页。()转引自张慧:在保守与激进之间拉里维埃政治思想研究,第 147 页。()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71.()Rousseau,The Social Cont
28、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70.()参见 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p.42 43。()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70.()参见 Denis Diderot,Political Writings,John Hope Mason&Robert Wokler eds.&tra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
29、rsity Press,1992,pp.27 28。70政治思想史 2023 年第 3 期另一种方案,拒斥所有中间道路。“人在法上”和“人在法下”看起来已经穷尽了所有“政府形式”,但如果同时考虑时间因素,那么便有时而“人在法上”,时而“人在法下”这第三种形式,这种可能性和非极端的“人在法上”形式构成了卢梭无法接受的中间方案,因为此时人与法会在国家内部持续冲突,这是“所有政治国家中最糟糕的”()。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是将“人在法下”与“最为严格的民主”等而视之,就会发现卢梭在信中所说的“政府”并非社会契约论中作为臣民与主权者中间体的政府,而是“将他们唯一的意志作为法加之于全体缔约者,但它能使每一
30、个个人同以往一样自由”的“普遍的、人格化的法”(),即由所有缔约者组成的主权者。如果说上帝的直接统治可望而不可及,那么人类能够凭借己力实现的理想政制似乎只有“最为严格的民主”,这也是破解卢梭所谓“化圆为方”难题()的关键。个人主义是卢梭建立理想宪制的出发点,一国之中私人利益虽然千差万别,但其“交集”构成了公意的基础。卢梭的宪制构想需要一国全体公民组成主权者,使公意以法律形式现身,法律来自一切公民,又适用于一切公民,公民虽然是主权者的成员,但要受这种普遍法律的约制,政府作为主权者和公民的“中项”,是法律的强制实施者。考虑到法律源于公意,公意以普遍利益为基础,而普遍利益不过是众多私人利益中共有的组
31、成要素。可见,按照私人利益思考和行事的个人遵循法律其实也是在服从自身意志,人依旧像在自然状态下一样自由,即没有依附于他人的意志。之所以说这种宪制建构是“最为严格的民主”,是因为公意的生成需要全体公民的参与,且公民必须以摆脱代表和小团体机制束缚的个体身份参与。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一章开篇,卢梭就确定了上述理论建构的目标,即找到人身处政治共同体却依()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70.()Jean-Jacques Rousseau,The Collected Writings of Rouss
32、eau,Vol.9,Christopher Kelly&Eve Grace eds.,Christopher Kelly&Judith R.Bush trans.,Hanover and London: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2001,p.232.()参见 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70。71任鑫:经济政策、政治构想与私人财产权旧作为自由个体的实现途径。()但根据马斯特的分析,卢梭区分了“政治权利的原理”和“政治学的准则”,前者可以等同于上述目标,
33、而后者则是前者在现实政治中的谨慎适用。()虽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展示了“政治权利的原理”或人处在枷锁之中的正当条件,但他对这种原理的具体实施并不乐观,他在致米拉波的信中坦言无法在现实中找到“最为严格的民主”()。基于此,在卢梭看来,一切现实的国家以及拉里维埃“合法专制”的政治构想都会是“最糟糕的”。在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下文简称论不平等)中,按照卢梭的政治社会演进脉络,只有在不平等发展到最后阶段时,专制主义或专制者才会出现,并“将法律和人民踩在脚下”(),专制者的个人意志取代了法律,只根据激情予取予夺,法律和专制完全势不两立。换言之,专制的出现正是在于个人意志和激情代替了法律。依卢
34、梭之见,这种法律与专制的关系才与常识和语言使用习惯相一致。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十章中,卢梭对专制者(Despot)和僭主(Tyrant)作了区分,前者是指“依靠暴力统治,无视正义和法律的君主”,也就是“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的人”。()这样理解的“专制者”既符合在对“专制者”和“僭主”混用之时,除亚里士多德以外其他希腊作者的常见用法,也与通俗认识相合。()不过,卢梭对“合法专制”的认识并没有止步于拉里维埃的用词不当。进一步分析卢梭的回信,会发现他其实理解了拉里维埃方案的真实意图,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反击。拉里维埃对“合法专制”的界定包含两个维度:第一,在他看来,社会秩序由不以人的意()参见 Rouss
35、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41。()参见马斯特:卢梭的政治哲学,尚新建、黄涛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 397 页。()参见 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70。()Rousseau,The Discourses and Other Early Political Writings,Victor Gourevitch ed.&trans.,Cambridge:Cambridge Un
36、iversity Press,1997,p.185.()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108.()参见 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108。72政治思想史 2023 年第 3 期志为转移的自然法所支配,因此“合法”便是指符合自然法,而又由于自然法的恒定和单一,所以同样需要遵从自然法而治的君主就一定是“专制的”,即“社会秩序只能认可一种权力,只能接受一个首脑,后者将以 明证 之名进行统治”()
37、,合法专制者只是自然法的发现者而非立法者,职责限于保持自然法的运行环境或维护正义();第二,“合法”与“任意”(arbitrary)相对,即与路易十四创建的,标榜君主即法律,君主“希望的”即为“合法的”那种“古典”绝对主义()不同,转而以自然法和自然秩序为依归,不能单凭个人意志和暴力,“专制”则需要按照字面含义加以理解,也就是说,当时的法国国王是这片土地上“世袭的主人和所有者”()。但这一切在卢梭眼中,不过说明了拉里维埃既没能掌握有关人的科学,也对关于政府的科学所知不多。早在论不平等的“序言”中,卢梭便指出,“在人类所有的各种知识中,对我们最有用但是又发展最滞后的,是关于人的知识”,它是“哲学
38、家感到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在此问题上犯错屡见不鲜便在情理之中,拉里维埃也概莫能外。换言之,他尚未“通晓人心”()。因为专制君主是重农学派所能想到的唯一政治选项,所以改革成败全然系于国王观念的转变,不过,即使拉里维埃笔下的专制者们发现了那些不证自明的“自然法”,也认识到依法而治最符合自身利益,但除非他们是“贤者”(wise man)(),否则就很可能“看到了更好的却选择了更坏的”,毕竟虽然“理性启迪心智”,但“激情引领我们”。()另外,()张慧:在保守与激进之间拉里维埃政治思想研究,第 152 页。()参见 Sonenscher,Before the Deluge:Public Debt,
39、Inequality,and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p.214。()参见乔治杜比编:法国史中卷,吕一民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 年,第 764 页。()Charbit,Virmani,“The Political Failure of an Economic Theory:Physiocracy,”p.878.()Rousseau,The Discourses and Other Early Political Writings,p.124.()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
40、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69.()施克莱指出,贤者无须强制即会遵循理性而行,“理性自会告诉他何为社会生活所必需,因为理性本身就是社会经验的产物”(Judith N.Shklar,Men and Citizens:A Study of Rousseau s Social The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p.64)。()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69.73任鑫:经济政策、政治构想与私人财
41、产权那些世袭的君主们又有多大几率能成为“贤者”呢?他们可能只不过是一群“野心勃勃、挥霍无度、爱财如命、荒淫无度、巧舌如簧、猜忌成性,却又软弱不堪”()之徒。拉里维埃的构想低估了人的自然倾向和激情,只适用于“生活在乌有之乡中的人民”()。另外,卢梭认为有关政府的科学不是刻板遵循自然和政治法则的学问,而是“根据时间、地点和环境的不同,进行联合、实践和注意例外的科学”()。换言之,即使掌握了上文所说的“政治权利的原理”,也要对其审慎运用。现实状况变幻莫测,而政府也是由“众多要素组合而成”(),拉里维埃对政府可以立基于抽象自然法之上的信仰显然忽视了这种现实局限。根据重农学派发现的“自然法”,私人财产权
42、属于神圣权利和自然权利,而政府要以保护这一财产权为己任,拉里维埃在政治社会的自然与基本原理的“序言”中就承诺他笔下实施监护的君主能够保障地产主、农民、教士和商人的财产利益(),而重农主义者所关心的国家财富的增长似乎也只是每个个体财富增长的简单相加。但卢梭指出,当例外状态出现时,也就是说遇到极端危险和重大灾难,或是个体财富相互之间不再是“共赢”关系,例如需要牺牲商人的财产来保全其他人的财产之时,合法专制者能否凭借其作为这片土地上“世袭的主人和所有者”的特权身份,以“人民的利益是最高法律”的名义,损害私人财产权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罔顾有关政府的科学的“合法专制”很可能在现实运行中寸步难行
43、,而且很可能违背了重农学派促进国家财富增长的目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专制者是否背弃了其依据自然法保障财产权这一“最重要的职责”(),同时,私人财产权还是否是符合自然法的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呢?重农主义者陷入的两难困境使我们有理由转向对其私人财产权理论的()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69.()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70.()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
44、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69.()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69.()参见张慧:在保守与激进之间拉里维埃政治思想研究,第 143144 页。()参见 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p.269。()张智:略论法国旧制度后期的财产权话语,学术研究,2016年第12期,第120页。74政治思想史 2023 年第 3 期考察。更为严重的是,上
45、述“例外状态”可能层出不穷,因为在卢梭看来,从 17 世纪继承、发展而来的“体系癖”只是从个别微小事实中提炼出所谓“原则”,进而演绎成一套体系,但现实的复杂只会使得该体系的拥护者不断增加“例外”以维护体系不坠,以至于普遍命题最终被还原为事实。()这一可能的命运也会导致重农主义者的体系,尤其是其中的自然法丧失说服力。四、私人财产权的性质(一)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重农学派视由个人掌握的土地为“财产”的理想类型,同时将私人财产问题聚焦于如何从作为自然权利的私人财产权出发,探索合理的经济和政治发展与管理模式,并落脚于为私人财产权服务。有学者指出:“重农主义者提倡的政治体制是 合法专制,在某种意义上,它就
46、是财产权的专制。”()卢梭虽然反对重农学派的经济方案和宪制构想,但他与其对手一样,重视私人财产权的价值。重农学派之所以将私人财产权视为人的自然权利,是由于私人财产权符合塑造自然秩序的自然法。卢梭也同样遵循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推演逻辑。在此基础上,我们遵从卢梭信中的指引,结合他的其他文本,来看他如何从自然法理论出发,反对重农学派的相关学说,从而否定其私人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立论依据,最终提出自己有关私人财产权与自然权利关系的理论。在论不平等的“序言”中,卢梭对比了古今自然法思想。作为古代自然法学的代表,罗马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指“自然为了所有生物(animate beings)的生存而在其中确立的
47、一般关系”(),自然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及于人,还将整个生物界都包含在内。因()Jean-Jacques Rousseau,The Collected Writings of Rousseau,Vol.12,Roger D.Masters&Christopher Kelly eds.,Christopher Kelly trans.,Hanover and London: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2007,p.182.()张智:略论法国旧制度后期的财产权话语,第 120 页。()Rousseau,The Discourses and Other Early P
48、olitical Writings,p.126.75任鑫:经济政策、政治构想与私人财产权此,这些法学家就错误地理解了“法”的含义,没能把握“法”命令性的特性,而正是由于法的这一特性使其只能适用于获得启蒙、拥有自由的人。重农主义者比罗马法学家更甚,他们将自然法适用于整个自然和社会,所主张的“法”也欠缺命令性。()更为关键的是卢梭对自然法中“自然”的评价。近现代的自然法学家虽然避免了罗马人的错误,将自然法理解为“为有道德观念的生物规定的法则”(),但他们基于各自原则推导出的自然法却抽象深奥,非常人所能企及,更无法获得不具有先天社会性的处于自然状态()之人的理解。而要掌握并服从这种“自然法”,必须首
49、先成为一位“大推理家(reasoner)和高深的形而上学家”(),这是在社会中唯有少数人历尽艰辛才能达到的。卢梭在 7 月 26 日的信中便指出,米拉波和拉里维埃提出的自然法和政治法只有借助抽象思考才能使人明白。()另一类近现代自然法学家也同样存在时序错乱的谬误。他们从功利角度出发,将能够产生人们只有离开自然状态才能发现的种种好处的法则加以归纳总结,命名为“自然法”。这种“自然法”同样并不“自然”,虽然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可能会有更强的意愿对此加以遵从。重农学派依旧没能跳出这一窠臼。()()例如魁奈在 农业哲学中就曾指出,由造物主事先决定的伟大法则确定了自然界中的一切创造物及其相互关系。而在自然
50、权利中,魁奈主张人也应当服从由物理法和道德法组成的自然法,其中的物理法是指在自然秩序下规范实际事件运作的法则。参见弗朗索瓦魁奈:魁奈经济表及著作选,晏智杰译,华夏出版社,2017 年,第 244、305 页。()Rousseau,The Discourses and Other Early Political Writings,p.126.()按照卢梭在论不平等中的说法,自然状态可以分为“第一自然状态”和“第二自然状态”,这里是指第一自然状态,即人尚未形成且不需要任何共同体时的状态。()Rousseau,The Discourses and Other Early Political Wr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