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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吉林能源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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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吉林省电采暖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采暖试点项目管理,有序推进电采暖试点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电采暖试点项目是指在我省电采暖试点建设期间,纳入我省电采暖试点范围的电能供暖项目(包括电采暖宣传示范展厅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物价局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根据各自职能分别牵头开展相关工作,非牵头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一)省能源局牵头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电采暖试点项目申报,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组织专家对电采暖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试点项目名单,编制年度试点项目计划,提出奖补资金支出计划,并对电采暖试点情况进行日常调度统计、跟踪检查和定期总结。 (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试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批复和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进行监管等相关工作。 (三)省住建厅负责协调电采暖企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组织专家对电采暖试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综合考核意见。 (四)省物价局负责落实电采暖相关电价政策。 第四条 市(州)、县(市)政府承担电采暖试点的主体责任,市县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电采暖试点实施方案和规划,优选本地区备选电采暖试点项目,上报试点项目和奖补资金申请,跟踪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已完成的试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及时向省能源局上报试点建设相关情况。 第三章 试点要求 第五条 申报电采暖试点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单位:试点项目投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关团体。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应符合上述规定。试点项目的申报主体是项目投资单位,允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或负责后期运营的电采暖企业作为试点申报主体。 (二)承建单位:试点项目承建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运营模式高效,服务功能完善,具有承建单体5000平方米以上能力和施工经验,在北方采暖地区运行超过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实际案例。所用电采暖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及省内相关标准。 (三)试点项目。试点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带动作用,还应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 公用建筑电采暖项目:包含小锅炉“煤改电”项目和新建项目,项目供热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居民建筑电采暖项目:包含小锅炉“煤改电”项目和新建项目,项目供热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 电采暖宣传示范展厅项目:项目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下发试点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全省电采暖试点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组织申报。试点年度10月底前,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向各市(州)、县(市)下发电采暖试点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报程序。相关单位应根据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范围、试点条件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市(州)、县(市)电采暖主管部门报送试点申报材料。市(州)、县(市)电采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申报材料清单附后)。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项目评审。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对各市(州)、县(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纳入专家评审会项目名单。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电采暖项目的可行性、投资规模、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情况、技术指标先进性等进行评审,由专家出具评审结论。 第八条 试点项目确定。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根据专家评审结论,结合省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全省年度试点项目计划及拟安排奖补资金支出计划。 第六章 试点项目实施 第九条 纳入年度试点项目计划的电采暖项目,要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在市(州)、县(市)电采暖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条 小锅炉房撤并改造“煤改电”项目,要求当年开工、当年竣工;新增热负荷的电采暖试点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两年。 第七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竣工后,市(州)、县(市)电采暖主管部门应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组织专家,会同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出具《吉林省电采暖试点项目综合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追回预拨款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试点项目单位法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质量低劣,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所用发热、电气设备质量不过关,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试点项目名称、试点内容、试点主体单位,且不符合综合试点工作要求的项目; (三)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账目不清、弄虚作假的单位; (四)无特殊原因,建设进度严重偏离项目申请报告的实施步骤,滞后6个月以上的项目; (五)试点项目建设期间,出现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受相关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件 申报材料清单 试点申报材料包含以下几项,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试点申报主体单位(投资单位)公章,附电子版光盘,一式6份。 1.市(州)、县(市)电采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供热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2.所在市(州)、县(市)的电采暖发展方案; 3.投资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合作协议; 4.有资质工程咨询单位(原则上不低于乙级)编制的试点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主要任务,项目实施步骤,项目概算,项目建设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项目预期取得的试点示范效应等。 5.投资单位与承建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承建单位业绩证明等。 试点申报主体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市(州)、县(市)电采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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