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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26-201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正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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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DGJ32/J26-2017 江 苏 省 住 宅 设 计 标 准江 苏 省 住 宅 设 计 标 准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of Jiangsu 2017-04-07发布 2017-07-01实施 江苏省住建厅 审定 发布 1 1 总则总则 1.0.1 为保障我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我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市、建制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建筑高度在 100m 以上、150m 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

2、执行本标准中高层住宅的全部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度在 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的特殊规定。1.0.3 住宅设计必须贯彻国家及我省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卫生、绿色等指导思想。1.0.4 住宅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2 术语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 起居室(厅)

3、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2.0.5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2.0.6 餐厅 dining room 供居住者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2.0.7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2.0.8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便溺、洗浴、盥洗等日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2.0.9 储藏室 store room 供居住者储藏衣、物使用的空间。2.0.10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1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

4、造的面积。2.0.12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2.0.13 平台(露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 3 部分。2.0.14 设备平台 equipment platform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分隔的对外敞开室外空间。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2.0.16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2.0.17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2.0.18 联系廊 inter-unit gal

5、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2.0.19 住宅单元 red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20 单元门厅 entrance hall of unit 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公共入口使用的空间。2.0.21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1/2 的空间。2.0.22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1/3,且不超过 1/2的空间。2.0.23 架空层 elevated storey 仅有结构支

6、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24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2.0.25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4 2.0.26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对于平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的高度;对于坡屋面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2.0.27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

7、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2.0.28 净宽(深)interior storey length 结构墙面层之间的水平距离。2.0.29 单室套住宅 single room apartment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一间兼起居室的卧室、厨房或简易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同使用空间组成的住宅,每套住房仅供一人或一对夫妇居住使用。2.0.30 低层住宅 low-rise building 地上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的住宅。2.0.31 多层住宅 multi-storey building 地上建筑层数不少于三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2.0.32 高层住宅 high-rise bu

8、ilding 地上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2.0.33 跃层式住宅 duplex apartment house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套型。2.0.3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35 开敞楼梯 open stair 建筑内部没有墙体、门窗或其他建筑构配件分隔的楼梯,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火的蔓延,不能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只能作为楼 5 层空间的垂直联系。2.0.36 敞开楼梯间 unclose staircase 楼梯四周有一面敞开,其余三面为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实体墙围护的

9、楼梯间,但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37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38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设施,能防止火灾时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39 成品住房 finished building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2.0.40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

10、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环保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2.0.41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0.42 保障性住房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地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6 3 基本规定基

11、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充分考虑当地土地资源,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3.0.2 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提倡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方便、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空间。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 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要求。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室内空气质量等环境要求。住宅布局功能合理,方便使用,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3.

12、0.5 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利用太阳能、地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应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创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住宅。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造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3.0.7 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0.10 住宅设计应积极推广成品住房技术,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

13、体化设计,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3.0.11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3.0.12 住宅设计和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7 3.0.13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绿色、节能、防火、抗震等要求。8 4 使用标准使用标准 4.1 套型套型 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1.2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3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3m2。4.1.3 住

14、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4.1.4 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4.1.5 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4.1.6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4.2 卧室卧室 4.2.1 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3.0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m2。4.2.2 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0m2。

15、4.2.3 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4m2。4.3 起居室(厅)起居室(厅)4.3.1 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3.00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2。9 4.3.2 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3.00m。4.3.3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m2。4.4 厨房厨房 4.4.1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50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

16、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50m2。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4.4.2 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高层住宅厨房可向公共敞开外廊进行采光通风。4.4.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4.4.4 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厨房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条文说明】4.4.4 厨房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时或改造时都将带来极大不便。排油烟机的位置只有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排气效能。4.4.5 除 5 层以下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

17、m 的住宅外,厨房的排油烟机均应设置竖向排气道。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排油烟机和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竖向排气道宜安装无动力风帽。4.4.6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 2.10m。10 4.4.7 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4.5 卫生间卫生间 4.5.1 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便器、洗浴器(

18、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于 2.50m2;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 2.00m2;3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 1.80m2;4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 1.10m2,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于 1.20m2。4.5.2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可不直接对外采光、通风;2 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4.5.3 未设置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

19、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开向厨房。4.5.4 卫生间与卧室不宜采用错层布置。4.5.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4.5.6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卫生间应有防水、排水、防潮和防滑措施。11 4.5.7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4.6 储藏储藏 4.6.1 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储藏空间,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橱)。壁橱净深不宜小于 0.60m,净宽不宜小于 0.80m,独立储藏

20、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0m2。4.6.2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橱内应平整、光洁。4.7 阳台阳台 4.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4.7.2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 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 1.10m。4.7.3 住宅宜设开敞阳台,沿城市主干道、寒冷地区及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阳台。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封闭阳台。4.7.4 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 1.10m。封闭阳台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4.7.5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21、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的措施。4.7.6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墙或分隔设施。4.7.7 顶层阳台应设宽度不小于阳台、进深不小于 1.00m 的雨篷。阳台、雨篷均应做有组织排水,并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置。出平台门的上部应 12 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 1.00m 的雨篷。4.7.8 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及阳台的设施。4.7.9 开敞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并不应与屋面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4.7.10 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4.7.11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专用上、下

22、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设置防水构造;2 应为封闭阳台。4.8 层高层高 净高净高 4.8.1 住宅层高应不低于 2.80m,不高于 3.00m。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中央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3.30m,低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3.60m。4.8.2 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4.8.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1/2 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4.8.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4.8.5 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

23、下列规定:1 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2 住宅地下、半地下室作汽车库时,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的有关规定;3 住宅建筑底层作为休闲活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 3.00m,且梁底净高不低于 2.40m;13 4 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 2.40m,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宜低于 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5 住宅底层设置汽车位时,应预留安装设备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00m。4.9 门窗门窗 4.9.1 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

24、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4.9.2 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内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4.9.3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4.9.3 的规定:表 4.9.3 门洞口最小尺寸(m)部位 门洞净宽度 门洞净高度 单元外门 1.20 2.30 套型户门 1.10 2.20 起居室门 1.00 2.20 卧室门 1.00 2.20 厨房门 0.80 2.20 卫生间门 0.80 2.20 储藏室门 0.70 2.20 阳台门 单扇平开 0.90 双扇 1.60(推拉门)2.20 注:洞口两侧地面(

25、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面)为起算高度。此处门洞尺寸为结构面尺寸。4.9.4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 14 0.02m2的固定通风口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 0.03m 的缝隙。4.9.5 窗外没有阳台(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注: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m。4.9.6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2 若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3 防护栏杆应贴

26、窗设置,并不影响窗户的正常开启。4.9.7 住宅底层的外窗、阳台门,下沿低于 2.00m 且开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安全防卫措施。4.9.8 套型之间宜避免窗与窗,窗与阳台,阳台与阳台之间的对视。4.10 楼梯楼梯 4.10.1 住宅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2 建筑高度大于 18m,不大于 100m 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20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

27、.10.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4.10.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 1.20m;梯段净宽为 1.00m 的楼梯及剪刀楼梯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 1.30m。4.10.4 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 2.00m,15 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 2.20m。4.10.5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10.6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套内楼

28、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时不应小于 0.80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 1.00m。4.10.7 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20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 0.25m 处,其宽度不应小于 0.22m。注: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4.10.8 室外楼梯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离地面 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临空栏杆高度及疏散用室外楼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10m。4.10.9 除户门外,住宅通向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应阻挡疏散通道。正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 0.60m;侧墙开门

29、时,门洞边距踏步边净宽不宜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且门扇的开启不应阻挡疏散人流的通行。4.10.10 设置无障碍住房的住宅,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当无障碍住宅房设在二层及二层以上且未设置无障碍电梯时应设置无障碍楼梯,无障碍楼梯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要求。4.11 电梯电梯 4.11.1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0m 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4.11.2 十一层及以下设置公共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 1台。4.11.3 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 2 台,其中应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侯梯厅深度应不小于

30、1.80m。4.11.5 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的公共部位处设站,并且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 1 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40m(深)x1.10m(宽)。16 4.11.6 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 70 户,宜为 3060 户。4.11.7 建筑高度 100m 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每层住户大于 2 户时,每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 3 台,其中一台电梯应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4.11.8 电梯候梯厅净深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

31、.50m。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2.10m。4.11.9 住宅应选择节能环保高效能电梯;使用人数较少的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宜配置无机房电梯或小机房电梯。4.11.10 当住宅地下室为汽车库或住宅与小区汽车库连通时,每单元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4.12 出入口出入口 走道走道 外廊外廊 4.12.1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4.12.2 设置电梯的住宅,当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应设无障碍坡道。无障碍通道应能到达住户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及电梯厅。4.12.3 住宅应在首层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处设门厅,并有识别标志。4.12.4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

32、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12.5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不应少于 2 级,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不应小于 0.10m,宽度不应小于 0.30m,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出入口台阶宽度大于 1.80m 时,两侧宜设栏杆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4.12.6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应不小于0.10m,当高差小于0.20m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出入口,并采取防滑措施。17 4.12.7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10m。4.12.8 住宅底层主要公共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33、,入口平台深度不应小于 1.50m。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规定。4.12.9 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入口过道不宜小于 1.20m,且不应小于 1.10m;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不应小于 1.0m;3 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不应小于 0.90m;4 拐弯处的一侧过道不应小于 1.00m,便于搬运家具。4.12.10 住宅建筑起主要交通联系的公共外廊,寒冷地区住宅应为封闭外廊,夏热冬冷地区宜为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敞开外廊应设防雨、防滑和排水措施。4.12.1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局

34、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4.12.12 外廊、天井、回廊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构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4.12.13 防护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 栏杆离底面 0.10m 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18 4.13 装修装修 4.13.1 住宅外墙饰面及屋面形式应根据

35、周围环境及总体设计要求选择确定,并选择耐久性好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饰面宜采用自洁环保的外墙涂料。4.13.2 住宅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面、墙面及平顶装修应一次到位。4.13.3 成品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厨房、卫生间应采用工厂化生产部品部件。建筑高度 100m 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应成品房交付,并满足江苏省 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DGJ32/J 99的要求。4.13.4 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得改变消防及公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4.13.5 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的绿色

36、材料,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装修材料宜采用当地材料及可再循环、再利用、再生(速生)的建筑材料。4.1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14.1 住宅设计宜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高效利用土地和提高建筑空间的使用率。4.14.2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4.14.3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4.14.4 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并应设置或预留排水设施。4.14.5 非机动车库宜按楼栋分别设置。非机动车库内最远点离坡道出入 19 口不应大于 60m,非机动车坡道位置及数量应考虑住户使用

37、的便捷性。4.14.6 非机动车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等电动非机动车时应与自行车分区停放,并预留充电位置、设施。20 5 环境标准环境标准 5.1 日照日照 5.1.1 每套住宅的冬季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2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 4 个及 4 个以上时,其中应有 2 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并应满足现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及各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5.1.2 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5.1.2 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表 5.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38、 建筑气候区划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江苏省划为、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日照时数(h)2 3 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指室内地面 0.90m 高的外墙位置)注: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附录 A;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 1小时的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5.1.3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 0.80m。5.2 天然采光天然采光 5.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5.2.2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

39、低于采光等级 IV 级的 21 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 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 300lx。5.2.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1/7。5.2.4 设有采光窗的楼梯间、卫生间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12。5.2.5 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侧窗采光口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 0.50m 的窗洞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 2.00m;2 卧室、起居室、厨房侧窗采光口上部设置有效深度超过 1.00m 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 70%计算;3 顶部采

40、光(或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面积可按侧窗采光口面积的2.5 倍计算。5.2.6 当住宅套内空间利用凹槽采光时,应满足下列规定:1 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应小于 1/3,双排布置外窗的凹槽净宽不应小于 1.80m;单排外窗的凹槽净宽不应小于 1.20m;2.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大于 2,外窗正对开口面且开口面无其他遮挡时,可不考虑凹槽对室内采光的影响。3 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 2 大于等于 1/2 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 70%计算窗地比。4 凹槽内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 1/2 大于等于 1/3 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 50%计算窗地比。5.2.7 住宅的公共空间宜有天然采光。

41、22 5.3 自然通风自然通风 5.3.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5.3.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位置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5.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5.3.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8%;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8%;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

42、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1/10,并应不小于 0.80m2。5.3.5 厨房应设置通风装置。居住空间宜设置通风装置,有组织地引导室内通风。5.3.6 当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时,应设置通风装置或新风系统,其新风系统的进风口与家用燃气热水锅炉排气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5.3.7 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和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5.4 隔声隔声、降噪、降噪 5.4.1 住宅应具有有效隔离噪声的技术措施,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43、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5.4.2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 23 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槽中设置不同户的窗洞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5.4.3 卧室、起居室(厅)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37dB;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5.4.4 外墙、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

44、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不应小于 45dB;分户门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不应小于 25dB;户内卧室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不应小于 35dB;户内其他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不应小于 30dB。2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 45dB;3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 51dB。5.4.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1 城市交通干线两侧的卧室、起居室(厅)外窗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不应小于 30

45、dB;2 其他外窗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不应小于 25dB。5.4.6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75dB。5.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5.4.8 电梯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5.4.9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 24 声措施。5.4.10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5.5 防水、防潮防水、防潮 5.5.1 住

46、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电梯井道口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或井道内的措施。5.5.2 住宅套内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直接通向平台及庭院的居住空间应设置挡水槛,其挡水槛的高度不小于 0.10m,防止雨水倒灌至室内。5.5.3 住宅卫生间、厨房、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独立水容器等均应有防水设计和防潮措施,且应符合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 的有关规定。5.5.4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5.6 室内空气质量室内空气质量 5.6.1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应满足国家及地

47、方相关标准的要求。5.6.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可采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5.6.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5.6.3 的规定。表 5.6.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氡 200 Bq/m 游离甲醛 0.08mg/m 苯 0.09mg/m 25 氨 0.20mg/m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50mg/m 26 6 节能标准节能标准 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围护结构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计算供暖、空调能耗的性能性指标设计方法,应符合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71 的规定。6

48、.1.2 住宅建筑应增强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具备有效的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的技术措施,提高供暖、空调设备能效比。6.1.3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6.1.5 太阳能利用设施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6.1.6 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应优先采用规定性指标进行设计,当规定性指标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性能性指标进行设计。6.2 规定性指标规定性指标 6.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6.2.2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

49、定性指标中外墙体的传热系数、冷桥处、分户墙、分户楼板、分隔供暖空调居住空间与封闭式非供暖空调空间的楼板与隔墙传热系数、屋面的传热系数、各朝向门窗总面积与各朝向墙体总面积之比,或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及其相应的门窗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应符合现行 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J 71的要求。6.2.3 住宅的楼梯间,寒冷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封闭式楼梯间外墙面和非封闭式楼梯间相邻住户的隔墙应按外墙设置保温隔热层。27 6.2.4 住宅应采取遮阳措施,南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东西向外窗宜设置外遮阳设施,外遮阳设施应在建筑设计中一体化考虑,并不得影响正常的自

50、然采光和通风。6.3 性能性指标性能性指标 6.3.1 性能性设计应以供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目标。6.3.2 按照规定气候条件、规定的室内供暖与空调舒适度、规定的供暖与空调效率前提下,建筑物供暖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得超过江苏省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供暖与空调年耗电量指标之和。6.4 有关实施技术有关实施技术 6.4.1 住宅外墙保温宜采用高效耐久的外墙保温技术。6.4.2 住宅的遮阳部件设计,应采用不透光、耐久、轻质、易保洁的材料。6.4.3 住宅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28 7 设施标准设施标准 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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