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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管理实施细则
(计生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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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中方员工
第三条 公司中方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按广州市有关《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工作。
第四条 合同制职工(包含城镇和农村户口)在劳动合同期间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章 节育节制
第五条 推行晚婚、实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已婚女员工(包括男员工配偶)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未达晚婚年龄结婚者,必须签订晚育保证书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六条 符合以下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所生子女未婚死亡造成无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第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2)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3)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6)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7)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节育措施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员工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
第九条
十条第九条止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为保护妇女健康,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计划的可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员工,在产后3-6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员工,必须在计生办指导下知情选择适合自己的其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在产后3-6个月首选结扎措施。
第十条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其中一方婚外再生育子女的,无论其配偶是否已采取结扎措施,本人都首选结扎措施。违反规定条件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首选结扎措施。
第十一条 已婚育龄女职工因身体原因需要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后,可以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其选择其他避孕节育措施,并报给计划生育负责人备案。
第十二条 已婚育龄的女职工实行一年四次查环、查孕制度;已婚男职工实行一年三次计划生育函调工作。已婚男职工在4月、8月、12月需提交配偶所在单位或街道或镇政府计划生育办提供的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交计生工作组备案。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职工因离开本单位(含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中止劳动合同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女职工必须出示当月查环查孕证明,男职工要出示配偶当月妇检证明或配偶单位出具的计生证明。
第四章 优待与奖励
第十四条 1)鼓励员工推行晚婚、实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3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已婚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满23周岁开始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晚婚年龄登记结婚者可享受婚假3天及晚婚假10天,共13天。婚假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过期视作放弃。进公司前登记结婚的,或进公司后不通过公司计生部门登记备案结婚的,一律不能享受婚假;再婚员工只能享受3天婚假。
3)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产假按《职工计划生育假期表》规定执行;
(2)从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
(3)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一次性发给奖励金200元;
(4)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10天看护假,享受公假待遇。
4)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假,假期待遇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手术后7天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产后3-6个月采取宫内节育器的女工,给予3天公假;
(3)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
(4)输精管结扎休假10天, 输卵管结扎休假30天;
(5)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
(6)女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假15天;
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假 30天;
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假45天。
(7)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8)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
(9)男、女职工婚前检查、新婚听课、围产听课各给予公假1天。婚检费用不能报销,其收款单据日期作为批假依据;
以上计划生育假、公假需凭医院预约单或病历记载资料方能批假。
第十五条 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每日给予1小时哺育时间,直至婴儿一周岁为止;
第十六条 每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公司对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家庭和符号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他儿童进行慰问活动,并发放节日慰问金或慰问品。
第十七条 年度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四个率”达100%,公司给予全体员工适当计划生育奖励。连续三年完成计划生育达标的,奖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五章 组织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1)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拟定《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计生工作年度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
4)统计和掌握公司计划生育各项数据和人口生育动态,为育龄职工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5)组织新员工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教育,并为新员工签订公司计划生育合同书。
6)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
8)负责做好其他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9)招聘来公司的已婚育龄员工(女49岁以下,男55岁以下)必须提供女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或单位计生办出示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和家庭完整的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既一个孩子上环,两个孩子结扎)由公司计生负责人认可后方能聘用。
10)招聘来公司工作的外地员工必须提供当地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按规定在流出和流入地办理年审手续,交计生人员审查,才能正式上岗。
第十九条 1)未婚先孕者,必须做人工流产,其假期按病假处理;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作人 工流产者,作开除处理,男方是公司员工其处理同女方一样。员工结婚(离婚、再婚)必须在区的民政部门办理的有效证件后1个月内到计生部门备案,以便做好资料的更改和享受计生管理工作服务。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告,则扣发当年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2)员工依法登记结婚后要求生育的,按照规定到户籍所在地计生机构领取《广东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并到本企业计生机构备案。
3)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员工,在怀孕3个月后生育前持《生育证》到女方户籍地计生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前提出申请,领取《同意生育二孩通知书》后方可怀孕,怀孕3个月后至生育前换领《生育证》;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在怀孕4个月后至生育前申领《生育证》。
4)员工生育小孩,当月应向计生部门报告,以便办理产休假等;并在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及10天看护假期。
5)对超生员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五年内不招聘录用。未办理结婚登记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60天内未补办结婚证的,按超生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证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由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6)已婚育龄职工要积极配合单位做好计生工作。受函调者在接到函调通知的15天内交回复函;女职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提交查环证明,逾期不交复函或证明的的人员,暂缓发放当月工资,直至执行规定后发放。有特殊情况并经计划生育工作小组核准者除外。
7)公司每年对未婚人员进行一次未婚调查,如隐瞒结婚和不提供结婚证的,直接开除。
8)在计划生育方面弄虚作假者,直接开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1)本规定由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细则制定并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实施
3)本规定公布之后,中央、省、市、区如有新的规定颁布,则按新规定执行。
4)《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及费用报销表》、《职工计划生育假期表》
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及费用报销表
序号
类别
奖励
政策依据
1
领取《独生子女证》者
一次性奖励金:200元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一)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三十三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月
“六一”慰问金:100元/人
2
退休员工一次性奖励
职工在退休时可享受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政府决定适时调整标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3
计划生育奖励金
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4
计划生育达标奖
年度达标的,给予员工发放计生奖励金。连续三年达标的,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职工计划生育假期表
序号
假期
种类
休假天数
政策依据
1
婚 假
正常婚假:3天;晚婚奖励婚假10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2
产检假
怀孕满六个月:每月1次,每次半天。
参照《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怀孕满七个月:每月2次,每次半天。
怀孕满八个月:每月4次,每次半天。
3
产 假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加35天
晚育奖励产假: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
难产假(剖腹产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产增加15天)
4
看护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产假期间男职工享受10天的公假待遇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理》第三十七条
5
流产假
怀孕不满四个月者:15-30天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怀孕四个月及以上至七个月以下:42天
怀孕七个月以上或早产不成活者:75天
6
工休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从事体力劳动的应每天分上、下午给予两次工间休息,每次30分钟。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7
哺乳假
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给予两次(30分钟/次)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一次使用),但不能超过1年时间(至小孩1周岁为止)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
8
计划生育手术假
放环:3天;取环2天。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理》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输精管结扎:10天;
输卵管结扎:30天;
皮下埋植剂避孕者:3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出具施行手术机构的证明。
9
其他计划生育假
婚前检查:1天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十七条、《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查环查孕:自行安排,如检查时间在上班时按正常出勤计算。
常见病普查普检:由公司统一安排,检查时间按出勤计算。
10
节育失败
(意外怀孕)
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15天;配偶可享受1天看护假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理》第二十八条
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30天;
配偶可享受1天看护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45天
5)办理相关假期及待遇手续流程如下:
计生第一责任人审批
部门直接领导审批
公司计生人员审批、备案
奖励金
考勤
财务部门
人事部门
总经理审批
部门计生责任人审批
本人申请假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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