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我市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有效解决 “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以及江苏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本市范围内
2、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第三条 停车服务收费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
3、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标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发展公共交通及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四)住宅小区的
4、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丹阳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丹价2015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
5、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按区域类别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车位不足矛盾,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不含住宅小区),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
6、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第八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并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第九条 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
7、有合适场地,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以及诱导、监控设施;(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经营或管理资格;(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第十条 为便于收费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核定的机动车载客(货)量等指标,将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划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三种收费类型。其中小型车指9座以下(含9座)客车、2.5吨(含2.5吨)以下的小货车;中型车指10座至31座客车、2.6吨至4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大型车指32座以上的客车、4.1吨以上的货车;摩托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三、附件
8、四执行。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3 类(详见附件一)。一类:大运河香草河西环路北环路所合围的区域(含所在路的路面)二类(不含一类区域):振兴路西二环(老312国道)北二环丹桂路齐梁路所合围的城区(含所在路的路面)三类:上述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含乡镇)。第十二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计费方式,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晚间时段(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三)。(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计时收费工具)。 1、道路计时收费停车泊位,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15分钟的以进入停车泊位时间进
9、行计时收费。车辆停放首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50元/辆; 2、非道路计时收费停车场,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15分钟的以进入停车场时间进行计时收费。车辆停放白天时段以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夜间停放以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收费);3、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晚间时段停放时间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晚间时段不计费;超过3小时的,按白天时段和晚间时段收费标准累计收费。(二)计次收费。1、按照白天和晚间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2、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
10、)的,且连续停放时间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白天和晚间两个时段累计收费。(三)包月收费。停车场包月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住宅小区周边就近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包月收费面向该小区业主、附近单位人员,具体标准为:一类区域不得高于150元/辆/月、二类区域不得高于120元/辆/月、三类区域不得高于100元/辆/月。办理包月收费需提供身份证、房产证(租赁业主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和行驶证。第十三条 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泊位)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必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申报时需
11、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丹阳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表(附件五);(2)主管部门核发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审批表,其中:城市道路设置收费停车泊位的由城管局进行管理,乡镇道路停车暂不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属地政府和城管局会商后报物价局确定收费标准;利用未封闭式住宅小区道路(管理权属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设置停车泊位的,还应同时提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审批表;(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注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4)停车场所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5)停车场车位平面简图。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1)在划定的
12、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机动车;(2)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含武警车辆);(3)进入停车场(泊位)不超过15分钟的机动车;(4)进入停车收费的医院就诊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机动车;(5)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当日20:00至次日早上08:00停放车辆的。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收费标准按照附件四执行。被救援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照附件四执行。第十六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
13、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费。第十七条 停车设施建设、场所运营、收费管理、道路施划、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职责,按要求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相关工作。第十八条 住建、城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严禁无照经营、随意圈地及违法收费行为,对机动车违规占用公共场地停车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交通疏解和引导工作,提升对道路停车规划及科学施划能力,及时处理违章停车。第二十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
14、门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 停车服务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收费的,应当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停车服务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停车服务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二十二条 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一)不执行停
15、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的;(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的;(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关于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丹价201565号)文件废止。原经物价局审批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不作变动的,仍按原审批标准执行;原停车收费标准需调整的和新办停车场(泊位)收费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一
16、、丹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示意图二、丹阳市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三、丹阳市机动车非道路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四、丹阳市行政机关依法扣押及被救援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五、丹阳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表附件一丹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示意图西二环路北二环路丹桂路齐梁路西环路北环路大运河香草河振兴路备注:红色部分为一类区域,黄色部分表示二类区域,一、二类以外的区域均为三类区域(含乡镇)。附件二丹阳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项目类别等级计时收费标准(元)首小时内首小时后每半小时道路停车泊位一类小型车5-83-4中、大型车8-125-6二类小型车4-63-4中、大型车6-104
17、-5三类小型车3-52-3中、大型车5-83-4备注: 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时段首小时后按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道路停车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50元/辆。2、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15分钟的以进入停车泊位时间进行计时收费。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4、包月停车服务标准为:一类区域不高于150元/辆/月、二类区域不高于120元/辆/月、三类区域不高于100元/辆/月。5、具体标准由物价局会同城管部门根据所在路段交通情况核定。附件三丹阳市非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项目类别等级计次收费标准
18、(元/次)计时收费标准白天时段(8:00-20:00)夜间时段(20:00-8:00)白天时段(元/2小时)(8:00-20:00)夜间时段(元/6小时)(20:00-8:00)2小时内2小时后每2小时地 面停车场小型车3-52-43-52-42-4中型车5-83-65-83-63-6大型车8-104-88-104-84-8室 内停车场(含地下)小型车3-52-33-52-32-3中型车5-83-55-82-52-5大型车8-104-78-103-63-6摩托车1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停车场,车辆停放白天时段2小时后按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按6
19、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收费)。2、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15分钟的以进入停车场时间按规定收费。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4、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5、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局根据各停车场具体情况核定。6、个别停车场确因业务需要,实行与上述不同的计时时段,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物价部门另行核定。附件四丹阳市行政机关依法扣押及被救援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车 型收费标准(元/辆.天)小型车15中型车18大型车20摩托车5备注: 1、指定停车场对依法需要扣留、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车主不承担任何
20、停车费用。 2、收取停车费后,自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附件五丹阳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表年 月 日停车场名称地 点申请单位联 系 人联系电话产权单位联系电话所在区域类别面 积机动车泊位数非机动车泊位数是否占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共资源不占用公共资源占道情况不占道占用慢车道 占用人行道停车场是否收费收费 免费按时段收费 收费系统停车诱导有收费系统 无收费系统有停车诱导 无停车诱导停车场是否封闭封闭 不封闭地上 地下停车场编号停车场申请收费标准申请单位承 诺现申请设立停车场,并承诺将停车场接入市区智能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统一接口,统筹管理,纳入全市停车诱导系统,并承担相关费用。 申请单位(盖章)产权部门意 见交警部门意 见城管局意 见物价局意 见此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交警部门、物价部门、城管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