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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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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协会,英文名称Hunan Industrialization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HIAA。 第二条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协会是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系统(部门),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协会、专业协会、研究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集团、事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为本协会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促进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名牌产品不断增多,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加速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尽快实现农业大省向经济强省转变。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南省乡镇企业局、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本协会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本协会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农业产业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四、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组织)提供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之间,会员与有关事业、企业等单位之间,进行经济、技术、管理、教育的交流和协作; 六、帮助会员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的交流和合作; 七、帮助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 八、承办党政机关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单位会员:凡经批准成立的市州农业产业化协会、专业协会、研究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及企业集团、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农业产业化系统的干部、职工和热心农业产业化,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愿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各界人士。 特邀会员:根据工作的需要,邀请愿意为农业产业化事业作贡献的部门领导人,离、退休老干部,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 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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