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 密 协 议甲方:联系地址:联 系 人: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乙方:联系地址:联 系 人: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鉴于双方为共同合作开展 业务,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均有可能将以某种方式从对方获得保密信息。为保护上述保密信息之机密性,双方协议如下:1. 披露方:指因上述目的,而向保密信息提供给对方的一方。在本协议中,披露方可以是甲方,也可以是乙方。2. 接收方:指因上述目的,而接收披露方保密信息的一方。在本协议中,接收方可以是甲方,也可以是乙方。3. 保密信息:指为上述目的、涉及上述标的领域、由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的,并且在披露时标明“保密”或“专有”的一切装置、图表、书面资料或者其它有形形式的资料
2、。通过口头或视觉披露并且在披露时被确认为“保密”的资料,如果在经口头或视觉披露后三十(30)天内转为有形形式、标明“保密”,并转交给接收方,则须被视为保密资料。4. 保密期限:指自接收保密资料之日起 年。5. 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5.1 标明为“保密”或含有专有权告示条款的任何书面资料,包括文件、图纸、财务数据以及任何其他书面资料;5.2 任何以口头传达、现场演示等形式披露的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业务、产品、技术、流程及商业运作模式有关的信息,条件是在披露时说明其保密性,并在披露后三十(30)天内由披露方向接收方送交书面文件,对该保密信息予以概括、确认;5.3 任何出示予接收方观摩,
3、或出于某种目的暂时处于接收方控制之下之硬件,包括样品、模型、仪器设备和任何其他有形装置,条件是甲方在该硬件上贴附标签,说明该硬件包含保密信息;5.4 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予接收方之专属于披露方之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及商业信息等。6. 除非为了本协议项下目的,接收方不得使用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接收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复制、传播或公布该等保密信息。7.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从保密信息被披露的当日起,并在此后的五年内,接收方应合理谨慎地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在未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合理谨慎”指不亚于接收方对其自己的同样性质的保密信息予
4、以保密所采取的谨慎程度。8. 仅限于本协议项下目的,接收方可能需要使其董事、雇员、代理人、顾问、关联公司了解该类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对这类董事、雇员、代理人、顾问、关联公司遵守本协议各条款承担连带法律责任。9. 本协议的保密性和限制使用义务不适用于按本协议收到的下列信息:9.1 非由于接收方违背本协议条款而已为或变为公众所知的信息;9.2 接收方的书面文件证明,在披露时已为接收方所知的信息;9.3 在没有违背本协议或披露方与某一第三方所签订的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接收方从该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信息;9.4 由接收方的雇员在没有接触到或收到本协议的任何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由披露方在未对某一第三
5、方的披露权做出限制的情况下提供给该第三方的信息;或披露方书面授权对之解除本协议保密义务限制的信息。10. 除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内容以外,保密信息应为披露方的专有财产。接收方同意,其接收本协议项下披露的保密信息,是依据披露方对这类保密信息拥有的所有权及一切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或专有财产权利,包括依据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法律。11. 在基于本协议项下目的所从事之业务活动结束或终止时,或披露方提早要求归还时,接收方应自负费用立即归还给披露方其所占有的一切含有保密信息的书面资料和硬件的所有原件、复制件和翻译件。12. 在归还这类书面资料和硬件时,接收方应提供一份由其负责人
6、签署的证明书,证实未对这类书面资料予以复制或翻译;或如果已复制或翻译,所有这类复制件和翻译件已连同这类书面资料及硬件一起归还;或如果任何书面资料或硬件已被销毁,该证明书应具体说明哪些书面资料或硬件已被销毁。13. 在本协议期限内,除非法律强制要求,或除非一方事先已就要披露的内容和时间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向公众、新闻媒介或任何第三方发表任何声明,确认或以其它方式披露:13.1讨论或谈判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13.2双方已就达成协议一事交换了意见;13.2本协议的存在。14. 如果法律强制要求接收方(以口头提问、书面质问、索要资料或文件、传票、民事调查要求或类似程序的方式)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7、,接收方应于接到上述强制要求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可以寻求保护或其他合适的补救和/或放弃要求遵守本协议条款。此外,接收方应只提供法律规定必须提供的保密信息,并做出合理程度的努力以得到对披露信息予以保密待遇的可靠保证。15. 披露方对于接收方为本协议项下目的使用提供之任何保密信息所产生之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6. 本协议的签署和有关信息的披露或接收,均不构成本协议任何一方购买任何产品或服务的承诺或意向,亦不构成本协议任何一方对任何产品或服务目前或未来市场的承诺或进入任何其他商业安排的承诺和意向。17.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以明示或暗示或其他方式,将本协议一方现在拥有或今后可能获得的任何专利、商标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和/或专有财产权利下的任何许可证或其它权利,授予或给予本协议的另一方。18.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19.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0.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3