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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商业管理调研报告
上海世博会商业管理调研报告
摘要:上海世博会园区公共区域的商业服务设施作为3.28平方公里围栏区以内,参展方展馆规划以外的园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旨在为参观者提供安全、快捷、合理的餐饮、购物服务。组织方统一协调、统筹管理园区商业经营工作,对于世博园区公共区域范围内的永久或临时商业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对入园企业的商业经营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和服务,满足参观者的商业需求。
关键词:上海世博会 商业管理 官方参展者 活动规则 营业提成
笔者长期参与上海世博会的筹办工作,就其中上海世博会筹办过程中商业管理的进行调研,撰写此报告。
上海世博会的园区商业活动主要包括世博会园区公共区域的商业活动和官方参展者在世博会园区内开展商业活动。
上海世博会园区公共区域的商业服务设施作为3.28平方公里围栏区以内,参展方展馆规划以外的园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旨在为参观者提供安全、快捷、合理的餐饮、购物服务。上海世博会的公共商业业态有:餐饮店,特许商品零售店、指定面点食品店、便利店、指定饮料冷饮零售点、鲜花店、摄影服务,自动售货等。组织方成立世博会园区商业管理服务部,统一协调、统筹管理园区商业经营工作,对于世博园区公共区域范围内的永久或临时商业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对入园企业的商业经营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和服务,满足参观者的商业需求。
根据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9号:有关官方参展者的商业活动》的规定,官方参展者在园区内开展的商业活动是指官方参展者在其各自的展区内开设餐厅和销售商品。
一、上海世博会园区商业设施分布情况
(一)公共区域商业设施
(1)餐饮设施
总面积约8.8万平方米(包括世博演艺中心0.4万平方米和主题馆内0.2万平方米)区域内,有131个餐厅,入驻餐饮商家80多个(不含各省区市档位);分布于41栋建筑和世博轴的20个单元内。
(2)零售设施
公共区域中与食品相关的零售设施包括便利店、元祖克丽斯汀和可乐伊利。
(二)展馆内商业设施
各参展方展馆内商业设施面积折成建筑面积预期约9万平方米,其中:
AB片区约2万平方米;C片区约3万平方米;非洲馆约0.2万平方米;DE片区约2.8万平方米;UBPA区不足1万平方米。
各参展方展馆内商业设施面积中70%以上(约6.5万平方米)为餐饮和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点约有50个。
二、上海世博会公共区域商业活动的准入
园区公共区域商业服务设施供应商的征集方式主要包括公开征集(比选)、指定、定向征集等几种形式。
(一)公开征集(比选)
根据园区公共区域商业服务设施招商工作的整体规划,园区公共区域的商业服务设施除特殊业态外,均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公开征集。同时,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选取行业内的优质企业入选。
(二)指定
企业在成为世博会赞助商时,根据赞助合同的规定,组织方在园区内为其提供一定的商业面积,指定其成为园内某一业态商业服务设施的供应商。
(三)定向征集
组织方就某些特殊业态或提供该项服务的供应商较少的情况下进行定向征集,但一般定向征集的备选对象不少于入选对象的2倍。
三、公共区域商业活动经营主体的定位和界定
园区公共区域商业活动经营主体都视作园区商业服务供应商,根据各自性质采取下列工商登记方式:
(一)独立登记
与组织方直接签约的服务商,凭其签订的合同,单独办理工商登记。
(二)担保登记
公共区域与组织方以外的其他业主签约的服务商,凭业主的担保确认函办理工商登记。
(三)非独立登记
商业服务设施经营主体属于世博园区其他已经登记的经营主体的延伸,并通过已有营业执照上增加外设地点的方式获得经营权。
四、公共区域商业服务设施的场地租赁、营业提成费、保证金定义和支付
(一)场地租金
公共区域商业服务设施根据业态、位置、楼层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场地租金。
根据合同规定,公共区域商业服务设施服务供应商应于场地交付使用之日(正式营业)起五天内交付第一个月场地租金,以后于每月的最后五天内交付次月的场地租金。
逾期缴费或缴费不足的,从结算期到期日之次日起每天以未缴付金额0.1%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
(二)营业额提成
公共区域餐饮服务的提成标准为税后营业额的8%,零售服务为税后营业额的10%。租赁期限内、试运营期间开展商业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需缴纳营业额提成。2010年4月,为进一步做好餐饮价格管理工作,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更好地为广大参观者服务,切实把产品价格控制在与园区外中心商业区域同等水平,组织方研究决定将园区公共区域餐饮营业提成比例由8%降低至3%。
根据商业管理系统统计的数据,各片区部在次月1日生成缴费通知单,各公共区域商业服务设施服务供应商应于次日的前五天内将交付的营业额提成划入组织方资金财务部制定的银行帐号内。逾期缴付或缴付不足的,从结算期到期日之次日起每天以未缴付金额的0.1%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
(三)履约保证金
各入选商业服务供应商一般均需向组织方提供3个月场地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各入选商业服务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划入组织方指定银行账号内,以保证其在租赁期内履约的相关行为。在履约保证金未全额交付前,组织方有权随时收回租赁区域。合同履行完毕后,未发生合同所列违约情形发生,世博局应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但不计息。 五、公共区域商业活动规则
(一)安全
所有入选园区的商业服务供应商须对其在园区内的经营安全和销售产品的安全负责。
(二)原辅料溯源
入选的餐饮服务供应商需对在园区内销售的产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做好产品的原料溯源工作,确保园区内销售食品的可溯源。
(三)产品质量
园区内销售产品均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包装
在产品外包装上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包装产品,必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价格和支付环境
园区内餐饮产品、其他零售的服务价格需参照市中心同类产品售价,特许品售价参考园外价格体系定价。对于上报商业管理部的菜单和价格在世博会运营期间不得随意更改。运营期间的餐饮、零售服务商户可接受现金、银联卡、园区指定消费卡等支付方式,不得使用未经组织方认可的公共支付方式。餐饮企业、零售服务企业都必须实行明码实价,公示消费者。
(六)知识产权保护
入园的商业服务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禁止各类侵权行为。
(七)促销行为
入驻世博园区的商业服务供应商不允许拉赞助和组织与产品、服务无直接关系的商业推广活动,商业品牌识别和宣传受到严格限制。不得在其租赁面积之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如确有需要,必须向商业管理部递交书面申请,载明地点、时间等关联事项,经商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反潜在营销
所有入园的商业服务供应商在园内销售的产品和销售行为不得出现违反世博会标志使用规则,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或侵犯世博会赞助商权益的潜在营销行为。
(九)环卫
所有入园的商业服务供应商须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保持自己租赁范围内的环境整洁、卫生,垃圾清理须执行园内环卫部门的服务方案。
(十)物流
组织方物流中心负责园区物流保障和总调度。园区指定物流服务供应商向餐饮冷链食物提供直接和二次配送、周转仓、应急配送服务,向常温物流提供收发货、周转仓服务。
物流各项收费标准由物流中心制定并公布,由园区指定物流服务商和各商业服务商签订收费服务协议。
(十一)保险
所有入园的商业服务供应须按照经过组织方确认的标准向中国人保投保综合保险,以确保风险可控。
(十二)售后服务
所有入园的商业服务供应商须遵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十、官方参展者商业活动营业提成费
官方参展者应根据《参展合同》的规定,向世博局按月交付商业活动的提成费。各展区总代表或其指定的代表负责收取提成费并转交给组织者。提成费按商业活动税后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官方参展者高级餐厅提成标准为税后营业额的5%;特色餐饮店为税后营业额的10%;快餐厅为15%。零售商品为税后营业额的15%。
官方参展者应向世博局报告日销售收入,在世博局指定的银行建立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日销售收入存入该账户。世博局要求官方参展者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与其商业活动有关的详细收入和账户报告,必要时对商业活动的财务状况实施审计。官方参展者应使用世博局指定的收银系统处理其商业活动的销售收入。
经世博局批准,官方参展者可为所属人员设立自用餐厅,免交提成费,免予承担其他经济责任。
十一、官方参展者展馆内商业活动规则
(一)官方参展者应在其商业活动区域内向参观者明示其销售商品的价格。组织方根据世博会运营需要,可向官方参展者发出有关销售商品价格的指令,官方参展者应予执行。世博会园区内的商业活动应使用人民币结算。
(二)官方参展者向参观者免费派发的样品和食物应体现其民族特色且原产于本国。官方参展者也可以使用其在世博会展出的机器、装置或设备生产免费派发的样品和食物。官方参展者向参观者免费派发样品和食物的,应向组织者提出申请,列明样品与食物的清单以及派发的数量、时间和地点,并获得组织者批准。凡免费派发的样品和食物,官方参展者应向参观者明示。
(三)官方参展者可在其商业活动区域内组织音乐、舞蹈及其他表演活动,但不得向观看者收取任何费用。
(四)未经组织方批准,官方参展者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世博会会徽、吉祥物等组织者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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