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质量信息统计报告规定
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xx城施工项目部
xx年9月印制
质量信息统计报告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质量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全面收集和掌握质量信息,奠定质量管理改进基础,为质量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 质量信息的统计报告工作遵循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统计报告工作的职责和内容
第五条 公司建立分类统计、逐级上报的质量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第六条 质量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质量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单位应畅通质量信息来源和渠道,按规定收集、分析、利用和传递各类质量信息,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
第八条 各单位需收集和掌握的质量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1.适用的质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
2.质量目标及其实现情况;
3.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4.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及贯彻执行情况;
5.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结果;
6.质量培训实施情况;
7.质量专职人员的管理及持证情况;
8.质量专题(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
9.质量管理创新举措及成效:
10.各类质量奖项和荣誉;
11.质量事故(事件、缺陷)及其处理情况;
12.质量责任制落实及质量奖惩情况;
13.相关方对工程项目(产品、服务)质量及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满意度评价;
14.同行业其他单位在质量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
第九条 各单位应对收集的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工程项目(产品、服务)质量管理过程变化的趋势和规律,得出定性或定量的结论,明确改进方向,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对质量信息的利用和发布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利用、传递质量信息时应验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确保真实准确。
第三章 质量报表的报告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质量信息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每月23日前,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报送本月度质量月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分别在每年6月23日前和12月23日前,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报质量年(半年)报。
第四章 质量事故(缺陷)的报告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须在质量月报中及时反映事故概况、原因分析、事发后果、纠正措施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发生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在事发后立即书面上报事故(隐患)快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产品、服务)概况;
2.事发简要经过和造成后果;
3.事发原因初步分析;
4.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
5.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在处理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定期(每周不少于1次)以专题报告的形式补充上报事故情况及处理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在处理完毕并经权威机构(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并将纸质文件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质量事故(缺陷),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其它质量信息的报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本年度质量工作计划(须为红头文件,至少包括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质量责任书和专项通知的要求,及时报送其它质量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质量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若发生变动,须于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变动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行业、地方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质量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要求报送的各类质量信息,均须报送有正式签章的电子文件,无签章或签章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质量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将纳入公司质量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质量信息统计报告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工程(产品)质量统计报告规定》(xx质环[2008]42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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