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摘选)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销售发票)
(一)、食品批发企业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3、销售台账或销售票据
禁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二)食品经营企业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3、有批发经营的查销售台账或销售票据
禁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三)食品经营者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三、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四、未按规定贮存散装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先)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五、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先)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是否履行检查、报告义务
市场开办者是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包括:
(一)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内容;
(二)是否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三)是否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
在现场查获以上问题或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市场开办者无检查记录或有记录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应立案查处。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附件2:
台州市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现场检查表(零售)
名 称
注册号
地 址
负责人
电话
主要供货商
名 称
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行政处理措施
1、证照齐全,经营主体符合法定要求。
2、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定要求。
3、按照法定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台账记录健全(可用“一票通”进货票据替代)。
检查人: 被检查人:
执法证号: 检查日期:
附件3:
台州市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现场检查表(批发)
名 称
注册号
负责人
电话
经营地址
仓贮地址
主要销售区域
主要经营
商品名称
主要供货商
名 称
电话
主要供货商
经营地址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行政处理措施
1、证照齐全,经营主体符合法定要求。
2、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定要求
3、食品贮藏环境符合要求。
4、按照法定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并如实记录销货台账,实行“一票通”制度或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检查人: 被检查人:
执法证号: 检查日期:
编号: 工商所—— (例:城区工商所——1……n)
附件4:
台州市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批发经营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
编号
营业执照
注册号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经营地址
仓储地址
主要经营
商品名称
主要销售
区域
有无
发现
违法
行为
主要上级
供货商
名称
供货商
经营地址
供货商
联系
电话
汇总说明:1、“编号”指附件三现场检查表(批发)页尾的“编号”;2、主要销售区域填乡镇街道名称;3、主要上级供应商的信息应当详细,超过两个以上请分行填写。
附件5:
台州市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工商所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查处问题食品数量
公斤
检查食品经营单位数量
户次
其 中
小食杂店
户次
大型商场(超市)
户次
食品批发单位
户次
使用“一票通”食品经营单位数量
户
其 中
小食杂店
户
批发户
户
查处案件情况
立案数
件
案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报送方式和要求:此表于2009年10月25日前随小结以邮件格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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