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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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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园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属各科、队使用财政拨款或上级拨款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自筹项目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项目资金是指公园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取得的以及单位自筹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指定用途并按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第四条 项目资金必须执行预决算制度,严格按“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决算”的原则使用。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在

2、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合理安排支出;(二)项目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客观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监督和审计制度;(三)项目管理要遵循规范、细化的原则。在项目立项、申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细化到明细项;(四)全程监控、追踪问效、绩效考评,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园长办公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决策。工程、绿化等业务科室要协同计财科、行政办公室及公园纪委对其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追踪问效,重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政府和中

3、心的工作部署;(二)符合财政及中心资金供给范围和支持方向;(三)属于公园及所属业务科室的履行职能,符合园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要求;(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第七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组成。第八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一)编制预算项目申报文本时,应按照市财政规定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二)项目申请金额为200万元(含)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三)跨年度支出项目要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其中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

4、,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重新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四)项目申报时要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报;(五)需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和相关采购政策规定,列出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资金预算等内容,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六)需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要按照绩效评价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内容要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七)项目支出预算中含有资产购置的项目,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对有标准限定的,要严格按照资产配备标准进行申报;(八)除“机构日常运行保障类项目”外,项目总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都必须填

5、报绩效目标。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都必须填报绩效目标。第九条 “三公”经费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和公务用车购置费原则上只能在项目经费中编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只能在公用经费中编列,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培训费除按照定额标准生成部分外,可按照规定编列相关项目经费预算。第十条 项目预算中可安排用于开展专项课题调研、活动、检查等项目所必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支出。差旅费可作为专项课题调研、活动、检查等项目经费的组成部分进行申报,但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项目进行编列,且差旅费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独立项目经费的20%。第十一

6、条 涉及以下项目的需按照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要求,准备项目评审所需资料,接受市财政局的财政投资评审。(一)未实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且申报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二)项目中涉及信息化运行、维护和改造支出的项目;(三)其他经财政审核认为确有必要送审的项目。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二条 公园的法人代表及主管领导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负责。项目必须实行负责人制,凡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责任人。第十三条 项目的招标、监理、审计(一)招标项目应根据资金来源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招标:1.公园基本建设、园林绿化等单项工程合同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须公开招标;合同金

7、额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须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的采购方式;2.货物及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须公开招标;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须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的采购方式。(二)监理单项工程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须实行施工监理。(三)审计单项工程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须实行工程审计,500万元(含)以上的须全程审计。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必须按经批复的项目文本支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方向和范围。因特殊原因发生终止、变更、撤销引起项目预算调整,必须由单位向中心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

8、施。第十五条 公园使用自有资金及提取的修购、文保等基金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时,应当向中心提出申请,待审核同意后,按当年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以“备选”项目状态上报,市财政业务处室审批后修改为“申请追加”项目,并按规定进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决算时,公园向中心提交书面使用基金项目备案报告。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用款申报及审批(一)项目资金的用款申报项目资金申请用款需在上一个月的15日前填报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支出用款审批通知单,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负责项目的相关科室及主管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后报中心主管业务处室。(二)申请使用项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工程前期费:申请工程前期费须在提交北京市公园

9、管理中心项目支出用款审批通知单同时提供勘察、设计合同、招标协议等。第一次工程款:申请第一次工程款须在提交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支出用款审批通知单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申请工程进度款须在提交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支出用款审批通知单同时提供工程进展情况说明。工程尾款:申请工程尾款须在提交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支出用款审批通知单同时提供工程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单。(三)项目资金的审核公园计财科根据上报数额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实施进度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主管园长审批后报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资金按进度拨款最高不超过投资总额的90%。(四)项目资金的结

10、转与结余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允许结转,因特殊原因确需结转的由公园主管科室编制书面申请,报中心相关处室审批。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一)项目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务主管要按合同、洽商的约定负责支出的审核、批准,项目资金要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二)公园向施工单位给付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的要求支付款项。(三)项目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超计划投资项目必须提前报中心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调整。

11、(四)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在单位给付项目尾款前由施工单位缴纳不低于5%的质保金,待项目工程保修合同期满后返还。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主管科室组织验收办理竣工手续。第十九条 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单位要在工程竣工后将项目的各种相关资料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项目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资料、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图纸(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概预算书、变更洽商资料、工程决算、监理报告、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并将以上资料的电子版文件报市公园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须及时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按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二十一条 公园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应积极主动的配合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部门要对完成的项目进行追踪问效,重点项目自行组织绩效考评,并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分析报告报中心备案。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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