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xx总发〔xx〕137号,xx年7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也称网银互联系统或超级网银系统)的业务,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支付业务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继大、小额支付系统后建设的又一人民币跨行支付清算基础设施,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主要支持网上跨行零售支付业务的处理,业务指令逐笔发送、实时轧差、定时清算。
第三条 网银跨行国家处理中心(简称网银中心)是指负责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类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以网银中心为核心,各参与者以直联方式集中一点接入网银中心。网银中心与大额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小额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同位摆放,共享基础数据。
第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我行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网银贷记和网银借记业务金额上限暂定为5万元,金额上限如有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为准。
第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每一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若有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为准。
第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清算日为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每日轧差场次为 6 场,清算时点为每日10: 00、11: 00、13:00、14:00、15:00、16:00,若有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为准。
第八条 为推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发展,我行应以人民银行的收费标准为依据,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在各业务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制定收费标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总行个金业务部是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营,制订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法、负责账务核对,提供全行业务统计报表;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管理平台中负责系统的签到签退,分支行操作员权限配置;为各分支行开展业务提供指导,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等。
第十条 总行清算中心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资金清算、错帐处理等账务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一条 总行科技部是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技术开发与维护,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运行管理与数据备份等。
第十二条 分支行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业务客户咨询、本机构客户交易信息查询和凭证打印,处理客户投诉和账务差错调整等业务。
第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管理平台设系统管理员,总行业务管理员,分支机构操作员三个角色。
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由总行科技部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维护。总行业务管理员由个金部管理人员担任,可查询全行业务运行情况,统计业务发生量,监测系统运行状况,建立业务运行日志,进行账务核对,发现不平账与清算中心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操作员可通过管理平台查询本辖区内业务运行情况,打印相关业务凭证。
第四章 柜员管理
第十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管理平台操作柜员由总行个金业务部统一设置。系统上线初期,个金业务部已批量设置操作柜员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用户名设置成核心系统柜员号,柜员在使用前应修改登录密码。
第十七条 对后期业务中需新增、删除、变更操作员,支行应向总行个金业务部提出申请,由个金业务部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管理平台中作相应设置。
第五章 业务范围及处理流程
第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下列业务:
(一)网银贷记业务;
(二)网银借记业务;
(三)第三方贷记业务;
(四)跨行账户查询业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网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人通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网银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银汇兑;
(二)网络购物;
(三)商旅服务;
(四)网银缴费;
(五)贷款还款;
(六)实时代付;
(七)投资理财;
(八)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条 网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通过收款行向付款行发起的收款业务。网银借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实时代收;
(二)贷款还款;
(三)其他。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贷记业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付款人或收款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知付款行向收款行付款的业务。第三方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络购物;
(二)商旅服务;
(三)网银缴费;
(四)贷款还款;
(五)实时代收;
(六)实时代付;
(七)投资理财;
(八)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账户所有人应与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提供指定账户的余额或交易明细信息。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信息。
账户余额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查询时点的余额或可用额度。
交易明细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指定期间发生的业务明细。
第二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对下列账户进行信息查询和支付结算:
(一)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
(二)个人贷记卡账户;(功能暂未开放)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功能暂未开放)
第二十四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应通过在线认证或协议认证方式由付款人对支付业务进行确认。
在线认证,指付款行向付款人提供在线认证界面,依据付款人在线提交的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后确认付款。在线认证适用于第三方贷记业务,选择在线认证,则第三方每次提交付款指令时都需要付款人在线确认并同意付款。
协议认证,指付款人与付款行事先签订授权支付协议,由付款行根据支付协议对业务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确认付款。协议认证适合于借记业务,选择协议认证,则收款人只需一次签订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按照协议约定的额度、次数收款。
第二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行;收款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行和收款行。
第二十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行;付款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行和收款行。
第二十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第三方贷记业务,其信息从第三方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行;付款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行;收款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行和收款行。
第二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其信息从查询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被查询机构,被查询机构实时将查询结果按原路径返回至查询机构。
查询机构,指根据查询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起账户信息查询请求的系统参与者。
被查询机构,指接收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请求,并返回查询结果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第二十九条 我行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办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业务,为方便客户理解与操作,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中相应的业务均采用了通俗易懂的交易名,具体命名如下: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业务与网上银行交易名称对照参照表
序号
专业名称
交易名称
1
网银贷记业务
网银互联跨行转账
2
网银借记业务
网银互联跨行收款
3
授权支付协议(申请)
暂无
4
授权支付协议(通知)
授权支付协议签约
5
账户查询协议(申请)
暂无
6
账户查询协议(通知)
账户查询协议签约
7
余额查询
他行账户余额查询
8
交易明细
他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业务与手机银行交易名称对照参照表
序号
专业名称
交易名称
1
网银贷记业务
快捷汇款
注:上表仅供参考,网上银行交易名称若有变动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实际提供的交易菜单、交易页面及其说明为准。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 网银贷记业务
(一)我行作为发起行的处理
1、受理客户的付款请求,检查客户账户状态、余额,核验通过后进行行内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211/201客户账(活期存款)
贷:2620339 网银互联暂收款 (9901机构)
2、收到“已拒绝”的通知,进行行内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211/201客户账(红字)(活期存款)
贷:2620339网银互联暂收款(红字) (9901机构)
(二)我行作为接收行的处理
1、收到他行发起网银贷记业务申请,实时核验收款人账号、户名及账户状态,核验无误的返回“已确认”回执,核验失败则返回“已拒绝”回执。
2、收到“已轧差”的通知,应进行行内账户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 1390329网银互联暂付款 (9901机构)
贷: 211/201客户账(活期存款)
第三十一条 网银借记业务
(一)我行作为发起行的处理
1、受理客户的收款请求,检查借记业务要素后发送借记业务请求。
2、收到“已轧差”的通知,应进行行内账户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1390329网银互联暂付款 (9901机构)
贷:211/201客户账(活期存款)
(二)我行作为接收行的处理
1、收到他行发起的借记业务申请,检查付款人账户状态及余额,检查无误后进行行内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211/201客户账(活期存款)
贷:2620339网银互联暂收款 (9901机构)
2、收到“已拒绝”的通知,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211/201客户账(红字)(活期存款)
贷: 2620339 网银互联暂收款(红字) (9901机构)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贷记业务
(一)我行作为付款行的处理
1、收到付款的请求,检查付款人账户余额及状态,核验通过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211/201客户账(活期存款)
贷: 2620339网银互联暂收款 (9901机构)
若核验不通过,则返回“已拒绝“的回执。
2、收到收款行“已拒绝”的通知,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211/201客户账(红字)(活期存款)
贷: 2620339 网银互联暂收款(红字) (9901机构)
(二)我行作为收款行的处理
1、收到收款的通知,核验收款人账号、户名及账户状态,核验通过的返回“已确认”回执;核验不通过的返回“已拒绝”回执。
2、收到网银中心的“已轧差”通知,立即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1390329网银互联暂付款 (9901机构)
贷:211/201客户账(活期存款)
第三十三条 资金清算
(一)收到人民银行发送的清算报文,立即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我行收款
借: 110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9901机构)
贷: 1390329 网银互联暂付款 (9901机构)
2、我行付款
借: 2620339 网银互联暂收款 (9901机构)
贷: 110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9901机构)
(二)收到人民银行计费与返还清单,本行做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1、汇费大于分润
借:52702结算手续费支出 (9901机构)
贷:110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9901机构)
2、汇费小于分润
借:110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9901机构)
贷:5110101结算手续费收入 (9901机构)
第三十四条 手续费核算
系统根据客户发起的业务种类,自动进行扣费。会计科目如下:
借: 211/201 客户帐(活期)
贷: 5110101 结算手续费收入 (各账户机构)
第七章 在线签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我行客户通过在线方式与我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本办法所称授权协议,是指我行客户与我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我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支付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支付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从指定账户进行付款。
本办法所称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是指我行客户与我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我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提供指定账户的余额或交易明细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与客户签订授权支付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
(一)支付业务的发起机构,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
(二)支付业务的付款账户,指定支付业务收款人的,还应明确收款人的账户信息;
(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客户通过我行网银在线签订或解除授权支付协议后,我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协议内容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支付业务发起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与客户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
(一)查询机构,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
(二)查询人,查询人可以是账户所有人或账户所有人授权的其他主体;
(三)被查询账户;
(四)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客户通过我行网银在线签订或解除账户信息查询协议后,我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协议内容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查询机构。
第四十条 我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建立协议数据库,保存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信息,并支持按协议信息对授权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的自动核验。
第八章 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操作人员要遵循储蓄管理条例,不得泄露客户交易信息;应按照反洗钱法要求,发现可疑交易及时上报总行个金业务部。
第四十二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四十三条 我行应及时发送、接收和处理业务信息,不得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资金。
第四十四条 客户在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中使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功能时发现问题,向支行反映后,支行应及时向个金业务部和科技部报告;支行需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业务的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个金业务部和科技部报告。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由个金业务部会同科技部对问题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属系统故障,对我行业务超时率影响较大的应向分管行领导及时汇报,并由科技部和个金业务部协同查找故障原因,确保系统尽快恢复。各分支行柜面人员应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业务管理或运行的需要,本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如需停运,应提前三日向管辖地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由总行业务管理员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进行签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个金业务部(电子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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