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农村信用社
xx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农村信用社xx借记卡(以下简称“xx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xx卡是xx农村信用社各市县法人机构自愿委托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各市县法人机构负责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或外币)借记卡。xx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代收代付、自动供款和自助贷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机构是指xx农村信用社各市县法人机构;发卡网点是指xx农村信用社各市县法人机构辖内的所有营业网点;受理网点是指受理借记卡业务的经办网点。发卡机构为xx卡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为xx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具备申领单位借记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xx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卡系列产品。凡办理xx卡业务的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领、开卡及销户
第六条 发卡网点在办理xx卡个人卡申领业务时,应要求申领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发卡网点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和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个人代理他人开立xx卡的,应出具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xx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委托单位代理批量开卡的,应出具注明代办理由的授权委托书,指定专人办理。开立员工卡的,应出具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县法人机构人事部门的证明。
个人申请办理附属卡业务的,只可通过1张主卡办理不超过2张的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主卡持卡人承担,主卡持卡人在开立附属卡后,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附属卡的各种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进行控制。
第七条 发卡网点在办理xx卡单位卡申领业务时,应要求申领单位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文件材料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相关文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持卡人的书面指定材料等。
申领单位可同时申领1张单位卡主卡和不超过5张单位卡附属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附属卡的各种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进行控制。
第八条 发卡网点在办理开卡业务时,应提示申领人阅读《xx农村信用社xx借记卡章程》,填写开户申请书,签订《xx农村信用社xx卡领用协议》;经办人员审核开户申请书填写要素和相关资料完整无误后即为其开立账户,经申请人设置密码后发卡。
发卡网点在办理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开卡业务时,应按规定对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代理开卡的,应对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单位代理开立个人卡的应依法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xx卡,单位卡起存金额1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1元(批量开卡不受起存金额限制),多存不限。
第十条 发卡网点在办理xx卡销户业务时,应要求持卡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卡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正确输入支付密码,交回xx卡;
(二)持卡人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挂失回执;
(三)持卡人委托代理人按照(一)、(二)的规定代为销户时,还须提供经公证的持卡人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委托书上须注明销户方式,若为转账销户,注明转账账号;若为现金销户,注明销户后现金交由代理人保管;
(四)个人卡持卡人死亡或失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单位卡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销户(或销卡)。
第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个人卡销户可到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网点办理,受理网点在办理xx卡销户业务时,应要求持卡人结清xx卡发生的全部款项,并提示持卡人销户前须先销附属卡并取消关联账户关联关系。申领多张附属卡的持卡人可对其部分附属卡进行销卡,但不影响其它附属卡的正常使用。
单位卡办理销户必须回原发卡网点,所申领xx卡账户下的全部借记卡必须同时销卡,不得提取现金,其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章 密码管理
第十二条 xx卡密码是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系统对其身份确认的重要依据,分为查询密码和支付密码。在自助银行等设备上查询时使用查询密码,在自助银行设备、柜面上取款和转账时使用支付密码。受理网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的依据。
持卡人委托单位或个人代理办理的xx卡,其密码为初始密码,需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网点进行密码修改激活后,方能办理交易。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密码进行交易时,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密码输入不正确的,该卡即被锁定。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网点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使用xx卡。
第十四条 xx卡密码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密码挂失。受理网点在办理xx卡密码挂失业务时,应要求持卡人填写《挂失申请书》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须经办人员授权。受理网点在办理xx卡密码挂失后,当场能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应当立即为其办理密码重置业务,当场不能核实持卡人身份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及时为其办理。
受理网点不得办理代理密码挂失和委托代理密码重置业务。
第十五条 持卡人尚未重置密码前,找到遗失密码仍想继续使用的,持卡人可到原申请挂失网点办理撤销xx卡密码挂失业务。持卡人申请撤销密码挂失时,凭密码并提供《挂失申请书》回执办理。撤销密码挂失手续办妥后原密码即可使用。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在xx农村信用社指定的受理网点、特约商户或通过自助银行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其它交易渠道办理已开办的各类金融业务。受理网点为持卡人开通电子渠道交易或其它金融服务时,须遵守相关业务规定。
第十七条 受理网点在为个人卡持卡人办理存现业务时,存款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货币单位非特指均为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受理网点应要求存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授权。
第十八条 受理网点办理无卡存现业务时,应要求客户填写持卡人姓名、卡号、存款人姓名、联系方式;无卡存现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客户还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证件号码并授权。
第十九条 受理网点在为个人卡持卡人办理支取现金业务时,应要求持卡人提供xx卡并正确输入支付密码。对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受理网点应要求持卡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授权;对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持卡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受理网点预约。
代他人取款的,5万元(含)以上的,需提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凭支付密码办理并授权。
第二十条 受理网点可为持卡人提供转账结算服务,包括转账存入、转账支出和卡卡转账,在办理无卡(转入方卡)转账存入业务时,具体操作参照第十八条无卡存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通过自助银行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其它交易渠道办理现金、自助转账等业务,操作按照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受理网点在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卡账户付款业务时,个人卡账户款项收入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要求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付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xx卡挂失生效后,存款类交易仍可进行,签约的代收代付类业务(如签约的由系统自动扣款、自动供款等)可根据持卡人需要继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在挂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消费和退货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通讯等故障时,受理网点经办人员应及时、主动与上级信息科技部门联系,查询查复业务处理结果,保障资金安全,查询查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理网点通过xx卡办理各项代理业务时,不得为协议单位和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受理网点应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持卡人可凭卡及密码,到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网点或指定的交易渠道办理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查询业务。对于持卡人提出疑问的交易,发卡网点须在接到质疑后30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机构须对xx卡进行止付(电子现金除外):
(一)持卡人挂失止付;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对单位卡止付;
(三)法定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冻结止付;
(四)发卡网点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当止付原因不复存在时,发卡网点可凭书面通知撤销止付,已经撤销止付的xx卡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卡片管理
第三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xx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网点办理挂失,联名卡须回原发卡机构办理。营业网点不承担挂失前及挂失失效后xx卡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xx卡卡片挂失方式包括两种:口头挂失、书面挂失。
(一)口头挂失。持卡人可通过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网点、96633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5日后自动失效,应提示持卡人及时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二)书面挂失。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网点柜面,填写《挂失申请书》,凭支付密码办理,联名卡须回原发卡机构办理挂失。代理书面挂失还须同时提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受理网点为持卡人办妥书面挂失后,当场可以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即可为其补发新卡,当场不能核实持卡人身份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及时为其办理。受理网点办理补卡时可根据持卡人申请,保留与原卡对应的关联账户关系。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尚未补领新卡前,找到遗失卡仍想继续使用的,可为持卡人办理撤销xx卡挂失业务。
(一)撤销口头挂失。持卡人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找回原卡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网点申请撤销口头挂失。
(二)撤销书面挂失。持卡人到原挂失网点办理撤销书面挂失业务时,应提供《挂失申请书》回执、xx卡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四条 xx卡卡片出现损坏或有效使用期届满时,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网点申请换领新卡(联名卡需回原发卡机构办理)。受理网点办理换卡时可根据持卡人申请保留与原卡对应的关联账户关系,并收回原卡进行作废处理。
第六章 计息与收费
第三十五条 xx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方法计付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xx卡收费标准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xx农村信用社所属发卡网点和受理网点按照公告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方式如有调整,发卡网点按照规定程序公告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农村信用社xx借记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xx〕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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