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230209协议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 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协议)(GF-2023-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协议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23-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协议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协议书、通用协议条款和专用协议
2、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协议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协议当事人基本的协议权利义务。(二)通用协议条款通用协议条款是协议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行及相关事项,对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协议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协议条款专用协议条款是对通用协议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协议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协议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协议
3、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协议条款的编号一致;2.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协议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规定,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协议条款;3.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协议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协议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合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协议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合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协议订立。示范文本合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社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社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
4、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7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11. 一般约定11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2 语言文字1.3 法律1.4 技术标准1.5 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1.6 联络1.7 严禁贿赂1.8 保密2. 发包人18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2 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4 支付协议价款2.5 设计文献接受3. 设计人19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3 设计人人员3.
5、4 设计分包3.5 联合体4. 工程设计资料23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2 逾期提供的责任5. 工程设计规定245.1 工程设计一般规定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 工程设计文献的规定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献的解决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27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 暂停设计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献7. 工程设计文献交付318. 工程设计文献审查32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3410. 协议价款与支付3410.1 协议价款组成10.2 协议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10.4 进度款支付10.5 协议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6 支付账户
6、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3712. 专业责任与保险3813. 知识产权3914. 违约责任40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41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15.2 不可抗力的告知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6. 协议解除4317. 争议解决4317.1 和解17.2 调解17.3 争议评审17.4 仲裁或诉讼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461. 一般约定462. 发包人483. 设计人495. 工程设计规定51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17. 工程设计文献交付528. 工程设计文献审查53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5310. 协议价款与支付5
7、3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5412. 专业责任与保险5513. 知识产权5514. 违约责任5515. 不可抗力5616. 协议解除5617. 争议解决5718. 其他57附件58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规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度 米。4.建筑功能: 、 、 等。5.投资
8、估算:约 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协议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毕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协议价格形式与签约协议价1.协议价格形式: ;2.签约协议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协议文献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献一起构成协议文献:(1)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协议条款; (3)中标告知书(假如有);(4
9、)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5)发包人规定;(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8)其他协议文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协议有关的文献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协议文献涉及协议当事人就该项协议文献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献,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协议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协议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协议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本协议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协议未尽事
10、宜,协议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一、协议生效本协议自 生效。 十二、协议份数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辨认码: 纳税人辨认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11、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协议协议书、通用协议条款、专用协议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协议1.1.1.1 协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献,构成协议的文献涉及协议协议书、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协议条款、中标告知书(假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发包人规定、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以及其他协议文献。1.1.1.2 协议协议书:是指构成协议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协议协议书”的书面文献。1.1.1.3 中标告知书:是指构成协议的由发包人告
12、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献。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协议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献。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协议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献。1.1.1.6 发包人规定:是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规定及工程设计文献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规定的书面文献,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协议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规定。1.1.1.8 其他协议文献:是指经协议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协议约束力的文献或书面协议。协议当
13、事人可以在专用协议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协议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协议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协议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协议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协议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
14、,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议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献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服务,涉及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献、初步设计文献(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献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与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
15、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规定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涉及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献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所有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协议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毕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献:指按照协议约定和技术规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1.4.1
16、开始设计日期:涉及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协议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告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毕设计日期:涉及计划完毕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毕设计日期。计划完毕设计日期是指协议协议书约定的完毕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毕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所有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协议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毕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涉及按照协议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17、程设计以协议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协议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协议价格1.1.5.1 签约协议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协议协议书中拟定的总金额。1.1.5.2 协议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毕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作的金额,涉及协议履行过程中按协议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协议
18、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协议的语言。1.3 法律协议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协议合用的其他规范性文献。1.4 技术标准1.4.1 合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协议当事人有特别规定的,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
19、、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规定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协议前已充足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规定的复杂限度,签约协议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组成协议的各项文献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协议书;(2)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协议条款; (4)中标告知书(假如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6)发包人规定;(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9)
20、其他协议文献。上述各项协议文献涉及协议当事人就该项协议文献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献,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协议有关的文献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拟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与协议有关的告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规定、请求、批准、拟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受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受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协议当事人指定的接受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和设计
21、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受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足证据证明一方无合法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协议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协议当事人的贿赂导致对方损失的,应补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献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批准,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献、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
22、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涉及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献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告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因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长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长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涉及但不限于本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协议提供必要的外
23、部条件。2.1.3 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告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协议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规定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献作出解决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
24、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协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解决。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拟定期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 支付协议价款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协议价款。2.5 设计文献接受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及时接受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献。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毕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协议规定的工程设计文献,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
25、当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因素导致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长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长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毕协议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协议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协议。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
26、内提前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告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因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告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告知中应当载明规定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规定,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告知后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
27、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告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告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涉及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告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
28、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告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重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毕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规定撤换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重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协议条款中严禁分包的工程
29、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协议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 设计分包的拟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或通过发包人书面批准后进行分包,拟定分包人。按照协议约定或通过发包人书面批准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保证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去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 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重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
30、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批准,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规定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协议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协议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协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协议附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协议。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
31、用协议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协议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献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献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献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拟定提交工程设计文献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长了设计工作量的
32、,设计人可以规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 工程设计规定5.1 工程设计一般规定5.1.1 对发包人的规定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规定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减少工程质量。5.1.1.2 发包人规定进行重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重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拟定作为本协议附件。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重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因素导致工程设计文献超过重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
33、人承担相应责任。5.1.2 对设计人的规定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规定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规定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告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毕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合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行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
34、增长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规定,合理拟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重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因素导致工程设计文献超过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重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规定。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完毕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
35、工作。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献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负责人。5.3 工程设计文献的规定5.3.1 工程设计文献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协议的规定。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足,计算成果可靠,并可以实行。5.3.3 工程设计文献的深度应满足本协议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规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 工程设计文献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献
36、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献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献的解决5.4.1 因设计人因素导致工程设计文献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规定设计人采用补救措施,直至达成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工程设计文献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用补救措施,直至达成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长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
37、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行。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拟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毕时间区间,涉及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协议规定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
38、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毕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批准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告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告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告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告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
39、的日期起算。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重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协议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规定的;(4)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因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毕设计日期。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规定延期的书面告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规定延期的
40、具体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规定延期的具体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假如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规定延期的具体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规定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假如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规定延期的告知并提交具体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长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 因设计人因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因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
41、期完毕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去设计人继续完毕工程设计的义务。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因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因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因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长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 设计人因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因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告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协议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 其他因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因素导致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
42、发包人发出书面告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长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用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有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告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告知规定复工。除设计人因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长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献6.5.1 发包人规定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献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献
43、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献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献建议书应涉及实行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长的协议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献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用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长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献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 发包人规定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献,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献的建议可以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献的奖励。7
44、. 工程设计文献交付7.1 工程设计文献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 发包人可以规定设计人提交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献。7.2 工程设计文献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献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涉及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受人的亲笔署名。7.3 工程设计文献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献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协议条款附件3中约定。8. 工程设计文献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献应报发包人审查批准。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规定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规定和本协议约定。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