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年度采购框架协议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产品范围
第二条 交易原则
甲方通过公开询价后拟定批准乙方为甲方的年度供货商。甲乙双方批准,在本协议期限内,当第三方销售或采购条件相同时,优先向对方销售或采购。医疗设备每次采购需另行签订上海市医学装备专用协议。
第三条 产品的数量
1.本协议是 年度框架协议,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具体需求提前告知乙方所需设备和数量,乙方在得到甲方告知后实行供货,并做好安装培训工作。
2.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需要经甲乙双方批准,可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 本协议按以下拟定产品价格
1.双方按询价报价协商后的价格。因市场因素,甲乙双方可就产品价格进行协商,拟定新的产品价格,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仍以本协议拟定的价格或计价公式执行。
第五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 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2.乙方对质量负责期限:在保修期内,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
3.乙方向甲方保证产品质量,产品均附质检报告单和质量保证书。假如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受前款质量负责期限的约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支付方式按 1执行
1.按本协议所生成的每笔采购单实际发生的数量、金额,进行结算。
2.乙方货到验收合格且甲方办理入库手续后结算。
第七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标准包装。产品所需包装由乙方合理包装,适合水运或/和长途内陆运送,防潮,防湿,防震,防锈。
2.包装物由乙方提供,不计费、不回收。
第八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技术资料、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
第九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 2 执行。
1.以双方共同拟定的法定计量为准,合理损耗为 %。乙方向甲方实际所交付的产品数量在本协议约定的误差范围内,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也不互补差价。
2.无损耗。
第十条 标的物的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
1.标的物的风险及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至甲方,即在约定期间、约定地点交付之前标的物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标的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迟延交付的,由导致迟延交付的一方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第十一条 检查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检查标准:按本协议第五条质量标准进行检查。
2.验收方式:按 (1) 执行。
⑴乙方送货及代办托运的,甲方在交付后 七 个工作日内(验收期),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如甲方对产品质量和/或数量有异议,应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并立即告知乙方。
⑵甲方自行提货的,在乙方交付产品时,双方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共同封存样品,以备检查。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交付后的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3.如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有争议的,由共同确认的检查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查,并以该检查机构的检查结果作为确认产品质量的依据。如检查结果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检查费由乙方承担;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按 2 执行。
1.乙方负责免费安装与调试。
2.乙方负责免费安装与调试,并负责对甲方免费进行2 小时的技术培训。
3. 。
第十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双方权利涉及:
⑴在保证向对方当事人销售/采购本协议规定的产品的前提下,可向第三方销售/采购相应产品。
⑵按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产品或收取货款。
2.双方义务涉及:
⑴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产品销售/采购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⑵按本协议规定交付产品或支付货款。
第十四条 协议的期限和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 年。 自甲乙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不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不少于协议正常终止日前的 1 个月内,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终止本协议及终止何时生效的书面告知。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3.如甲方无法方便地从第三方获得乙方销售的某种产品,且根据本协议乙方应在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4.在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终止达成一致以前,本协议任何一方发出的终止本协议的告知,将不会影响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协议变更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协议:
⑴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⑵未经对方书面批准,将协议部分或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白不履行重要债务;
(4)一方迟延履行重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协议方在解除协议时,应履行告知对方义务。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涉及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劫难,战争或暴动,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不能履行协议或延迟履行协议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去部分或所有违约责任。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告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 14日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献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第十七 条 违约责任
1.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本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发出书面告知,并规定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该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仍有向违约方求偿和其他法律允许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2.乙方未按期交付标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延迟交付标的货款金额 1%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 7 日的,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乙方补偿因逾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
3.乙方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数量,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标的数量,同时甲方有权规定乙方补偿因其不完全履约而导致的损失。
4.乙方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甲方有权拒收和/或规定更换和/或终止协议,乙方仍须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在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内,如标的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标的质量问题给甲方导致的经济损失仍由乙方承担。
5.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补偿由此给对方导致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按 执行。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其他
1. 本协议自 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4.保密: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属于双方经营活动内容,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6.本协议一式 份, 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联系人: 联系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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