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公司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登记日期 代 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申请登记民办非公司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合。填表须知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二、本表请直接电脑输入或用蓝色、黑色墨水填写,笔迹要清楚、工整。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四、申请人提交的文献、证件应当使用A4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五、封面所指的所属行(事)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
2、类填写,如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事业或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等。六、第三页中,从业人员数应与民非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上填写的人员数一致。七、第四页中,单位领导成员情况栏目中的职务是指在民非单位中担任的职务。八、第七页中照片应为一寸。九、第八页中,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栏目中的盖章须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十、第九页中的会议时间须与上交的章程日期一致,在需说明的重要问题一栏中需提供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第十一页中,申请的民办非公司单位待登记完毕,在运作过程中的所有用章都需备案。单位名称住 所电 话邮编单位负责人职务电话从业人员数执业人员数业务主管单位电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批准日期宗旨业务范围单 位 领 导 成 员 情 况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务及职称政治面貌电 话内 设 机 构机构名称负责人地 址电 话基 本 设 备 、设 施开办资金数额验 资 单 位开办资金来源住 所 情 况产 权 单 位用 房 面 积租(借)期限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受 理 意 见承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审 核 意 见 审核人:年 月 日审 批 意 见 批准机关:年 月 日登记证号领证日期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注注:“领证人”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民办非公司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单位名称登记证号姓 名性别民族像片政治面貌文化限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职 务技术职称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 人 简 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重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本人意见: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兹证明 同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现拟在 担任 职务。特此证明。盖 章年 月 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盖 章年 月 日备注注:新成立民办非公司单位不填“民办非公司单位意见”栏,民办非公司单位变更负责人的填写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