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企业
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地 址: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天津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填表告知
1.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2.备案登记表必须如实、认真填写,字迹工整,填表内容如有变化,必须重新备案登记。
3.材料审批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下发备案登记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换证时除备齐相关材料,还须报送本单位工程业绩及安防产品生产清单,以审核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能力。
4.《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实施重点保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确定。
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技防系统。
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配电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规划和组织建设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技防系统网络。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新建成片住宅小区设置的技防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监控报警中心(以下简称报警中心)联网。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处理有关警情,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和设置技防系统需要与报警中心联网的单位,在技防系统建设前,应当将设计方案送公安机关审核;技防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公安机关审验。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审验,审核同意、审验合格的,出具审核、审验意见书。公安机关不同意设计方案或者审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审验或者经审核不同意、审验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审验过程中,不得要求购买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
第八条 未依法取得生产、销售许可的,不得生产、销售技防产品。
生产、销售、使用的技防产品和设计、安装的技防系统,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设计、安装、维修单位及其人员对使用单位已投入使用的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安全技术特性,应当采取措施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防系统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审验或者经审核不同意、审验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手机:
邮政编码
学历
职称
座机:
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人数
注册资金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职称
从业年限
身份证号码
备注
技术人员
质检人员
管理人员
施工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职称
从业年限
身份证号码
备注
备案单位承诺
我单位郑重承诺:在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安装、维修期间,将严格遵照《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技防系统开工审核及竣工审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履行相关要求。(此段文字为安防备案企业必填内容,且须手写完成)
法人代表签字: 备案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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