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法规则 负责人:杨政1. 机动车行驶至交叉路口,信号灯同时亮绿灯和向左指向红箭头时,准许车辆直行或右转弯。2. 你的车辆在行驶中,遇到后面车辆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你应该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3. 机动车在上海市区非禁止停车的路段上临时停车,车辆右轮外侧距路边不准超过 50 厘米。4. 你正要驾车驶入没有信号灯,没有警察的交叉路口,一行人正在你车前横道线上过马路,你应该停下,让行人通过。5. 车辆遇放行信号时,当先被放行的车辆还未走完时,应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6. 车辆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灯时,应依次等候。7. 车辆转弯、调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必须至少
2、提前多少米开启转向灯? 30 米。8. 当你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转弯、窄路、窄桥,隧道以每小时20 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你符合规定。9. 夜间,再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驾驶车辆,与你同向行驶的前车已使用远光灯,你应改用近光灯。10. 驶入黄色信号灯正在闪烁的十字路口,你必须确保安全下通行。11. 在上海市中心城区内,除非有不同的限速标志,小型客车的法定最高车速是什么?每小时50 公里。12. 在同方向划有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你驾驶小型客车需要超越前方车辆,应等到前车向右避让时。13. 在支干路不分的路口,如果你驾驶一辆车和一辆从你右边开来的的车同时到达路口,哪一
3、辆车有通行权?另一辆车。14. 红灯亮时,你正驶入一交叉路口,警察示意你通行,你应该服从警察的指挥。15. 当你驶入交叉路口,并已越过停车线时,信号灯正好由绿变黄,你应该继续通行。16. 当你从停车处驶入交通道路时,你应该在确保安全,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前提下,驶进道路。17. 跟车时,你与前车的安全距离是根据车远、天气和路面情况。18. 在上海地区驾驶小型客车以及小型客车改装的特种车辆,前排座乘坐人员必须在车辆一开动就使用安全带。19. 驶近交叉路口时,看见前方道路交通堵塞,你应该在交叉路口前停下。20. 在上海市区或郊县城镇道路上夜间行驶,什么时间是不能鸣喇叭的?晚二十三时至凌晨五时正。2
4、1. 大多数的交通事故是驾驶员引起的。22. 当其他车辆示意超车或正超越你时,你应该在条件允许下,向右让道并减速。23. 在上海,机动车必须按牌照的末尾数一年参加一次检验。24.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_的不负事故责任。25.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 15 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26. 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杭州租车-27. 驾驶员不按规定停车,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也可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28.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
5、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但应当分担对方经济损失的10%。29.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同等责任。30. 在多车道上驾驶车辆,需要变换车道时,应打开转向灯,在不影响其它车道正常行驶时驶入。31. 右转弯的车辆和 T 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红灯时,应有通行权,但不影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32. 车辆损坏用软连接装置牵引,两车的离距为五米至七米。33. 驾驶员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不准继续驾驶车辆,上海规定驾驶员每年审验一次。34. 当你在上海地区被指控醉酒驾车,你将会被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驾驶证。35. 二
6、轮摩托车后座不满十二岁的儿童是不能乘坐的。36. 为保障行车安全,过度疲劳是不准驾车的,过度疲劳是指每天驾车时间超过八小时。37. 如果你驾驶一辆载重量不满 1 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它的高度规定是从后面起不准超过二米。38. 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你驾车候客接人时不准用喇叭唤人。39. 你正在一道路上行驶,另一辆车同时从支路上驶入,你的车有优先通行权。40.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你的车需要左转弯,另一辆车需要右转弯,另一辆车有优先通行权。41. 你的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将车转移或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42. 机动车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驶,须距对面来车150
7、 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43. 车辆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必须用灯光示意。44.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机关提起民事诉讼。45. 车行道的一侧已有停车或其他障碍物,另一侧距障碍物 30 米内不准停车。46. 境外来华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的,必须有人担保。47. 上海地区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还可单处吊扣驾驶证。48. 在你进行的道路上有一堆障碍物,同时与对面来车交会,因为你的前面有障碍物,因此你必须让对方先行。49. 当你准备超越前车,
8、但前车示意左转弯时,你应放弃超车。50. 在上海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物,载重量不准超过六十公斤。51. 当行驶在潮湿或很滑的路面时,你应该避免急刹车或急加速。52. 在接近有厚厚沙土或砾石的路面时,你应该减速挂低速档后驶入。53. 在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内的条件下驾驶车辆,限速是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54. 道路上的中心双实线表示不能压跨线行驶。55.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有效的含义是指正、副证的有效限必须同时有效。56. 当你的车辆驶近桥梁发现有限制质量标志,是指总质量不准超过桥梁的负荷量。57. 假如你的车撞倒了一位行人,你应该立即保护现场,抢救行人,然后报告警察。
9、58. 在多车道上,当你驶入标有左转指向箭头车道上,到了交叉路口,而你却想在绿灯时直-杭州标识-行,你应该左转弯。59. 因供油系统发生故障而抛锚时,应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60. 非机动车道因受阻驶入机动车道在你的车前,此时你应减速让行。61. 当你正要驶入有绿灯指示的路口,同时有一警车护卫的车队正好在你前面经过,你应该在队伍完全通过路口后仍然是绿灯的情况下才通行。62.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除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外,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63. 你正在等左转放行,这是绿灯亮了,你应该先示意,在对方车辆明白后并让行时转弯。64. 当你打算驶近环形路口时,你要像已在环道内行驶的车辆发出让行
10、信号。65. 在同方向多车道的道路上,划有多条白色或黄色单实线表示不准变换车道。66. 交通警察的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表示停止信号。67. 在道路交通标志中,其中形状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颜色白底、红边、黑图案,这种交通标志是警告标志。68. 在中国,机动车行驶的基本原则是右侧通行,各行其道和安全原则。69. 当你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喇叭、雨刷器发生故障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 20 公里。70. 你在高速公路上以每小时 100 公里的速度行驶,与前车应保持100 米以上的车距。71. 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除规定不准停车的路段外)临时停车,你应该安顺时方向靠右边停留,人不离车,妨碍交通是驶离。
11、72. 机动车辆在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的情况下不准被牵引。73. 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将要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74. 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5 日。75. 在有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你的车左转弯时,应该靠近路口中心点小转弯。76. 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区域和路段时用喇叭时,规定每次按喇叭不准超过 0.5 秒。77. 当你的车在距离另一侧车行道的障碍物 35 米处停车时,你符合规定。78. 当你酒后开车或持无效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
12、的直接损毁且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可不予补偿。79. 当你的驾驶证被吊扣了,但由于需要继续开车,吊扣期间是不准驾驶车辆的。80. 当驾驶摩托在一辆四轮或多轮后面,摩托车应在车道的那个位置?在前面车辆尾部的中间。81. 在上海市区的道路上,交通十分繁忙和拥挤,一辆车使用了高音喇叭,这辆车的驾驶员是违反规定的,因为在上海市区道路上任何时候,不准用高音喇叭。82. 车辆下坡时,用空档滑行这是违反法规的行为。83. 如果你的车辆行驶证有效期将要到期你必须做好保养,到指定的机动车辆检测站检测。84. 驾驶员应戴眼镜而未戴眼镜是不准驾车的。85. 车辆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时用喇叭,连续按鸣不准超过 3
13、 次。86. 当你的车辆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遇有前车车速缓慢你不能超车。87. 当你驶入单行道或市区交通繁华路段时,发现自己已越过目的地或驾驶方向不对时,你应该继续驾驶,择路绕道。88. 驾驶在狭窄的坡路,你的车正在下坡时与上坡车相遇,上坡车有优先通行权。89. 距离交叉路口,铁道路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等 20 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90. 车辆临时停车开门上下客时,应待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后开门。91. 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应该受到罚款五元的处罚。92. 机动车载人不准超过驾驶证上核定的载客人数。93. 交通警察持立正姿势,身体左侧对向你车,右手向右
14、平伸是左转弯信号。94. 车辆在夜间或遇有风、雪、雾天停车时,应开示宽灯和尾灯。95. 当你行驶至交叉路口与右边来的公共汽车相遇,公共汽车的右边有来车时你有优先通行权。96. 机动车辆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时,应该避让非机动车。97. 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 米以内不准停车。98. 二轮摩托车载物长度不准超过车身 20 厘米。99. 驶离停车地点或调头时应该开左转弯方向灯。100. 你正在驾车正常行驶时,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时,你应该停车接受检查。交通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安全,以适应
15、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的人员、车辆驾驶员、市民以及临时来往城市的一切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等部门的车辆管理人员和乘车人员,不准迫使、纵容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 第四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都必须在道路的右边行进。 第六条 没有经过当地公安局的同意,不准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七条 铁道与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须安装护栏等安全设备。 第二章 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八条 交通民警使用指挥棒
16、指挥交通(见附件一交通指挥棒使用办法略)。 第九条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和牲畜通行。 第十条 红灯亮时: (一)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 (二)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向右转弯; (三)丁字路口的直行车辆,如右边无横道,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行。 第十一条 黄灯亮时,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如已越过停车线时,须继续行进。 第十二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信号灯发出停止信号时,须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停在人行横道线以外。 第十三条 交通标志(见附件二略)。 第三章 车 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在指定的位置(电车必须
17、在车前、后用白漆涂写本车号码);机动车的行车执照必须随车携带,不准转借、涂改、损毁。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必须安装有效的制动器。 第十六条 除兽力货车、人力车、人力货车、手推车以外,其他车辆的音响器必须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必须安装专用的警报器。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在街道划有小型快速车道、大型载重车道、非机动慢车道三种线的,小汽车、机器脚踏车在小型快速车道行驶;大客车、载重汽车在大型载重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慢车道行驶。在街道划有快车道、慢车道两种线的,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 道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机动车在中间
18、行驶;非机动车在右边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及非机外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在夜晚行驶时,必须燃灯;机动车在雾中行驶也必须开灯。 第十九条 各种车辆都必须让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先行。 第二十条 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二)无轨车让有轨车先行; (三)同类的车辆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一条 单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准逆行。 第二十二条 禁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及不属于禁行的
19、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安装有铁轮的重型车辆(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车等)通行街道以前,须通知当地公安局,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四条 兽力货车、排子车进入市内,必须依照公安局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 各种车辆停车时,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只准在道路的右边暂停,但在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离开。 第二十六条 距离交叉路口、转弯地点、桥梁、城门、牌楼、消防龙头和铁路与街道交叉的地点十公尺以内不准停车。 第二十七条 在电车站、公共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十五公尺以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第二十八条 车辆载重,不准超过车辆检验机关所规定的数量。 第三章
20、车 辆 第二节 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三十至五十公尺的地方减低速度,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在夜间并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条 夜间两车相遇时,应在距离对面驶来车辆的一百公尺以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一条 夜间行车每小时的速度不超过三十公里时,车灯光线必须照出三十公尺;如果超过三十公里时,须照出一百公尺以外 第三十二条 方向标的使用: (一)直行:两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转弯:开放右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左转弯: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调头: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三十三条 载重汽车载货高度超出车厢时,
21、押运人员须紧靠驾驶室乘坐,不准在货物上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货上不准坐人。 第三十四条 载重汽车载人时,车厢必须坚固,车厢高度不足一公尺的,乘客不准站立车中,并须选派技术较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街道,两车间的距离至少是二十公尺;在繁华地区至少是五公尺。 第三十六条 电车、公共汽车行驶路线和车站的设立、变更,须事先征得当地公安局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电车、公共汽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中途停车或上下乘客。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很好,又没有限制速度的标志时,在保障交通安全的条件下,每小时的最高行驶速度规定如下: (一)小汽车、机器脚踏车是
22、五十公里; (二)大客车、载重汽车是四十公里; (三)无轨电车是三十五公里; (四)有轨电车是三十公里。 第三十九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繁华的交叉路口或行人稠密的地点; (二)调头、转弯、下陡坡; (三)拖带机件损坏的车辆; (四)穿过铁路、桥梁、城门、涵洞; (五)在下雪结冰的道路上行驶; (六)遇大风、大雾,视线在三十公尺以内时; (七)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五公里: (一)制动器、灯光(夜间)、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时; (二)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损坏时; (三)驶离停车地点和倒车时。 第四十一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
23、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速度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汽车、机器脚踏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须从左边超车(超越电车时可根据道路情况,规定从左边或右边超越),但须在对面驶来的车辆一百五十公尺以外; (二)超车时须在距离前方车辆二十至三十公尺的地方呜喇叭,等前方车辆让路后方可超越,但前车不准故意不让。超车后应在离后车(原前车)二十公尺以外驶进纵列线; (三)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四)遇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第三章 车 辆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的考核发给驾驶执照,方准驾车。 第四十四
24、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执照; (二)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三)不准驾驶与驾驶执照规定不相符合的车辆; (四)在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谈话; (五)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 (六)不准将驾驶执照转借他人; (七)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的学习驾驶员必须领取学习驾驶执照,在道路上练习或实习驾车时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当地公安局指定的时间、路线练习驾车; (二)实习驾驶车辆时,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教导,如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教导人员应负一部或全部责任; (三)车上不准乘人。 第三章 车 辆 第四节 非机
25、动车 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酒醉以后不准驾驶车辆。 第四十七条 骑自行车的时候不准: (一)双手离把; (二)两个人同骑一辆车或扶肩并行; (三)攀扶其他车辆或撑伞; (四)在人行道上骑车; (五)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四十八条 驾驶三轮车行驶时,必须遵守第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各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兽力货车驾驶人必须经常保持车辆、鞍套的坚固和完整,行车时不准在车上躺卧。 第五十条 兽力货车行经下列地点,驾驶人员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一)车辆、行人来往很多的地方; (二)坡路、狭路、弯路、交叉路口、桥梁、涵洞和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五十一条 兽力货车成队行驶街道时,应分成若干组
26、,组与组之间的距离至少为二十公尺。 第四章 行 人 第五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无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二)行人需要乘电车、公共汽车时,须在站台上或在靠近停车地点的人行道上候车; (三)搬运笨重物品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 (四)行人横过街道或通过交叉路口时,须在划定的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未满七周岁的儿童在街道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五十四条 纵队通行街道,每横列不准超过四人(儿童不准超过二人),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儿童走人行道)。在必要时交通民警对长列队伍可以暂时中断。 第五章 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犯本规则的人,公
27、安机关有权按情节作下列处理: (一)违犯本规则情节轻微,尚未发生事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犯本规则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 (三)因违犯本规则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章人确实是不懂得交通规则,或者偶尔违章能够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违犯,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车辆管理人、乘车人,迫使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或迫使、纵容非正式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由迫使、纵容人员负主要责任,须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
28、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对违章或发生事故后畏罪潜逃的人,应加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当地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施行。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
29、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
30、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
31、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
32、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
33、,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
34、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
35、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