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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两份)
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严观 职务:董事长
被告:柯玉石,男,1973年9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16-1号17幢2-5-2,身份证号:201122198203242755,电话:1594234173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3665元及滞纳金302元;
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及理由
被告系“保利花园二期小区·国色天香” 17幢2-5-2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1.8平方米。
2007年10月28日,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被告柯玉石签订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一份,约定小区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元、每月收取101.8元,月缴101.8元,年应缴总额1221.7元。甲方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缴清当年物业费。
原告按照约定为园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可是被告拖欠从 2008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物业费3665元及滞纳金302元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22日
授 权 委 托 书(一份)
委托单位名称: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严观 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
工作单位: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
住 址:
电 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物业费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接收财产。
委托单位: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
2012 年5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严观 在我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
2012年5月 22日
起诉状红字的需要改,委托书划横线部分填好,法定代表人不用改。
还需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受委托人(公司派谁开庭就是谁)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打印的材料需要该公章,复印的材料不用盖公章。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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