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101848 上传时间:2024-06-18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17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审计专用) 提请注意: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于2005年2月1日废止,财政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理依据,应当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目 录一、综合部分51偷逃税款52、漏交税款53欠交税款5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6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6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6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7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79私设小金库710公款私存811违规借贷812.违规出让银行帐户9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914坐支现金915白条顶库9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8经营者违规收

2、费1119贪污公款(公共财物)1120.私分国有资产1121挪用公款1222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132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1324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13二、财政部分13(一)财政1325,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1326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1427.未及时批复预算1428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1429截留、挪用预算收入1530未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1531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1532虚列财政支出1633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1634虚增预算收入16(二)税务1735越权批准减免税1736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1737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1738混淆入库级次18

3、39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1840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184l.改变税种入库1842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1943税务部门违规退库1944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19(三)国库2045国库违规办理退库2046国库混淆入库级次2047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2048国库经收处延解、挪用、占压税款20三、金融保险部分21(一)金融2149帐外经营2150高息揽储2151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2152违规占压财政资金2253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2254商业银行违规投资不动产2255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2

4、56商业银行截留挪用结算资金2257违规收取额外费用23(二)保险2358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准备金2359未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2360违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24(三)证券2461违规为客户遂支、融资炒股2462违规从事自营业务2463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证券或挪用客户帐户资金2564逃汇2565套汇2566违规擅自经营外汇业务2567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倒买倒卖 外汇)2668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问题26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2669多(少)列概算”267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2671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2772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277

5、3隐瞒、截留基建收入2774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2875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2876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2877项目应招标未招标2978违规肢解发包工程29五、企业部分2979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2980少(多)转成本2981少计提(多计提)费用3082少(多)转材料成本差异3083少(多)计提折旧3084少(多)计提贷款利息3085少(多)计提工会经费3186少(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3187少(多)计提职工福利费3188未(少;多)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3189未(少、多)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3190未(少、多)计提坏账准备3291未(少、多)计提

6、存货跌价准备 ”3292未(少、多)计提长期 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293未(少、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3294未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形资产3295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3396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3397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3398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3399虚报注册资本34100虚假出资34101抽逃出资34六、行政事业部分35102截留(占压、挪用、挤占)预算收入3510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35l04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36105应缴未缴财政专户36l06截留应拔下级预算(外)款36 107向非预算单位拨款36108. 预算内转预算外37109.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7、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37110.乱摊派37111.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38112.应列未列支出38113.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3811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39115.违规担保39116.有关规章、制度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39117.固定资产帐实不符40118.违规使用发票40119.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存在问题40120.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41121.库存现金额过大41122.个人借用、挪用公款41123.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41124.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42125.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421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42127.财务报告不真实43128.违规建

8、设楼堂馆所43129.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未单独核算43130.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44131.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44132.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44133.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44134.无预算采购45135.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5136.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45137.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45138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事业费)46139虚列支出4614O违规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46141擅自设立项目收费46142无证收费47143超范围、超标准收费47144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47l45超标准列支招待费47146乱发奖

9、金、补贴、实物47147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48148固定资产未入账48七、农业部分49l49虚报冒领49150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49151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49152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50153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50154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50155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50156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50157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1158超收耕地造地费51159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51八、外资部分51160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1161挤占挪用资金52162挪用滞留项目资金52163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52164虚列

10、投资支出53165挤列项目投资(项目外挤列项目内、老工程抵顶、追溯期前抵顶等)53166违规出借项目资金53167物资设备采购不当(包括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物资设备不适时、不适用、不经济;)54168计划外投资(包括超设计或概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54169挤占、挪用还贷准备金54170侵占、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非国债性质的企业债券)55171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55172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兴办经济实体55173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56174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职工宿合56175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

11、会保险基金57176社会保险基金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57177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57178超范围使用社会保险基金57179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58180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58.一、综合部分1偷逃税款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2、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

13、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9条“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

14、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2、漏交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欠交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1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并缴义务人

15、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刑法第203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l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定性依据:税收

16、征管法第66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2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的余“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04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并处

17、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交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交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52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扣缴义务人

18、应扣末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知、应收末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知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末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16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19、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23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44条隐匿 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20、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162条第2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而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

21、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定性依据:会计法第9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4;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22、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16l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被迫停牌的。” 9私设

23、小金库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 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末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条“小金库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缴财政。”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

24、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四)冲转有关的帐目。并依据事实、情节对应该法规第61;条有关条款处罚。”以上对应不上的,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10公款私存二十七、公款私存表现形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定性处罚依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

25、存款。”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三款“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字(1993)第七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

26、存款。”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十三)将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银发字(1993)第七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

27、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 11违规借贷 定性依据:贷款通则第73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处理处罚依据:贷款通则第73条

28、“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2.违规出让银行帐户 定性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34 条“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 处理处罚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37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34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的发生的

29、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6条“单位出租、转让帐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l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企业 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户”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32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处理处罚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35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30条、第3l条、第32条

30、和第33条第l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消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5条“单位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责令其限期撤消帐户,并处以5千元至l万元罚款。”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第15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4坐支现金 定性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ll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

31、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2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末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5白条顶库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2、 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11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9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对被审计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52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

33、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

34、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

35、0万元以上的。” 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l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第2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53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52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6、,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以假报出 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如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

37、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3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8经营者违规收费 定性依据:价格法第13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

38、、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处理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19贪污公款(公共财物) 定性依

39、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 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l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 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有

40、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刑法第383条“对贪污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

41、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42、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各第1条1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款等情节的。”20.私分国有资产 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l条11项“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

43、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刑法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 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 个人,依

44、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 11项“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 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1挪用公款 定性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挪用资金案(刑法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进行非法活动的。

45、第七十七条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 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