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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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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 xxxxxxx公务用车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一)在本地或短途因公用车; (二)接送本行来宾; (三)其它紧急和特殊用车。 二、车辆管理 (一)本行现有车辆,均为公务用车,综合办公室可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派业务用车,在部门间进行调剂使用。各部门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以保证本行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本行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进行车辆的日常审验、维修、事故处理及相关日常性工作。 (四)公务用车修理费实行实报实销制。 (五)公务用车油料实行实报实销制。 (六)公务用车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使用人员发现故障时,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进行车辆检修,不得带病出车。 (七)没有公务用车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按业务的轻重、缓急,合理调配使用车辆。 (八)本行公务用车,非工作时间发生的车辆被盗、损坏、肇事均由驾驶人员承担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损失。 (九)公务用车外借必须上报综合办公室登记,经分行领导同意方可外借,否则按总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若发生事故,按本车辆管理办法中“驾驶员违章、肇事的处罚规定”执行。 (十) 车辆闲置时,白天可停在营业部停车处,以方便随时出车;下班后,车辆应停在天章大厦地下停车场我分行车位处,任何人不得因私事动用车辆,否则,车辆管理员及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各部门公务用车出现的违章行为,由各部门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三、驾驶员(指全行所有驾驶车辆的人)的管理 (一)驾驶员应遵守本行的各项规定。 (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 (三)本行的部室负责人不得亲自驾驶车辆跑长途(一百公里以上)。确有必要的,须报分行领导批准。 (四)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向交警部门、分行领导、办公室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五)驾驶员不得搭载与本次出车业务无关的人,如出事故,后果自负。 (六)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有事用车的,须报分行领导批准签字,办公室做好登记,否则视为公车私用,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若发生事故,按本车辆管理办法中“驾驶员违章、肇事的处罚规定”执行。 (七)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交于他人驾驶,否则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若发生事故,按本车辆管理办法中“驾驶员违章、肇事的处罚规定”执行。 (八)驾驶员不得开疲劳车、英雄车,应遵守道路警示牌行驶,因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者,不论承担责任大小,按本车辆管理办法中“驾驶员违章、肇事的处罚规定”执行。 (九)凡发生事故私自了结的,其事故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按本车辆管理办法中“驾驶员违章、肇事的处罚规定”执行。 (十)对于各部室或个人隐瞒事故不报或弄虚作假,经查实,其事故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按本车辆管理办法中“驾驶员违章、肇事的处罚规定”执行。 (十一)驾驶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三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报经行长、总行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将给予辞退处理。 四、驾驶员违章、肇事的处罚规定 (一)工作期间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1.负全部责任:赔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全部损失,同时按保险公司赔付额的15%罚款。 2.负主要责任:赔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全部损失,同时按保险公司赔付额的10%罚款。 3.负同等责任:赔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全部损失,同时按保险公司赔付额的5%罚款。 4.负次要责任:赔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50% 损失,同时按保险公司赔付额的1%罚款。 5、以上处罚决定经分行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二)非工作期间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1.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全部损失,并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全部损失,并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无第三者的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 1.操作不当的: (1)属工作期间,参照第一条标准处罚。 (2)属非工作期间,参照第二条标准处罚。 2.机械事故的: (1)车辆有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造成事故的,属执行任务的,参照第一条处罚标准处罚;属非执行任务的参照第二条处罚标准处罚。 (2)车辆修理出厂后,由于修理方面原因发生事故的,追究修理厂的赔偿责任。 (四)酒后驾车的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 1.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全部损失,并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奖励办法 专职驾驶员在一年内,没有发生任何事故,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给予500元安全奖。 六、其他 1、本管理办法参照总行相关内容的管理规定,经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2、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哈密市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主要工作任务:负责确保行领导、全行工作用车的正常运转及车辆的保养、维修、送修等工作。 一、分行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驶车辆,并遵守本行其他的规章制度。 二、自觉接受车辆成本考核和车辆管理考核。 三、必须遵守本行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四、分行所有车辆归办公室统一管理,司机随车归口管理。 五、必须保护好随车工具,不得损坏和丢失。 六、驾驶员应爱惜我行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部件,每月至少用半天的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七、出车前要例行检查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量不足一格时,应马上到分行定点加油处加油。 八、驾驶员应树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对车辆的方向刹车、灯光、仪表、做到勤检查、勤保养、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检修、送修,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要立即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的维修经费)。 九、车辆修理所需零件的购买,必须事先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十、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经常有效性进行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违章或证件不全),违章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一、出车在外或出车回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十二、晚间出车时,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工作时不开“英雄车、情绪车、堵气车”,热情服务各部室,严禁酒后驾车,安全、快捷地完成工作任务。 十三、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车,应随时在分行公共办公区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它办公室,有要事需要离开时,要和主管领导请假。 十四、下班后,应将车停放在行内指定停车位置,不准私自用车。 十五、驾驶员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随意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本行车辆学习开车。 十六、驾驶员在执行的路线时,必须按派车单所指定的时间、地点接送相关人员,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的,且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进行罚款处理。 十七、负责车辆有关规费的缴纳及办理车辆保险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驾驶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一、工作任务 负责确保行领导、全行工作用车的正常运转及车辆的保养、维修、送修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1、负责行领导、全行工作用车车辆的驾驶工作。 2、负责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3、负责车辆有关规费的缴纳。 4、负责办理车辆保险事宜。 5、承办主任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工作流程 1、出车。出车前,必须做好车况检查工作。 2、保养。在车性能良好的情况下,做好日常的保养工作, 3、维修。发生车辆故障,自己能够解决的应及时排除,并严格检查,确认无误,方可使用;自己无法排除,请示领导,批准同意,送到专业维修点进行维修。 四、工作要求 1、驾驶员应树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对车辆的方向刹车、灯光、仪表、做到勤检查、勤保养、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检修、送修,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驾驶员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出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以便另行安排。 3、驾驶员在出车前或行车途中,应做到不喝酒,同时保证足够睡眠,随时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 4、没经领导同意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或外单位)使用、驾驶。 5、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以及交通法规,服从交通人员的指挥。       哈密市商业银行车辆责任人处理规定 根据《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车辆由后勤保障部统一管理,部门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要求,本行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需落实车辆管理责任人,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对配车部门的车辆责任人进行考核,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工作期间车辆肇事的处罚标准 (一)一般事故 1.负全部责任: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罚款处理并全行通报。 2.负主要责任: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车辆责任人相应的罚款处理。 3.负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不予追究。 (二)重大事故 1.负全部责任: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车辆责任人罚款处理并全行通报。 2.负主要责任: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车辆责任人罚款处理并全行通报。 3.负同等责任 :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车辆责任人罚款处理并全行通报。 4.负次要责任: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车辆责任人全行通报处理。 (三)特大事故 1.负主要及全部责任: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车辆责任人罚款处理并全行通报。年终不得参加任何评比。 2.负同等责任: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车辆责任人罚款处理并全行通报。年终不得参加任何评比。 3.负次要责任: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车辆责任人全行通报处理。 第二条 非工作期间车辆肇事处罚标准 (一)属于重特大事故: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车辆责任人罚款处理并全行通报,年终不得参加任何评比,并按《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属于一般事故: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车辆责任人罚款处理并全行通报,年终不得参加任何评比,并按《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安排驾驶员违规、违章驾车肇事的处罚标准 (一)重特大事故:全行通报,不得从事车辆管理工作,车辆所在部门年终不得参加任何评比,并按《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处理。 (二)一般事故:全行通报,不得从事车辆管理工作,车辆所在部门年终不得参加评比,并按《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处理。 (三)负次要责任:全行通报,并按《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处理。 附2 哈密市商业银行车辆保养与维修规定 一、公务用车日常保养由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 二、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由后勤保障部统一安排,在指定的维修保养厂家进行。 三、公务用车必须按公里数更换机油和进行维护保养。 四、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购买零配件,更换材料应带回交后勤保障部核实。 五、配车部门要按月结清油料和车辆保养维修费,以便进行统计核算。 六、各部门配备的公务用车,保养维修必须由车辆管理员询价后进行修理。 七、各配车部门公务用车责任人要勤看、勤查、勤清洗,有问题及时解决。 八、保持车辆的干净、整洁、卫生、车况良好,给驾车人员良好的工作环境。 哈密市商业银行车辆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国家及地方的各项交通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定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二、根据本行要求安排组织驾驶人员学习,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保证公务用车的需要,合理安排和使用车辆。 四、了解、掌握本行所有公务用车的性能、安全状况及驾驶员的思想、身体情况。 五、督促和检查驾驶人员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和行规、行纪,消除事故隐患,努力做到安全行车。 六、负责对车辆维修点定期考查评比;对修车费用及油料的审查统计。 七、负责对部门车辆责任人的考核。 八、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及突发事件。 九、完成本行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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