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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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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严肃性,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 客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定 对需开具增值税票的客户,必须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5、 对非直接往来的商超客户,确需要求“带票结款”的,经物流经理查实后,按公司相关  流程,要求商超客户提供《采买授权书》原件; 6、 增值税开票资料即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注意审核与所提供的有效证件必须一致)。 二、 增值税发票开具原则 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票: 1、 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 2、 开票金额按当月货款(冲抵配销政策后的金额)精确至元角分予以开具,若有预收账款的,对预收款部分在未实现交易前不予提供增值税票,待实现交易后再行补开增值税票 3、 货款的收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转,原则上应在货款到达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再行开具,对以现金结算的货款部分不提供增值税票。 4、 任何公司都不得向无直接往来业务关系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也不能许可。 5、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任意增加开票金额,必须做到订单、回款、开票一致。 6、 任何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方可开具,不得同意客户现金结算换票请求。 7、 其他日常保管、管理规定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8、 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轧帐日期(每月二十五日)划分收入开票时限,凡当月二十五日至月末之间发生的销售收入,一律开具次月日期。 9、 当月发货单月开票,凡客户请求开具前期交易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上不得予以开具。 三、 增值税发票其他管理事项 1、 增值税发票需邮寄的,必须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出,直接交给客户的需进行专项登记签收,严禁通过货运站转交或夹在货物中托运; 2、 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建账序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开票日期、客户名称、金额、增值税发票号码、领用人、寄出特快专递号等); 3、 对一般纳税人客户的相关资料需进行单独保管; 4、 空白增值税票及增值税税控IC卡需存放在安全地方进行保管。 5、 如有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保管专项管理规定的,一律遵照执行。 四、 管理责任 1、 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分公司物流经理,大区经理、业务责任人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2、 如有违反上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造成税务处罚的,由物流经理、分公司经理及有关责任人(责任业务员)按60%、20%、20%比例赔偿税务罚款损失,并按公司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3、 望分公司各相关人员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上述要求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严禁通过银行虚转资金,为客户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公司保留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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