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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617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金融法)》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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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013年华东政法大学617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金融法)考研真题(回忆版,不完整)2012年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金融法)考研真题(回忆版)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7经济法学考研真题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607经济法学考研真题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607经济法学考研真题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3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2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

2、1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0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考研真题及详解1999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13年华东政法大学617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金融法)考研真题(回忆版,不完整)2012年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金融法)考研真题(回忆版)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7经济法学考研真题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607经济法学考研真题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607经济法学考研真题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考研真题及详解【经济法学专业卷】(考试科目:经济法、商法)经济法部分(75分)一、名词解释

3、(每小题6分,共30分)1经济行政法论答:经济行政法论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行政法学者的著作中被视为行政法的一部分。有的行政法著作将经济行政与文化教育行政合并,称为“保育行政”。在中国,经济行政法也是经济法学的几种主要理论观点之一。民法通则的颁布表明,中国的经济立法采取了由民法和经济行政法对国民经济进行综合调整的体制。经济行政法主要包括有关计划、价格、产品质量、信贷、税收、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市场活动以及工业、农业、商业、基本建设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经济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和隶属关系等方面的法规规定;它是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4、保障改革和开放的顺利进行,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法律形式。2金融监管概念及其目的答: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在上述监管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核的自律性监管、同业组织的互律性监管、社会中介组织和舆论的社会性监管等。金融监管目标是实现金融有效监管的前提和监管当局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金融监管的目标可分为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一般目标应该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

5、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具体监管目标各国有差异。3外资并购答: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4商业贿赂答: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具有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

6、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5税收保全制度答:税收保全制度是税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以有效保

7、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答:通常认为,现代民法源于古罗马市民法。民法主要是为了保护从事交易的人们权益和利益,保障商品的正常流通,保证交易秩序的井然有序。因而,为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保证人格的独立性,保证商品交换者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也就形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民法的这三大原则在法学领域中确立了权利本位主义,可以说都是自由精神的体现。近代民法在一段时间内大大地推动了自由商

8、品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的一些局限性也就逐渐地显露出来了:(1)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不平衡,导致经济危机。(2)部分大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导致实质不平等的交易。(3)产品责任问题凸现,过错责任难以规制企业,普通公民难以举证。(4)环境生态问题突出。为了弥补民法的各种不足,经济法应运而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为了弥补民法的不足,是自由资本主义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完全由民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遇到障碍的必然结果。单纯以私法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已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经济法突破了经济是市民的私事,国家不干预的观念,在尊重市场主体私权利的前提下,以适度公权力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必

9、要的法律调整。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生产力要求国家干预市场和政府参与经济的反映;是经济管理的现代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2简述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答: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意义:一是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规范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二是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1)国家在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过程

10、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3)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4)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3简述我国2006年两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宏观调节作用。答: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变化,从而对货币供给有重大影响。也就是说,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

11、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则金融机构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增加,可供自主运用的资金减少,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削弱,全社会货币供给随之减少;相反,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减少,可用资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增强,货币供给随之扩张。从2004年开始,外贸顺差持续高涨。由此带来的外汇占款攀升引发了国内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因此有必要控制流动性带来的信贷和投资扩张,但是仅仅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手段,达不到金融调控的目的。在这种形势下,人民银行小幅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可以适度收紧过量的

12、货币流动性,促进商业银行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优化资产结构,预防经济过热的发生。三、论述题(15分)简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对完善市场规制法的意义。答:备受各界瞩目的反垄断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而为长达13年的反垄断法立法过程画上了句号。反垄断法的出台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打破基础领域的体制性障碍,推动行业竞争,促进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中国经济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在中国市场经济和市场法制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机制。但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

13、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总试图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在市场垄断的情况下,不仅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还会导致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长期落后的局面。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即通过惩罚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持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转,使得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竞争得以健康运转。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相互之间达成价格联盟、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直接危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除此以外,行政机关和

1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为了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及市场环境,保证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亟需建立反垄断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市场垄断的情况下,“合同自由”不过是垄断者与其交易对手订立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自由,也是它们随意排挤竞争者或者随意涨价的自由。中国的消费者向来处于弱势者的地位,面对一般企业是如此。面对垄断企业更是如此。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除了受传统的短缺经济的影响之外,维权成本过高、法律制度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反垄断法明确了垄断企业的市场地位,明

15、确规定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相互关系,这必将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我国的立法进程上来看,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我国先后修订了外资企业投资法、对外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涉外法律。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与国际经济制度接轨的一个重大举措。这部法律的出台,有利于抑制跨国垄断势力,打击跨国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有利于防范外资并购所带来的垄断,促进内外资的平等竞争。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了很大的增长,但规模小、资金实力薄弱仍然是中国企业的现实

16、。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企业面对强大的外资,反收购能力必然低下,如果不借助外力的影响,强大的外资就会通过不断的并购在某些行业形成事实上的垄断。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日化行业、橡胶行业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反垄断法的出台,就可以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确保中外资平等竞争,确保在中国建立一个合理竞争的市场。反垄断法作为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台将对各个行业竞争意识的提高产生深远的影响,整个社会必将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加深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各自企业和行业的竞争机制,从而使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但是反垄断法不是万能的,仪靠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垄断问题

17、。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的条件下。社会各方对市场的认识、政府市场化的观念形成以及消费者和企业对市场的认知程度提高都需要时间。再加上反垄断法本身还有很多尚待完善之处,可以预见反垄断法在执法初期将遇到不少困难和挑战。但是,从立法开始,以法律的力量向垄断行为说“不”,同时加快相关领域的改革,因垄断而产生的社会经济问题也必将获得妥善解决。商法部分(75分)一、概念比较题(每小题6分,共12分)1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法上的可撤销的行为答:新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本条是关于破产无效行为的规定,全条共一款,具体规定有关债务人

18、财产的两种应予无效的行为。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五种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五种行为都极具破产欺诈或“假破产,真逃债”的嫌疑,因此,新破产法子以高度关注。第31条具有丰富的内涵。根据此条的规定,可撤销行为有以下五种:(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在于:新破产法第33条规定的破产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均属于欺诈行为,不论何时发生,均自始当然无效,而且是法定的无效行为。而对于可撤销行为,在企业正常经

19、营情况下,属于合法有效行为。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将撤销权赋予管理人,以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当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如管理人未对可撤销行为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为有效行为。2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答:超额保险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的保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补偿实际损失责任,对保险金额中超过财产价值的部分无赔偿义务。在被保险人出于善意,过高估计财产价值而导致超额保险时,可按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相应比例减少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变更合同。在被保险人出于恶意诈欺,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获赔偿,而故意多报财产价值进行超额

20、保险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享有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损失的权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是:(1)超额保险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必然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只是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2)超额保险的保险人只有一个,而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有二个以上;(3)超额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中各单笔保

21、险的保险金额数额低于财产价值。二者的相同点是:二者都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之中,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二者都很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情况。二、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1简述我国合伙企业的主要形式。答:我国的合伙企业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是指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截然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

22、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这就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也是其在组织安排和制度设计上主要的创新之处。2简要分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指导思想。答:新公司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既要强调公司与股东自治,也要维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与现有公司法相比,应当进一步突出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加大民事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的比重,慎重拟订禁止性规范。当然,为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法需要纳入一些必要的行政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管理性规范。(2)既要

23、大胆移植国际立法经验,又要着力解决国际立法经验的本土化公司和公司制度是舶来品。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留住内资,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尽可能多地参照国际惯例当然,对发达国家公司法经验的吸收借鉴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本着洋为中用、择善而从、实用优先的原则,实现国际经验的本土化。(3)新公司法应当涵盖公司设立与运营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新公司法既要解决好企业进入市场的问题,简化公司设立程序;也要解决好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填补公司解散程序中的立法空缺,如清算人缺位的问题;更要解决好公司治理和投融资中的难点问题。(4)既要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也要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

24、司法实际上就是股东权保护法。股东权的保护程度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乃至全社会的利益,股东权保护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与社会意义不言自明。(5)公司法的稳定性与开放性要互相兼顾为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理法律预期,公司法理应具有相对稳定性,避免由于逐步推出改革而干扰投资者对法律环境的长远预测。当然实在不具备一步到位条件的立法改革,也应逐步推进,避免立法偏激冒进,缺乏可操作性。(6)在压缩行政权作用空间的同时,鼓励司法权适当介入在大幅度减少国家行政权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的同时,要积极鼓励司法权对公司与其利害关系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和解决。3简述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主

25、要法律关系的种类。答: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其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我国最近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基金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单位、享有基金投资收益。英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多是契约型基金。在国外,契约型基金依据其具体经营方式又可划分为两种类型:(1)单位型。它的设定是以某卡定资本总

26、额为限筹集资金组成单独的基金,筹资额满,不再筹集资金。它往往有一固定期限。到期停止信托契约也就解除,退回本金与收益。信托契约期限未满,不得解约或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资。如香港的单位信托基金就属于此类。(2)基金型。这类基金的规模和期限都不固定。在期限上,这类基金是无限期的;在资本规模上,可以有资本总额限制,也可以没有这种限制。基金单位价格由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及手续费等构成,原投资者可以以买价把受益凭证卖给代理投资机构以解除信托契约抽回资金,也可以以卖价从代理投资机构那里买入基金单位进行投资,建立信托契约。日本的开放型投资信托或追加型投资信托属于基金型投资信托。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

27、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盈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如各种有价证券、货币)的股份制投资公司。这种基金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基金持有人既是基金投资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公司型基金成立后,通常委托特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基金资产的保管则委托另一金融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并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二者权责分明。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之外,即使受托的金融保管机构破产。受托保管的基金资产也不在清算之列。美同的基金多为公司型基金。4简述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规则。答:票据抗辩是票据

28、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收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原理,就是将抗辩事由限定在票据债务人与其直接相对人之间,善意受让票据的持票人

29、,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所以,从票据抗辩的内容上来看,票据抗辩权的限制只发生在票据流通中与人的抗辩有联系的场合。就以上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来说,如票据债务人是承兑人时,汇票的承兑人之所以对汇票进行承兑,而予以付款就在于他从发票人那里获得了补偿的资金。其补偿内容可能是发票人曾供给资金;也可能是承兑人对发票人负有债务,而以承兑汇票,作为偿还债务的一种方法;还可能是发票人与承兑人之间有信用合同等。上述资金的补偿如有欠缺,承兑人就可对发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持票人为发票人以外的人时,承兑人就不能以发票人没有供给资金为由,而向持票人进行

30、抗辩。另外,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而言,仍以票据债务人为承兑人来说,无论是承兑在先转让在后,还是转让在先承兑在后,承兑人均不得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善意票人。由于票据在流通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也做了例外的规定。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接受票据的除外。所谓“除外”应理解为,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三、规范分析题(1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

31、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的程序。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上述规定的主要含义及其价值。答:比较旧破产法,此次新破产法第135条规定扩大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第一,破产不再是少数企业的“专利”,国有企业的破产从以往的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政府由过去全面主导国企破产,走向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除部分国企和金融机构破产事务外),这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同一的“优胜劣汰”市场规律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市场投资

32、、交易将更趋公平,市场竞争法则将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旧破产法及最高院关于旧破产法的司法解释都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只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既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也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由此可见在我国不同性质的企业所适用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完全不同的,立法体系混乱、规则不明、相互不协调。这一问题在新破产法中得到了修正。第二,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

33、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相对于原有的破产法只允许国有企业和公司制法人企业破产,第135条完成了重大突破,将市场上的各种企业主体全部纳入破产法的保护范围,有利于解决市场退出的问题,促进市场良性健康发展。但是,新破产法仍然没有将自然人纳入破产范围。这也是破产法今后的努力方向。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是维持市场秩序的需要。大量的经济主体以自然人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当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如果没有破产法的规范债权人势必陷入对债务人财产的争夺。这种争夺过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资金的回收,

34、同时也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极高的社会成本。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最终将会导致个人信用市场的萎缩和社会交易链条的断裂,严重损害经济体系的效率。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各国破产法都对个人破产的内容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在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一旦出现经济的衰退,消费者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必然导致债务清偿混乱,甚至引发金融危机。更严重的是,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是向消费者发出鼓励他们过度负债的信息。消费者无需面临破产带来的严重后果,将会低估过度负债的风险,并乐于以超出自身能力的水平申请贷款。这种过度负债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提高了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个人破产制度,新破产法

35、将个人破产排除在外,是令人遗憾的,应当及时加以完善,将个人破产制度引入破产法。将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到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已是一大进步。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其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企业如果破产,必然会连带牵涉到企业合伙人、出资人个人破产问题。关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破产问题。目前,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尚无有效手段防止个人借破产之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36、的情况下,对个人实行破产的条件尚不成熟,在相关法律修改前,这两类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仍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四、论述题(20分)试总结我国近三年来商事立法的主要成就并阐述商法对经济生活的适用性特点。答: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修订)、证券法(修订),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基于交换发展起来的复杂多变的商行为,决定了商法的基本特征:趋利、公平、自由。这些理念,迭见于历代名家著作,亦为一般人所接受。由此引伸出的商法的原则,或者说商法的基本内核,决定了商法的制度,进而体现了现实意义上商法对经济生活的适用性。(1)体现了

37、商事行为利润最大化的特征商事行为之本质在于追逐利益。因此,没有任何理由剥夺商人追求利润的权利,相反,应该促进他们逐利的自由,进而促进共同的繁荣。所以商法严格遵守这一铁律。比如对于商事组织,特别是公司的资本的增减,商法有程序的规定,但都不予以绝对禁止,以便于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调节取得最大利润。(2)体现了经济生活要求贯穿诚信原则此原则基于公平理念之上,规制了商行为的具体形态。交易的经济学特性平等体现在道德中为公平,交易的双方必须不得使用欺瞒手段使对方处于不利地位。这也体现了交易安全的需要。商行为的广泛与复杂性要求仅仅凭法律的规制是不够的,必须有道义上的注意才足以保障交易的安全。诚信原则之确

38、立,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推而广之,实际上有利于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效率的提高,因此各国商法都确认了诚信原则,我国近三年来商事立法也贯穿着这一原则。(3)体现了对简便敏捷的经济活动方式的追求此原则也出于对于经济性的需要。当今商事行为数量巨大,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时的交易的进行便利、快捷,以利于商事关系的流转,由此引申几个原则与制度:自由原则:交易基于双方之意思即可成立,通过相互间契约的订立而达成。这就排除了繁琐的程序与方式,使得交易简便;交易行为多用固定形式。比如各种证件如股票、;12票、本票、支票等都使其定型化,便于使用。又如有价证券的转让,只需已交付或背书方式即可。还有定型化合同,也是起到

39、了便利交易的目的;短期时效制度。商事交易反复进行,要求迅速了结,因此立法上多采取短期时效制度。如诉讼时效制度;票据付款期限制度:(4)权利证券化。为促进权利的转让与流通,设立权利证券制度。比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以及票据有价证券;(5)简易免责的规定。如买受人对于由他地送到之物,如不及时以相当方法证明其瑕疵存在,就推定其领受时无瑕疵。(6)体现了经济安全原则商事交易与交易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重视交易安全。为此创设了很多有效的制度,其中主要有:信息披露制度。主旨在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当事人了解确切的消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要式制度。某些商事交易在形式上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

40、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外观制度。交易完成后,为重信用关系,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意外的伤害,原则上不得撤销。如表见代理。无因性制度。无因性制度保证基础行为与派生性行为相分离,基础行为无效,不影响派生性行为的效力。主要是在票据制度中应用;严格责任制度。由于商事活动最具社会性,利益性,为保护交易人的合法利益,许多国家商法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包括无过错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7)体现了经济主体的社会责任原则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日益广泛,各种不确定性日渐增大,使得个人本位的局限性与现实的矛盾日渐突出,社会本位成为矫正私法不足的补充理念。商法也逐渐具备了公法的性质。商人已经不仅考虑如何盈利,还要关心社会利益,

41、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尽可能的造福社会。其中,最突出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得到强调,即企业在处理有关利益问题时必须遵守的法律上的和道义上的义务和道德感。主要包括:对相关社会集团的社会责任。对于不同的人群,企业要尽不同的责任,比如为股东谋取尽可能多的回报,为顾客提供价廉物美和优质服务,等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企业应对于保护生态有极高的责任感并积极参与进来。这既是法定的,也是道义上的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企业和消费者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商行为的双方,自然应对对方尽善意的保护。又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对其利益的保护更见紧要。总之,我国的商事立法对于商行为的方方面面作了越来越全面的规定,逐步加强了对交易的

42、效率、公平、安全与社会责任性的保障,对现实意义中的商事关系极为重要,具有巨大的现实价值,体现了商法对经济活动的适用性。2006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考研真题及详解【经济法学专业卷】(考试科目:经济法、商法)经济法部分(75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30分)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

43、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2倾销与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掠夺性定价行为答: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商品的行为。它已经或有可能给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行业或企业造成损害,因而受到进口国的反对。掠夺性定价,又称驱逐对手定价。掠夺性定价是指为了把竞争性厂商从行业中赶走从而制定一个低价的做法。一般由大企业所为,且该定价是暂时性的。最终结果是小企业无法继续生存,退出市场,市场集中度重新增高,竞争活力减弱。表面上看低价使消费者得益,但长期上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3产品缺陷与产品

44、瑕疵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条件下,产品责任法已经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4直接补贴与间接补贴答:出口补贴的方式有:直接补贴(Direct Subsidies),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直接给以现金补贴。直接的办法包括价格补贴

45、(即政府按照出口商品的数量或价值,给予一定现金补贴)和收入补贴(即对企业出口亏损进行补偿)。间接补贴(1ndirect Subsidies),是指政府间接地通过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来给予出口企业的一种补贴。间接补贴的办法包括:低息货款,外销退税,免费提供服务等。5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答: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成立的以解决不良资产为目的的金融性公司,也是在资本市场上运作的投资银行类公司

46、,投资银行在我国属于新型金融公司,刚起步,大家还不熟悉甚至怀疑。但是国际经验表明投资银行是朝阳行业,其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均是极高的,投资银行家也受到人们的尊敬。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答: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又称适用豁免,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内容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各国反垄断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因各国国情的差异,其立法形式并不完全一样。纵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

47、适用反垄断法豁免的一般为以下几种:(1)国家垄断。国家垄断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某些产业领域或经营活动实施独占控制而形成的垄断。国家垄断一般是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国家权力的正当安排实现的,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从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国家垄断的范围呈现出日益狭窄的趋势,主要在某些特定行业如邮政、烟草等通过专营的形式实行,这些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2)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指由于某些产业的自然性质所形成的垄断,这些产业内的企业如果实行市场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如电信、电力、供水、供气等行业一般都获国家特许实行垄断经营,在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之外,由国家实行监管。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

48、提高经营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自然垄断行业逐渐实行改革,适度引入了市场竞争。因此,自然垄断行业就成为受到政府监管和反垄断法适用的双重规制。(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直接规定的赋予权利人独占权利,列入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范围的垄断,如专利、商标等。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垄断权的目的是激励和保护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如果在行使知识产权时凭借独占权从事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导致社会进步的障碍,则也要反垄断法的规制。(4)特定的联合行为。有些企业联合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竞争,但由于其所带来的积极结果能明显地抵消其消极后果,各国政府会允许这些联合行

49、为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2简评经济民主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答:经济生活中之所以要突出经济自由的重要性,归根到底是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合理,首先依靠的是市场运行机制的核心价值规律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建立在没有特权的基础上,这一前提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拥有一个超然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活动领域,自由参与市场,自主决定行为选择,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实现资源的初步配置。计划经济由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严格、全面的管制,抹煞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营利性,剥夺了其经济生活中的自由,由此产生的后果是经济发展缺乏动力,经济效率低下,国家实力没有

50、增强,人民生活没有改善。此外,根据经济学对市场的研究,市场本身运转存在一定的缺陷,即“市场失效”,表现为受市场主体营利性的本质驱使,资源总是从利润率低的地方流向利润率高的领域,致使一些投资大、周期长但利润低的公共产品部门得不到足够的投资,而这些部门又为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独资、控股、参股的形式直接投资于公共产品部门,在“市场失效”领域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为市场主体创造参与经济活动的同等经济环境,践行着平等理念的客观要求。经济民主原则不仅体现在宏观调控领域,而且在政府对市场机制运行进行内部调整的微观规制领域,自由、平等同样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市场运行机制发挥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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