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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野外用火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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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区域是指林区及周边100米范围。 第四条 我州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按照下列规定规划: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五条 野外用火分为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第六条 生产性用火分为野外农事生产用火和野外非农事生产用火两类,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 烧灰积肥,烧地埂; (二) 烧甘蔗叶、秸秆、牧草、荒草、稻草,烧荒烧炭; (三) 炼山造林; (四) 计划烧除; (五) 勘察、开采矿藏; (六) 工程建设; (七) 工程建设; 其中(一)(二)项维野外农事用火,其余为野外非农事生产用火。 第七条 非生产性用火包括下列方面: (一) 吸烟、烧纸、烧香; (二) 烧蜂、韶山狩猎; (三) 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 焚烧垃圾; (六) 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严禁非生产性用火。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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