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高管形象相片摄制合约书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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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 X
联系人:X
电话:X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进行高管形象相片拍摄、制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公元20X年4月13日起至公元年 20X年4月23日止。
二、 【服务内容概要】
甲、乙双方协议,乙方负责履行的拍摄及制作服务内容如下:
1. 乙方负责按本合约之约定内容参与推广甲方产品及一切拍摄、录制工作。
2. 乙方为甲方提供微电影拍摄需要的演员。演员人选由乙方提供,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的演员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更换。
3. 乙方为甲方实景拍摄及制作一部微视频并进行音乐、配音、画面合成以及后期添加背景效果,并剪辑成一部甲方微视频,时间长度约【2】分钟内。
4. 乙方负责为参与拍摄的所有演员提供造型,服装及配饰。
5. 乙方负责聘请视频拍摄中需要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演、化妆师、摄影师等,以上人员经甲方确认后,乙方不得随意更换。
6. 乙方负责按照拍摄计划进行工作(如有调整,需经甲方同意),对所有拍摄和录制内容进行后期加工和制作,并于【20XX年 4月23日前】提供成品给甲方使用。
7. 乙方最终交付给甲方的工作成果包括:
l 完整XX微视频一部,限时2分钟内。
l 拍摄XX短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原始视频资料。
l 以上视频的格式均为:物理分辨率在720p以上的视频格式。(720p是指视频的垂直分辨率为720线逐行扫描。具体的说,是指分辨率在400线左右的VCD、DVD、电视节目等“标清”视频格式,即标准清晰度);
l 拍摄脚本【修订稿】一套;
8. 乙方应该根据附件一以及附件二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安排各项工作的开展。甲方有权参与本次合作的各项的工作(包括导演和演员的挑选、剧本以及脚本的确定以及视频拍摄以及后期制等),并对乙方各项工作拥有最终确认权。本合约未明确规定的合作的具体内容或在合作中有需要变更的内容,双方均需进行协商,达成书面一致后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三、 【费用及支付】
1. 乙方履行本合约约定的所有服务工作,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总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为:)】作为策划、服务、拍摄及制作费用(以下简称「制作服务费」)。
2. 甲方将根据以下时间支付款项予乙方:
第一期于签约之日支付本合同规定总款项的20%为定金;
第二期于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规定总款项的30%;
第三期于乙方交付本合约约定的所有交付件,并通过甲方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规定总款项的50%。
3. 乙方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X
账 号: X
4. 乙方必须在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前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合法发票。
四、 【微视频视频拍摄】
1.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视频拍摄以及制作等相关工作,如有工作时间需要变动的,需甲方确认时间。乙方必须于拍摄完成后的【2】天内向甲方提交视频广告的粗剪版,甲方应当在当天向乙方提供反馈意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回复确认和修改意见后完成修改制作,并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汇报该视频广告的拍摄情况及进度。
2. 该微视频拍摄时间为【20XX年4月17日—20XX年4月18日2天】(以前期沟通脚本及制片时间推算)。
3. 该宣传片之拍摄及制作费用已列支在本合约第三条的制作服务费中,乙方作为承制方必须自行负责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4.1 前期筹备费用:含勘景、剧本、筹备拍摄之开销;
4.2 拍摄费用:含剧本、工作人员酬劳、机器租赁、现场交通、膳食、场景、美术、道具、演员化妆造型等。
4.3 后期制作费用:含剪接、音乐画面合成。
4. 本合约各方同意本合约第三条之制作服务费并不包括以下费用,如有下列开销则由甲方承担,包括:
5.1 除双方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演员以外,如甲方要求增加其他演员参与拍摄所引起之与增加的演员相关的费用;
5.2 任何歌曲制作费及版权费用;
5.3 后期动画及特效费用;
5. 倘因甲方改变拍摄创意或增加该视频广告之长度、内容及拍摄规模,因此所引起之一切超支费用概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必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6. 乙方无须提供任何制作费用支出报告予甲方。倘因乙方之原因所引起的一切超支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五、 【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及其他使用权】
1. 依本合约所产生的微电影,以及在甲方艺人参加甲方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作品的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在本合约中获得的一切作品、声音数据、肖像等资料之使用权和转授权同时为甲方享有。乙方保证乙方及其主创人员将其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署名权除外)转让给甲方,相关费用已经包含于甲方按第三条支付的费用中。甲方不用为获得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另行支出任何费用。
2. 乙方承诺其为甲方创作的作品均为乙方原创,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权利纠纷,由乙方自费解决,并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3. 甲方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资料享有全部的知识产权,乙方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删改。并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各种形式的使用。
4. 乙方和乙方负责聘请的演员(所有参加宣传片以及剧照、花絮照拍摄的所有演员)永久授权甲方将包含有乙方聘请演员肖像的视频、照片等所有资料,制作成各种宣传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传播。
5. 乙方保证已取得乙方聘请演员(所有参加宣传片以及剧照、花絮照拍摄的所有演员)的肖像权使用授权等相关权利,有权按照上一条之约定授权甲方进行使用。如乙方聘请演员因肖像权问题与甲方产生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该予以赔偿。
六、 【署名权】
受制于世界各地不同的有关法例与规定(如有需要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灵活处理),甲、乙双方同意对制作完成的视频广告,乙方及其主创人员享有相关的署名权。(署名人包括- 导演 署名。摄影 署名。监制 署名。)
七、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 本合约之任何一方在以下任何一个情况都得以终止本合约,毁约方并须向守约方赔偿一切损失:
1.1 甲、乙双方经协议后,同时同意终止本合约;
1.2 倘本合约之任何一方违反本合约之约定或保证时,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书面求纠正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纠正,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约并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1.3 如甲方未能如期支付应付款项,并在乙方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能缴付。
1.4 若乙方未实现其保证或如约履行其义务,甲方通知其纠正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甲方可以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约内容;乙方应该退还甲方已付之所有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约终止的,而乙方已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内容,则乙方应按附件之费用构成或已经提供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2. 本合约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而导致、引致、关联或发生致使本合约其他方遭受损失、索偿、损害(包括亏损、利息、违约金、罚款和金钱惩罚)而引致之费用及责任,由违约方负责弥补及赔偿。
3. 乙方应按期交付视频拍摄合格成品的,如在【20XX年4月23日】因乙方责任仍未能交付合格视频成片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条合同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
4. 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共同认可的要求的,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无条件进行修改或重作。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 若由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工作延误,则乙方交付时间顺延,不视为乙方违约。
八、 【其它条款】
1. 倘因天灾人祸及任何人为不可抗衡之因素而影响乙方无法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内完成拍摄、录制及制作工作,则乙方须以书面通知甲方以取得谅解,而本合约之各方在本合约内之责任及义务得以顺延,甲方无需向乙方另外支付费用。
2. 甲乙双方确认,艺人于拍摄期间之意外保险安排将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将安排及承担剧组工作人员相应的保险费用,以保障工作人员在拍摄过程中因可能发生事故而令他们招致意外伤亡而做出赔偿。甲方不负责各艺人及工作人员之保险。
3. 本合约之任何一方同意及承诺在未得到本合约其他方之同意前不得擅至披露本合约的内容。(倘为了履行本合约条款之行为、或为法律咨询、或已被其它人士公开的资料除外。)
4. 如本合约的任何条文于任何时间在任何方面被视为或变为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时,余下条款的合法性、效力及执行,不受该等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文影响或损害。
5. 本合约之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前均无权转让本合约内之一切权利及义务给他人。
6. 本合约所载之任何事项,不构成或视为构成三方之间的合伙经营或代理或雇主与雇员之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约束对方、或代替对各方做出承诺。
7. 本合约未尽事宜,应由甲、乙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另行商议决定。本合约的诠释和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如有任何争议,应向本合同签约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本合约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公司资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以备甲方留存。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公司资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若以个人称制方式,以上所述的“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就不再提供。
9. 本合约为中文版本,一式肆份,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约附件亦享受同等法律效力。
【此下无正文】
甲方签署:
代表人:
签署日期:
乙方签署:
代表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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