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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浅谈《红楼梦》的法文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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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目 录摘 要1前 言2一、由红楼梦看清代的法律文化背景2(一)红楼梦中的儒家法律文化3(二)清代“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41“参汉酌金”的含义42“参汉酌金”的发展5(三)红楼梦时代的私权利状况5二、由红楼梦的法律文化看清代财产继承法律问题6(一)继承的相关规定61继承的含义62继承的分类73女子的继承状况8(二)清代的财产继承权规定8(三)红楼梦中的女子财产继承权101林黛玉的财产继承权102妙玉的财产继承权11三、红楼梦揭示的法律文化利弊分析11(一)儒家思想的利弊11(二)“参汉酌金”路线在红楼梦中的反映与影响12(三)红楼梦法律文化之当代启示13结 语14参

2、考文献15【著作类】15【期刊类】16【网络文献类】16致 谢17附 件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18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中期进展情况检查表21“浅谈红楼梦的法文化”的文献综述22英文文献资料27英文文献中文翻译稿31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表34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35浅谈红楼梦的法文化摘 要文学作品是民间社会百姓生活的真实写照,其内容是对社会生活中的人、事、物恰如其分地、合乎逻辑地最真实概括,它记载了民间社会百姓最真实的生活世界、情感世界,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封建法律文化来说,正好弥补了官方正史记载和法律典籍规定之不足。红楼梦是中国古典文学

3、的代表作,代表了中国古典文学的最高峰,红楼梦因之也被称为封建社会法律生活的生动写照,其所揭示的诸多封建传统法律文化问题至今都是值得认真思考和玩味的。关键词:红楼梦;财产继承;儒家思想;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 in “A Red-Chamber Dream”Abstract: Literature on civil society in the portrayal of real life people. Its contents, which appropriately summed up the persons, the things, and the objects of so

4、cial life at that time, it recorded a true civil society, the life-world and emotional world of the most people. Therefore, to study legal culture in the Chinese feudal society, literature just to make up for the lack of the official history books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books. “A Red-Chamber

5、Dream” is a masterpiece of Chinese classical literature, which represents the peak of Chinese classical literature. “A Red-Chamber Dream” is also known as its vivid portrayal to legal situation in the Chinas feudal society, many issues of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revealed by it, is need us to think

6、 seriously.Key words:A Red-Chamber Dream; Inheritance; Confucianism; Legal culture前 言研究中国法律史,一般比较注重对官方正史记载和法律典籍规定的分析、解释,而对于其他法律资料的利用则显得比较薄弱。1 徐忠明著: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在笔者看来,就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而言,尽管官方正史记载与法律典籍规定是必不可少的首要资料,但是,出自于乡土社会百姓生活与习俗的文学作品,其叙事更有着民间的思考与视角,其正好弥补了官方正史记载和法律典籍规定的不足。换句话说,从民间社会的视角出发,利用文学

7、作品来检讨中国法律文化,对我们更加全面、真实地理解和把握中国传统法律的某些真情实况,尤其是了解百姓大众的法律意识、法律心态更有裨益。2 同上,第4页。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是一座有待开采的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富矿”,值得全面挖掘。红楼梦作为中国古典文学的代表作,被创作于清代乾隆年间,其手抄本一经问世,便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据古书记载,至嘉庆初年“此书盛行。嗣后遍于海内,家家喜闻,处处争购。”3 朱一玄编:中国古典小说名著资料丛刊,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于此,足见其盛况。作为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鼎盛时期所创作的著作,红楼梦带给我们的震撼以及它对于清代封建法律社会生活的深

8、刻刻画都是彪炳千秋的。本文选择红楼梦作为讨论对象,试图透过红楼梦解析清代的法律文化背景,譬如宏观上探讨儒家法律文化对社会的影响、清代“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及其影响,进一步从微观层面探讨清代的私权利问题、清代的私权利状况,以及红楼梦中反映出来的以林黛玉、妙玉为代表的女子财产继承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通过层层梳理,对于清代这个封建社会高峰期的法律文化提出自己的些许看法和管见,以求教于列为方家。一、由红楼梦看清代的法律文化背景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从未间断的封建法制的历史为清代提供了全面总结封建法制经验的客观条件。入关时期,满洲族王朝在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初期过度的社会急剧变化中,推动了立

9、法的发展,以此决定了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虽然满洲族杰出的军事行动使得他们快速统一了女真各部落和东北地区,进而又对明代形成了强大的军事攻势,但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同时也非常注重运用法律来约束军队,稳定后方,调整变动中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据张晋藩主编的清代法制史一书中记载,早在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的实践中,就逐渐的认识到法制是“立国之道”,他“教导国人,牢记法令”。直到逝世前夕,仍谆谆告诫八旗子孙:“继我之后,亦如是严法度,以效信赏必罚。”至皇太极即位,他将“宣布法纪,修明典章”看作是“保邦致治之计”,特别致力于统一立法权和划一执法。1 张晋藩主编:清代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页。这反映

10、在红楼梦的写作内容中,如小说中的整个宗族制度,就是作为封建统治代表的贾府中的一家之长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而设的重要工具,而宗族制度中的家法族规更是整个封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贾府中的卫道士贾政就整天用儒学的家法族规维护他的统治,甚至以此压制企图反抗的人,参残酷性甚至及于其子贾宝玉。小说第九回有一段写贾政对宝玉读书的看法时说道:“那怕再念三十本诗经,也都是掩耳盗铃,哄人而已什么诗经古文,一概不用虚应故事,只是先把四书一齐讲明背熟,是最要紧的。”2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这里将贾政封建卫道士的形象刻画得淋漓尽致。红楼梦时代一整套严谨的家法族规充

11、分体现了当时统一律法的普遍意识。入关以后,清代统治者为了长久的君临天下,无论在政权建设还是在法制建设方面,都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极力适应先进的广大汉族地区的社会实际。就法制而言,在保留入关前已有的法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袭用明代的法律制度,把“参汉酌金”3 关于“参汉酌金”的问题详见下文“(二)清代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的立法路线推向全国。红楼梦第二回写冷子兴介绍贾家时说到宁、荣二府中的官爵都是“长子袭位”4 同上,第16页。 ,这种身份继承中的封爵继承其实基本上就是沿袭了明代时期的继承制度5 关于封爵继承的问题,详见宋飞: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变迁概论(修订稿),。(一)红楼梦中的儒家法

12、律文化红楼梦创作于清代乾隆年间,那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和社会思潮是继明代的统治思想“程朱理学”而来的6 冯其庸著:论红楼梦思想,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6,而且康熙本身就是朱熹的崇拜者,所以整个清代自建立政权以来,就完全继承了明代的一套儒家的统治思想。其实从清代的前身研究,草原上成长起来的满洲民族文化其实并未受到儒家思想文化的很大冲击,满族是一个惯用强大的军事攻势来侵吞领土扩大自己疆域的强势民族,它不同于儒家的那套经义哲学指导下的汉民族。入关后,满、汉两民族人民经过长期杂居共处,共同劳动,互相学习,互相吸收,两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日益接近,特别是汉文化儒家“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观念,

13、逐渐成为两民族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 中国自古礼法不分,出礼则入法,礼主刑辅似乎成了各个思想家心里理想的社会蓝图,同时也是历代统治者力图标榜的统治手段。红楼梦作为中国文坛的一个“梦魇”,它巨大的思想容量与宽广的涵盖面,不仅仅反映了那样一个历史时代,更加表现出一种对整个封建制度的沉重而深刻的哀痛感和绝望感。在一个不以个人为单位而以血亲集团为单位的血亲组织社会中,法律的任务只是在各个好战集团之间保持和平这样一个简单任务。1 美罗斯科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0页。如果说儒家的伦理原则、经典教义支配和规范了当时法的发展,那么在红楼梦里,儒家的伦理精神则成了整个家族的支柱与

14、思想基础,家法族规无一不渗透了儒家礼教思想。小说第三回“接外孙贾母惜孤女”中描写贾母问黛玉念何书时,黛玉道:“刚念了四书。”黛玉又问姊妹们读何书。贾母道:“读什么书,不过认几个字罢了。”2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这里可以反映出贾母本身深受封建礼教的毒害,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 3 参见郭英德,明清时期女子文学教育的文化生态论述,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48卷,详见周亮公:因树屋书影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页。“周亮公之父提出:妇女不识字,列女、闺范诸书,近日罕见;淫词丽语,触目而是。故宁可使人称其无才,不

15、可使人称其无德。”,自身极力拥护当时社会的男权主义专制思想。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整个封建王朝的立法、司法,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儒家的道德秩序。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儒家经义是根本指导思想,在法律解释中更加赋予了儒家经义释律的法律效力。同时,在法律伦理化的发展过程中也潜伏着一股伦理法律化的暗流,即我们现在看到的,在研究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儒家所宣扬的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的伦理纲常大部分被上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赋予伦理性的社会、经济、家庭等各种关系以法律的确定性、普遍性和强制性,以此实现统治者对社会的有效控制,确保社会的有序性。例如红楼梦中的又一悲剧性人物妙玉。曹雪芹对妙玉一角的安排,是为了通过

16、对这一典型形象的刻画,集中地批判了封建迷信思想和“色空观念” 4 孙逊,关于的“色”“情”“空”观念,载红楼梦学刊1991年第四辑,第187188页。妙玉作为一个带发修行的女尼,是世外者,在当时的社会思潮中其理应与红尘俗世划清界限,但妙玉却人入空门,心恋红尘,她遁入空门的不得已处境束缚了她本该有的青春洋溢,她心中昭昭,无法使自己昏昏然。她挣扎,人性与宗教的激烈冲突时刻打磨着她,“可怜金玉质,终掉陷泥中”5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封建礼教最终还是摧残了这个“气质美如兰,才华馥比仙”6 同上,第53页。6的女子。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式

17、是法,而内容却是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每一步发展无不与当时的儒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其强烈的影响和制约。(二)清代“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1“参汉酌金”的含义“参汉”,就是吸收明代的法制;“酌金”,则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7 张晋藩主编:清代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2页。7。早在关外时期,满洲族就十分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因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去,建立起一整套适应自己的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2“参汉酌金”的发展入关以后,面对

18、尖锐而复杂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清代统治者深感原有的简法旧律已经不能满足统治全国的需要,因而先行进驻北京的摄政王多尔衮于顺治元年六月下令:“自后问刑,准依明律”,1 高学强,试论清律对明律继承和发展,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此后官吏犯赃,审实立行处斩,鞭责似觉过宽,自后问刑,准依明律,副予刑期无刑之意”。这成为了日后入主中原以后沿用明律的开端。为了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随后又在汉族官员的积极建议下,明智地采取了“以汉治汉”的策略,即吸收汉族先进的文化,将满族融入汉文化的体系之中,并采用汉族传统的儒家理论和历代相传的政治体制,实行传统的封建统治。在法律制度

19、方面,清初统治者在原有的“参汉酌金”的基础上,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作为清代法制建设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一立法指导思想所强调的就是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应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在这种立法指导思想下,清代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求得法律制度的完善。小说红楼梦中所体现的清代时期的法律文化亦有不少沿袭明制,所描写的社会大众的生活礼仪、风俗等等也是几乎继承了明代时期汉人的生活习惯。上文中提到的“户绝”制度就是沿袭明制,由乾隆五年改定的2 详见读例存疑卷九(下),。还有红

20、楼梦中的婚俗所反映的清代民间婚俗,其实是与明代,乃至汉唐都是一脉相承的3 高国藩,中的婚俗,载红楼梦学刊1984年第二辑,第179页。,实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家长包办的婚姻制度。小说中对于子女的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的描写,虽然是受制于当时的法律的但是翻看明代律例,不难发现这其实亦是明代法律的延续。从治理国家的角度看,清代统治者对明代先进汉文化的吸收可以说是十分正确的选择,因为当社会生活已经发生某些变化而需要作出调整,而他国文化又有值得借鉴的地方时,那移植吸收不失为明智之举。(三)红楼梦时代的私权利状况儒家思想中对权利的观念十分淡薄,相反以宗法伦理性为本体的义务或责任观念则十分浓厚,并使

21、之成为一种不可违抗的、至高无尚的“绝对命令” 4 郝铁川整理:思想的现代法文化价值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第123页。关于红楼梦时代中国社会形态的认识,目前还没有一个共通的答案,但是在邓拓先生的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一文中,作者十分肯定地认为当时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因素正处在萌芽时期1 参见胡邦炜著:悬案解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然而面对高度发达的儒学传统思想,资本主义经济因素也只是处于萌芽状态,也就是说人们对于自己的合法的个人财产和权利的保护意识尚且不够,或者说,即使有了个人私权利的保护意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这种权利的制度保障是缺失的,更不用说存在国家的私

22、权利立法了,如果出现个人财产权利被侵夺的状况,寻求官方的渠道进行救济尚付阙如。比如在小说中多次提到贾府对于大观园里的主子、仆人用钱特别得严格,不允许家中子女私自擅用家庭的公共财产。“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2 详见读例存疑卷九(下),正是因为子女无财产支配权,才有了大观园里姑娘和丫鬟们的月钱和年例的发放,才有了王熙凤的管理调度和探春的开源节流改革。也正是因为人们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的缺乏,才有了小说第七十四回的“惑奸谗抄检大观园”。然而红楼梦作为一部旷世之作,其中当然不乏少数“反叛”之人,比如尤三姐。“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统治社

23、会套在青年男女婚姻上的“枷锁”,在封建社会里婚姻问题所造成的苦难是妇女一切压迫的最集中体现,然而尤三姐却以她“破着没脸”3 详见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675页,“向来人家看着咱们娘儿们微息,都安着不知什么心,我所以破着没脸,人家才不敢欺负。”的特殊方式对待贾珍、贾琏的无耻调戏,来争取个性解放,争取主动,争取婚姻的自由。其中最突出表现她对待婚姻态度的是在对姐姐的一段告白中,“这如今要办正事,不是我女孩儿家没羞耻,必得我捡一个素日可心如意的人,方跟他。”4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675页。这里充分体现了尤三姐争

24、取婚姻自由、向往个性解放、反抗腐朽的封建传统思想禁锢的新思潮。二、由红楼梦的法律文化看清代财产继承法律问题(一)继承的相关规定1继承的含义继承制度是在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并分裂为阶级之后产生的,它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发展,成为该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过来又成为巩固、维护该经济基础的法律工具之一。中国古代的“继承”一词专指“绵续家祀”和“承接遗业”,并非专指遗产的转移,譬如韩愈在平淮西碑说:“圣子神孙,继继承承,千千万年,敬戒不怠”,此处之“继继承承”被认为“不含有遗产处理的意思” 1 参见余先予、胡若虚著:继承法概说,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

25、的继承既包括财产继承,同时也包括身份继承2 刘春茂、刘文著:继承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所谓身份继承是继承家长的身份、即人身权利。旧社会曾经盛行一时的爵位、官职的继承,就是这种身份继承的典型表现。在某种意义上说,身份继承也可以称之为政治权力的继承。”的内容在里面,而现代继承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则专指财产继承。换而言之,古代法上的继承是指广义的继承,而现代法上的继承是仅指狭义的继承。所谓狭义的继承,即“仅指财产继承,即生者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的承受。”3 孙玉荣、韩文强编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页。2继承的分类按照继承对象的不同,继承大

26、体可以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是指在社会上的政治地位和在家庭中的户主地位等,身份继承是指继承的对象为死者生前的社会地位,如爵位、官职、家长身份等,身份继承中包含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关于宗祧继承,红楼梦中亦有不少笔墨涉及,如第一百十回“史太君寿终归地府”中写到“贾赦不在家,贾政为长;宝玉、贾环、贾兰是亲孙,年纪又小,都应守灵。贾琏虽也是亲孙,带着贾蓉尚可分派家人办事所以内里竟无一人支持,只有凤姐可以照管里头的事。况又贾琏在外作主,里外他二人倒也相宜。”4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5页。这里贾政既然为长,也应该由他主持葬礼才对,本无由贾琏在外做

27、主的道理,这里就反映了清代宗祧继承的顺序和嫡长子原则。小说中对爵位继承亦有相关描述,红楼梦第二回“冷子兴演说荣国府”中说到“宁国公死后,长子贾代化袭了官自荣公死后,长子贾代善袭了官。”5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财产继承是指仅以财产和财产权利为继承对象的继承,它不包括对被继承人身份、地位的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财产继承退位于身份继承,能继承财产的未必能继承死者的身份,但只要继承了死者的身份,财产继承就属必然。而且,继承身份同时继承财产的人,往往比单纯继承财产的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财产继承较之于身份继承,在范围及

28、份额上要广泛得多。在财产继承上,封建社会大多倾向诸子均分的制度,“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6 详见大清律例户律,载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87272页。6红楼梦中多次提到宁国公与荣国公是一母同胞弟兄两个,虽然宁府人丁稀少,荣府热闹非凡,但是贾家繁荣,向来是宁、荣二府共享。上至皇上赏赐,下至地租收入,两家都平分秋色。皆因祖上同宗,贾家财产平分给宁国公贾演、荣国公贾源。这一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度的顺序大体是:第一顺序为诸子诸孙,第二顺序为在室女和赘婿,第三顺序为出嫁女,寡妻则作为特别顺序。1 徐厚朴,张权,试析

29、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载理论观察,2008年第5期,第90页。3女子的继承状况在以男性为统治中心的封建社会,在财产继承方面,妇女的权利是少之又少,对此,各代规定都不一,根据婚姻状况的不同,女儿大体上分为“在室女”、“归宗女”和“出嫁女”三类2 参见赵旭著:唐宋制度史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页。详见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1页。“在室女”、“归宗女”和“出嫁女”的法律界定及其财产继承问题早在宋代已趋于成熟,在宋代,“不仅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以及亲姑姊妹侄享有财产的继承权,而且义子、入舍婿、同居外甥等,只要同居三年以上,供输不缺,同样可以取得部

30、分财产的继承权。”在清代则沿袭之。详见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1页。,而三者所享有的财产继承份额基本上呈递减的趋势。一般来说,在室女只能得到家庭给予的一份嫁妆作为其继承的财产,并不享有与兄弟均分家产的权利。比如红楼梦中的迎春、探春等并不能享受与兄弟均分家产的权利,只是出嫁之时得到了一份嫁妆而已;归宗女在家庭中毫无地位,其既无夫家的继承权利,在娘家也只是依附父母或兄长,无继承的权利。已嫁女自出嫁之后不享有分配娘家财产的权利,但是作为一种例外,其娘家无子且无可立嗣之子,方可继承财产。在封建社会,由于中国自古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女儿通常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妇女作为弱

31、势群体,法律对其的保护也相当有限,有的甚至规定在只有女儿为继承人时,女儿只能得到遗产总额的一部分,余下的财产“没官”(即收归官有)。但有一例外,就是在户绝的情形之下,为了保护家庭私有财产的不致流失,由“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3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53页。像红楼梦中林黛玉的情况,根据古代的法律就应称之为“户绝”4 参见张希清等著:中国历代典章制度研究文库,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344页。关于户绝这一问题,宋代就有了相当清晰的法律界定,宋代从宗祧继承出发对无男性继承人的人户谓之“户绝”,这是一个重男轻女的法律结论,在“户绝”继承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32、有诸女继承权和遗产的分配、立继和命继、同居人的财产继承权等问题。,是指经济独立的家庭,夫妻均死亡而无嗣且生前未立嗣的情形,因受宗祧继承的影响,有女无子的家庭也叫户绝。(二)清代的财产继承权规定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经历了267年由盛到衰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267年间,封建的经济取得了超越前代的进步,典章制度也获得了显著的成就5 张晋藩主编:清代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页。从某种意义上说,清代的建立是对中国数千年传统文化的全面继承。虽然它也曾给当时的中国社会带来极大的文化冲击,但其全面地接纳和吸收了以明代制度和文化为主体的汉文化的基本方针,在其两百多年的统治中,成功的把中国传统

33、的政治、法律文化推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关外时期起,清代的君主就比较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在法律文化上,不仅继承了明代法制的优秀成果,而且在其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的发展。有关继承,无论律例规定,还是民间流行的习惯,清代都达到了较为完备的程度。作为封建的继承法,清代沿袭唐宋以来的传统,分为身份性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扩大,清代的财产继承制度也越来越发达,但其仍着重于维护封建家庭的父权制、男权制。红楼梦中林黛玉之母贾敏,本是荣府中贾赦、贾政二公之胞妹1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但除了贾赦作为长子袭了

34、官位,贾政也因皇上体恤得了一职位外,贾敏并未获得任何继承权利,这一点上就充分体现了清代时期仍着重维护父权制、男权制的思想。总的说来,清代财产继承制度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个部分。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在中国,数千年一脉相传的宗法制度形成了重身份、重伦理,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继承模式,所以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的是法定继承制度。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在遗嘱继承方面,清代相较于明代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张晋藩的著作清代法制史中也提到:清代的家庭财产继承首先以家长遗嘱处分为准,家庭只有家长享有对家产

35、的分配权,家长可以在其生前履行这种权利,也可以在临终时就财产分配作出安排,无论家长分配的是否合理,是否公道,子孙均无权表示异议,只能遵从行事,只有在家长生前和临终时都没有分配家产的情况下,才发生依法分割家产,即现代意义上的法定继承2 张晋藩主编:清代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01页。这在红楼梦体现得较为明显,例如提到贾宝玉深受祖母贾老太君喜爱,因此倍受诸同辈妒忌排挤的问题。其实这并非一般的受宠失宠,而是内含着深厚的经济原因的:那就是怕贾宝玉在家族财产继承中占了先机。但是按照当时的律例,大清实行财产诸子均分原则,即使分多一份也是分给嫡长子或嫡长孙,而宝玉并非嫡长孙。故笔者推测其原因为,贾

36、老太君可以通过遗嘱来分家财,也就是当时已经存在并在法律上承认遗嘱继承,且遗嘱继承要优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长者在财产分配中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红楼梦中多次提到贾母对贾府的影响,如其在贾府中关于日常事务具有最高的决定权,在月钱的发放,对资金流向问题上,被尊管家的王熙凤也要聆听老太君的意见。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封建法律全力维护家长的财产权,无论家长的分配是否公允,子孙只能遵从,无权表示异议。从效力看,遗嘱继承要优于法定继承,在家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所以当时遗嘱继承对调整家庭财产关系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至于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利,历来都认为女儿只能加入其他的家族体系,本身并不能延续宗祧,故

37、和前朝一样,清代女儿在家庭财产的继承上地位很低,权利受到诸多的限制,甚至被剥夺,红楼梦中的各女子也无一例外地遭受这一待遇。对于户绝之家的财产,清代亦沿袭了前朝的制度,如大清律例中有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拔充公。”1 详见大清律例户律,载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87272页。这在红楼梦中却有违背法律之嫌,像林黛玉就属于户绝的情况,但小说中却并没有说明她继承了财产,反而描写了她悲凉的处境,内心的孤苦2 当然,为此我们也不能苛责作者,作者写本书的意志在于赞美女性,也是对封建社会女性的悲悯,换句话说,其并不在于描写

38、小说人物在制度中的经济权利问题,作者在红楼梦的开篇即表明了自己写作红楼梦的真实意图,即“今风尘碌碌,一事无成,忽念及当日所有之女子,一一细考去,觉其行止见识,皆出于我之上。何我堂堂须眉,诚不若彼裙钗哉?实愧则有余,悔又无益之大无可如何之日也!当此,则自欲将已往所赖天恩祖德,锦衣纨之时,饫甘餍肥之日,背父兄教育之恩,负师友规谈之德,以至今日一技无成,半生潦倒之罪,编述一集,以告天下人:我之罪固不免,然闺阁中本自历历有人,万不可因我之不肖,自护己短,一并使其泯灭也”。因此,舒芜先生认为:“红楼梦既是女性的赞歌,又是女性的悲剧。”参见舒芜撰写的“前言”,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岳麓书社1987年版。

39、(三)红楼梦中的女子财产继承权1林黛玉的财产继承权小说红楼梦中提到“林家支庶不盛,子孙有限,虽有几门,却与如海俱是堂族而已,没甚亲支嫡派的,虽也有几房姬妾,奈他命中无子,只有嫡妻贾氏,生得一女,乳名黛玉,夫妻爱如珍宝”3 曹雪芹,高鄂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3又依照上文分析,当时大清律例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红楼梦中的林如海应该就是属于这种情况了,其无子,亦无本族宗亲,亦无养子,所以其财产只能由其女林黛玉所得,况且小说清楚的写到林如海“乃是前科的探花,今已升至兰台寺大夫,本贯姑苏人氏,今钦点出为巡盐御史,到任方一月有余.原来这

40、林如海之祖,曾袭过列侯,今到如海,业经五世.起初时,只封袭三世,因当今隆恩盛德,远迈前代,额外加恩,至如海之父,又袭了一代;至如海,便从科第出身.虽系钟鼎之家,却亦是书香之族。”说明林家有财产可以继承,而林黛玉理应就是这个唯一的财产继承人。不仅如此,依张晋藩的著作清代法制史中可知,清代的家庭财产继承首先以家长遗嘱处分为准,由此看来林黛玉的继承人身份就更坚定了。很明显,按照当时的法律,林黛玉是享有林家的财产继承权的,可是小说中却反复强调她寄人篱下、无依无靠的孤女地位。例如小说第四十五回黛玉和宝钗谈心:“你又有母亲、又有哥哥,这里又有买卖地土,家里又仍旧有房有地。我是一无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纸,

41、皆是和他们家的姑娘一样。”按照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陈大康教授的考察,他认为林黛玉的财产实际上是被荣国府侵吞了,所以笔者推测,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在当时男尊女卑的社会现状下只是一条单纯的法律条文而已,实质乃名存实亡,在实践中根本不能发挥作用。虽然文学叙事可以充分借助虚构的能力与发挥想象的空间,因此其真实与历史的真实并不完全等同,但尽管文学的真实不是真人真事意义上的真实,文学叙事却是对社会生活中的人、事、物恰如其分的、合乎逻辑的最真实的概括,它记载了民间社会百姓最真实的生活世界、思想情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学真实所依托的是真实的社会生活,其实质与历史真实所凭借的社会生活是基本相通的,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差

42、异。1 参见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所以,从红楼梦问世以来在社会引起的反响来看,从社会大众赞同曹雪芹对林黛玉命运的安排来看,至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整个清代法制是默许、接受这一叙事逻辑的,这一情节虚构也是容许的,是实质的合理。2妙玉的财产继承权“红楼”中的一片裙钗,妙玉是其中次要的一位,但又是最为独特的一位,具有特殊的悲剧意义,不可或缺。在红楼梦中,妙玉的身份是特殊的,她是官宦之女,带发修行,不同于一般的女尼。小说第十七回中描写妙玉的出场时说到“外又有一个带发修行的,本是苏州人氏,祖上也是读书仕宦之家。因自幼多病,买了许多替身皆不中用,到底这姑娘入了空门方

43、才好了,所以带发修行,今年十八岁,取名妙玉。如今父母俱已亡故,身边只有两个老嬷嬷、一个小丫头服侍。”2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2妙玉作为官宦之女,而且书中暗示其又是独女,为何父母亡故,她却潦倒至此,接受贾府聘请,充当作为大观园里点缀的小庙的主持人?她既是独女就应该继承其家财产,而小说却描述她背景离乡跟随师傅寻找观音遗迹和贝叶遗文,对她的财产继承权却只字未提。当然曹雪芹安排妙玉一角是有其用意的,他是为了集中批判封建的迷信思想和“色空观念“3 张锦池,妙玉论,载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4期。3,但却忽视了对她在法律权利上做应有的保护,或者笔者

44、大胆推测,妙玉在当时的社会氛围中根本没有继承的权利,抑或是和林黛玉一样有被侵吞之嫌。三、红楼梦揭示的法律文化利弊分析(一)儒家思想的利弊儒家思想统治了中国封建社会思想近两千年,这本身就是一种成功的表现,但其中存在的劣根性却不可避免的阻碍了当时社会思想的发展。从清代的法律制度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封建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婚姻制度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家长包办的婚姻制度,是封建统治社会套在青年男女在婚姻上的枷锁。在封建社会里,婚姻问题给妇女造成的苦难,是妇女一切大苦大难,一切压迫的最集中表现。如果尚不能说林黛玉死于政治婚姻,那么追求人性、人生、生命自由,不慕权贵的贾元春

45、,便是这方面的典型,小说借元春之口,控诉贾府为保荣华把其推入火坑,耗尽青春,最终命入黄泉。元春前仆,探春后继,嫁往海外,和亲番王,成为大清皇帝、贾府男子谋求安定团结与荣华富贵的牺牲品。正是这种非自由的政治婚姻,演绎了人间的一幕幕悲剧。儒家伦理思想的法律化和法律伦理化的主流大大限制了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封建社会的迷信思想和儒家的“色空观念”禁锢了人的思想。红楼梦中的妙玉,本是官宦之女,气质如兰,才华横溢,却因封建迷信被迫遁入空门,无端端扼杀了一个青春女子的红尘之恋。面对宝玉,她内心倾慕却不能越雷池半步,她内心昭昭,无法使自己昏昏然,故使得园内众人都讨嫌她,连她的幼时玩伴岫烟

46、也说她“僧不僧,俗不俗,女不女,男不男,成个什么礼数。”1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649页。可见,妙玉的处境是孤独的,正像她的判词一样“欲洁何曾洁,云空未必空。可怜金玉质,终掉陷泥中。”2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2当然,儒学思想统治了中国封建社会近两千年之久,必然有其优越之处。儒学经典中的仁道、恕道、义道、政道的传统仁学思想中可以提炼出与之相应的人权主义、抵抗主义和新宪政主义的新仁学,将传统法文化中注重理论层面同近现代法文化中注重制度层面结合起来,造成一个有利于独立人格形成的社会文化氛围3 郝铁川整理:思想的现代法文化价值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第123页。3。此外,儒学中“尊卑有序”的伦理观念致使在当时的立法中非常注重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例如有条关于“收养孤老”的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4 详见读例存疑卷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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