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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外文使用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外文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但与此同时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忽视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法律地位,因此规范使用拼音和外文是迫切需要重视的。
一、拼音使用规范
(一)基本原则
1. 使用统一的拼音字体。
2. 随文注音,不采用大写字母。
3. 拼音在上,汉字在下,一一对应。
4. 汉字字间距应能保证每个音节之间是断开的。
5. 汉字行文正常加标点,拼音间不加标点。
(二)具体要求
1. 一律采用单字注音形式。
2. 文中遇有数字,数字上方不加拼音。
3. 声调一律标原调,不标变调。
4. 轻声音节一律不标调。
某个字是否读轻声,大体有如下规律可循:
(1) 语气词“吧、吗、呢、啊”等轻读。
(2) 助词“的、地、得、着、了、过”等轻读。
(3) 名词后缀“子、儿、头、们”等轻读。
(4) 动词的重叠形式,末个字轻读。
(5) 叠音词的最后一个字轻读。
(6) 趋向动词读轻声。
(7) 方位词读轻声。
5.儿化,在儿上表拼音不标声调。
二、外文使用规范
(一)具体要求
1.不应提倡单独使用外文字母词。
2.应区分不同情况,规范使用外文字母词。
3.有些外文字母词在汉语中已有对应的意译词语,就不应当再使用。
4.有些外文字母词在汉语中一时难以作出简短而又明确的意译,应当在外文字母词后加汉语注释。
5.规范使用带外文字母的词语可与规范使用外文字母词作同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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