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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运行视角下的数据权利束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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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收稿日期:2022 年 8 月 1 日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FJ2021C030)。作者简介:陈海航(1999),男,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摘要】金融科技作为融合金融与科技的新型金融业态,在运行过程中离不开数据的支撑。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而备受关注,目前学界对数据权利问题研究存在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思路,但两者均存在局限。针对金融运行过程中的数据流动与数据本身所具备的复杂权益类型特征,有必要借助权利束作为分析框架。权利束作为权利研究工具,主要由权利组成、权利边界、价值内涵三个部分构成,而权利组成和权利边界以价值内涵为指导,从而奠定了价值内涵在权利束中的

2、重要地位。基于现有研究模式勾勒的价值内涵框架,当前权利束价值内涵体系与金融运行中的数据价值释放目标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为更好地释放金融数据效能,在原有价值内涵框架基础上,引入“稳定”价值目标,关注金融整体运行环境,实现金融数据权利束内在价值均衡,为传统研究的转向提供思路,以更好顺应金融科技时代的发展。【关键词】数据权利;权利束;金融运行;金融科技;价值构造【中图分类号】D922.28;F830.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6814(2023)03001714 金融运行视角下的数据权利束研究陈海航(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16)一、引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塑世界。

3、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新形势的驱动下,数字经济成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新型经济形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已经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2022 年 1 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 号),指出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创新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机制;2022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第 35 卷第 3 期2023 年 6 月Vol.35 No.3Jun.2023 http:/ 127 条将数据纳入保护范围,但该条款仅仅起到了宣誓性作用,明确数据

4、可以作为民事法律保护的对象。该条款确立了法律依法保护数据的原则,但并无明确数据的具体私法定位和权利内涵,因此在实务活动中难以应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相继出台,为数据保护和利用奠定了公法架构。数据价值往往需要基于私权主体的利用需求得以发挥,因此,数据权利的私法保护成为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从既有的研究和立法实践出发,数据权利的权属界定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当前数据权利存在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研究思路,两种思路均具有合理性,但都存在着局限,从而导致数据权利的研究陷入瓶颈。(一)数据权利的研究现状 1.基于形式主义的研究思路法律形

5、式主义以法律形式逻辑为工具,认为法律体系可以为任何案件提供解决机 第 35 卷 第 3 期 2023 年 6 月 http:/ 1.形式主义确权观与实质主义确权观均无法覆盖全部类型数据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武西锋和杜宴林,2022),数据确权已成为数据权利研究中最本质与重要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在当前显得十分复杂和困难。基于“赋权模式”的形式主义确权观,将数据权界定为物权、知识产权、合同约定权更甚之陈海航:金融运行视角下的数据权利束研究 19为新型复合型权利。但数据不同于物,即使能类比适用物权制度实现数据确权,以物之标准划定的数据难以覆盖全部数据类型;而知识产权体系下,对于构成知识

6、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存在着高度新颖性的标准,显然并不是任何数据均符合条件,知识产权语境下的数据确权难以覆盖全部数据类型;合同约定模式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该模式注意到个人数据的使用而忽略了公共数据,同样存在覆盖不完全的问题。实质主义确权观尽管扩大了数据的适用范围,但面临多元场景共存和超越劳动本身而产生的数据时,同样也存在失灵的情况。2.数据权利保护初衷存在价值取向分歧数字经济时代的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前所未有的便利,离不开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新的技术和商业运行模式都需要大量数据。虽然目前数据的经济价值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但从法律层面和现实角度,基于数据权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复杂性,对其保护的价值

7、取向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从比较法视域看,信息与数据的界定存在混序状况,许多国家将信息和数据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申卫星,2022),这也导致了数据权利保护存在价值取向分歧。例如,欧洲所谓的个人数据权来源于民法上的隐私权,这奠定了欧洲大陆对于数据权利的保护更倾向于个人层面法益的基础。欧盟2018 年 5 月发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RP)就体现了对个人数据权益保护的重视;德国同样构造了信息自决权,进一步拓展个人对数据处理的自由度。美国则基于其更加注重市场运行实效的目标,在数据权利的保护上以数据的流动和利用为导向。我国在探索数

8、据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吸收了欧洲和美国的价值机理,以数据竞争秩序与数字人权保护两大理念的均衡为原则,试图提出构建二元模式数字权利保护的中国方案,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及司法实践观点中均有所体现。但数据的流动如同经济全球化浪潮一般势不可挡,不同区域针对数据权利保护的不同价值取向,无疑会构筑数据跨境流动的壁垒。3.针对特殊领域数据权利的研究甚少当前以数据为核心的新兴技术正在加速与各个社会领域深度融合,而数据种类存在多样性,不同类型的数据也各有特殊性,但学者对于特定领域数据权利的针对性研究甚少。2022 年关于数据权利这一关键词的知网关注度指数值达 77,而金融数据权利在知网上并无此关键词检索。

9、进一步看,在数据权利的研究中,一般数据权利底层逻辑研究的兴起是一个显著特征。之所以强调数据权利底层逻辑,是因为针对数据权利的研究刚刚起步,一旦缺少底层逻辑的指引,数据治理将会失去活力。当下数据确权理论、数据利益保护论、数据跨境流动论已经有了较为丰厚的研究基础并不断深入推进,现阶段数据权利的研究范围融合了民商法、行政法、金融法、国际法等多种部门法元素,数据权利与其他部门法交叉的部分也正在成为数据法学术研究的增长点。基于此,当前学界集中于对一般数据权利的探讨难以跟上数据法学术研究的发展,因而推动数据权利研究对象从一般到特殊的转向,不仅是完善数据法研究体系的内在需要,也是解决特 第 35 卷 第 3

10、 期 2023 年 6 月 https:/ IT 系统相匹配,进而使监管机构能有效监测和分析信息,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张永亮,2020)。随着监管科技应用场景的演化,现已实现以数据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其核心在于建立涵盖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在内的大数据监管平台以及“监管沙盒”机制等。因此,从金融运行角度,金融监管作为实现金融良性运行的保障机制,在金融运行过程中必不可少,而伴随着监管模式朝着数据化方向推进,监管数据无疑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2.业务线视角金融是一台时间的机器,在社会活动中发挥着媒介的作用,以此实现价值的跨时空流动。从古至今,金融运行都是围绕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关系而展开。从古代城邦文

11、明萌芽时借贷活动的兴起到古雅典时期私人银行的酝酿,再到古罗马经济学家所表示的被转手的数量巨大的货币并不是以银行的形式被交换的,而是通过一个复杂的金融中介体系银行家们来进行转移(Harris,2008),从而衍生出 1.0 时代的金融交易模式,如图 1 所示。投资者金融中介金融平台融资者图 1 1.0 时代金融交易模式 陈海航:金融运行视角下的数据权利束研究 21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改变了传统金融发展方式(陈海航,2022),也因此改变了1.0 时代金融交易模式。金融科技意味着金融数字化进程的开启,传统金融机构在这一浪潮中难以迅速适应,因此导致了金融数字化模式下,金融运行实现了金融机构、客户以及

12、数字科技公司的三方联动(朱太辉和张彧通,2022),转变原先一元模式的金融交易线,构建起以金融机构、新兴金融企业、客户为核心,金融科技业务、数字化业务、金融服务业务彼此交织的 2.0 时代金融交易网。故在大数据时代,需要从信息的角度看待金融业务。大数据时代意味着数据能够在业务运行中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用,在金融业务中更多体现的是对金融消费者数据的分析和加工。金融科技时代所衍生的联动的金融交易网,更是带动了金融业务模式的转型升级。例如,金融科技企业在从事金融业务时,通常需要获取用户的金融数据,目前最常见的方式为屏幕抓取技术,即消费者为享受某种产品或服务提供金融账户给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科技企业获得授权

13、,并因此登录账户获取所需数据(刘倩,2019)。而从具体的业务来看,目前金融产品的销售同样离不开数据的分析和挖掘。金融工作内容复杂繁多,其中金融产品定价和股票首次发行销售(IPO)是其重要的组成。券商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行业数据以及企业有关数据的全面收集、整理、分析和挖掘,实现定价与发行活动的顺利推进(邢会强,2021)。而这一篮子数据从产生到利用的全过程,存在着众多主体,券商等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工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完成一系列数据的打包与加工。因此,本文称金融业务中所涉及的、能够实现价值增值的一系列数据为业务数据。3.处理线视角数字化金融时代实现业务顺利推进的处理活动同样离不开数据。以证券市

14、场运行为例,投资者并不是直接通过资金实现证券买卖的一元交互,在投资者进行市场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众多金融基础设施发挥其作用。投资者借助支付系统(SPS)、中央证券存管系统(CSD)、证券结算系统(SSS)与中央对手方(CCP)实现证券交易行为的顺利进行,而这些看似理所应当的交易活动背后,同样也蕴含着丰富的金融交易处理数据,这些数据最终需要汇集到交易报告库(TR)中以实现交易活动的正常运行。通过这一处理流程,交易所再将承载着个人投资者合理使用的利益期待、量化投资者批量分析的利益期待、交易所掌握行情趋势需向会员单位提供行情服务的利益期待加以反馈,其中证券行情数据就是典型的代表。可见,金融活动的处理

15、过程中无不蕴含数据,其最后的呈现往往也通过数据的形式。因此,处理数据同样也是金融运行环节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二)权利束的概念及适用性 1.权利束的概念何为权利束?权利束来源于产权经济学,是由霍菲尔德(2009)针对权利分析而提出的一种全新模式,目前作为法律经济学派重要的分析工具之一。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目前在一项权利上往往存在着多元主体,这是对物权绝对排他性的消解,也 第 35 卷 第 3 期 2023 年 6 月22预示着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利用结构开始朝着各主体彼此间叠合和并行的共赢方向演进。在某一具体权利上可能需要不断附加集体产权、国家产权,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权的集合体。权利束主要指的就

16、是在某一事物上构造多元权利主体,并对所构造的主体通过制度分配实现其权利义务内部均衡状态的工具。对权利束基本内涵的剖析,为数字经济时代权利的研究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思路。该工具能够充分认识到某一财产或者存在利用可能的经济资源上的权利具备多样性,并且这些权利是彼此交融且可以分割的,而且同一项权利存在不同的价值立意,能够同时并存多元主体的多种权益主张。针对数据权利的研究,如前文所述主要存在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思路,但两者均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权利束作为一种研究工具无疑开辟了“第三条道路”,实现了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的融合。数据即信息上形成的各项财益的集合,其中包含了复杂的权益类型,各种权益呈现一种网

17、状结构(王利明,2022),这也使得数据权益较传统民法权利而言显得更加复杂。因此,将权利束的概念引入数据权益的研究,不仅能够使其成为一种替代性权利理论进而有效描述和解释数据上的多元权利兼容并蓄的情况,还能为多元数据主体占有、支配等冲突问题提供解决途径。追根溯源,从权利束本身出发,作为权利研究工具,其由权利组成、权利边界、价值内涵三个部分构成。闫立东(2019)认为以权利束视角对一种权利集合的研究,主要解决一组权利中多个主体、价值标准多样的问题,确定权利束中的价值内涵与价值位阶,能够为权利保护提供一种规则,进而确保权利实现。因此,本文拟以权利束内部的价值权衡为切入,寻找实现金融数据利用与权益保护

18、的最优平衡。2.权利束理论在金融运行场景下的适用可能数据权利基于数据这一客体,涉及了多个主体的权利集合,这也使权利束作为数据权利研究的工具成为一种可能。传统模式下,公权力和私权利作为对立的两面,彼此之间难以兼容。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传统分析模式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客观现实。权利束能够从整体视角,系统地分析某一特定的权利。这也为使用权利束模型分析金融运行视角下的数据问题提供了可能。第一,基于金融运行本身的特点,金融数据天然起源于金融信息,并因此而生成的复合权益。传统物权理论认为,一物之上存在着相互平行的双重权利结构关系,权利之间的内涵、外延明确,权利边界清晰。而对于金融数据权益而言,其存在

19、与传统物权权利结构明显不同的新特点。首先,金融数据权益的生成机制复杂。金融数据的来源面广,其有可能是已经公开的统计信息,有可能是基于交易而生成的实时动态信息,甚至可能是由专业人士在无差别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价值的评估信息。金融数据权益在形成过程中往往混合了人格权、知识产权等不同的权利类型。其次,由于金融数据来源广,进而也衍生出了金融数据主体的广泛性,金融数据的价值在于流通与利用,在这一价值实现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主体的利益互动关系。第二,金融运行过程中数据存在公权与私权界定的困难。以监管数据为例,基于其与生俱来的价值效用,在应用场景上与业务数据、处理数据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监管数据在目

20、的层面具有自上而下性。监管是特定国家机关基于一定公权力对市场运陈海航:金融运行视角下的数据权利束研究 23行的合规性施加外力的活动,垂直模式下的“命令控制”型静态监管一直是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尽管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监管体制已不合时宜,以监管科技为代表的新型监管模式已经诞生,但监管科技的运作始终离不开监管数据。无论形式如何变化,监管的本质不会改变,国际金融机构认为 RegTech 是金融机构使用新技术以更有效地解决监管合规的要求。所以作为监管活动的重要组成,监管数据离不开公权的支配,也正因如此监管数据与公权力存在必然联系。其次,监管数据在收集层面具有自下而上性。尽管监管数据属于助推监

21、管活动顺利进行的工具,但监管数据本身并不是由监管机关产生,大多需要金融运行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主动向监管机关报备,监管机关发挥数据的集中存储和加工利用的作用。而这些数据的来源多为私权主体,构成监管数据的基础元素中私权利的根基。基于此,监管数据中存在着公权和私权的博弈,倘若构造单一权利,势必会造成侵犯私权行使或阻碍监管运行的情况,故数据权利束在金融监管活动下存在应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第三,金融数据在金融运行环节存在多主体的场景交互。金融数据在不同运行场景下往往具有不同的效用。2.0 时代的金融交易网由金融科技业务流、数字化业务流、金融服务业务流交织而成,在这些业务环节中数据处于不断流动的状态。不论是

22、监管数据、业务数据还是处理数据,均需要在不同的金融活动场景中由不同的主体发挥不同的作用。而传统权利理论认为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这种划分依据主要是义务人是否特定。以物权为例,民法学界认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民事主体对某一具体物在法律上的主权宣言。正是如此,传统的权利观无法适应金融运行下的数据权利,从金融数据的流向来看,金融数据从产生到价值的利用殆尽,整个过程中会触及三方甚至多方主体对其行权,但传统的权利观在支配性质的活动上持有绝对权的趋向,这也容易造成金融数据的不充分利用甚至金融运行受阻等情形的出现,而法律的规制不是为了带来

23、弊大于利的效果,因此对于金融数据权利的研究需要实现改良。也正是金融数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复杂性,使得金融数据权益在权利结构上不同于传统的所有权结构,只能通过权利束理论加以阐释。该理论与金融数据的深入融合是基于金融运行本身规律的结果,存在必然性。四、基于现有理论的数据权利束构造的价值目标和适用局限(一)基于现有理论的权利束构造的价值目标:秩序和效率 1.形式主义下的秩序逻辑如前述,形式主义的数据权利保护者认为,针对数据这一全新事物的规制可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实现,其中最具代表的就是物权保护模式。该观点以法律保护机制的理念为起点,目的是推动数据有序流动、数据市场健康运行。在哲学上,秩序意味着在规则

24、制衡下的理性行为模式,是一种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统一(唐士亚,2016)。具体到数据权利保护上,一般数据市场和特殊类型数据市场通过权义体系的建构实现 第 35 卷 第 3 期 2023 年 6 月24数据的自由流动,并因此为数据权利的保护提供有力武器来体现秩序效果,这也与形式主义数据权利保护观的内核相契合。形式主义下的秩序逻辑在于,制定机关通过研究数据运行的场景,进而提炼出为实现数据有序流动的规律,通过现有法律体系加以赋权,避免因无处安放的权利而造成资源配置失灵的“公地悲剧”,并以此打破数据孤岛和数据垄断的局面,实现数据有序流动。在这个过程中体现的正是法理价值中的秩序,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数据

25、活动参与者才能更好地利用数据实现其本身的目的,相应的数据衍生领域(如金融运行领域)才能得以完善与发展。2.实质主义下的效率逻辑数据权属体系的构建,应遵循数据产生及市场运作的底层逻辑,以实现数据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数据权益相关方利益平衡为目标,这正是实质主义数据权利保护的初衷,其中也无不彰显对效率价值的推崇。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金融领域需要充分发挥数据效用才能实现金融运行效率的最大化,所以规范的金融数据运行体系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规范金融数据运行应做到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进而实现金融资源的最优利用。实质主义视域下金融数据流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促进效率价值的实现

26、:第一,基于场景理论,实现数据权利的最优利用。根据上文分析,金融领域存在三条并驾齐驱的运行网络,这三种模式共同构成了金融科技时代金融业务的核心,而在此之中由于业务的交织重叠,数据不免存在多元主体共同支配的情形,此时过分追求法学意义上完美的秩序,就容易出现同一组数据出现众多产权所有者,这也使得每个个体都难以拥有完整的排他权,而逐利的本性容易使金融数据的利用陷入瓶颈,造成“反公地悲剧”。场景理论正是考虑到多元场景下单纯地追求秩序价值容易造成金融活动瘫痪的弊病,通过在不同场景对数据权利实现不同保护的举措,以实现数据的最优利用。第二,以行为规制为导向,不断提高监管效能。监管活动离不开数据,若在监管数据

27、上仅考虑秩序价值,则很大程度上会加重监管成本,而行为规制关注到的是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使用、传输等行为,不拘泥于数据本身,更多的是以在不同环节数据所发挥的作用为关注点,这一分析框架实现了金融监管活动的松绑,为监管效能的释放提供便利。(二)二元价值目标难以完全适应当下金融运行的需要权利束作为一种权利集合,其最核心的基础就是束点,即这组权利的共同性。束点也决定了权利束中主体的数量、类别,这为价值与内部规则讨论提供了物质基础。实现权利束的构建,应当建立特定的权利束内的价值标准。这是因为权利是对利益的保护,实现数据确权也是为了便利数据价值的有效释放。因此,价值内涵作为数据权利束的重要基础,实现了对

28、数据权利束价值内涵的明晰与价值利益的权衡,能为权利束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奠定法理根基。从现有理论出发,对于金融数据运行中数据权利束的构建,其背后蕴藏的是以效陈海航:金融运行视角下的数据权利束研究 25率与秩序为核心的二元价值目标,同时二元价值目标主导着金融运行过程中数据权利束的构建。尽管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是实现金融运行所必须的价值追求,但金融运行已经从传统的单线模式演化成多线模式。而当前二元价值目标更多基于某一具体模块内的权利追求,例如赋权模式下的秩序目标是实现具体数据活动与现有法律工具的逐一匹配,场景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下的效率目标是以某一具体场景和具体行为作为研究前提的。二元价值目标割裂了金融科

29、技时代业务互联的三角运行模式,对于金融健康运行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容易诱发更大程度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监管数据在金融运行领域愈发重要,目前已成为金融运行中必不可少的组成,而监管数据由于其产生与运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间都存在权利界定真空,这也因此造成监管数据难以与二元价值目标完全契合。五、金融科技时代数据权利束三元规制进路(一)金融运行场景的变迁:从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互联网引发金融业革命性变革,数字金融已经逐渐取代传统金融,引领金融领域的深入发展。广义的数字金融包括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但即便如此,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之间依然有着深深的鸿沟,这也对数据权利束的构造产生

30、了巨大影响。互联网金融缔造了一个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有效传递和分散的竞争型直接金融市场(杨东,2015)。基于直接性的特征,互联网金融更多情况下还是以“金融消费者金融销售者”单一结构为核心的业务模式,其顶层的逻辑思路也较为简单。在金融科技时代,大科技企业作为高级形态的平台经济组织,能够利用其平台优势打通不同金融业态的关键环节,建立“通过使他人赚钱达到盈利目的的经济生态系统”,因此需要面临更为持久、动态、智能和适应性的全方位多维度的金融风险(许多奇,2021)。在金融科技时代,随着金融与科技的叠加迭变,数据风险与金融风险的结合产生了乘数效应,使得本就脆弱的金融体系面临更加严

31、峻的考验,金融稳定已成为各国监管活动重点追求的目标。基于此,传统的数据权利束需要考虑金融运行过程中的特殊性,探索兼顾秩序价值、效率价值和稳定价值的三元规制进路。(二)金融科技时代的权利束再构造:秩序、效率、稳定的动态平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国家稳定。金融科技的发展带动金融体系的联结更为紧密,也同时造成金融风险敞口的进一步扩大,金融稳定已成为当下推动金融发展所必须考虑的因素。金融数据在数字金融时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没有金融数据就没有金融领域的飞速发展。因此,在金融数据权利束构造中,可以针对当下金融发展体系呈现的新局面,刻画一个法律价值博弈模型来实现经济效率、权

32、利保护和金融安全三者之间的纳什均衡。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为统领,以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以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第 35 卷 第 3 期 2023 年 6 月26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我国正在有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的立法工作,该法着眼于金融稳定工作的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将使我国有关金融稳定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具体来说,在

33、金融数据运行的场景中,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即数据生成者、数据利用者与数据监管者,三方主体均有自己追求的本位价值目标。三方主体之间的价值博弈从个体、社会、国家三个层面分别出发,以金融数据安全为核心构成一个三角形。在数学理论中,三角形天然具有稳定性,但三角形的稳定性不等同于明确性。构成三角形的基本条件是边长和角度的明确。这一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金融数据权利束法益平衡的解释上。在金融运行的过程中,三方主体都持不同的本位价值,且在具体的金融活动中,对于数据利益的价值支持也不完全相同,有时候需要注重数据流通价值的保护,有时候需要注重数据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但不管怎样,数据治理的核心在于确保数据安全。金融数据由

34、于存在特殊性,实现金融数据安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滋生。金融数据安全作为价值博弈模型的核心,需要由金融数据权属明晰、金融数据运行顺畅与金融体系稳定三个端点共同构成。金融数据安全的实现离不开法治化,法治化的首要前提就是构建金融数据权利规则,而规则的建构离不开背后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目标。因此,在权利束构造时要做到秩序、效率、稳定三种目标的动态平衡。总的来说,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时代背景下,需要用数据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各方数据权益的动态博弈(刘辉,2022)。当前金融领域存在多重维度间特殊的成双成对,需要对数据权利束内部复杂的法益进行平衡,因此本文基于形式和实质两种现有的研究视角,探究当前

35、三元规制进路下数据权利该如何得到保障。六、数据权利束三元规制进路下的权利研究转向金融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一国金融业的稳定直接关乎国家的安全与稳定。金融科技的核心驱动力在于数据与技术,但也正是基于数据和技术的扩张,使得金融风险面临指数扩散的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难以避免。金融数据作为金融科技时代业务发展的核心要素,对于实现金融稳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传统的数据权利保护模式难以跟上时代的变化,而数据权利束三元规制进路的提出,为传统数据权利研究的转向提供了思路。首先,实现传统静态的价值位阶衡量模式向动态个案化价值衡量模式转变。当前陈海航:金融运行视角下的数据权利束研究 2022 年 4 月,中国

36、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http:/ 12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http:/ 第 35 卷 第 3 期 2023 年 6 月28于他人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之中(姚佳,2022)。而金融科技作为一种“破坏性创新”,其背后所蕴含的以不断突破现有生产效率的技术逻辑与当前发展和监管所需要的安全稳健这一底层金融运行逻辑相冲突。为了顺应金融科技时代的发展趋势,针对金融数据的权利束研究,应在多元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开展,这不仅是数据权利束创建的内在要求,也是权利束价值效用实现的重要前提

37、。参考文献:陈海航,2022.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中的技术标准及其效力 J.海南金融(6):7987.崔淑洁,2020.数据权属界定及“卡梅框架”下数据保护利用规则体系构建 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35(6):7887.丁晓东,2020.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 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38(2):9099.DOI:10.16290/ki.1674-5205.2020.02.027.付新华,2022.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论批判从数据财产权到数据使用权 J.东方法学,86(2):132143.DOI:10.19404/ki.dffx.20220225.013.韩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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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式统合与规范分殊 J.政法论坛,39(4):8696.DOI:10.3969/j.issn.1000-0208.2021.04.008.闫立东,2019.以“权利束”视角探究数据权利 J.东方法学(2):5767.DOI:10.19404/ki.dffx.2019.02.005.陈海航:金融运行视角下的数据权利束研究 29杨东,2015.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J.中国法学(3):8097.DOI:10.14111/ki.zgfx.2015.03.005.姚佳,2019.企业数据的利用准则 J.清华法学,13(3):114125.姚佳,2022.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体系基于数字时代个体权利的多维

42、观察 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5(2):8799.DOI:10.3969/j.issn.1008-4622.2022.02.007.张永亮,2020.金融科技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134.赵精武,2022.破除隐私计算的迷思:治理科技的安全风险与规制逻辑 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5(3):3549.朱太辉,张彧通,2022.金融数字化的运行模式研究 J.金融发展研究(5):310.DOI:10.19647/ki.37-1462/f.2022.05.001.HARRIS W V,2008.The Monetary Systems of the Greeks and Roma

43、n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Press:188.DOI:10.1093/acprof:oso/9780199233359.001.0001.AStudyonDataRightsBundlefromthePerspectiveofFinancialOperationsCHEN Haihang(Law School,Fuzhou University,Fuzhou,Fujian 350116)Abstract:Fintech,as a new financial industry that integrates finance and technology,cannot

44、 operate without the support of data.As a key factor of production in the digitaleconomy,data has attracted much attention,and there are currently two types ofapproaches,formalism and substantialism,in researching on data rights,but both have theirlimitations.In view of the complex rights and intere

45、sts of data flows and data itself in thefinancial process,it is necessary to use the bundle of rights as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As a rights research tool,the rights bundle consists of three main components:rightscomposition,rights boundaries and intrinsic value.The rights composition and rightsbou

46、ndaries are guided by intrinsic value,thus establishing the importance of intrinsic valuewithin the rights bundle.Based on the intrinsic value framework outlined by the existingresearch models,there is a certain deviation between the current intrinsic value system ofthe rights bundle and the goals o

47、f value release for financial data in operation.In order tobetter unleash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data,we introduce a stability value objective,focusing on the overall financial operational environment.This aims to achieve an intrinsicvalue balance within the rights bundle of financial data,providing a direction for a shift intraditional research and better align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technologyera.Keywords:Data rights;Rights bundle;Financial operations;Fintech;Value structure(责任编辑:李湖生)第 35 卷 第 3 期 2023 年 6 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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