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招工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招工招聘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招工招聘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其它部门或分(子)公司招工招聘必须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招聘,人力资源部依据标准进行监督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
第二章 招聘权限
第四条 普通工包括生产工、送货员以及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的招聘权,经人力资源部授权后归所在部门和分(子)公司,如因生产发展需要增员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即可招聘,新招人员须在人员异动表上注明。
第五条 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或公司认定的关键岗位人员的招聘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但各公司按照需求每年可以在报批后自行招聘3—5名应届毕业生,作为培养对象。
第三章 招工招聘程序
第六条 招工招聘计划
(一)用人申请:各公司、部门编制内员工离职、候补、人员异动等增添人员时,在确认并无调配的可能性后,向人力资源部递交统一格式的《人员需求表》和《需求岗位说明书》,并详细说明增员依据或岗位职能变化情况。
月度增员申请于每月18日前提交,人力资源部于每月22日对上个月度的人员需求情况作出统一答复;对于特别紧急的增员申请,人力资源部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年度增员申请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人力资源部于次年的2—4月份统一安排招聘到位。
(二)对于各公司、部门编制外的用人需求,必须提前一个月做出需求申请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分管人力资源副总裁审批后执行,对高级管理人员、工程师及硕士以上学历人员还必须报集团公司决策层批准后执行。
(三)对新设立岗位除以上要求外还需附有职位说明书,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
发展战略计划呈报集团公司决策层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分(子)公司人员需求程序
(一)一般情况下由人力资源部授权后各公司自行招聘,除关键岗位由总部调配外,原则上推行本土化用工。
(二)各公司的人员需求计划无论编制内、编制外还是新设立岗位的计划程序与上述条款规定相同,人力资源部在三日内给予回复,各公司必须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回复内容展开招工招聘工作。
(三)各公司的招聘宣传必须使用人力资源部拟订的统一的招工简章文本。
(四)人力资源部对各公司的招工招聘工作实施监督考核。
第八条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现场招工招聘、劳动局、职介、刊登招聘广告或互联网等形式与求职意向者建立联系。
第九条 零星引进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对个别适合公司相关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录取。
(二)由人力资源部出具面试函到相关部门面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录用。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将零星求职人员的档案收集齐全:招工报名登记表、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照片、面试函、相应岗位体检表等。
(四)由人力资源部出具调令后,部门接收并计入考勤、核发工资。
(五)如特殊岗位须经短期试用者,须在人力资源部详细填写《试用申请单》,
在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于试用期满前将试用结果反馈给人力资源部。短期试用期限不超过七天。
第十条 分(子)公司录用公司内部职工程序
(一)分(子)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据公司用人标准和相关协议可在调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录用公司内部职工。
(二)分(子)公司在录用公司内部职工前三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在人事系统中及时反映。
第四章 招聘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分为二类:长期固定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和短期季节性用工合同制员工。长期固定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是公司员工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待遇,短期合同制员工是公司员工的组成部分,其所享受的待遇按聘用合同规定执行。长期固定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和短期季节性合同制员工均应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在引进人才上提倡公开从外部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人员引荐,内部人员引荐获准后,引荐人须提交担保书。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聘用:
(一)二次进公司者(总裁特批者除外);
(二)签约员工的三代以内直系(旁系)亲属;
(三)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四)与其它公司未解约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品行恶劣,被其他机构或组织开除者;
(七)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记录者;
(八)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合者;
(九)未满18周岁者。
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管理或研发技术的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四)外贸人员至少精通一门外语;
(五)特殊情况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五条 技术工种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第五章 招聘测试
第十六条 人员甄选
(一)初步筛选:人力资源部对应聘材料进行汇总后,送用人部门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向面试者发《面试邀请函》及向落选者发致谢信。
(二)面试
1、根据岗位的不同可采用不同的面试办法,一般包括口试、笔试、软件测评等;
2、应聘人员应于面试前填写《招聘登记表》,并出示相关证件和资质证书;
3、面试时面试人员应对应聘人员品德、各项技能进行了解,同时应查证应聘
人员各项资料的可靠性;
4、面试过程中面试者应填写《招聘面试表》,签署面试意见,并将录用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5、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向被录用者发《录用通知书》,向落选者发致谢信。
第十七条 试用
(一)应聘人员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约定限定,经考核合格后转正,特别优秀者可提前转正。
(二)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作为个人档案存档:
1、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2、个人简历及近期照片;
3、身份证复印件;
4、体检合格证明;
5、员工引见担保书;
6、计划生育证明(应届毕业生除外);
7、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应届大学生除外);
8、户口本复印件(应届大学生除外)。
第十八条 招工招聘负责人须在离开招聘地前,须再次检查新工档案无误,
面试表等各项求职原始材料是否齐全。
第六章 招聘评估
第十九条 招聘成本的评估:是对招聘中的费用进行调查、核实,并对预算进行评价的过程。
第二十条 录用人员评估:是根据招聘计划对录用人员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评
价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撰写招聘评估表:
(一)撰写招聘评估表的原则
1、真实地反映招聘的全过程;
2、由招聘的主要负责人撰写;
3、明确指出成功之处和失败之处。
(二)招聘评估表的主要内容
1、招聘计划;
2、招聘过程;
3、招聘经费;
4、招聘结果;
5、招聘评定。
(三)《招聘评估表》必须存档,以便参考学习,不断提高公司的招聘水平。
(四) 分(子)公司的《招聘评估表》必须在招聘结束后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七章 招聘接待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招进集团公司总部的人员,招工负责人须提前两天通知人
力资源部新工到公司时间和人数等相关事宜,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行政部门安排食宿。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进入公司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接待,行政部门负责提供食宿,办理厂牌、饭卡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按各部门《增员计划》分配新工。
第八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未经人力资源部授权或未在人力资源部备案而自行招聘的分(子)公司及部门,扣除该公司、部门负责人绩效奖金100元/人次。
第二十六条 部门不及时报送人员需求给人力资源部的,扣除部门负责人绩
效奖金20元/次。
第二十七条 阶段性的招工招聘工作完成后,招工招聘负责人必须对工作进
行评估及撰写评估表,否则扣除责任人绩效奖金10元/次。
第二十八条 招聘人员与面试人员责任:
(一)招聘人员责任:
1、招聘人员应如实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的发展情况及应聘岗位的要求、待遇等,不得隐瞒或夸大事实。
2、招聘人员应严格审查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不得招收公司不允许招收的人员。
3、招聘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面试人员责任:
1、面试人员应根据具体岗位要求甄选应聘人员,对于不符合具体岗位基本要求的应聘人员不得面试通过。
2、面试人员应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验收,对于专业知识不符合用人部门要求的应聘人员不得面试通过。
3、不符合应聘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不得面试通过,不得面试通过公司不允许招收的人员。
(三)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具体情况扣除责任人绩效奖金20元/次——100元/次;对于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予以记过(含)以上行政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
宜将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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