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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改革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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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工资改革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1、按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在工资套改表中没有对应标准的,低于最低标准的执行最低标准,高于最高标准的执行最高标准。原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套改工资超过套改表规定最高标准的,可视原受奖励情况按工资标准表适当高定工资档次(薪级),但最多不能超过两档。已按冀政200688号文件所列出的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处理。2、事业单位科、办员任职时间的确定暂以下办法处理:高中、中专毕业的见习期满后定为办事员,办事员工作满三年定为科员;大学专科、

2、大学本科毕业的以及双学士学位、六年制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满后定为科员。原在专业技术岗位,后调整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时间与科、办员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工人身份聘任在管理岗位做管理工作的,自到岗之日起按照上述办法计算任职时间。3、本人为工人身份,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按退休时执行退休费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不能参照退休干部的做法按工作年限比照的职务增加退休费。4、关于企业或外省市调入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等尚未考取(认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工资问题截止2006年6月30日

3、,尚未取得人事部门核发或认定的技术等级证书的,一律按初级工套改工资。套改为事业单位初级工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初级工的任职时间参照原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执行初级工定级工资时间起计算。5、关于工资制度改革以后长期病休人员如何发放病假工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前,长期病休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处理: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病假

4、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级别工资和职务按百分之八十计发。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以两项基本工资为基数参照上述办法计发。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朋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6、关于高等专科学校以上结业生、肄业生如何执行定级工资标准问题。在国家没有规定前,高等专科学校以上结业生、肄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暂按以下办法处理:本科修业一年不满两年的肄业生、专科结业生和修业满一年以上的肄业生参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本科结业生和修业满两年以上的肄业生参照专科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研究生修业不满一年的肄业生参照本科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7、关于原部队连、排职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如何确定职务及任职时间问题。原部队连、排职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在部队任排职时间作为办事员任职时间,任连职时间作为科员的任职时间。 说明:以上内容均摘自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工资改革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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