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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办事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行政强制类—强制执行—“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承办机构:综治办
服务电话:0355—8667339
监督电话:0355—8667385
行政机关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理
由
成
立
的
法定情形消失 符合不再执行情形
出现法定终结
执行情形
出现法定中止
执行情形
结 案
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给予赔偿
不再执行
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
行政机关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
意见
法院裁定
法院审查
终结执行
解除行
政强制
实施强制执行
送 达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法院受理
申请法院
立即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立即强制执行
书面催告
行政决定
执 行
已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
有强制执行权的
有转移或隐匿财物的
需查封、扣押、冻结的
听取当事人意见
逾期不履行的,
无强制执行权的
情况紧急的
不受理的
申辩理由成立的
不予执行的
申辩理由成立的
实施强制措施
未
履
行
的
履
行
的
申辩理由不成立的
申辩理由不成立的
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
执行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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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类—强制措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1、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
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2、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法定情形
一般情况
请示
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不予强制
请示未批准
交付决定书、通知书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结 案
结 案
解除行政
强制措施
特别程序
结果反馈
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间)
结 案
没收、强制免疫
书面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书面告知
当事人
延长
强制措施
情况复杂的
给予补偿
移送
司法机关
承办机构:农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55-8667339
监督电话:0355-8667385
常平办事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行政强制类—强制措施—“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到安全地带。
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当场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
法定情形
紧急情况
一般情况
请示
拟定事件说明
(24小时内)
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交付决定书、通知书
事后报负责人批准(24小时内)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结 案
结 案
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间)
特别程序
结果反馈
批准
强制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
延长
强制措施
情况复杂的
承办机构:农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55-8667339
监督电话:0355-866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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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类—强制执行—“民间纠纷处理决定的执行”
承办机构:综治办
服务电话:0355—8667339
监督电话:0355—8667385
行政机关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理
由
成
立
的
法定情形消失 符合不再执行情形
出现法定终结
执行情形
出现法定中止
执行情形
不再执行
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
行政机关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
意见
法院裁定
法院审查
终结执行
解除行
政强制
实施强制执行
送 达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法院受理
申请法院
立即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立即强制执行
书面催告
行政决定
执 行
已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
有强制执行权的
有转移或隐匿财物的
需查封、扣押、冻结的
听取当事人意见
逾期不履行的,
无强制执行权的
情况紧急的
不受理的
申辩理由成立的
不予执行的
申辩理由成立的
实施强制措施
未
履
行
的
履
行
的
申辩理由不成立的
申辩理由不成立的
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
执行错误的
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给予赔偿
结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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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类—强制执行—“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机关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理
由
成
立
的
法定情形消失 符合不再执行情形
出现法定终结
执行情形
出现法定中止
执行情形
结 案
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给予赔偿
不再执行
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
行政机关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
意见
法院裁定
法院审查
终结执行
解除行
政强制
实施强制执行
送 达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法院受理
申请法院
立即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 行
已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
有强制执行权的
有转移或隐匿财物的
需查封、扣押、冻结的
书面催告
听取当事人意见
逾期不履行的,
无强制执行权的
立即强制执行
情况紧急的
不受理的
申辩理由成立的
不予执行的
申辩理由成立的
实施强制措施
未
履
行
的
履
行
的
申辩理由不成立的
申辩理由不成立的
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
执行错误的
承办机构:党政办
服务电话:0355-8667339
监督电话:0355-8667385
常平办事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行政强制类—强制措施—“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 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当场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
法定情形
紧急情况
一般情况
请示
拟定事件说明
(24小时内)
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交付决定书、通知书
事后报负责人批准(24小时内)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结 案
结 案
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间)
特别程序
结果反馈
批准
强制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
延长
强制措施
情况复杂的
承办机构:农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55-8667339
监督电话:0355-8667385
常平办事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行政强制类—强制执行—“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承办机构:综治办
服务电话:0355—8667339
监督电话:0355—8667385
行政机关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理
由
成
立
的
法定情形消失 符合不再执行情形
出现法定终结
执行情形
出现法定中止
执行情形
结 案
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给予赔偿
不再执行
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
行政机关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
意见
法院裁定
法院审查
终结执行
解除行
政强制
实施强制执行
送 达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法院受理
申请法院
立即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立即强制执行
书面催告
行政决定
执 行
已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
有强制执行权的
有转移或隐匿财物的
需查封、扣押、冻结的
听取当事人意见
逾期不履行的,
无强制执行权的
情况紧急的
不受理的
申辩理由成立的
不予执行的
申辩理由成立的
实施强制措施
未
履
行
的
履
行
的
申辩理由不成立的
申辩理由不成立的
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
执行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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