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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厂劳动出勤考核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064983 上传时间:2024-06-1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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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2大唐甘谷发电厂劳动出勤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格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充分发挥和保护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管理要求及检查与考核。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唐甘谷发电厂考勤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能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考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厂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劳动考勤制度的制定、修订、考核工作,是考勤管理的检查监督机构。第五条 各部室负责职工劳动考勤的贯彻和实施。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六条 工作时间(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执行岗位

2、职责,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二)因病、事或其他原因允许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三)从事连续工作的职工,在下班时遇值班人员未到岗,则一面继续工作,一面将情况报告有关负责人,待值班人员来接替工作时方可离开岗位。从事运行生产工作的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四)职工的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或上级单位要求执行。第七条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一)职工因病、事、产、探、婚、丧等需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一式三份,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单一份交人力资源部保存,一份交部门,一份交班组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违反劳动纪律

3、处理。(二)职工请产、探、婚、丧假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职工请事假1天的可由班长批准,3天及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职工需外出看病15天及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病假超过15天,在一个月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离厂治病;病假在一个月及以上的,必须持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办理相关休假手续。(三)中层干部请假需参照大唐甘谷发电厂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的规定(谷电办200825号),在请示分管厂领导同意后,向厂长或党委书记请假,填写请假单,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四)违反批假权限随意批假的,其所批

4、假期无效,休假期间视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五)职工请假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如在外地必须告知部门负责人并同意,待返厂后补办请假手续。第八条 职工请假(一)病假1.职工因病需要治疗和休息的,必须出据正规医院的病假证明。2.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按大唐甘谷发电厂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视同旷工处理。3.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工龄15年以上2

5、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工龄20年以上的医疗期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病假超出医疗期的,按长期离岗处理,停发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企业保留对超出医疗期的人员进行处分、调换岗位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情况由厂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5.职工在休探亲、换休、婚丧、事假等假期期间,因急病不能按时返厂工作时,必须及时与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联系说明情况,消假时按病假相关要求补办手续。6.休病假人员原则上病假一次不得请超过三个月,每次病假到期时必须回厂办理续假等手续,如不按期回厂办理相应续假手续,在次月起停止执行病假待遇。7.职工所提

6、供病假休假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发现职工提供虚假医疗证明休假的,自休假之日起所休病假全部按旷工处理。8.病假超过6个月的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时,必须持本人申请及两所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健康证明及职业健康证明)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恢复工作。如果人力资源部对职工提供的医院证明有异议时,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其到相关医疗机构重新体检,体检费用由企业承担,如发现相关证明存在虚假情况的,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人力资源部根据体检结果确定是否可以恢复其工作。9.长期休病假职工不予参加企业每年组织的职业病体检。(二)事假1.职工因临时处理个人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可请事假。2.未转正定级人员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

7、情况应严格掌握,须分别经班组、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按职权范围批准。3.职工在外单位的亲属因工伤或重病需要陪护,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职工前去护理,并注明其护理期间的工资等全部费用由对方单位承担时,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按人员外借办理,如对方单位不承担其工资等费用时,按事假处理。4.职工连续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0天,对全月事假人员,工作待遇全停并停建当月各类保险。5.职工在12个月内累计事假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按长期离岗处理。(三)计划生育假与哺乳期1.职工的计划生育假按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2.女职工有两岁以下子女在哺乳期间,哺乳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上、下午各一次,在运行生产岗位的每

8、班两次,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向班长请假。(四)婚丧假1.婚假一般为3天,男女双方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可延至30天(包含节假日、路程假),职工本人到另一方所在地结婚,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2.职工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丧事的,丧假一般为3天,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五)工伤1.职工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治疗的由接诊医院开具工伤休息证明,才可休息,并由所在部门将事情发生的经过写出书面材料交安全监察部,以便分析事故原因和存查。2.职工因工负伤需到外地治疗,经本地诊疗医院证明需陪护时,可由所在部门写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报厂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派人陪护,其亲

9、属系本厂职工,陪护期间可照发工资按出勤对待。3.职工因工负重伤治疗终结时,由诊疗医院提出伤情检查报告,经人力资源部确认核实报主管厂领导批准,确定分配原工作或调换其他工作。以后如果旧伤病复发,仍按工伤假审批手续办理。如确定残废者,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4.本条款不详之处按照国家工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六)探亲假1.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应由部门有计划的安排,探亲假和路途假工资照发,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只报销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 30% 的部分。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双方都是职工的,只许一方享受探亲假待遇,若一

10、方探亲,必须携带对方单位的证明。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 2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4.已婚职工父母与配偶不在一地居住每四年可给假一次探望父母,假期为20天。5.若职工亲属来厂探亲,在厂居住超过本人探亲假时间,职工本人当年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可给报销一次亲属来厂往返路费。凡弄虚作假,虚报探亲假的,经查实取消探亲假,按事假处理。6.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未转正定级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第九条 考勤管理(一)考勤是对职工出勤等有关情况的真实记

11、录,是计发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是搞好企业劳动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都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从严把关,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二)考勤工作以班组、部门为基础,要选派思想作风正派,勇于负责的同志兼任考勤工作,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地记录每个职工的出勤台帐,坚持公开考勤以便于监督和检查,月终根据职工出勤台帐填写“职工考勤表”上报本部门。(三)当月考勤于次月5日前由考勤员、班长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计算职工工资及津贴,送财务部计发工资。第十条 其它有关事宜对由历史原因造成的长期离岗情况,按以下条款参照执行:(一)长期离岗人员提出复工申请的,必须经厂长办公会讨

12、论后报请职代会联席会决定。如同意其复工申请的,原则上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1.长期离岗时间达到3-6个月的,待岗学习3个月后,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2.长期离岗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待岗学习6个月后,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3.其他特殊情况由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二)职工无故缺勤在半小时以内者,以迟到或早退处理;超过半小时以上者,按当日旷工处理。(三)对于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超过22个工作日的职工,企业将视其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四)职工以任何手段涂改索取病、伤证明骗取假期者一经发现,均按旷工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谷电制20139号”中出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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